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閣大臣 (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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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大臣(英語:Secretary of StateSofS)是擔任英國政府部門部長內閣閣員[1]有別於其他內閣大臣,英國財政部內閣大臣稱為「Chancellor of the Exchequer」。[2]若干部門的內閣大臣之下尚設有名為「國務大臣」(Minister of State)的政務官職位。[3]

內閣大臣有許多位,它們的正式頭銜為「國王/皇帝或女皇陛下的首席...內閣大臣」。立法一般只稱其為「內閣大臣」,而不具體指哪一位。1978年解釋法英語Interpretation Act 1978規定,「內閣大臣」一詞的含義為「女皇陛下的首席大臣之一」。[2]這個職位可以不經過委任立法程序而創建,主要根據政務的變化和首相的意願。

歷史[編輯]

英格蘭王國[編輯]

中世紀英格蘭王會任命一個助手,稱為「國王書記(king's clerk)」即後來的「秘書(secretary)」,其職責是處理國王的書信。亨利八世之前,國王只有一個秘書,亨利八世任命了兩個。在伊利沙伯一世(1558-1603)時代,這些人獲得了「內閣大臣(Secretary of State)」的稱號。1688年成立內閣後,兩位內閣大臣承擔了更高的職責,管理兩個部門,其稱呼也變成了「南方部大臣英語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Southern Department」和「北方部大臣英語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Northern Department」。兩者都涉及內政事務,但他們在外交上的職責有差異,所以一個處理北歐的新教國家,另一個處理與南歐的羅馬天主教國家的關係。南方部大臣地位在北方部大臣之上。

聯合之後[編輯]

在1708年,英格蘭與蘇格蘭聯合之後,創建蘇格蘭大臣的職位,但這第三個內閣大臣職務從1742年到1768年取消,第三大臣再次創立的時候,擔負了大英帝國日益增加的行政事務。1782年,南方部改組為內政部,北方部改為外交部,第三大臣再次取消。1794年,第一次反法同盟戰爭期間,第三大臣第三次建立起來,負責戰爭部的工作。7年後,殖民地事務從內政部移交給陸軍部。1854年,創建了第四大臣,專管陸軍部,1858年,創建了管理印度事務的第五大臣。

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戰,這個格局沒有變化。戰後十年間,有三個內閣大臣職位建立,一位是從戰爭部拆分出來的空軍大臣;一位是從殖民地部拆分而出的自治領大臣;還有一位是重新回歸內閣大臣級的蘇格蘭大臣。

二戰中,政府的職能範圍非常之廣,許多新部門組建起來,但沒有部門的首長成為內閣大臣。這一情況持續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1946年,英國調整國防機構,空軍大臣降級。1947年印度獨立後,印度事務部和自治領事務部合併進外交及聯邦關係部。幾年後,隨着大英帝國國力的萎縮,殖民地部和英聯邦關係部合併為英聯邦部。1964年,國防部成立,其首長成為內閣大臣。1968年,英聯邦部與外交部合併為今天的外交及聯邦事務部。

但是內閣大臣這個詞彙的含義也發生了改變,1964年哈羅德·韋爾遜首相上台,他開始把英國內閣中各種五花八門的頭銜統一為內閣大臣,只有個別例外。到二十世紀末,幾乎所有內閣部門的首長都是內閣大臣,唯一沒有變化的是財政大臣。與六十年代之前內閣大臣這一頭銜的總體穩定相比,之後內閣大臣的職責和數量的流動性都非常大,只有外交大臣內政大臣的職責沒有太大變化。

當前職位[編輯]

偶爾會頒發首席大臣的榮譽稱號。它自1962年以來一直存在。現任首席大臣為身兼外相藍韜文

已廢止職位[編輯]

  • 北方部大臣(1660–1782;改為外交大臣)
  • 南方部大臣(1660–1782;改為內政大臣)
  • 外交大臣(1782–1968;改為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
  • 殖民地事務大臣(1768–1782;1854–1966;併入英聯邦事務大臣)
  • 陸軍大臣(1794–1801;1854–1964;1946年降格;併入國防大臣)
  • 陸軍及殖民地大臣(1801-1854;拆分為陸軍大臣和殖民地大臣)
  • 印度事務大臣(1858–1947;從1935年稱印度和緬甸大臣;併入英聯邦關係大臣)
  • 空軍大臣(1918–1964;1946年降格;併入國防大臣)
  • 自治領大臣(1925–1947;併入英聯邦關係大臣)
  • 英聯邦關係大臣(1947–1966;改為英聯邦事務大臣)
  • 工業、貿易和區域發展大臣(1963–1964;改為貿易和工業大臣)
  • 教育和科學大臣(1964–1992;改為教育大臣)
  • 經濟事務大臣(1964–1969;廢除)
  • 英聯邦事務大臣(1966–1968;併入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
  • 就業和生產力大臣(1968–1970;改為就業大臣)
  • 社會服務大臣(1968–1988;拆分為衛生大臣和社會保障大臣)
  • 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1968-2020;併入外交聯邦及發展事務大臣)
  • 能源大臣(1974–1992;併入貿易和工業大臣)
  • 貿易大臣(1974–1983;併入貿易和工業大臣)
  • 工業大臣(1974–1983;併入貿易和工業大臣)
  • 物價和保護消費者權益大臣(1974–1979;廢除)
  • 社會保障大臣(1988–2001;併入工作和養老金大臣)
  • 教育大臣(1992–1995;併入教育和就業大臣;2010年恢復)
  • 國家遺產大臣(1992–1997;改為文化、傳媒和體育大臣)
  • 教育和就業大臣(1995–2001;拆分為教育和技能大臣,工作和養老金大臣)
  • 環境、運輸和區域大臣(1997–2001;拆分為運輸、地方政府和區域大臣,環境、食品和郊野大臣)
  • 國際發展大臣(1997-2020;併入外交聯邦及發展事務大臣)
  • 運輸、地方政府和區域大臣(2001–2002;拆分為運輸大臣,副首相辦公室)
  • 憲制事務大臣(2003–2007;拆分為內政大臣和司法大臣)
  • 教育和技能大臣(1964–2007;拆分為兒童、學校和家庭大臣,創新、大學與技能大臣)
  • 貿易和工業大臣(1970–2007;改為商務、企業和監管改革大臣)
  • 商務、企業和監管改革大臣(2007–2009;改為商務、創新和技能大臣)
  • 創新、大學與技能大臣(2007–2009;併入商務、創新和技能大臣)
  • 商務、創新和技能大臣(2007–2016;改為商務、能源和產業戰略大臣)
  • 能源和氣候變化大臣(2008–2016;併入商務、能源和產業戰略大臣)
  • 退出歐洲聯盟事務大臣(2016年設立;2020年1月31日,英國正式脫歐,此職隨脫歐部被裁撤。)
  • 國際貿易大臣(2016-2023;併入商業及貿易大臣)

參考文獻[編輯]

  1. ^ 香港立法會. 立法会CB(2)2848/05-06(01)号文件 (PDF). 香港立法會. 2006年7月26日 [2019年1月7日].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9年10月13日). 
  2. ^ 2.0 2.1 Schedule 1 to the Interpretation Act 1978, as amended, from the UK Statute Law Database.
  3. ^ 薛波 (編). 元照英美法词典. 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13年: 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