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行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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鷲峰國家森林公園秀峰寺前的林行規像

林行規(1882年—1944年),民國司法人物。斐成浙江鄞縣人。

生平[編輯]

1896年,就讀於上海南洋公學交通大學的前身)。

南洋公學畢業後,入讀京師譯學館(北京大學的前身)。

1904年,考取官費留學,赴英國就讀於倫敦大學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獲得法學學士學位

倫敦大學畢業後,入讀林肯大學法學院,繼續深造。

1911年,被授予大英帝國大律師執照,就職於林肯思皇家律師事務所。

1912年,回國,擔任南京臨時政府總統府法律顧問。曾先後擔任中華民國司法部大理院推事,司法部民治司司長,法院編查會編查員,司法部部長,調查治外法權委員會專門委員等職務。

1914年1月-1916年2月,擔任國立北京大學法科學長。

1918年,因不滿袁世凱稱帝和政府的司法舞弊,毅然辭去公職。自設律師事務所,常為窮人打官司和提供司法援助,獲好評。

1944年6月,因病逝世。

遺產[編輯]

鄞縣林裴成先生墓碑

鄞縣林裴成先生墓碑:

先生林氏,名行規,浙江鄞縣人,先世自慈谿遷於鄞。清咸豐間,遭洪楊之變,家中落封,翁式文先生棄儒業賈,克復前業,性仁厚好施。與配柴太夫人佐之,有不足則撤釵瑱為助,鄉里目為善人。兄梅蓀先生紹父業,設絲肆滬上家,乃益昌。先生其季也,幼岐嶷好學不怠。初亦學賈,主人曝肆儲於場使守之,先生執卷讀不已,鄰兒闞其弗覺,盡盜之。主人出詢其故,亦弗訶告。其家人曰:此兒非闃闠中人,宜令讀以成其志。梅蓀先生乃招之至滬,入學校試,輒冠其曹。尋入京師譯學館,明年選赴英倫,入倫敦大學習法科。卒業得博士學位,服務於林肯思皇家律師所
革命軍興,南京臨時政府成立,任總統府顧問。政府北遷,任大理院推事、司法部民事司司長。時軍權方張司法,往往失其軌,先生雖力持正誼,然有時郁而不能伸,遂棄去執行律師職務,於京津間以為法律所,以保障民權,惟是乃足伸吾志。人有求者,詳審其曲直乃應之,金之多寡弗計也,且樂於為人解紛。
吳某起家鉅富,姪覬其潤,靳弗與窮而訴諸官。吳某延先生應訴,先生謂某曰:訴一起必經數年,君聘我備資若干?某曰:吾計之熟矣,費須二萬金。先生曰:君姪期欲得諸君者幾何?某曰:二三萬金可。先生曰:然則曷不以訟資予君姪?為解君若允予當任其事,再三陳利害,某乃諾先生。居間,為解叔姪歡如故,先生乃不得一金。
梁某者,北京大學教授也。棄髮妻何氏不顧,何自粵來,梁拒門不納,何漂泊無所依。友人胡適之等反覆勸告,梁均不應,乃詣先生曰:非君無以拯孤弱。先生奮然起具狀訟庭,既得直乂,請於學校分俸以瞻,何乃得所。而先生奔走數月,糜數百金矣。先生之仗義類如是。
當路知先生公且廉,爭相延致。若部署,若鐵路局,若礦務局,若銀行,若公司立契約、定規章,以及與外人交涉諸大端,皆恃先生為助。
先生精心擘畫,既詳且周,人弗敢易。各大學又爭延先生主講座,先生竭誠,誘掖門弟子成名者,無慮數千人,主律師公會會務。出席國際律師協會,被推為日本全國律師協會名譽會員,殊選也。論者謂先生以法律著一時,與前之薛雲階沈寄簃諸公,雖新舊不同,而後先比媺矣。
先生無諸好,日惟把卷自娛。閒作山水游,南北名勝跡幾遍。築室於西山曰鷲峰山莊,樹果木蔬卉。若將老焉,遭國家多變,出遊海外。既歸,設公司於滬上,習賈人業。人之信先生,若在舊都時。
歲癸末,以癌疾歸就醫,卒不治。甲申六月十一日卒於京邸,年六十有三。配潘劍芝夫人,勤儉有才能,克相其夫。長子繼誠,卒業大學。次子繼儉,肆業中學。女,繼貞,亦成立。奉先生遺命,葬於西山福田公墓。宗蕃與先生三十餘年之至交,乃述其遺事而署之碑,且系以銘曰:
群居守默兮,齒不斷。執義奮辯兮,孰與倫。刀筆為虞兮,虎乃仁。天不憖遺兮,枉直誰。陳述此豐碑兮,用告斯民。

三山陳宗蕃撰文。鄞縣馬衡書丹

參考連結[編輯]

  1. ^ 1.0 1.1 林行规捐输地震台. 海外留學. 發表於:2011-09-25 05:19:10 [2012年1月21日] (中文).  [永久失效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