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情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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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情报办公室
Gabinete de Informação Financeira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机构
警察总局标志
主任朱婉仪
副主任冯婉琪
部门资讯
部门性质警察总局具技术及运作独立性的从属机构
成立年份2006年
所属部门警察总局
总部 澳门苏亚利斯博士大马路307-323号中国银行大厦22楼
联络资讯
网站www.gif.gov.mo

金融情报办公室(葡萄牙语:Gabinete de Informação FinanceiraGIF;英语:Financial Intelligence Office)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于2006年8月8日成立,最初隶属于经济财政司。于2018年10月16日改隶保安司。于2024年2月1日改隶警察总局。

2023年7月14日,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1/200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警察总局〉》法律草案,法案建议将该办公室并入警察总局内增设具技术及运作独立性的从属机构,以履行新增的职责[1]。该法案分别于2023年8月及12月在立法会一般性通过及细则性通过,同年12月27日公布第23/2023号法律《修改第1/200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警察总局〉》,2024年2月1日生效。经修改的警察总局组织及运作之行政法规亦于同日生效。[2]

职责[编辑]

  • 集中收集、分析及提供怀疑实施清洗黑钱犯罪、资助恐怖主义犯罪及资助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犯罪,或涉及可疑交易或高风险交易的资料;
  • 要求任何公共或私人实体提供资料;
  • 接收按照第7/2006号行政法规《清洗黑钱及资助恐怖主义犯罪的预防措施》第七条的规定而获提供的有迹象显示有人实施(一)项所指犯罪的可疑活动的资料;
  • 为履行区际协议或其他国际法文书,向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实体提供及接收来自该等实体关于(一)项所指的资料;
  • 建立及维持更新载有以上数项所指资料的数据库;
  • 分析收到的资料,并将怀疑实施(一)项所指犯罪的活动向检察院作出举报;
  • 应司法当局、刑事警察机关及任何其他具预防及打击(一)项所指的犯罪职权的主管实体具说明理由的要求, 向该等实体提供协助,尤其是向该等实体提供资料及专业技术支援;
  • 与负责发出指引的公共部门或实体合作,制定和修订预防及打击(一)项所指的犯罪的指引;
  • 组织关于预防及打击(一)项所指犯罪的培训课程及活动;
  • 促进公共部门及实体的人员参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以外举办的关于预防及打击(一)项所指犯罪的培训活动及其他同类活动;
  • 在预防及打击(一)项所指犯罪的范畴向公众开展宣传及教育活动;
  • 负责向根据第6/2016号法律《冻结资产执行制度》第五条规定设立的冻结制度协调委员会提供秘书工作;
  • 在预防及打击(一)项所指犯罪的范畴促进订立以交换情报为目的的区际协议或其他国际法文书;
  • 促进订立议定书或谅解备忘录,以透过资料互联或明示要求查阅任何公共部门或实体持有的数据库,以取得及处理为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料,并根据第8/2005号法律 《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确保对所查阅的资料保密;
  • 研究及识别关于(一)项所指犯罪的方法、技术及趋势,尤其跨境资金转移,并制定相关的必要应对策略;
  • 在预防及打击(一)项所指犯罪的范畴促进、指导及协调公共及私人实体进行行业风险的识别及评估;
  • 检讨澳门特别行政区预防及打击(一)项所指犯罪的成效,并提出完善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制的建议;
  • 参与金融情报方面的国际及区际合作;
  • 编制金融情报办公室活动的年度报告,将之提交警察总局局长,并进行发布;
  • 履行依法获赋予的其他职责。

组织法例[编辑]

  • 第227/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2006年8月7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设立金融情报办公室。- 经2009年3月2日第67/2009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
  • 第187/2015号行政长官批示(2015年7月13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延长金融情报办公室的存续期。
  • 第246/2018号行政长官批示(2018年10月15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第227/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四款及第十款。

参考资料[编辑]

  1. ^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1/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法律草案. 行政会(CE). 澳门特别行政区新闻局. 2023-07-14 [2023-07-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7-14). 
  2. ^ 参见第3/2024号行政法规修改之第5/2009号行政法规《警察总局的组织及运作》

相关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