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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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證,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的身份證件。

簡介[編輯]

1988年5月22日,經中央軍委批准,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試行條例》的精神,下發了《關於製發〈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證〉的通知》,就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證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該《通知》的主要精神包括:[1]

  • (一)士兵證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的身份證件,具有法律效力。
  • (二)士兵證由總參謀部統一製發,團或相當於團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簽發、登記、收繳、註銷、銷毀等管理事宜。
  • (三)新兵入伍取得軍籍並被授予軍銜後,發給士兵證。士兵退出現役、提升為軍官、被除名、開除軍籍和亡故,士兵證一律收繳,由發證機關註銷、銷毀。士兵調動後,由新單位更換證芯。
  • (四)士兵證應隨身攜帶,妥為保管,防止遺失和損壞。如遺失,應立即報告發證機關,並積極尋找。確屬遺失的,由本人寫出檢查,其所在連以上單位申請,發證機關予以補發。士兵證嚴禁轉借、塗改和偽造,違反規定者要根據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影響,嚴肅處理。
  • (五)士兵探親、出差、購買車、船、飛機票和住旅館需要身份證明時,憑士兵證和「軍人通行證」。

該《通知》還就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證的填寫進行了說明,例如「持證人職務、軍銜如有變動,由連以上單位續填,並加蓋批准首長印章。義務兵選取為士官或士官晉升後,如士兵證過期應換發新的士兵證,如沒有過期可不換發新的士兵證,在軍銜欄填寫新的軍銜並加蓋批准首長印章即可。 」[1]

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證的號碼是七位數,自左至右的前兩位數是軍級單位編號,其他五位數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證序號,由各大單位自行編排。號碼前應當冠以各大單位的「冠字」頭,例如瀋陽軍區為「沈字第0100000號」。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證的內芯和封皮應配套使用。[1]

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證是中國內地有效身份證件之一。[2]

2016年7月1日,中國人民解放軍正式換發啟用2016式《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證》、《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證》、《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證》、《中國人民解放軍職工證》,四證均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兵員和文職人員局監製。自此,之前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證》被《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證》、《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證》取代。[3]

《義務兵證》證件號碼統一採取「兵」冠字頭加數字的編碼形式,證件編號與存留檔案的《士兵登記表》唯一編號一致,新增加密二維碼;證件為本芯式,封皮顏色為正紅色,背面凹燙「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兵員和文職人員局監製」字樣。

參考文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