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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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目收录于《中国大百科全书》的“网络版/政治学”节,词条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与中华民国的对比[编辑]

一本宪法是否有必要在百科页与另一本宪法进行对比,是否可以去除整段? --GooEeu留言2016年6月23日 (四) 19:00 (UTC)[回复]

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直接制约台湾。 张孑枭留言2019年2月16日 (六) 03:43 (UTC)[回复]

关于来源请求[编辑]

建议不要滥用“来源请求”功能,如果不同意原来表述,可以添加其他内容。很多东西属于描述事实,来源就是事实。质疑要比举证容易地多,滥用来源请求其实是自己偷懒。格致 (留言) 2008年12月15日 (一) 15:45 (UTC)[回复]

我不认为是滥用。维基有个正式方针Wikipedia:生者传记,我想套用在这里:有关在世人物之无来源或来源待考之负面资料应立即自该条目及其讨论页移除。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无来源或者来源不可靠的负面的表述都可能造成很大的影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教育,舆论,利益等等,造成了不同的倾向。可能别人认为是事实的,你我并不这么觉得。所以,为了减少争议,编者需要加入可靠的来源。“维基百科内容的门槛,是可供查证,而非真实性。[1]” 。在维基百科中作出任何具争议性的宣告者都必须负举证之责
另外,我觉阁下的很多来源仍然不能论证文中的表述。如:注脚3的解释并无法支持每次大修都面目全非。3/5这个数目也无法支持面目全非这个结论。注脚7无法支撑完全失效 等等。
Who is Lewix?|/ 2008年12月16日 (二) 08:21 (UTC)[回复]

把宪法全文列出来,不像是百科全书啊。——Yjh

同意,请到Wikipedia:删除投票和请求#12月20日继续讨论。 --Lorenzarius 07:17 2003年12月20日 (UTC)

移动自Wikipedia:删除投票和请求

结束移动 * 结束移动

维护和实现百姓权益最根本的保护神[编辑]

原文明明是“体现人民意愿的国家根本大法,在修改中不断完善,越来越成为维护和实现百姓权益最根本的保护神”,这和声称是保护神的意思可完全不同啊。  Mu©dener  留 言  2008年3月26日 (三) 19:55 (UTC)[回复]

宪法本身没有多大问题,只是执行起来。总是感觉有些不对劲。

关于制宪历史[编辑]

既然主条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认为在制宪历史应当从共同纲领开始,对于民国宪法和政协的内容不宜在制宪历史中出现—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把酒唱离别丶对话贡献)于2018年3月9日 (五) 08:10 (UTC)加入。[回复]

宪法颁布年份[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早于1954年颁布,现行第四部宪法是在1982年颁布。宪法颁布年份是否为1954年?Marxistfounder留言2018年5月19日 (六) 15:22 (UTC)[回复]

我认为这里所说的宪法颁布时间应当理解为首部宪法颁布时间,因为本条目介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包含了历史上颁布的四个版本的宪法,因而说为1954年是合理的。把酒唱离别丶留言))2018年6月1日 (五) 17:23 (UTC+8)

关于学术上事实性描述和个人观点的区分[编辑]

本人此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条目中加入了一些有可靠来源支撑的学术界对该主题的事实性描述,被一编者转化为个人观点和评论,本人认为该编辑属于模糊事实故十分不妥,相关编辑是否合适请各位编者定夺。--Aronlee90留言2021年2月3日 (三) 03:27 (UTC)[回复]

Aronlee90所设计加入的内容是对事实的描述,而非对观点的描述。即使要解决WP:不合理的比重,也应当通过补充其他观点的内容而完成,而非删除已写在条目中的观点。如果无法收集得到与条目内观点不同的观点,就代表条目中观点是唯一主流观点。——Yangwenbo99 2021年2月3日 (三) 20:51 (UTC)[回复]
@Yangwenbo99WP:断言,特别的断言需特别可靠的来源。可预见中国政府及部分学者可能对此有反对意见,所以修改并无不妥。未经多方认可的第三方归纳总结不等同事实,这不需要相悖观点的出现来证明,“主流观点”本身需可靠来源证明。例:“据A说,B从没交过女朋友,所以他应该是个同性恋”,即使无其他观点,这也不能作为事实记述。--YFdyh000留言2021年2月4日 (四) 04:40 (UTC)[回复]
@YFdyh000:阁下认为,此描述属于WP:断言之中的哪一款?这并非特别的断言。此外,阁下举例不当。“他应该是个同性恋”这种内容不大可能作为学术研究中发表。“可预见中国政府及部分学者可能对此有反对意见”,阁下似乎在指称WP:水晶球。只有在有学者在公开研究中发表过反对意见,或者中国政府作出过反对(并且此种反对中的理据和学术研究相当)的情况下,才应当将对事实的描述作为观点处理。——Yangwenbo99 2021年2月4日 (四) 10:55 (UTC)[回复]
@Yangwenbo99:“未在主流来源中出现的意外或重大的断言;”,并合理推断“具争议性”。举例是反驳,无反方观点不能代表正方的正确,无论是否学术领域,所以描述为一个事实需有所衡量;学术领域虽有同行评审机制,但评审后仍不鲜见争议出现。所加的“负责违宪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从未宣布任何法律法规违宪。”显然是一则没有期限、没有出处的特别断言;且随手一找:人大法工委:民族学校用民族语言教学“不合宪”,这是否等同“宣布违宪”,起码是有争议的。--YFdyh000留言2021年2月4日 (四) 11:14 (UTC)[回复]
阁下认为由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出版的的学术著作不属于“主流来源”?合理推断亦属原创研究。“无反方观点不能代表正方的正确”,不适用于本讨论。“学术领域虽有同行评审机制,但评审后仍不鲜见争议出现”恰恰证明,学术研究中,如果有人有不同发现/观点,往往都能找到资料。本书在2018年出版,只能对其过去的事件发表评论,故在内文中加入事件,是合适的。——Yangwenbo99 2021年2月4日 (四) 11:54 (UTC)[回复]
是的,我倾向不属于,学术著作虽为专业研究,但未经广泛报道或同行引用时很可能不是“主流来源”,其中可能包含学者的个人观点,将疑有争议部分作为事实阐述有中立性和正确性风险。同时,修改后版本没有明显的问题和损失,没有必要回退,原版本反而是学者的“个人观点和评论”。--YFdyh000留言2021年2月4日 (四) 12:05 (UTC)[回复]
不知道您认为《大英百科全书》是否属于主流学术来源?请您参阅China词条相关内容。如“Were this constitution an accurate reflection of the real workings of the system, the People’s Congresses and their various committees would be critical organs in the Chinese political system. In reality, though, they are not.”再结合同一章节的其他内容,即《大英百科全书》的编者认为该宪法无法准确反映政治体制的实际运行,换言之即相关执政者在很大程度上并未遵守宪法。--Aronlee90留言2021年2月5日 (五) 02:08 (UTC)[回复]
这是一个结论,但将结论介绍为事实显然需要评估,介绍观点(指明来源)显然是更中立的做法。--YFdyh000留言2021年2月7日 (日) 03:27 (UTC)[回复]
WP:ASF。修改后的版本挺好,请Aronlee90指明哪处模糊了事实。--YFdyh000留言2021年2月3日 (三) 18:15 (UTC)[回复]
所模糊的事实参见我上面提到的内容。--Aronlee90留言2021年2月5日 (五) 02:08 (UTC)[回复]
在下认为,学者对事实(事情的真实情形)的陈述,可以在条目中迳作事实处理,除非有可靠来源不认同这是事实。故相关编辑不甚妥当。但是此后有大量编辑改变了条目,故无需回退。对此讨论,建议移步维基百科:互助客栈/方针。——Yangwenbo99 2021年2月3日 (三) 20:51 (UTC)[回复]
同意YFdyh000的说法。--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2月4日 (四) 05:31 (UTC)[回复]
@Aronlee90:在下浏览了 Matthieu Burnay 的文章,只见到其指出中国缺少独立的宪法解释 (interpret)、施行 (enforce) 和审查 (review) 机制,而未能找到“从未宣布任何法律法规违宪”的叙述,恳请阁下指出在何处。——Yangwenbo99 2021年2月4日 (四) 12:01 (UTC)[回复]
这个内容是在Columbia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的Keith Hand那篇文章中出现的。--Aronlee90留言2021年2月5日 (五) 02:08 (UTC)[回复]
个别反华“学者”的反华观点,建议删除。如果个别用户执意保留,应归到“反华学者”一栏用于批判。--維基小霸王留言2021年2月6日 (六) 07:25 (UTC)[回复]
请明确给出所谓“反华学者”的定义和不能引用所谓“反华学者”的理由,并指出所谓的“反华学者”和反共学者有何不同,是否存在亲华反共学者?如果也不能引用反共学者,那反纳粹、反法西斯学者是否应该比照处理?--Aronlee90留言2021年2月7日 (日) 02:12 (UTC)[回复]
个别反华“学者”的反华观点,建议删除。如果个别用户执意保留,应归到“反华学者”一栏用于批判。--維基小霸王留言2021年2月7日 (日) 11:24 (UTC)[回复]
“‘个别’‘反华’学者”?首先,何以直接判断其为“个别”?其次,“反华”观点为何不能存在或需特别单列,以“用于‘批判’”?如此毫无合理基础(连“个别”性也未曾证明)的“建议”才是真正值得批判的对象。SANMOSA SPQR 2021年2月8日 (一) 09:30 (UTC)[回复]

宪法是否最高是主要特征吗?[编辑]

宪法的最高性质,是宪法的特征,有的人认为他的最高性 备受质疑,是个主要特征--叶又嘉留言2021年7月7日 (三) 07:51 (UTC)[回复]

此问题尚在互助客栈讨论,请停止“挑选法院”。--DreamerBlue留言2021年7月7日 (三) 07:55 (UTC)[回复]
互助跟条目讨论区都是一样的,都是可以讨论条目--叶又嘉留言2021年7月7日 (三) 10:50 (UTC)[回复]

请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编辑争议[编辑]

我于2020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条目的导言一节添加了“适用性受限”的陈述,没有几日便被User:Patlabor Ingram无理由回退。我前不久发现此情况后,重新加上“适用性受限”并在User:Patlabor Ingram的用户页提醒。

Patlabor Ingram再次回退我的编辑。作为巡查员,他疑似拒绝在讨论页沟通,而在编辑摘要写出他的回退原因。其他用户补充说明“适用性受限”,被Patlabor Ingram无理由回退

1、我在Patlabor Ingram留言后,Patlabor Ingram应该理解“适用性受限”的陈述具有争议,应当沟通后确定写法。但他第一次在编辑摘要沟通,第二次无理由回退,漠视维基礼仪及维基百科:回退功能的要求“至于其他类型的撤销(如回退增加侵权内容的编辑),请尽量附带详细的编辑摘要,以便日后查阅或跟进。”由于Patlabor Ingram对维基方针指引不甚了解,我对其作为巡查员投不信任票。

2、请大家探讨“适用性受限”的陈述应该怎么写,写在哪里。

@Patlabor IngramAronlee90Zheng.Z.XuIdealistic_Lily

--Gqqnb留言2021年6月14日 (一) 07:58 (UTC)[回复]

适用性受限的内容可以保留,但是不宜添加在概述部分,特别不应该放在第一段。“适用性受限”是对该宪法的争议而不是其主要的特征,放在第一段只会误导读者。比较其他的宪法条目(美国英国日本苏联),也都没有在概述部分陈述争议性的内容。--Idealistic Lily留言2021年6月14日 (一) 08:14 (UTC)[回复]
(▲)同上--MINQI留言2021年6月14日 (一) 10:07 (UTC)[回复]
(▲)同上。宪法司法化与否属于法学学术问题,也属于各政治实体的实践选择,强调宪法是否“适用性受限”没有现实意义。--DreamerBlue留言2021年6月14日 (一) 10:45 (UTC)[回复]
(▲)同上,适用性受限这一点可以在条目中指出,但不应放在概述中--Zheng.Z.Xu留言2021年6月14日 (一) 11:42 (UTC)[回复]
意见大致(▲)同上诸位。—— Eric Liu 创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1年6月15日 (二) 04:02 (UTC)[回复]

比较对象不当,应参见各语言版本编写较为完善的具体的共产主义或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条目(五四宪法即主要参考了当时苏联、罗马尼亚、波兰、东德、捷克斯洛伐克的宪法)。其开头部分都包含有宪法适用性受限的叙述。其他语言版本可借助相应工具参考。

如英文版波兰人民共和国宪法开头,en:Constitution of the Polish People's Republic:While the ultimate power was reserved for the dictatorship of the proletariat, expressed as "the working people of towns and villages",[1] the Sejm was granted on paper the paramount authority in government; it oversaw both the judicial and executive branches.[1] However, the Sejm in practice exercised little or no real power.

德语版东德宪法开头:de:Verfassung der Deutschen Demokratischen Republik:die einerseits in ihrem grundsätzlichen Bekenntnis zu Bürgerrechten und demokratischer Ordnung nie die Verfassungswirklichkeit widerspiegelten, andererseits jedoch durch willkürliche Auslegung zu deren Legitimation dienten und somit trotz mancher Widersprüchlichkeit stets die konstitutionellen Grundfesten des Staates bildeten.

英文版1924年苏联宪法开头,en:1924 Constitution of the Soviet Union:According to Archie Brown the constitution was never an accurate guide to political reality in the USSR. For example the fact that the Party played the leading role in making and enforcing policy was not mentioned in it until 1977.

英文版1936年苏联宪法开头,en:1936 Constitution of the Soviet Union: nominally granted all mann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 and spelled out a number of democratic procedures

捷克语版1948年捷克斯洛伐克:cs:Ústava Československé republiky:skutečné ústavní poměry se od jejího znění téměř kompletně odchylovaly, takže ústava se stala víceméně jen fikcí.--Aronlee90留言2021年6月23日 (三) 11:37 (UTC)[回复]

(:)回应(-)强烈反对这是严重违背POV“条目内容应该清晰地说明、表达与描述出主题中的争议,并不对其中任何一种观点表示赞同。”所谓较为完善的具体的共产主义或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条目写法均为非共产主义或社会主义国家编者的违规行为——以偏见对这些条目特殊对待。--MINQI留言2021年6月23日 (三) 11:56 (UTC)[回复]
这话说得就不妥了,条目的质量与编辑者的国籍并无关联,也不应假定其它语言版本的条目都存在偏见。--BlackShadowG留言维基百科20岁生日快乐! 2021年6月28日 (一) 01:32 (UTC)[回复]
“条目的质量与编辑者的国籍并无关联”是建立在编辑者自律以及公正的世界观基础上,请不要默认其它语言的编者就是该语言的国籍者,这是偷换概念;请不要偷换概念或扩大范围至“假定其它语言版本的条目都存在偏见”。我并未说所有其他语言的条目都存在偏见,我说的是“所谓较为完善的具体的共产主义或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条目写法均为非共产主义或社会主义国家编者的违规行为——以偏见对这些条目特殊对待。”请问我说的有问题吗?是这几个国家不是非共产主义或非社会主义国家还是他们的编者一视同仁在所有国家的宪法条目概述部分陈述争议性的内容?--MINQI留言2021年6月29日 (二) 12:55 (UTC)[回复]
我认为宪法的实际适用性是相当重要的资讯,因此我并不觉得放在首段有任何问题。如果你要说这是对共产国家的系统性偏见,也许你可以找一篇明显宪法适用性受限的非共产国家。如果非共产国家破坏宪政的状态,在维基上面真的都没有提到,那我们再来讨论偏见。
我这边举一个例子《中华民国宪法》,这部宪法在1991年前都是冻结的,而在维基首段也有纪录,并没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情形。--Koala0090留言2021年6月29日 (二) 13:14 (UTC)[回复]
预警:阁下将面临胡搅蛮缠式逻辑破碎的冗长辩论。--Aronlee90留言2021年6月29日 (二) 13:31 (UTC)[回复]
请问“国共内战全面爆发。。。。。。该条款的适用时间不断被延长,而致宪政的实施有名无实。至民国80年(1991年),国民大会始废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并同时在宪法本文之外再另增订《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以及冻结部分宪法本文,以因应当前国情。”与“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适用性受限。”是一回事吗?“联邦最高法院在19世纪末的裁决中较为狭隘地解读此修正案,到了1910年,南方州的大部分黑人选民面临着人头税和读写测试的阻碍,而白人选民则可以通过祖父条款获得豁免。系统性的白人初选和诸如三K党之类群体的暴力报复也压制了黑人对选举的参与。进入20世纪后,法庭开始以更宽泛的角度来解读该修正案,先是于1915年的圭因诉美国案中击倒了祖父条款,后又在1927至1953年通过“德克萨斯初选案件”拆除了白人初选系统。之后通过的第二十四条修正案禁止以是否缴纳人头税而限制公民在联邦选举中的投票资格,而1966年的哈珀诉弗吉尼亚州选举委员会案则进一步禁止以是否缴纳人头税而限制公民在州选举中的投票资格。”请问这部分内容是否出现在了美国宪法的Top中?--MINQI留言2021年6月29日 (二) 13:49 (UTC)[回复]
肯定的,毕竟某部分编者对于逻辑破碎的胡搅蛮缠乐此不疲。--MINQI留言2021年6月29日 (二) 13:50 (UTC)[回复]
鹦鹉学舌。--Aronlee90留言2021年6月29日 (二) 13:58 (UTC)[回复]
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MINQI留言2021年6月29日 (二) 14:07 (UTC)[回复]
要求的就是如中华民国宪法那样纪录而已--Koala0090留言2021年6月29日 (二) 14:27 (UTC)[回复]
@Koala0090:请问如何记录?请阁下按照中华民国宪法那样尝试下记录于此以供大家论,谢谢。PS:我瞅着美国宪法也没写“联邦最高法院在19世纪末的裁决中较为狭隘地解读《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五条修正案》造成南方州的大部分黑人选民因人头税和读写测试以及系统性的白人初选和诸如三K党之类群体的暴力报复而无法参与选举,进而造成美国宪法在当时适用性受限”。--MINQI留言2021年6月29日 (二) 14:39 (UTC)[回复]
我觉得原先适用性受限的写法就挺简洁扼要的,没必要去动他。你要在美国宪法这么写我没意见,不过需要整理一下再写。
可以就大致上提一下尽管美国宪法在草创之初就已经明定人人平等的原则,惟在实施上黑人的各项权利却仍然遭到压制。1870年颁布的第十五条修正案才赋予了黑人选举权,但因为...因素,直到1960年代之后黑人的选举权才有了较完整的保障。--Koala0090留言2021年6月29日 (二) 15:02 (UTC)[回复]
@Koala0090:您是在开玩笑么?1.原先写法无理无据的叫简明扼要???中华民国宪法可是写了历史缘由和当时情况进而写“而致宪政的实施有名无实”、“冻结部分宪法本文,以因应当前国情”2.“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适用性受限”有何缘由?是国际公认且事实如此还就只是某些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大而不适的偏见者故意言之?3.美国宪法在草创之初就已经明定人人平等的原则?黑人及其他有色人种那时候不算人是吧?--MINQI留言2021年6月29日 (二) 15:51 (UTC)[回复]
也不会无理无据,就只是装睡的人叫不醒而已(摊手--Koala0090留言2021年6月29日 (二) 17:00 (UTC)[回复]
@Koala0090:是啊永远都叫不醒一个装睡的人,还要忍受装睡的人道貌岸然地作秀。PS:Aronlee90阁下看吧,我就说肯定的吧--MINQI留言2021年6月29日 (二) 17:38 (UTC)[回复]
阿,会说是叫不醒,是因为即使我翻出再多篇文献,您也会认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大而不适的偏见者故意言之”吧。
如果您要否定这件事,不妨利用否证法判断看看是否确实没有“适用性受限”的问题?就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来判定,根据贵国的法律,宪法为贵国最高法律层级,那么下列条文为何适用性受到限制呢?
  1.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4.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5.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Koala0090留言2021年6月29日 (二) 18:21 (UTC)[回复]
  • 当你要说明“适用性受限”时,你需要给出可靠来源,详细说明以上条文适用性如何受到了限制,然后才能下“适用性受限”的结论,但这样就不适合放在首段了,除非“适用性受限”这个结论极端重要,不知道它就无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基本认识(我个人没有看到这种重要性),这时可以在首段先给结论再后面再补上论证,但是在下结论时也要对此结论如何产生有基本说明,你不能突然就抛出这个结论。MINQI并没有认为“适用性受限”这个结论是错误的(他说的无理无据是指有结论而无说明),其他人也没有(至少目前我没看到),现在的讨论是这个结论适不适合放在首段,请不要岔开话题--越过长城,我们可以到达世界的每一个角落 2021年6月29日 (二) 18:39 (UTC)[回复]
    恩,请您自己爬梳一下脉络,我一开始就有表述我认为一部宪法的现行适用状况是非常重要,因此主张首段陈述并无不妥。会有上面那串回复是因为“‘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适用性受限’有何缘由?是国际公认且事实如此还就只是某些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大而不适的偏见者故意言之?”隐含的意思就是他希望借由偏见来否定前述的事项,因此我要求他对于该陈述进行否证,而非透过虚无的想像来判断陈述。如果您觉得离题,那也只能证实的回复的方向有问题。
    可靠来源学术期刊多的是[2],但对于装睡的人,显然没什么意义吧。*:

    It is easy to conclude that China’s constitution is not enforced and plays little role in China’s legal system, being only a symbolic document.

    --Koala0090留言2021年6月29日 (二) 19:23 (UTC)[回复]
    阿,虽然想请他去翻翻法学论著对于这些权利的评论,不过看下方这洋洋得意的回答,看来是真的醒不过来了吧。---Koala0090留言2021年6月29日 (二) 19:28 (UTC)[回复]
“‘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适用性受限’有何缘由?是国际公认且事实如此(正)还就只是某些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大而不适的偏见者故意言之(反)?”这里正反可能皆描述了,并没有什么“希望借由偏见来否定前述的事项”的问题,这段话的意义是“结纶和缘由需一同描述”,这和我上文说的一样:“在下结论时也要对此结论如何产生有基本说明,你不能突然就抛出这个结论”。前半句才是重点,后半句只是举例而已。关于重要性,最上面己经有人提了,“适用性受限”只是争议而不是主要特征,如果你的理据是“一部宪法的现行适用状况是非常重要”,那“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适用性受限”对于说明“现行适用状况”这个目的来说明显过于笼统,应用一整个段落来说明会更好,例如简明扼要的介绍“适用状况”的沿革(类似于前面中华民国宪法的例子),或者说明哪些具体实现了,哪些具体未实现,哪些实现有限,并对这三种情况加上原因,不然也至少该是“根据……因为……所以学者(最好加名字或范围)/学界认为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适用性受限”这样会更合适(话说我留言前正好在看Operation Onymous英语Operation OnymousOperation DisrupTor英语Operation DisrupTor的条目,如果“现行适用状况”真那么重要,那美国宪法条目的首段也得加上“然而根据……因为……所以学者/部分民众/学界认为‘隐私’、‘通讯’和‘免于恐惧’等权利在美国宪法的实现有限”了)。不要假定恶意--越过长城,我们可以到达世界的每一个角落 2021年6月29日 (二) 19:51 (UTC)[回复]


  • (!)意见适用性受限是主要特征。--叶又嘉留言2021年7月7日 (三) 04:19 (UTC)[回复]
    • 观各种讨论,适用性受限主要在宪法解释、宪法审查、宪法司法化三块,前两块立法机关早已启动过,最后一块已经被大陆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补上,所以适用性受限只是过去的争议,早已不是该法的主要特征。而且,适用性是否受限没有重要到需要放在序言中,我不介意就此重复一遍个人看法:“宪法司法化与否属于法学学术问题,也属于各政治实体的实践选择,强调宪法是否‘适用性受限’没有现实意义。”另外,本人不是很建议阁下跑到条目讨论页开讨论,这是Forum shopping。--DreamerBlue留言2021年7月7日 (三) 08:09 (UTC)[回复]
      即便是过去的现象 也是非常重要的特征。宪法是否真的是根本大法,他的效力到底如何,当然是宪法重要的特征,也是最重要的特征。并非只是学术问题,更是现实问题。--叶又嘉留言2021年7月7日 (三) 10:58 (UTC)[回复]

参考资料

  1. ^ 曾宪义; 王利明等. 宪法.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2: 17. ISBN 978-7-300-107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