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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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曲,又稱,是中國南北朝朝鮮新羅高麗時代的一種社會階級。在魏晉南北朝時部曲主要指家兵、私兵。隋唐、新羅、高麗時期指介於奴婢良人之間屬於次等人的社會階層。

名稱由來[編輯]

漢朝,部曲泛指某將軍統率下的軍隊[1]

「家兵」時期[編輯]

早在新朝末年農民起義時,地方豪強曾以軍事編制部勒所屬的宗族賓客、子弟等,組成武裝力量。

部曲正式起源自東漢末年,黃巾之亂後,由於諸侯征伐,五匪盜寇四起,農民就去依靠世族大姓以自保,他們是當時的士族地主所掌握最主要的農業勞動力,稱為佃客;這些人中的壯丁,與世族大姓的宗族、賓客、子弟、門生、故吏編為大門第自衛性質的軍隊,這些人都稱為部曲,也稱家兵,在沒有戰爭時部曲也種地做佃客。

另外在正式軍隊編制中,屬於將軍的部曲也發生變化[2],不作戰時也進行屯墾。而後一些將帥見有利可圖,更廣為招募部曲從事生產。亂世人無所歸,部曲永隨將帥,從屬於主將私人所有的色彩也越來越濃。

魏晉以後,客的身分卑微化,部曲地位也隨之卑微化。但仍然有受到尊敬的賓客,部曲的地位還不算太低。

而後有些政權把部曲合法化,例如:

  1. 三國時代的孫吳政權就實行世襲領兵制度,使將領與士兵建立世代的隸屬關係。
  2. 十六國時,成漢政權的李雄命令范長生的部曲不由國家調租,租稅都直接交給范家,部曲的私屬地位得到國家承認。

但是這時期朝廷隨時可把私人部曲收歸國家,部曲依附關係還不穩定。

南北朝前期,已有主人視部曲為賤口,但並未得到法律上的認可。一直到北周武帝建德六年(公元577年)下令釋放西魏平江陵[3]及與北齊對立期間掠得的戰俘奴婢[4]。此命令乃歷史學界迄今所認為最早明確規定部曲為賤口身分,即部曲是已釋放而未離本主的奴婢,而且說明部曲身分高於奴婢低於良人。

「賤口」時期[編輯]

部曲的賤口身分在《唐律》中更規定的更明確,推測是繼承北周而來。這種作為賤口的部曲,已經與軍事組織無關,主要從事土地勞作。

時期,當時所行均田制,以家中人力多少分配田地的方式,亦是配合這種以部曲為主力的莊園式生產方式。一直到唐末五代之際,這種部曲制度逐漸崩壞,代興的是佃戶制佃戶與部曲最大之不同,是其與地主為訂契約的方式,有較多的人身及遷居自由,而佃戶的義務為交租而非服勞役,且在法律上佃戶不再是賤民而是良民。宋以後向進步的方向發展,佃戶在訂立租田契約之際,具有很大的選擇權,而佃戶將田地退還給地主,佃戶立即可以恢復自由。但宋代的荊湖南北路四川等離中央較遠地區,依附於大地主庇護的所謂「佃戶」,本質上還是部曲。

部曲的地位[編輯]

部曲的權利與限制[編輯]

  1. 部曲有自己的私財,但無獨立戶籍。
  2. 若傷害主人,將罪加一等,即使經過放免,對舊主人仍有主從名分。
  3. 部曲在隋初大約還與奴婢一樣受田,約到隋煬帝執政時停止[5]
  4. 唐代法律規定,部曲、客女「當色」[6]為婚,身分世襲。放免部曲、客女為良,要由家長給手書,長子以下連署,牒報官府,才能有效。

部曲與奴隸的分別[編輯]

部曲與奴隸奴婢(但此名詞有亦泛指部曲)有所不同,性質類似於西方的農奴(serf),其比奴隸有較多的人身自由,基本上擁有家庭婚姻雖需主人之同意,但可自收聘金,最重要的,在經濟勞作上,奴隸為一年到頭為主人勞作,而由主人供給其起碼的衣食,而部曲則約投入三分之二的人力時間耕作地主的土地,其餘精力則努力於地主分配給的一塊自用地以自給,但除了耕之外,尚有替地主服勞役的義務。這種形式部曲的出現很可能與奴隸生產效率的不足有關,奴隸因此只以用在家內勞作為主。

註釋[編輯]

  1. ^ 在《後漢書.百官志》介紹將軍的原文:「其領軍皆有部曲。大將軍營五部,部校尉一人,比二千石;軍司馬一人,比千石。部下有曲,曲有軍候一人,比六百石。曲下有屯,屯長一人,比二百石。其不置校尉部,但軍司馬一人」。
  2. ^ 部曲這名詞並非單指私屬士兵,有時曾在某位將軍手下任將校的也稱為某位將軍的部曲。
  3. ^ 即滅梁元帝時。
  4. ^ 周書》卷六《武帝紀》有雲:「良人沒為奴婢者並宜放免,所在附籍,一同民伍,若舊主人猶須共居,聽留為部曲及客女」。
  5. ^ 隋煬帝時「除婦人及奴婢部曲之課」,按照「未受地者皆不課」的原則,說明到那時才不受田,但部曲在主人家中可能還是農業勞動者。
  6. ^ 「當色」即門當戶對

參考文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