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香港南丫海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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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易名为“南丫岛撞船海难”[编辑]

是次事故死亡人数达36人,是非常严重的意外,有线电视新闻台更已用“十.一海难”为名称,作专辑报道。

为突显事件严重性,我建议把条目更名为“南丫岛撞船海难”。──Tony YKS留言),写于香港时间2012年10月2日下午1时35分

不建议。维基不是商业媒体,要保持中立。大部份海陆空严重意外亦以事故为名,参考1971年更严重的佛山号翻沉事故,也以事故为名。Hkrpt留言2012年10月2日 (二) 06:29 (UTC)[回复]
反对改名为海难。--留言2012年10月2日 (二) 07:56 (UTC)[回复]
反对以此为理由来移动条目。CVS留言2012年10月2日 (二) 08:06 (UTC)[回复]
(!)意见:目前“南丫岛撞船事故”一名已经可以接受,不见得有非改不可的理由,况且如果要改用“海难”一词,“南丫岛海难”似乎更好。不过,上面有人提到“海难”一词不中立,我便不太认同,因为维基百科讲述船只事故的条目正是叫“海难”。--Hargau留言2012年10月2日 (二) 08:10 (UTC)[回复]
(!)意见:目前事件尚在发展当中,不宜过早敲定题目名称,政府的新闻稿亦是用“南丫岛撞船事故”[1]或者“南丫岛撞船意外”[2]。各位也可以考虑参考日后的调查报告,再决定条目名称?--hbs留言2012年10月2日 (二) 09:06 (UTC)[回复]
( ✓ )同意 hbs 的观点,条目命名可以待日后再商讨,马尼拉人质事件的条目也是在一年多后才正名。Silvermetals留言2012年10月2日 (二) 09:22 (UTC)[回复]
(:)回应:可参考分类:航海事故。“事故”一词并无不妥。事实上传媒报导会用上夸张一点的名词十分常见,虽然我认为“海难”也并非不中立,不过“船难”更合适。个人(+)支持维持“事故”一词。Stewart~恶龙 2012年10月2日 (二) 09:31 (UTC)[回复]
(-)反对易名“海难”,按香港政府新闻网[3]等,大多以事故或事件,海难难免太夸张。--§香港分子§ At your service留言2012年10月2日 (二) 09:33 (UTC)[回复]
(!)意见:可参考另外四次更多伤亡的香港海难,新华轮横澜触礁沉没事故、满西轮汲水门撞沉两广轮事故等更严重的事故都叫作“事故”。--Tree留言2012年10月2日 (二) 18:46 (UTC)[回复]
(-)反对,“事故”更准确,应该以政府新闻稿和多数媒体为准,不要自创名称。--Fxqf·留言簿 2012年10月2日 (二) 11:39 (UTC)[回复]
(-)反对易名“海难”,1929年新华轮横澜触礁沉没事故、1927年满西轮汲水门撞沉两广轮事故、1971年佛山轮大屿山遇台风沉没事故都是海难,要用事故作一词。--㊣白菜㊣'⊙O⊙"进来吃口菜吧:D
(-)反对易名“海难”,比此项事故更大伤亡事故的中文维基百科条目,也只称作“事故”而非“海难”。--AngusSuen留言2012年10月2日 (二) 13:47 (UTC)[回复]
(!)意见:补充一点(之前的意见见上):我不是反对使用“海难”,个人觉得这词并无不妥。只是认为在现阶段敲定题目名称,言之尚早。日后可参考如调查报告等正式文献再作定夺。-hbs留言2012年10月2日 (二) 14:21 (UTC)[回复]
(-)反对易名“海难”一般来说,现时各个媒体及政府均称呼为事故。Chihao93留言2012年10月2日 (二) 16:09 (UTC)chihao93[回复]
(+)支持。事故不足以讲明严重。其他更大型者,叫事故根本有错,应叫海难。撞船事故只予人简单撞船,不涉人命。空难可以叫空难,为何海难只叫事故?HenryLi留言2012年10月3日 (三) 05:51 (UTC)[回复]
(!)意见 船难才是中立的称呼。把苹果称作蔬果,只会减少标题的准确性。然而,对于何时才就标题的准确性检讨,我就不予意见。 --Kittyhawk2(谈♥) 2012年10月4日 (四) 01:33 (UTC)[回复]
(!)意见,暂时用“事故”较好,因没有一个客观准则说明何为“船难”、“海难”,“船难”、“海难”有主观因素,政府至今仍称为“南丫岛撞船事故”,“南丫岛撞船事故”也是最直接、客观、持平的命名。--TYC留言2012年10月4日 (四) 12:46 (UTC)[回复]

请求添加的图片[编辑]

如果各位时间许可的话,请考虑到现场拍摄以下图片:

  • 打捞工作
  • 港九小轮海泰号
  • 长实集团母公司总部长江中心亦下半旗致哀情况
  • 10月4日的全港默哀日情况(如下半旗情况)

欢迎其他建议。--§香港分子§ At your service留言2012年10月2日 (二) 10:00 (UTC)[回复]

目前南丫四号被拖到南丫岛牙较弯岸边,从榕树湾码头沿家乐径往北走可达;海泰号暂时停靠榕树湾码头;全港默哀日政府总部在10月4日1200于东翼广场进行。--史提芬.德广 >.< 维基态度留言2012年10月3日 (三) 08:14 (UTC)[回复]
南丫四号相片已拍摄,稍后会上传,而海泰号已不在榕树湾码头,应交还船公司了。史提芬.德广 >.< 维基态度留言2012年10月5日 (五) 05:33 (UTC)[回复]

有人可以到以下地点拍摄吗?--TYC留言2012年10月4日 (四) 12:46 (UTC)[回复]

  • 中环长江中心外,长和系集团各公司下半旗的情况。
  • 中环四号码头,人们在码头外放置鲜花的情景。

向各位提供或上传图片的维基人致谢!--◘香港分子沉痛哀悼◘ 2012年10月5日 (五) 15:33 (UTC)

今早已确定海泰号位置及拍摄,稍后会补上,请注意。史提芬.德广 >.< 维基态度留言2012年10月7日 (日) 01:54 (UTC)[回复]

摘要消息提供[编辑]

--TYC留言2012年10月2日 (二) 12:51 (UTC)[回复]

  • 10月2日:多个政府部门继续进行南丫岛撞船事故的善后工作,事件所致死亡人数增至38人。香港政府新闻公报
    • 行政长官梁振英率领多名官员就事故召开记者招待会,众人前先为海难死者默哀一分钟。梁强调会动用一切人力搜救可能被困或失踪人士,并成立调查委员会就事故展开调查研讯。
    • 梁振英亦表示,政府已将10月4日至6日定为全港哀悼日,各政府机关的特区区旗将同期下半旗致哀,官员会在10月4日中午到政府总部默哀3分钟,亦会取消非必要活动。
    • 保安局长黎栋国表示事故发生后,消防处共派出10艘消防船、51辆救护车、约350人协助搜救,警方则出动630人。据悉,警方的工作已由搜救转为刑事调查,已拘两船各三名船员及另外一人,涉嫌触犯水上危害他人罪名。
    • 政府会为每名死伤者家属,安排独立的联络主任,协助家属与不同部门人士联络及协调。民政事务总署将于全港哀悼日期间在18区设吊唁处。
    • 食卫局长高永文表示,事发后5间医院接收了101名伤者,其中8名伤者送院后不治。海泰号上亦有8名乘客受伤,他们自行到南丫岛诊所接受治疗后自行离去。另有3名警员及1名消防员在拯救行动中受伤。
    • 在南丫岛沉没的港灯船只“南丫四号”,下午由三艘趸船呈U型包围著沉船,又用缆索固定船身,夹著沉船吊上水面,以慢速拖回南丫岛岸边。
    • 长和系集团主席李嘉诚傍晚到玛丽医院,探望南丫岛撞船意外的伤者,他对事件表示很伤心,又表示说港灯所有员工都尽全力协助死伤者亲属,集团会向死者家属发放20万元应急。
    • 中国中央领导非常关心南丫岛撞船事故,并作出重要批示,指示香港特区政府全力做好失踪者搜救、伤者救治及家属的抚慰等工作。并要求港澳办、中联办、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全力配合特区政府并提供所需的一切协助。 新华社
  • 10月3日:
    • 南丫岛撞船事故中,出事的港灯船只“南丫四号”,被拖往牙较湾。警方、政府化验所及消防处人员先后上船检查及搜证,又在“南丫四号”四周围上防污带,防止漏油污染海面。
    • 事故至今有38人死亡,仍有1人危殆,2人严重。海事处长廖汉波称,被撞的“南丫四号”损毁严重,船尾有一个约10呎乘10呎的大洞,今次意外调查完成后,或需检讨租赁船只安全指引。
  • 10月6日:
    • 水警总区在南丫岛榕树湾码头设立工作站,呼吁撞船事件的目击者提供资料,工作站将会摆放至下星期一晚,警方在现场亦向南丫岛居民派发传单,呼吁提供资料。

受伤人数[编辑]

所谓“逾100人受伤”应该是包括了“伤重不治”的受害者。按照惯例,“伤重不治”者应只计算在死亡人数之内,而不会在受伤人数中重复计算,故以124人堕海而其中38人死亡、1人失踪计算,受伤人数应该是85人。--AngusSuen留言2012年10月2日 (二) 14:09 (UTC)[回复]

这种算法还是太轻率了。为什么受伤人数=坠海-死亡-失踪呢?坠海之人就不可能有人既不死亡,亦无失踪,且不受伤吗?应该说受伤人数“最多”85人才对吧!?克劳棣留言2012年10月2日 (二) 16:54 (UTC)[回复]
据有线新闻台资料,受伤人数是93人。——Tony YKS留言),回复于香港时间2012年10月3日凌晨1时正

学民思潮致哀一事的关注度[编辑]

学民思潮致哀一事被多次加入及删去,大家应该讨论其存废的共识。我的个人意见:诚然学民思潮国民教育科的发言相信具有足够的关注度,但这并不等如他们对南丫岛撞船事故致哀一事也同样有关注度,除非找到有传媒报道此事,否则没有需要收录。--AngusSuen留言2012年10月2日 (二) 15:02 (UTC)[回复]

学民思潮在某些公共议题上很有发言权,已算是在本港有一定影响力的组织。我的意见是,既然前面的致哀中已经有人不断加入学民思潮的致哀行为,那么亦需要在后面加入其争议。但是如果需要移除,无论是争议话题还是致哀都需要移除。我对于是否需要移除学民思潮反应并无偏好,只希望整个条目更具有逻辑性。Chihao93留言2012年10月2日 (二) 16:07 (UTC)[回复]

不过要搞清楚,学民思潮是一个组织,而黄之锋只是个人,学民思潮不等于黄之锋,不知删黄之锋等于要删学民思潮有什么逻辑可言。不过基于黄之锋也是名人,不反对加入他的言论,不过描述片面,而且将之安插在“争议”上是有点夸张(谁叫编辑战,封锁了,我也修改不了)。--Iflwlou [ M {  2012年10月2日 (二) 17:13 (UTC)[回复]

修正误植[编辑]

{{editprotect}} 争议一段中,‘学民思潮召集人黄之锋在事故发生后于私人Facebook上面发出言论:“梁振英系海恰,可怕我不在家。”引起网友争议。’里的引言,根据截图应是“梁振英去了海怡,可惜我不在家……”。-Liflon 2012年10月2日 (二) 16:36 (UTC)[回复]

完成。--Jimmy Xu  ·  · 2012年10月2日 (二) 16:36 (UTC)[回复]

全保护?[编辑]

是否半保护比较好,因为此条目现下有很多资讯急需更新,改为封禁回退过三的人是否比较好。--Iflwlou [ M {  2012年10月2日 (二) 17:18 (UTC)[回复]

早前主要是因黄之锋同学的失言争议导致编辑战。现在黄同学已发表声明澄清事件及致歉,相信编辑战会告一段落,全面保护应该取消。——Tony YKS留言),回复于香港时间2012年10月3日凌晨1时25分

我也同意半保护比较好Chihao93留言2012年10月2日 (二) 17:46 (UTC)chihao93[回复]

我支持半保护--Alfred2002留言2012年10月6日 (六) 08:05 (UTC)[回复]

是否添加遇难者名单[编辑]

有11人的遇难者名单已经公布,是否需要添加TJYZY(留言) 2012年10月3日 (三) 15:09 (UTC)

比照空难条目,一般不会把遇难者名单收录在条目内,况且政府公布的遇难者名单只是部分,我想不收录也不影响条目完整性,反而待海事处及独立调查委员会完成调查报告,也不排除会召开死因聆讯,这些报告可能导致条目重写。--史提芬.德广 >.< 维基态度留言2012年10月5日 (五) 19:07 (UTC)[回复]
今次事故比“人质事件”的死伤数字更多,即使以文字收录在“南丫岛撞船事故”中也多会隐藏处理,同时,名单中要有什么内容也是一个问题。同时海泰号上的轻伤者可能由始至终也没被公布姓名,不太可能有一完整的名单,故此,或许的做法时,先在本讨论页的下方写下/收集死伤者姓名和据报的关系,但在事件有最终定论前也不把死伤者名单放到任何条目中,到事件有最终定论后,才把死伤者名单像英文维基百科的“Emergency_workers_killed_in_the_September_11_attacks”条目、或是人质事件的相关分段般,以开新条目方法写出来,但不是绝对必要。--TYC留言2012年10月6日 (六) 11:16 (UTC)[回复]

内文有一些疑问,询问一下大家[编辑]

  • “继1996年嘉利大厦五级大火以至1997年香港回归以来,死亡人数最多的单一事故”
这句话我不明白,到底是“嘉利大厦五级大火以来”,还是“香港回归以来”?
  • 关于南丫四号与海泰号的图片
两艘船都是“肇事者”吗?被撞的应该不是肇事者吧!?
  • 这张下半旗的照片,五面旗帜似乎既无香港区旗,也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放在这里代表性足够吗?
既然是“香港”为了悼念本次事件,那么照片中主角一定要出现的,毕竟绝大部份非香港人能够识别的香港代表旗帜也只有香港区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了(至于18区个别的区徽,甚至企业logo,则实在太高难度了)。这一系列照片,不就是要拍那两面旗帜吗?克劳棣留言2012年10月6日 (六) 11:24 (UTC)[回复]

问题1:应该两者皆属实。--TYC留言2012年10月6日 (六) 11:44 (UTC)[回复]

问题2:对于关于南丫四号与海泰号的图片:调查、研讯一日未完成,两艘船都是“肇事者”,不能未审先判。--TYC留言2012年10月6日 (六) 11:44 (UTC)[回复]

问题3:有关在长江中心对出这一张下半旗的图片,最左边的旗帜是有“电”字的港灯电能实业的,另外四支分别是和黄长实长江基建长江生命科技。五间公司也是“长和系”李嘉诚旗下的上市公司。电能实业旗下的香港电灯是今次的涉事公司,而李嘉诚又被视为香港首富,这反映了李嘉诚(涉事公司最终决策人)的取态,图片应有一定的重要性。--TYC留言2012年10月6日 (六) 11:44 (UTC)[回复]

问题一:那么何谓“以至”?这是什么连接词,我不懂。其次,为什么不写“继1996年嘉利大厦五级大火以来,死亡人数最多的单一事故”就好?1996年以来必然也是1997年以来。
问题二:那应该说两者都是“当事者”或“事故关系者”才是中立,至少在台湾的用法,肇事者意味者要负事故责任,不是无辜的,而是有过错的。总不能未审先判说两艘船都有错。
问题三:既然如此,你这段说明文字就应该补充于该图片说明中(其他有香港区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下半旗图片就不必再添加解释了),因为绝大部分非香港人实在不能从五面不认识的旗帜中看出这图片与本次事件的关系,甚至连是不是在香港拍摄的都无法肯定。克劳棣留言2012年10月6日 (六) 12:39 (UTC)[回复]
  • (:)回应
问题1 已改善
问题2 香港法律是以“无罪假定为原则”,故两方目前为无罪。但本人肇事者是解决“涉及事件的人”,而香港传媒亦在交通意外时使用肇事司机。
问题3 是在香港拍摄,另港灯公司只在香港营运,故在其他地区出现该旗可能性不太大了。--◘香港分子沉痛哀悼◘ 2012年10月6日 (六) 12:53 (UTC)
(:)回应
问题二 然而"肇事者"在台湾的用法不止是中性的“涉及事件的人”而已,而是负面的“涉及事件且有罪之人”。所以你似乎弄错我的意思了,我并不是要说海泰号有罪,或南丫四号有罪,我要说的是肇事者有罪;所以,既然无罪推定,现阶段就不该称呼两方任一方为肇事者,请顾及台湾用法:肇事者是有罪的,有罪者才会被称为肇事者,无罪就不该称之为肇事者。
问题三 但是“中环长江集团中心下半旗”这样的图片说明却嫌太简(在图片没有香港区旗的前提下),长江集团与港灯公司的隶属关系若不明白陈述于图片说明中,岂非太地域中心了?香港人一看到“长江集团中心”就知道那是李嘉诚的总部,也是港灯公司的母公司的总部,一看到这张照片就想到李嘉诚在表达哀悼之意,但台湾人可看不出来。克劳棣留言2012年10月6日 (六) 14:04 (UTC)[回复]
问题二 "肇"是开始的意思,"肇事"就是引起事端,是负面用词,我已经改用了其他字眼。
问题三 补充:最左那张旗是港灯的母公司电能实业。我不知道TYC为甚么说这是李嘉诚在悼念死难者,我说是长江集团悼念死难者。
问题四 "船舱其他部分亦随之沉没,插入海床,只馀下船头露出水面" 。海床是海底的地壳,船舱怎么可能插进地壳里?

死难者名单有重复[编辑]

有2位黄佩兰(63岁)与2位刘文丽(26岁),是刚好同名同姓(且同年纪?),还是真的重复了?若扣除掉这2位,名单仅馀37人。克劳棣留言2012年10月8日 (一) 02:43 (UTC)[回复]

死难者名单[编辑]

可否将国籍香港由十多格合并成一个大格?国籍重复十多次,令表格外观不太好。谢谢,小弟不懂变更表格。--◘香港分子◘(留言2012年10月8日 (一) 05:33 (UTC)[回复]
完成--我也不太懂,最近正在学!克劳棣留言2012年10月8日 (一) 10:42 (UTC)[回复]

紧急求救,快来阻止Voodoowiki删去有用资料[编辑]

Voodoowiki不断删去有用资料,快来制止他

恶人先告状,真有意思。请尊重他人引文资料。另外“没有必要调用”不等于“没有调用”,也请学习汉语与逻辑。--Voodoowiki留言2012年10月10日 (三) 14:43 (UTC)[回复]
Voodoowiki罪证确凿,分别是

文中本来写得很清楚,负责救起和搜寻的是香港救援人员。大陆支援队伍虽然派出了4艘船只到香港水域,但只负责到场待命,听从香港方面指挥,而由于香港的力量已经足够,所以并没有调用大陆的支援力量。Voodoowiki把这部份改写得十分含糊。 并且删去梁振英记者会的连结,连结中梁振英清楚说出“内地的支援船只是待命的,在过程当中我们是先用我们的搜救力量,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的搜救力量是足够的,因此没有调用内地的支援力量。”;Voodoowiki还死撑说连结没有说“没有调用大陆船只”,不是说谎就是不懂中文。 Voodoowiki还删去明报对于梁振英和李刚的评价, 加入无关事情的内容,即香港基本法。

关于苹果日报污蔑“中国新闻社的新闻造假”。[编辑]

苹果日报指责中国新闻社写了“中国专业救助船舶在香港撞船事故现场已成功救起95人”。而中国新闻社新闻原文的意思明显是指大陆与香港的船只一起救起95人。中国专业救助船=大陆的船+香港的船,这一点有什么问题吗?香港的救援船不是中国的船吗?那是哪国的船? 此外大陆船只赶赴现场是事实,即便是在现场待命等候调用也是协助的一种方式。某些“民主报刊”的报道看问题,不是从是否有利与拯救受难者生命出发,而是惯于从政治角度嘲讽刁难,如此漠视自己同胞生命的行为,令人发指。 --Voodoowiki留言2012年10月10日 (三) 23:57 (UTC)[回复]

一户人家着火了,火光冲天,街坊四邻看到了急忙赶去帮助救火,大家刚跑到他家门口,火就被他自己扑灭了。没有借助外界力量就能自己扑灭火,这固然是好,但是刚着火的时候,这户人家就确定知道自己能够独立灭火吗?如果灭不了呢?敢不敢贴个告示:“以后我家着火,你们谁也别管,我自己肯定能搞定!” 对跑来帮忙的街坊不但不感谢,反而冷言嘲讽、百般挑剔责难,这种人的心理该是如何的扭曲、恶毒与不堪啊?--Voodoowiki留言2012年10月11日 (四) 00:13 (UTC)[回复]


为什么不叫做"中国专业救助船舶在中国撞船事故现场已成功救起95人"????


‘苹果日报指责中国新闻社写了“中国专业救助船舶在香港撞船事故现场已成功救起95人”。而中国新闻社新闻原文的意思明显是指大陆与香港的船只一起救起95人。中国专业救助船=大陆的船+香港的船,这一点有什么问题吗?香港的救援船不是中国的船吗?那是哪国的船?’

事实上,是次撞船事故中的伤亡者均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辖下之海事处、消防处等救援团体救起,‘中国专业救助船舶’并没有救起任何死伤者。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条,除国防和外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而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2条,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根据以上原则,香港海事处、消防处等救援团队均是香港独立团队,并不属于中国专业救助船舶或中国救援团队之中,而在新闻报导上也应用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之名。因此,在是次事故上以中国专业救助船舶代表、代替或包括香港救援团队实属非法和不对的言论,故中新社早前的报导和阁下的言论均是违反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的一国两制和高度自治原则,并间接破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在《中英联合声明》的承诺,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上之名声。--Gentlecow留言2012年10月11日 (四) 03:45 (UTC)[回复]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没有禁止港府要求大陆协助管理事务。香港的救援船只,属于中国救援船只,这是地区与中央的关系。这么熟悉基本法,就不该忘了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认为香港的船只不属于中国,是违反了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Voodoowiki留言2012年10月11日 (四) 07:26 (UTC)[回复]
打个比方,台湾九二一地震,各国救援队伍应台北当局要求赴台参与救援,这是人道主义救援,而不是侵略台湾。除非台北当局禁止外界救援队赴台,而他们硬闯进了台湾。同理,大陆方面的船只是应港府要求赴港救援。或者请你出示港府禁止大陆船只赴港的证据。--Voodoowiki留言2012年10月11日 (四) 07:29 (UTC)[回复]
中新社其新闻内文中亦提及"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员介绍,目前内地方面派出的交通运输部所属“南海救116”、“南海救169”轮等4艘专业救助船舶已抵达香港撞船事故现场开展搜救"。但事实上,香港特首在及后公开表示中国政府派来港之任何船舶只在香港待命,并没有参与和开展任何搜救。这不是新闻造假是什么?
  • 梁振英的原话是:没有调用内地的支援力量,而不是“并没有参与和开展任何搜救”,编出后面那句话来,这才叫造假。待命备用也是一种参与的方式,这和完全没有参与是两个概念。坐在场下的替补球员就不是球队一员了?--Voodoowiki留言2012年10月11日 (四) 14:39 (UTC)[回复]


香港政府官方新闻稿已说明"内地救援船凌晨到附近水域待命,但由于搜救已进入新阶段,有关船只已离开香港",到底你知不知道待命和搜救的分别?还是你认为待命也算是"开展搜救"?若你认为"待命"也算是"开展搜救",即是大家对待命、开展搜救等词的定义不同,讨论下去也没意思。--Gentlecow留言2012年10月12日 (五) 05:36 (UTC)[回复]


香港的救援团体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所管辖,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其行政和地方管治的权力,并且,基于《基本法》和《中英联合声明》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可管治/干预香港内政事务。无可否认根据《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香港是中国的一部份。但《基本法》亦给予香港以“中国香港”之名参与国防及外交以外的国际事务,以显示香港其独立性,而在传媒报导时,均会以“香港”和“中国”两词来分开香港和中国。属于者,归某一方面或为某方所有。香港救援团体不直属中国中央政府和地区政府管辖。而在内政(包括是次海难)范畴,香港政府有其独立自治的权力,亦有其国际及中国认可之独立性。故"香港的救援船只不属于中国专业救助船舶"并没有问题,亦不是分裂国家之言论,只是依照并尊重《基本法》、《中英联合声明》和中央政府对一国两制和高度自治之承诺。
更重要的是,中新社及后修改了其报导,删除了“中国专业救助船舶在香港撞船事故现场已成功救起95人”这句中的“中国专业救助船舶”,这是铁一般的事实。--Gentlecow留言2012年10月11日 (四) 14:02 (UTC)[回复]
伦敦某公司的救援船是不是英国的救援船?请用“是”或者“不是”回答。伦敦某公司的救援船救了人,报纸说英国的救援船救人了,这算不算新闻造假?请用“算”或者“不算”回答。--Voodoowiki留言2012年10月11日 (四) 14:28 (UTC)[回复]
如果有清晰不含糊的写法,就不应该用其它含糊的、可能引起误解的写法。例如“香港警察”不应写成“中国警察”,即使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Mewaqua留言2012年10月12日 (五) 02:02 (UTC)[回复]
但仅就语法来说,“中国船舶参与救人”,并无错,不可指为新闻造假。 薰衣草毒药Werran 2013年1月7日 (一) 16:30 (UTC)[回复]

“中央参与”章节的编辑争议[编辑]

可参考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网站一项后来的资料:“在近10小时的搜救行动中,4艘救助船艇被安排在事发点外1海里外围搜救……”南海救助局全力参与香港撞船事故搜救(2012年10月4日)--Mewaqua留言2012年10月12日 (五) 04:06 (UTC)[回复]

(!)意见平心而论,南海救助局的描述应是最接近事实,“4艘救助船艇在凌晨4时均已抵达香港事发海域,并在港方现场指挥船“水警56”的统一指挥下展开搜救行动”,“4艘救助船艇被安排在事发点外1海里外围搜救,救助人员利用夜视仪、望远镜等装备加强值守瞭望,并打捞起疑似沉船漂浮物(救生衣),但没有发现落水人员。中午时分,收到香港方面通知,南海救助局搜救任务暂时告一段落,撤离现场返航”。以灾难事故而言,境外救援部队参与搜救任务,指挥权当然是境内一方,由此可见,虽然南海救助局是在事发地外1海里“待命”,亦有参与“打捞起疑似沉船漂浮物”,故说是参与搜救行动客观上是事实;问题只是中新社把现场救难船只统称为“中国救难船只”,故我认为,应先描述南海救助局的参与事实,并陈列出中新社的描述,并指出引起的争议;而非把争议本身带到维基百科。史提芬.德广 >.< 维基态度留言2012年10月13日 (六) 03:05 (UTC)[回复]

Voodoowiki引用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全力协助香港搜救沉船失踪人员。“请求”二字前没有主语,再之前是“南丫四号”;全文没有香港政府。Voodoowiki写“应港府要求”。谨此征求其他用户的意见。多谢! -CommInt'l留言2012年10月11日 (四) 20:01 (UTC)[回复]

解决了。多谢! -CommInt'l留言2012年10月12日 (五) 15:32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编辑]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南丫岛撞船事故中的3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7年8月8日 (二) 16:47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