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益 (四川布政使)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刘益(1711年11月27日—1773年9月24日,康熙五十年十月十八日-乾隆三十八年八月初九日),字旡方,号絜亭,室名赐书楼江苏省常州府武进县(分属阳湖县,今属常州市)人,清朝政治人物。

生平[编辑]

乾隆元年(1736年)十月[1],以大臣之子奉恩诏为荫生国子监读书。

三年(1738年)七月,因父刘于义失察甘肃“私运侵帑”案遭革职,连带革去荫生。

六年(1741年),取中辛酉科江南乡试副榜。授刑部云南司员外郎

十年(1745年)五月,因父复任尚书、协办大学士,获给还荫生。[2]

十三年(1748年)三月,丁忧回籍。

十四年(1749年)正月,题谢钦赐其父全葬谕祭并赐谥文。[3]

十六年(1751年)服阙,二月,签分刑部河南司员外郎。升刑部郎中

二十一年(1756年)正月,经吏部引见,乾隆帝考语:“刘于义之子,似尚有出息,然局面小些”,奉旨补授四川川北道

二十四年(1759年)六月,因二十三年分督促缉捕属下各府县盗匪首领不足半数,遭刑部议处照例罚俸六个月,因前有纪录十一次,应销去纪录一次而免罚俸。[4]

二十七年(1762年)六月,以川北道署理四川按察使。向总督开泰揭报清溪县知县马重剥削民膏、侵贪公款情事。[5]

二十八年(1763年)十二月,因“西兖县民马登伶等赶槐树场卖丝归家行至南部县刘家坪被贼戳伤抢去银两”案限满尚未缉获凶贼,遭总督列为疏防文职题参。[6]

二十九年(1764年)十二月,引见,乾隆帝考语:“循分供职,祇可道员而已,无其父之材,而有其父之不可信。”

三十一年(1766年),仍以川北道署按察使司事务。七月,经四川提督岳锺璜照会开具乾隆三十年分承缉各案武职应参各职名,造册具题。[7]

三十二年(1767年)九月,因拟议三件秋审重案失当,遭四川总督阿尔泰查奏。[8]

三十三年(1768年)二月十六日,以川北道暂委署理四川布政使。[9]十二月十四日,升授四川按察使[10]

三十四年(1769年)三月,重庆府铜梁县知县刘焕章因是刘益侄孙而由护理总督海明题请回避[11]。七月,召见,赴京沿途奏报田禾雨水情形[12];乾隆帝考语:“阿尔泰说好,果然竟似胜其父。”七月十九日,擢四川布政使[13][14]

三十五年(1771年)十二月,详称三十二年分四川省出师云南省,阵伤亡故及打仗受伤列等官兵通共6348名,应给恤赏银61388两,陆续移准督、提两标暨城守、普安、川北、建昌、松潘、重庆、泰宁、永宁各镇、协、营造册移领,遵于军需银内支给,移令将领回;打仗受伤列等官兵,恤赏银两按名给赏;其阵伤亡故官兵应领恤赏银两,务令各家属承领,如无家属,即照金川案内阵伤亡故兵丁无人承领之例,每名扣留祭葬银二两,馀银缴还司库造报充公。[15]

三十六年(1771年)二月,奏改盐课叙法。[16]八月二十四日,奏报支付进剿小金川兵练之军需银两。[17]九月初一日,因患病解任开缺回籍。[18]

三十七年(1772年)十一月,前四川总督阿尔泰贪渎玩纵案发,乾隆帝命富勒浑赴四川会同总督文绶讯办。十二月,经文绶查奏,刘益被认定与明德布结交营私、代阿尔泰勒派属员摊捐养廉,乾隆帝传谕将刘益革职拿问,押解至四川受审,并抄家。[19]随后,阿尔泰之子明德布在京师经军机大臣传讯后自行认罪,文绶另因“袒护欺饰”遭革职一并受审。[20]

三十八年(1773年)正月,阿尔泰赐自尽[21]闰三月,刘益遭富勒浑定拟斩立决,乾隆帝认为拟罪过重,命刑部另行核拟。[22]刑部议拟改为斩监候,得旨:“刘益、明德布,俱依拟应斩,著监候,秋后处决。”李本因知情而不举发,处以枷号、留军营效力赎罪。[23][24]四月初四日,内务府奏报收到刘益被查抄之家产。

八月初九日病卒,年六十三岁。

四十一年(1776年)八月,总督刘秉恬参奏粮运站台恣意借支帑银弊案,乾隆帝传谕清查两金川之役的军需奏销,发现刘益在布政使任内原报动用四十万两,仅报销九万馀两,责令彻查追缴。[25]

查抄之家产[编辑]

三十八年二月初六日,两江总督高晋奏闻:原任四川布政使刘益赀产财物分别缴变、谨将查出刘益家产案内应行恭缴各件所开列之清单、此系查抄刘益家产应行解京清单。[26]

三十八年四月初四日,总管内务府大臣谨奏:为奏闻事,闰三月二十九日,据两江总督高晋将奏明查封已革布政使刘益家产内,除御赐福字书籍送交内阁并应行在外变价粗重等物另行解交外,今将藏佛、藏香、金银器皿、首饰、玉铜磁器,及皮筒、皮张、衣服、衣料、手卷、书籍等项,差同知巴通阿、主簿伍熊解送到臣衙门,臣等因此次解到各物为数甚多,当即派六库郎中六十九、明山等八员,眼同解官逐一查验弹兑,按册查收,合将各件缮写清单恭呈御览,为此谨奏等因,缮片于初四日具奏。本日奉旨:著交养心殿,钦此。

三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两江总督高晋奏报:查抄参革云南藩司钱度、四川藩司刘益家,变追银两、委员起解情形。[27]

家庭及关联[编辑]

刘益为武进西营刘氏第十二世。

  • 曾祖父:刘汉卿(1615年-1690年),顺治六年进士,官陕西褒城县知县
  • 曾祖母:瞿氏,汉卿继室,毗陵瞿氏监生瞿士遇之女。
  • 祖父:刘一夔(1647年-1679年),汉卿第一子,贡生。
  • 祖母:庄氏,一夔正室,顺治六年进士庄有筠之女,累赠一品夫人
  • 父:刘于义(1675年-1748年),一夔第一子,康熙五十一年进士,官至吏部尚书协办大学士,谥文恪。
  • 母:管氏,于义正室,贡生管仁直之女,累赠一品夫人。
  • 刘益为第二子,有一兄四姊妹。
    • 兄:刘复(1676年-1737年),雍正二年进士,官至浙江督粮道。
    • 姊妹,一适监生徐楫。一适监生考授县丞庄一骏。一字监生杨绅。一适乾隆二年探花任端书
  • 姻娅:直隶天津府盐政厅庄楚宾

妻室[编辑]

子女[编辑]

有子女各一。

注释及参考资料[编辑]

  1. ^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内阁大库档案》074122号刘于义揭帖,乾隆元年十月二十二日“谢恩诏封荫赏缎等。”
  2. ^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四十一,乾隆十年五月庚子:“又谕曰:刘于义已复用尚书、协办大学士,伊子刘益从前恩诏内所得荫生,著给还。”
  3. ^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内阁大库档案》050445号题本。
  4. ^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内阁大库档案》055535号题本:“臣鄂弥达等谨题:为命盗案内之脱逃等事,该臣等会议得,据川督开泰疏称,命盗案内脱逃首犯照案缉拿例应年底汇题,今乾隆二十三年分案缉各案人犯限满未获,相应摘叙事由并应参、免参各职名造册汇题等因具题前来。除凶首盗首一名不获各官例无处分毋庸议外,应将凶首二名不获之蓬溪县知县国栋照例罚俸六个月,四名不获之前任安岳县丁忧知县蓝应桂照例于补官日罚俸九个月,督拿所属盗首不能及半之川北道刘益照例罚俸六个月。查蓝应桂有纪录二次,应销去纪录一次,抵罚俸六个月,仍于补官日罚俸三个月;刘益有纪录十一次,应销去纪录一次,免其罚俸。各案内未获凶盗仍令该督严缉,务获审拟具题。再此案系刑部主稿,合并声明,臣等未敢擅便,谨题请旨。”
  5. ^ 《内阁大库档案》077917号题本。
  6. ^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内阁大库档案》063182号题本:“……兹据按察使石礼嘉详称,此案应以乾隆贰拾捌年捌月初拾失事之日起,限扣至拾贰月初拾日限满,凶贼尚未弋获,开揭文员疏防职名,并声明失事处所不近塘汛墩台等情前来。臣复查无异,除饬严缉臧贼务获究报外,所有专管捕官系署南部县典吏吴廷锡、印官系南部县知县陈澜、督缉官系保宁府同知张家熹、不同城知府系保宁府知府刘叔橚、兼辖官系川北道刘益,也相应开参,听候部议。”
  7. ^ 《内阁大库档案》080030号题本。
  8. ^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百九十四,乾隆三十二年九月辛丑:“谕军机大臣等:刑部九卿所进四川秋审本内,将该省定拟缓决之刘锡宏、史孝章、刘义位三犯改入情实,甚得情法之平。该犯等,或系诬人为窃,致其情急投河,或系行窃拒伤事主,或系抢夺伤人,情罪均为重大,何得概行议缓?秋谳为明刑大典,虽经总督复核具题,其分别缓、实皆由于臬司定议。此三案是否现任臬司费元龙所办,抑系前任臬司核定,何以宽纵若此?费元龙前任广东按察使时闻其性近沽名,且于刑名事件未能谙习,彼时从宽不加深责,原以观其后效,若此数案皆系彼经手,则惟知姑息以邀虚誉,即难望其实心任事矣。著阿尔泰将何人定拟及费元龙是否堪胜臬司之处,一并查明据实具奏,可将此传谕知之。寻奏:查承办此三案之员系前署按察使川北道刘益,该员拟议失当,臣未能核明更正,咎无可辞;至臬司费元龙,于秋审后七月间始行到任,此三案并未承办,该员自至任以来人虽迟钝,但本任事件尚无错误。报闻。”
  9. ^ 国立故宫博物院图书文献馆藏《清代宫中档折件》403024238号,四川总督阿尔泰“奏报布政使张逢尧起程赴贵州新任臣现暂委川北道刘益代为署理事。”
  10. ^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二十四,乾隆三十三年十二月戊辰:“又谕……孙孝愉著以按察使衔管理台湾道事务,其四川按察使员缺,著刘益补授。”《内阁大库档案》252659号题本。
  11. ^ 《内阁大库档案》090206号题本:暂署吏部尚书讬庸“题覆护理四川总督印务布政使海明报,重庆府铜梁县知县刘焕章,系按察使刘益侄孙,例应回避,应如该护督所请,刘知县准其回避,给咨赴部另补”。
  12. ^ 国立故宫博物院图书文献馆藏《军机处档折件》010683号。
  13. ^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三十九,乾隆三十四年七月已亥:“调兵部尚书陆宗楷为礼部尚书,刑部尚书蔡新为兵部尚书;以江西巡抚吴绍诗为刑部尚书,四川布政使海明为江西巡抚,江宁布政使梁国治为湖北巡抚,四川按察使刘益为四川布政使,刑部郎中阿扬阿为四川按察使;调安徽布政使陈辉祖为江宁布政使;以太常寺少卿范宜宾为安徽布政使。”
  14. ^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七十,乾隆三十五年十月壬午:“又谕:昨据大学士阿尔泰奏请来京陛见并将督篆可否交刘益护之处请旨,已于折内批准,但思川省地界边陲,一切控御弹压俱关紧要,刘益系汉藩司,且擢用未久,骤令护理督篆,恐不足以资镇理,已有旨令德福前往署理。”
  15. ^ 《内阁大库档案》084848号题本。
  16. ^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七十九,乾隆三十六年二月戊戌:“又议覆:四川布政使刘益奏称,定例经征盐课各官,如正课全完即当声请议叙;请嗣后必须正课、耗羡均于奏销前通完,方准请叙;若止完正课而羡馀未清,祇应免其处分,不得滥邀叙典。应如所请。从之。”
  17. ^ 《军机处档折件》014958号。
  18. ^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九十二,乾隆三十六年九月庚戌:“谕:据德福奏,四川布政使刘益,患病沉重,难以速痊,请另行简放等语。刘益著解任调理,其四川布政使员缺著李本补授,所遗四川按察使员缺著李世杰补授。”“又谕:据德福奏,四川布政使刘益现在患病请另行简放,已降旨将李本补授矣。”《军机处档折件》014885号。
  19. ^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九百二十三,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壬午:“谕军机大臣等,据文绶查奏,前任藩司刘益任内起出库吏草册,内开:乾隆三十六年三月,阿总督四月分养廉内扣存办楠木备用银三百两,下注五月初六日送院;四、五、六月每月并皆扣银三百两,注明送院月日;至七月扣八月分养廉银三百两,注明先为垫送各字样;又采木夫工银米,先于司库借动,复于通省官员养廉内摊扣弥补等语。阿尔泰采办楠木,前经面奏,每年自扣养廉三千两委员购运,朕以其扣数无多,且出于本意,又不累及官民,遂允所请,乃竟需开扣存之数,仍暗行收回,并且派官扰商。种种弊混,实出情理之外,已传谕富勒浑严行查审,并案定拟矣。至刘益,不过小有才具,其家风本属平常,前因阿尔泰在朕前极口保荐,是以擢用藩司;在川年久,乃其私缴阿尔泰扣存养廉一事,敢于串通欺饰,甚至将采木夫工银两私挪库项、摊派属员,历年俱系刘益一手经管,逢迎滋弊,殊属不法。刘益现已告病回籍,著传谕高晋即将刘益革职拏问,即速派委妥干员弁解赴川省,交与富勒浑一并严审定拟具奏,并饬委员沿途小心防范勿致疏虞。所有刘益家产赀财并著高晋严行查抄,毋得稍任其隐匿寄顿。著将此由六百里传谕高晋知之。”癸未:“谕军机大臣等:据文绶查奏,前任藩司刘益任内,库吏草册开载阿总督每月养廉,扣存办运楠木公费银三百两,俱注有送院字样,虚开扣存之名,仍暗行照数缴回;又历年来采木夫工银米,先于司库借动杂款,后于通省官员养廉内摊扣弥补,款项率多牵混,请将刘益革职解川严审等语。已传谕高晋将刘益革职拏问,作速派委妥员解赴川省,交富勒浑并案严审矣。阿尔泰貌似朴诚,屡膺简任,乃不意其怀欺设诈勒派官民至于此极,殊堪骇异,自应严行审明,从重定拟。至刘益不过小有材具,其家风本属平常,前因阿尔泰屡在朕前极力保举是以擢至藩司,伊在川年久,阿尔泰任内之事皆其经手办理,乃竟敢扶同一气,串通迎合,种种弊混不一而足,实出情理之外,是阿尔泰从前之保奏竟系专徇私情。而各项帐目不清,或刘益并有侵隐分肥情事,不可不彻底根究,令其水落石出。著传谕富勒浑先将各项情节逐一严查,俟刘益解到时。即行详细研鞫,讯取确情,严行定拟具奏,毋得任其丝毫遁饰。至刘益本籍家产,已谕令高晋严行查抄,伊由川回籍未久,恐其任所尚有赀财匿寄。并著富勒浑一并严审查办。至文绶,此时既能将阿尔泰任内赃款彻底查出,可见伊并非不能办事之人。何以前次谕令访查阿尔泰事迹,竟敢心存袒徇,含糊奏覆,思欲颟顸了事?其欺饰之罪实无可逭,今见降旨严饬,自知已获重愆,不敢复隐隐,始行据实确确查,和盘托出,悔悟亦已无及,岂能因此减其前罪乎?并著富勒浑传询文绶因何不早如此办理之处,一并覆奏。将此由五百里传谕知之。”
  20. ^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九百二十三,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丁亥:“又谕曰……文绶身任总督,奉旨密查,即应实力访察、据实覆奏,方不失为大臣秉公持正之道;乃竟意存袒徇,辄敢蹈官官相护之恶习,实出情理之外。后任督抚该查前任之事,无难令其水落石出,似此肆行欺罔,于吏治人心大有关系,若各省从而效尤,朕将何以任人?是文绶之罪断难复逭,因命富勒浑驰驿前往四川,将阿尔泰之案详加严讯另办。乃文绶料明德布在京定然供认,又见富勒浑将到,自揣事必败露,始将刘益前在藩司任内为阿尔泰扣缴养廉、科派属员、苦累木商等事查出参奏,则其从前之袒护欺饰已属显然。业经有旨将刘益革职解交四川审讯,文绶身为封疆大吏,如此居心岂可不重加惩治?文绶著革职交与富勒浑一并严讯,如有应行问罪实迹即按律定拟,若尚无别项赃款即将文绶发往伊犁,令其自备资斧效力赎罪,以示炯戒……。”
  21. ^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九百二十四,乾隆三十八年正月甲辰:“谕曰……复据文绶查出原任藩司刘益将阿尔泰捐办木植养廉暗为缴送,甚至将库项挪用、摊扣属员养廉、苦累商民等款,尤可骇异。……至刘益因阿尔泰屡次面为保奏是以擢用藩司,不意彼此通同弊混,假汲引以便其私图,则阿尔泰之罪更万难轻逭矣。今军机大臣会同三法司核议富勒浑原奏,将阿尔泰照有心贻误军机例拟以斩决,于罪固为允当,……惟是阿尔泰经朕加恩简任总督、擢授大学士,乃竟老而贪得,易辙改弦,婪受所属多赃,甚敢怀私荐举藉以侵动库项,似此簠簋不饬,若复贷其一死,将何以任用督使知儆惕乎?但念其曾任大学士,加恩免其肆市,赐令自尽。即著富勒浑传旨监看,以为大臣负恩贪黩者戒。馀依议,并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22. ^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九百三十,乾隆三十八年闰三月癸酉:“谕曰:富勒浑奏审拟刘益通同阿尔泰父子勒派捐帮、暗送扣存养廉等款一折,已批交三法司核拟矣,所请将刘益拟斩即行正法之处,殊属非是。刘益身为藩司大员,诸事与总督扶同一气,代阿尔泰勒派属员,摊捐养廉,并与明德布交结,将扣存养廉暗行馈缴等款,自有应得之罪,但所犯止系逢迎上司,与婪赃入己者究属有间。此而拟以斩决,则如钱度之贪黩骫法、赃私累万者,又当如何加等科罪乎?富勒浑辄请将刘益即行正法,不过因案情重大,有意从严,并未按律确核,殊失情法之平。朕综理庶狱,一秉大公,务在权衡至当,轻重悉视其人之自取,从不肯稍存丝毫成见,富勒浑岂尚未之知耶?所有此案刘益拟罪之处,著刑部另行按律核拟具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第七册,页326,乾隆三十八年闰三月十四日奉旨。
  23. ^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九百三十一,乾隆三十八年闰三月丁丑:“刑部等衙门议覆‘署四川总督富勒浑审拟刘益通同阿尔泰父子勒派捐帮、暗送扣存养廉,请将刘益拟斩立决;查刘益交结逢迎,将阿尔泰扣存养廉一千五百两送明德布收受,合依侵盗钱粮一千两以上例拟斩监候,明德布商同刘益侵用办公之项,亦应拟斩监候;至所称李本与阿尔泰同城,知而不举,应杖一百、流三千里,系旗人罪止枷责,不足蔽辜,请留军营,自备资斧,效力赎罪,应如所奏。’得旨:刘益、明德布俱依拟应斩,著监候秋后处决。至富勒浑以李本罪止折枷,不足蔽辜,请留川省军营效力赎罪,意存取巧,而法司不为驳正,辄行照拟,亦属非是。李本如果系能事之员,办理川省军需尚可冀其得力,富勒浑何妨另折奏明,朕必俯从所请,且可免其治罪;乃该督辄谓折枷不足蔽辜,请留军营效力赎罪,名为加重,实则从宽,试问枷号之与效力孰轻孰重?其理显而易见,此等伎俩岂能逃朕洞鉴乎?即如刘益所犯,止系逢迎交结,而富勒浑因案情重大请即正法,朕方以其失情法之平,谕令刑部另行核拟。今李本之罪,原非必不可宥,因富勒浑意在巧为开脱,法司亦不指斥其非,朕转不能予以曲贷,非所谓爱之适以害之耶。李本仍著于川省照例折枷,俟期满后再留军营,自备资斧,效力赎罪,以示惩儆。朕于臣工情罪,权衡一秉至公,既不令有意从严,亦岂能任其朦混。富勒浑及法司等并著传旨申饬,馀依议。”
  24. ^ 《清国史》第7册,371页,国史大臣画一传档正编,卷一百八十六。国立故宫博物院图书文献馆藏《清国史馆传稿》701005789号。
  25. ^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十五,乾隆四十一年八月己未:“……至此次办理两金川,悉行扫荡,灭丑献俘,实为一劳永逸之计,即多费帑金,朕心原所不惜,但必须实用实销,岂可听凭站员等任意花销,饱其欲壑,而置帑金于无著?即如军需奏销,户部议定分为旧案新案核办,而旧案中又将各藩司任内分为三节。今刘益一任,已经题结报销仅九万馀两,较之原报动用之四十馀万尚不及四分之一,则所少之三十馀万两作何著落?旧案一节如此,其馀大概可知。且通计节次发往川省军需银共六千一百馀万,闻其中实可开销者仅四千馀万,则其馀二千馀万如何糜耗?又作何归结?岂有将国家实发之库帑一任各劣员之浪费侵渔,消归乌有?即使水落石出,将侵亏之辈及办理不善之人治罪追抵,亦未必能足数,岂竟欲俟之日久,率以人亡产尽,概请豁免乎?刘秉恬及该督现办此事,自必通盘筹核,亦曾计及将来奏销报完之后,所缺帑项作何规款,不致悬宕乎?著传谕刘秉恬等,将实在情形及将来作何归帑之处据实迅速覆奏,毋稍支饰。”八月丁卯:“谕军机大臣等:前因川省办理军需一事,通计节次发往帑银共六千一百馀万两,闻可以报销者仅四千馀万两,则其馀二千馀万两将来作何归著,不可不通盘核计,使帑项不致虚悬;曾谕令刘秉恬、文绶、富勒浑等将现在筹办情形及日后如何归款之处据实查奏,此奏尚未到。昨据户部奏‘金川军需奏销,原议分为旧案、新案核计,而旧案又就各布政使任内承办之案分为三段,今刘益任内第一段共十四案,业经随案核覆完结,仅报销银九万二千九百馀两,较原奏动用银四十万一千七十两之数,尚少银三十万八千馀两,虽题销各案内有声明口外供支银粮另行核造,及核减长支借垫应缴各项饬追归款之语,但其中应另造核销者若干、应行追缴者若干,未据声叙明晰,事关军需钱粮,未便含糊悬宕,请敕交刘秉恬等即行彻底清查、据实具奏等因’一折,已依议速行矣。此事实属大奇!军需动项既多,原不能悉皆符数销算,但或零星未清,或所差不过十分之一,尚属情理所有。今第一段奏结之案,报销者止十之二,而不能符数者十之八,其故实不可解。即有口外另行核造之案,为数谅亦无几。而所谓饬追归款者,属之何人?若云旧案第一段系阿尔泰、刘益办理不善,应令追赔,则二人俱已治罪,家产亦皆查抄,又将如何追缴?若应现在承办之人代赔,则文绶、富勒浑等安能赔偿如许?且此后未结之案尚多,又岂能责令二人独任之理?而刘秉恬则木果木一案已赔完五万馀两,又岂可复令代赔?若欲于四川通省各员养廉内分摊扣抵,无论川省岁需养廉有限,完缴无期,且后来之人何辜而代前人代还欠项,更何以为办事之资?则此后除授川省各员,不几视为畏途乎……。”
  26. ^ 《军机处档折件》018742号、018753号、018754号。
  27. ^ 《清代宫中档折件》403028781号。
  • 刘琛、刘善强等修,《武进西营刘氏家谱》(1929年)卷三·世表·叶二百七十一至二百七十四
  •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官员履历档案全编》2册,页113;17册,页41。
官衔
前任:
孙孝愉
四川按察使
乾隆三十三年十二月戊辰-乾隆三十四年七月己亥
1769年1月21日-1769年8月20日在任
继任:
觉罗阿扬阿
前任:
海明
四川布政使
乾隆三十四年七月己亥-乾隆三十六年九月戊戌
1769年8月20日-1771年10月8日在任。因病开缺回籍,后革职查办
继任:
李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