刑法犯罪二階理論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 大陸法系刑法 |
|---|
| 刑事法 |
| 刑法 |
| 刑法学 · 犯罪 · 刑罰 罪刑法定主義 |
| 犯罪論 (二階論、三階論) |
| 構成要件 · 行為 · 原因自由行為 作為犯 · 不作為犯 · 間接正犯 未遂 · 既遂 · 中止犯 不能犯 · 相當因果關係 違法性 ·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行為 ·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罪責 · 責任主義 責任能力 ·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期待可能性 · 不法意識 · 客觀歸責 故意 · 故意犯 · 錯誤 過失 · 過失犯 共犯 · 正犯 · 共同正犯 共謀共同正犯 · 教唆犯 · 幫助犯 |
| 罪數 |
| 想像競合 · 牽連犯 · 數罪併罰 |
| 刑罰論 |
| 死刑 · 無期徒刑 · 有期徒刑 罰金 · 科料 · 拘役 没收 · 褫奪公權 · 剥夺政治权利 法定刑 · 量刑 · 宣告刑 自首 · 減刑 · 緩刑 · 保安處分 |
| 刑事訴訟法 · 刑事政策 |
刑法犯罪二階理論為學說上用來判斷犯罪是否成立的學說之一,主要有不法和有責兩大步驟,因而被稱為二階理論。
二階論者認為,三階論中的構成要件該當性與違法性只是從不同面向去檢驗構成要件而已,拆解成兩階不具意義,應該合併檢驗。三階理論和二階理論的技術操作上大致相同,最大的不同點發生在處理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情況,但批評者認為二階論者將殺人與殺蚊子之行為二事等價評量,實有失當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