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綸
劉綸(1711年11月7日-1773年8月11日,康熙辛卯九月二十七日-乾隆癸巳六月二十三日),字如叔,又字眘涵、宸翰、慎涵、慎翰[1],號繩菴,又號繩庵[2]、春涵[3]。江蘇省常州府武進縣(今屬常州市武進區)人,劉逢祿之祖父,武進西營劉氏第十四世。清朝翰林、政治人物、詩人、詞人,擅長古文。
目录 |
[编辑] 經歷
劉綸自幼聰穎,六歲能作文,年齡稍長即學習古文辭。少年時獲選為廩生。
[编辑] 青年入仕
乾隆元年(1736年)以舉博學鴻詞科,乾隆帝親拔為第一,授翰林院編修。
乾隆二年(1737年):翰林院編修。充殿試掌卷官。充實錄館修纂,預修世宗實錄。
六年(1741年):以翰林院侍講充日講起居注官,兼充文穎館修纂,陝西鄉試正考官。授太常寺少卿。
七年(1742年):太常寺少卿。改通政使司右通政,尋改任左通政。
八年(1743年):通政司左通政使。四月十二日,升太僕寺卿。
十年(1745年):太僕寺卿。四月初二日,改大理寺卿,四月二十五日,充乙丑科殿試讀卷官。
十一年(1746年):十二月十九日[5],遷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銜。
十二年(1747年):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銜。充《詞林典故》總裁。乾隆帝扈蹕木蘭,奏〈秋郊大獵〉、〈哨鹿〉二賦,稱旨。
十三年(1748年):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銜。三月初六日,充戊辰科會試知貢舉;九月十三日,充武會試正考官。[6]
十四年(1749年):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銜,充續文獻通考館副考官。九月初五日,署理兵部右侍郎、入直南書房。十一月初六日,遷禮部右侍郎。十二月初七日,遷工部右侍郎。
[编辑] 入直軍機
十五年(1750年):正月十八日,以工部右侍郎入軍機處行走。充國史館、平定金川方略館副總裁。
- 時有流民出塞定居耕作於土默特地區,貝子哈木噶巴雅斯朗圖不按原先議定的年限,想掠取農民,強遷到自己土地,乾隆帝命劉綸偕同侍讀學士麒麟保前往勘理;六月,奏言:「出口民價典旗地,應遵原議三年、五年限外撤還原主。其领地耕種為佃戶,受雇力作為傭工,皆浮寄謀生,初無占地意,應許力耕餬口。至領地墾荒,積累辛勤,始得成熟,不同價典,年滿先還原主。所需自種地有贏,仍給種以償前勞。木頭城、三座塔居人稠密,許照常居住。設三座塔巡檢一,資彈壓。」寬緩期限,以利居民耕作、受僱,不互相爭奪,解決糾紛。
十六年(1751年):工部右侍郎、軍機大臣。充詩經館副總裁。九月初九日,丁父憂去職。
十八年(1753年):八月十一日,服滿補授戶部右侍郎,仍入值軍機處。
十九年(1754年):戶部右侍郎、軍機大臣。充經筵講官。十月二十三日,改戶部左侍郎兼順天府府尹。
- 順天府辦公慣例,治中、通判不署名,於是冗案積壓廢弛;劉綸疏請以錢穀事項屬治中管理,訟獄事項屬通判管理,先署案牘再呈報府尹批准。
- 清軍大舉西征準噶爾,劉綸以戶部左侍郎兼順天府尹統籌辦理供應車馬、軍需、輜重、後勤,一切縝密無誤,不擾民。
二十年(1755年):戶部左侍郎、軍機大臣。準噶爾平定,有功,得到議敘。充平定準噶爾方略館副總裁。
二十一年(1756年):戶部左侍郎;四月二十六日,罷值軍機處。
- 覆奏鄂樂舜收受銀兩屬實,擬定絞監候;同德不知情,富勒渾誣劾,擬杖刑及流刑。乾隆帝認為富勒渾參劾款項已得證實,不應議罪,譴責劉綸等執法失當。吏部議處革職,有旨意從寬留任,但罷職軍機。
二十二年(1757年):五月九日,以戶部左侍郎充殿試讀卷官;六月二十四日,充教習庶吉士。
二十三年(1758年):戶部左侍郎;正月二十五日,再入值軍機處。
二十四年(1759年):戶部左侍郎。閏六月二十九日,升都察院左都御史,仍值軍機處。
二十五年(1760年):左都御史、軍機大臣。八月初六日,充順天鄉試正考官。
二十六年(1761年):左都御史、軍機大臣;四月二十日,充辛巳科殿試讀卷官。五月初四日,改兵部尚書;六月二十一日充教習庶吉士。賜紫禁城騎馬。
[编辑] 位極宰輔
二十八年(1763年):兵部尚書、軍機大臣;四月二十日,充癸未科殿試讀卷官。五月十八日,改戶部尚書;五月三十日,充教習庶吉士。六月十六日,授協辦大學士,加太子太保、賜紅絨結頂貂冠。
二十九年(1764年):戶部尚書、協辦大學士、軍機大臣、教習庶吉士。九月十七日,兼署刑部尚書。
三十二年(1767年):三月十八日,服闕補授吏部尚書、協辦大學士,五月再入值軍機處。
三十三年(1768年):吏部尚書、協辦大學士、軍機大臣,兼署戶部尚書。充經筵講官。
- 制定〈考試書吏法〉。
三十四年(1769年):吏部尚書、協辦大學士、軍機大臣。三月初六日,充丙戌科會試正考官。
三十五年(1770年):吏部尚書、協辦大學士、軍機大臣。八月初六日,充順天鄉試正考官。
三十六年(1771年):二月二十日,遷文淵閣大學士,仍兼管工部事務。四月二十日,充辛卯科殿試讀卷官,充國史館正總裁。
三十七年(1772年):文淵閣大學士、軍機大臣、兼管工部事務。三月初六日,充壬辰科會試正主考,四月十九日充殿試讀卷官。充方略館、續三通館、四庫全書館正總裁。
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春,染病,仍勉強上朝辦公,乾隆帝命劉綸休假養病,派太醫診治,賜人蔘、藥劑。六月二十三日,卒於任上,年六十三。
[编辑] 身後哀榮
- 逝世時,乾隆帝正駐蹕於熱河,優旨痛悼,誥授光祿大夫、加贈太子太傅、入祀賢良祠。賞銀一千兩辦理喪事,派皇十二子貝勒永璂帶侍衛十員,祭奠茶酒、諭祭、諭葬,諡文定。有誥命二道、上諭一道、諭祭文一道、諭祭碑文一道,國史有傳。
- 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第五次南巡,欽命太僕寺卿倪承寬至劉綸祠奠酒賜祭[7]。
[编辑] 評價
- 劉綸性情至為孝順,父母死後服喪三年間不食酒肉,
- 劉綸與劉統勳同入軍機輔政,時有「南劉東劉」之稱。器度端凝,不表現喜怒。出入皇宮殿門,進退舉止不逾規矩。居官聽聞之事,時間久了不遺忘也能保密不洩漏。
- 自從任工部侍郎歸鄉時買了數楹寬的小屋。為官二十餘年,其房舍從未擴建一磚半瓦,衣履破舊也不改作新衣,只有上朝時身著盛服。乾隆帝贊揚他「清節彌昭,文枋頻持,植品端醇」。
- 張廷玉喜歡劉綸文章的穎銳,又讀劉綸的詩,讀到「可能相對語關關」句,說:「真奇才也。」因而拔擢為第一名。其後官至宰相,清朝前中期的漢人內閣大臣不由進士出身的,只有劉綸一人而已[8]。
- 典試十餘次,所取中之士在當時都有名聲,曾說:「衡文,始難在取,繼難在去。」計較試卷分數往往到深夜,有人勸他節省勞力,劉綸說:「文之佳兄弟也,一去取閒於我甚易,獨不為士子計乎?」
- 劉綸作文章「浸淫六朝而根柢漢魏,千變萬沴涵於一源」,對詩則特別喜歡高啟,自言「能入唐人門閾」。
[编辑] 軼事
- 乾隆元年,博學宏詞廷試題目為「五六天地之中合」,其他考生多不了解意思,唯獨劉綸振筆疾書,張廷玉特意斜眼看劉綸考卷,對眾人朗讀,其他人才得題解。沈德潛也是應試考生,出來之後對人說:「吾輩頭顱如許,乃不如一少年,愧死矣!」
- 入仕早期與袁枚、秦大士同受尹繼善提拔[9]。
- 劉綸少時家貧,曾到斷糧的程度。曾經拿竹煙筒向鄰居乞取煙草,鄰人譏誚劉綸:「煙草消食,勿多吸也。」劉綸笑而接受。之後受知於尹繼善,首薦博學宏詞[10]。
- 乾隆帝賜劉綸府第於阜成門大街[11]。
- 汪由敦喜愛劉綸的才能,並且敬重其氣度,到晚年尤其與劉綸相契合。侍郎王昶充任軍機章京時曾經因重要政事繕寫奏稿,半夜拜訪劉綸,請其審閱,劉綸點起火燭,用筆圈點定稿。當時是仲冬嚴寒,劉綸招呼三個兒子準備酒肉,而廚房已空,只有白棗十餘顆能配酒,劉綸也自嘆生活清儉簡陋[12]。
- 劉綸在朝為官時,每天下直回府後,即閉門謝絕賓客,寂靜無聲,獨自端坐在書室中,與其他官紳沒有交際來往。器具簡陋蕭然,如同早年貧窮之時。[13]。
- 乾隆年間,常州某任知府氣燄頗鋒厲,一日,呵殿出門巡行,聽到有路人直呼其名諱,大怒,命令衙役緝捕回府衙,打入獄中。當時劉綸正在家閒居、研讀《禮記》,私下聽聞此事,正好該知府來拜謁劉綸,坐定之後,劉綸對他說:「此地愚民不諳體制,我有時外出,人皆呼我為劉綸也,亦聽之耳。」知府豁然開悟,回到府署後立刻釋放了直呼其名的路人[14]。
- 袁枚路過常州時,劉綸取八年蘭陵陳酒接待袁枚[15]。
- 袁枚紀載劉綸對「賣菊叟與擔糞人」命案之因果關係有評語:「一擔糞人,一叟,報復之巧如此,公平如此,而在局中者彼此不知,賴馬姓人冷觀歷歷。然則天下事吉凶禍福,各有來因,當無絲毫舛錯,而惜乎從旁冷觀者之無人也!」[16]
- 杭世駿最不喜歡閱讀邸報,在家鄉閒居二十年,同年有的已累官至大學士、尚書、總督,杭世駿仍不知道。乾隆三十三年,劉綸服闕,特旨以吏部尚書協辦大學士召用,路過揚州拜訪杭世駿。杭世駿見到劉綸冠服,詫異問道:「汝今何官?」劉綸說:「不敢欺,參預閣務者已數年矣。」杭世駿開玩笑說:「汝吳下少年耳,亦入閣辦事耶?」哄堂大笑,乃拜別[17]。
- 許祖京乾隆三十四年己丑會試時,試卷已經被摒棄,劉綸覆查時搜得其考卷,驚詫說:「有文若是而棄之乎?」遍示諸位考官,都歎賞其文采,即擬定為會元。但已先擬定會元的本房考官說許祖京答卷是寫「禮記」,一般稱「禮記」為孤經,孤經不可取為第一。劉綸考慮許久,於是定許祖京為第五名[18]。
[编辑] 著作
- 《繩庵內外集》二十四卷(劉繩庵內集十六卷;外集八卷)
- 總裁修纂《詞林典故》
[编辑] 家庭及關聯
[编辑] 妻妾
[编辑] 子女
皆側室所生。
- 長子:劉圖南,乾隆四十七年舉人。
- 次子:劉躍雲(1736年-1808年),字服先,乾隆三十一年一甲進士及第(探花)。
- 三子:劉召揚(1746年-1803年),國學生,乾隆南巡召試第一特賜舉人。
- 四子:劉驥稱,早卒。
[编辑] 師友
[编辑] 注釋及參考資料
- ^ 楊廷福,楊同甫 編《清人室名別稱字號索引》下冊·頁1640
- ^ 《清史稿》作字眘涵、號繩庵
- ^ 恆穆義(Arthur W. Hummel)編《清代名人傳略》中冊·頁126
- ^ 法式善《清秘述聞三種》上冊,453
- ^ 1747年1月29日
- ^ 錢實甫 編《清代職官年表》四冊,2808
- ^ 軍機處檔026381號
- ^ 禮親王昭槤《嘯亭雜錄》卷十·劉文定
- ^ 葛虛存《清代名人軼事》治術類·尹文端
- ^ 禮親王昭槤《嘯亭雜錄》卷十·劉文定
- ^ 禮親王昭槤《嘯亭續錄》卷一·漢員賜宅
- ^ 徐珂《清稗類鈔》廉儉類·劉文定自歎儉陋、《國朝先正事略》卷十七
- ^ 徐珂《清稗類鈔》狷介類·劉文定閉門杜客
- ^ 徐珂《清稗類鈔》雅量類
- ^ 袁枚《隨園食譜》第六節·茶酒單·常州蘭陵酒:「唐詩有『蘭陵美酒郁金香,玉婉盛來瓊拍光』之句。余過常州,相國劉文定公飲以八年陳酒,果有琉璃之光。然味太濃厚,不復有清遠之意矣。」
- ^ 袁枚《子不語》卷五·旁觀因果
- ^ 葛虛存《清代名人軼事》學行類·杭世駿逸事
- ^ 《冷廬雜識》卷一·解元連捷
- 《武進西營劉氏家譜》卷三(民國十八年版)
- 《清史稿》卷三百二·列傳八十九
- 《清史列傳》卷二十
- 李元度 編《國朝先正事略》卷十七·名臣·劉文定公事略
- 李桓 編《國朝耆獻類徵初編》五冊,2747-2751
- 《清國史館傳稿》5741號,6603號,7780號
-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內閣大庫檔案021265號,033216號,042256號,067006號
| 官銜 | ||
|---|---|---|
| 前任: 李世倬 |
漢太僕寺卿 乾隆八年四月乙未-乾隆十年四月甲辰 1743年5月5日-1745年5月3日在任 |
繼任: 喬學尹 |
| 前任: 鄧時敏 |
漢大理寺卿 乾隆十年四月甲辰-乾隆十一年十二月庚辰 1745年5月3日-1747年1月29日在任 |
繼任: 嵇璜 |
| 前任: 無定員 |
漢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銜 乾隆十一年十二月庚辰-乾隆十四年十一月辛亥 1745年5月3日-1749年12月15日在任 (1749年10月15日起兼署兵部右侍郎) |
繼任: 無定員 |
| 前任: 齊召南 |
漢禮部右侍郎 乾隆十四年十一月辛亥-乾隆十四年十二月辛巳 1749年12月15日-1750年1月14日在任 (仍兼署兵部右侍郎) |
繼任: 張泰開 |
| 前任: 嵇璜 |
漢工部右侍郎 乾隆十四年十二月辛巳-乾隆十六年九月壬申 1750年1月14日-1751年10月27日在任,憂免 |
繼任: 張泰開 |
| 前任: 無定員 |
軍機大臣 乾隆十五年正月壬戌-乾隆二十一年四月癸亥 1750年2月24日-1756年5月26日在任 |
繼任: 無定員 |
| 前任: 王淳 |
漢戶部右侍郎 乾隆十八年八月癸巳-乾隆十九年十月戊辰 1753年9月7日-1754年12月6日在任 |
繼任: 裘曰修 |
| 前任: 嵇璜 |
漢戶部左侍郎 乾隆十九年十月戊辰-乾隆二十四年閏六月丁亥 1754年12月6日-1759年8月21日在任 |
繼任: 裘曰修 |
| 前任: 無定員 |
軍機大臣 乾隆二十三年正月壬子-乾隆三十年正月癸丑 1758年3月4日-1765年1月27日在任 乾隆三十二年五月-乾隆三十八年六月癸丑 1767年6月-1773年8月13日在任 |
繼任: 無定員 |
| 前任: 陳惪華 |
漢左都御史 乾隆二十四年閏六月丁亥-乾隆二十六年五月丁未 1759年8月21日-1761年6月11日在任 |
繼任: 金德瑛 |
| 前任: 梁詩正 |
漢兵部尚書 乾隆二十六年五月丁未-乾隆二十八年五月甲戌 1761年6月11日-1763年6月28日在任 |
繼任: 陳宏謀 |
| 前任: 李侍堯 |
漢戶部尚書 乾隆二十八年五月甲戌-乾隆三十年正月癸丑 1763年6月28日-1765年1月27日在任,憂免 (1764年10月12日起兼署刑部尚書) |
繼任: 于敏中 |
| 前任: 梁詩正 |
漢協辦大學士 乾隆二十八年六月壬寅-乾隆三十年正月癸丑 1763年7月26日-1765年1月27日在任 |
繼任: 莊有恭 |
| 前任: 陳宏謀 |
漢協辦大學士 乾隆三十二年三月辛巳-乾隆三十六年二月辛卯 1767年4月15日-1771年4月4日在任 |
繼任: 于敏中 |
| 前任: 陳宏謀 |
漢吏部尚書 乾隆三十二年三月辛巳-乾隆三十六年二月辛卯 1767年4月15日-1771年4月4日在任 |
繼任: 程景伊 |
| 前任: 史貽直 |
文淵閣大學士 乾隆三十六年二月辛卯-乾隆三十八年六月癸丑 1771年4月4日-1773年8月13日在任,卒 |
繼任: 程景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