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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建议修改Wikipedia:命名常规
Wikipedia:命名常规#使用中文中“除非原文比中文翻译在中文中更加常用,请使用中文来对条目进行命名,并将外文原文附在条目的首行”这句话有毛病,需要修改。因为如果按照这条规则来对条目进行命名的话,那么还有许多条目都要移到外文名。举个例子,cm跟厘米,哪个更常用?当然是cm了,Google搜索也证实了这一点:cm有44,900,000个结果,厘米有27,300,000个结果。再举个例子,Loughborough跟拉夫堡,哪个更常用?Google搜索可知,Loughborough有87,400个结果,拉夫堡有58,300个结果。还有许多人名和地名的条目都是这样。那么这也不能用中文命名,那也不能用中文命名,这还能叫中文维基百科吗?我建议把Wikipedia:命名常规#使用中文中的那句话改成“除非条目根本就没有中文名,否则请使用中文来对条目进行命名”。至于要不要将外文原文附在条目的首行,那要看外文名在中文中是否常用,如果不常用的话,那就不要加注外文。大家的看法如何?--Maxwell's demon (留言) 2009年6月22日 (一) 17:37 (UTC)
- (-)反对:首先規則「常用」的意思是指在中文的語境常用,不見得中文文章出現英文字(尤其是人物事的名詞)有甚麼問題。
- 其次,我發現點擊的google結果跟你不同,使用你的CN網域,拉夫堡跟Loughborough的「中文網頁」結果分別是66,000和56,400,拉夫堡較多,不知google 的準確度有多高。另外「CM」本身就有很多歧義,結果較多並不奇怪,而且CM在英文維基亦都只是消歧義頁。SRR(請講) 2009年6月23日 (二) 04:20 (UTC)其實,你不正正就在使用「google」這個英文字麼?為何不用google全球官方中文名字「谷歌」?一笑。SRR(請講) 2009年6月23日 (二) 04:41 (UTC)
- (-)反对。Maxwell's demon你这两个根本不能支持论点的搜索结果我已经在Talk:洛森重排反应中驳斥过了。既然自觉没有理据进行回复和反驳,现在又全盘不动地搬到方针页来迷惑他人,因此我不再作解释,直接反对。—Choij (留言) 2009年6月23日 (二) 07:5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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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还是反对的话,那我再举几个例子:
- Google搜索BBC有1,350,000个结果;英国广播公司有191,000个结果。
- SARS有1,030,000个结果;严重急性呼吸综合症有815个结果。
- A-level有116,000个结果;普通教育高级程度证书仅有2个结果。
- 现在你们还有什么可说的?--Maxwell's demon (留言) 2009年6月23日 (二) 09:14 (UTC)
| “ | Names not originally in a Latin alphabet, as with Greek, Chinese or Russian, must be transliterated into characters generally intelligible to literate speakers of English. Established systematic transliterations (e.g. Hanyu Pinyin) are preferred. Do not substitute a systematically transliterated name for the common English form of the name, if there is one; thus, use Tchaikovsky or Chiang Kai-shek even though those are unsystematic.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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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是说,非拉丁字母的名称,如希腊文、中文或俄文,必须音译成英语使用者可以明白的文字(不管哪种文字最常用)。Choij你执意要把洛森重排反应移动到Lossen重排反应,后果就是只懂中文不懂英文的人不知道Lossen应该怎么读。--Maxwell's demon (留言) 2009年6月23日 (二) 10:21 (UTC)
- 必需!?它明明是英文維基中的指引,而命名常規方針才是中文維基正正式式的方針,憑什麼要參考英文維基連方針不是的指引而不按中文維基的方針辦事?中文維基再有自行制訂方針需要嗎?虧你說得出口,還「必需」呢58.153.120.51 (留言) 2009年6月23日 (二) 10:32 (UTC)
- 就是说,非拉丁字母的名称,如希腊文、中文或俄文,必须音译成英语使用者可以明白的文字(不管哪种文字最常用)。Choij你执意要把洛森重排反应移动到Lossen重排反应,后果就是只懂中文不懂英文的人不知道Lossen应该怎么读。--Maxwell's demon (留言) 2009年6月23日 (二) 10:21 (UTC)
- 回Md:翻译成中文的话别人就知道Lossen这个词怎么念了,这对Wikipedia有啥好处没?这样以后人家就可以把Wikipedia当发音字典使了?—Choij (留言) 2009年6月23日 (二) 11:0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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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似这个争论是由于化学人名反应相关的条目引起的,我在这儿也补充点资料,大部分的大学化学教材上提到人名反应时都用英语,只在第一次提到时用中文给出音译,举个例子:
| “ | 1928年,德国化学家Diels O(狄尔斯)和Alder K(阿尔德)在研究1,3-丁二烯和顺丁烯二酸酐的互相作用时发现了一类反应——……(略过无关内容)……这类反应称为Diels-Alder反应。 Diels-Alder反应的反应物分为两部分,…… Diels-Alder反应是一步完成的……(下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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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其毅等(2005年6月).“8.11.2 Diels-Alder反应”,《基础有机化学》,第三版,上,高等教育出版社,344-345.ISBN 978-7-04-0166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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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能不能各自都退一步,条目名称依照目前方针的规定用中文,各个英语名称重定向过来,这样也不影响访问,不知可否。--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3日 (二) 13:10 (UTC)
- 或是以广泛使用的英语(如Diels-Alder反应)做主条目名,而狄尔斯-阿尔德反应重定向过去?毕竟百科全书是为了读者服务的,在书中看到的全是英文自然搜索时敲英文进去的可能也会大很多。以上--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3日 (二) 13:12 (UTC)
- (-)反对,原因大家都说得很清楚了。--William915(与我讨论) 2009年6月23日 (二) 13:34 (UTC)
SARS和A-level可能应该移动过去……理由同IBM。--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6月23日 (二) 14:58 (UTC)
- 我的观点是有现成汉字用于尽量使用汉字,没有现成汉字则用原文。--刻意 2009年6月23日 (二) 15:20 (UTC)
- (+)贊成,中文維基是用中文來寫維基,該選用的是最常用的中文寫法,外面常用法(可能直接講外語)和中文寫法是兩回事。Ianbu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2:16 (UTC)
- 個人是認為有中文就竟量使用中文。-Alberth2-汪汪 2009年6月24日 (三) 02:18 (UTC)
- (+)支持:中文wiki就要以中文为主。——蘇州宇文宙武之太陽殿 ♨迎仙宮 ★尚书省 2009年6月24日 (三) 02:33 (UTC)
- (!)意見:不妨统一采用条目创建者所用的名称(原创译名除外),没有必要移来移去。--William915(与我讨论) 2009年6月24日 (三) 03:17 (UTC)
- (:)回應:这可不成,没有一条规则是说要采用创建者的命名,创建者命名错误了怎么办?——蘇州宇文宙武之太陽殿 ♨迎仙宮 ★尚书省 2009年6月24日 (三) 03:20 (UTC)
- (:)回應:命名错误了,改用正确的名称即可。即使命名错误,原作者用中文还是用外文总是能看出来的吧。--William915(与我讨论) 2009年6月24日 (三) 03:25 (UTC)
- (:)回應:那您的意思不还是用中文么?——蘇州宇文宙武之太陽殿 ♨迎仙宮 ★尚书省 2009年6月24日 (三) 03:27 (UTC)
- (:)回應:我的意思是这样的。原作者如果使用中文,那么我们就使用中文,并且在“中文”这个大前提下,寻找使用频率最高的译名。如果作者使用外文,那么就用外文,如果有拼写错误,改过来就可以了。当然,如果你认为“Lossen重排”是“命名错误”的话,那我也就不想说什么了。--William915(与我讨论) 2009年6月24日 (三) 03:33 (UTC)
- (:)回應:“Lossen重排”跟我一点儿关系都没有,还无端招来指责,不说也罢。还是觉得应该用中文,举中国一例,如果原创者用China,我们就应该随他用China么?显然不是的。——蘇州宇文宙武之太陽殿 ♨迎仙宮 ★尚书省 2009年6月24日 (三) 03:40 (UTC)
- (:)回應:您好,我所给出的上述原则仅仅限于名称中涉及到外国人名的自然科学类条目,至于“中国”当然是应该使用中文。所以我的意思是对这类条目订立一个指引之类的东西,而不是修改整个“命名常规”。--William915(与我讨论) 2009年6月24日 (三) 03:45 (UTC)
- (:)回應,也就是说能否在化学主题下搞个什么指引出来。--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4日 (三) 03:47 (UTC)
- (:)回應:这里是讨论大原则还是单独搞规则?我晕了。——蘇州宇文宙武之太陽殿 ♨迎仙宮 ★尚书省 2009年6月24日 (三) 03:52 (UTC)
- (:)回應,这个讨论串就是由Lossen重排引起的啦。--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4日 (三) 03:59 (UTC)
- (:)回應:如果单单就涉及外国人的自然科学类的条目定规则,是否有无视大原则之嫌?——蘇州宇文宙武之太陽殿 ♨迎仙宮 ★尚书省 2009年6月24日 (三) 04:31 (UTC)
- (:)回應,人名反应是很多的,都够出书了。况且5P也提到了,维基百科不墨守成规,当现有规则存在问题时提议修改是没有任何问题的。--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4日 (三) 04:46 (UTC)
- (:)回應:既然如此,大家看着办吧,我反正不是行家,就某些人的看法我是“永远对的”。为了不让自己成为“无谬者”,我还是不便发言。反正今天在Talk:洛森重排反应中被无辜数落了一番,没心情了。早知道如此就不掺和这事了。——蘇州宇文宙武之太陽殿 ♨迎仙宮 ★尚书省 2009年6月24日 (三) 04:59 (UTC)
- (:)回應,人名反应是很多的,都够出书了。况且5P也提到了,维基百科不墨守成规,当现有规则存在问题时提议修改是没有任何问题的。--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4日 (三) 04:46 (UTC)
- (:)回應:如果单单就涉及外国人的自然科学类的条目定规则,是否有无视大原则之嫌?——蘇州宇文宙武之太陽殿 ♨迎仙宮 ★尚书省 2009年6月24日 (三) 04:31 (UTC)
- (:)回應,这个讨论串就是由Lossen重排引起的啦。--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4日 (三) 03:59 (UTC)
- (:)回應:您好,我所给出的上述原则仅仅限于名称中涉及到外国人名的自然科学类条目,至于“中国”当然是应该使用中文。所以我的意思是对这类条目订立一个指引之类的东西,而不是修改整个“命名常规”。--William915(与我讨论) 2009年6月24日 (三) 03:45 (UTC)
- (:)回應:“Lossen重排”跟我一点儿关系都没有,还无端招来指责,不说也罢。还是觉得应该用中文,举中国一例,如果原创者用China,我们就应该随他用China么?显然不是的。——蘇州宇文宙武之太陽殿 ♨迎仙宮 ★尚书省 2009年6月24日 (三) 03:40 (UTC)
- (:)回應:我的意思是这样的。原作者如果使用中文,那么我们就使用中文,并且在“中文”这个大前提下,寻找使用频率最高的译名。如果作者使用外文,那么就用外文,如果有拼写错误,改过来就可以了。当然,如果你认为“Lossen重排”是“命名错误”的话,那我也就不想说什么了。--William915(与我讨论) 2009年6月24日 (三) 03:33 (UTC)
- (:)回應:那您的意思不还是用中文么?——蘇州宇文宙武之太陽殿 ♨迎仙宮 ★尚书省 2009年6月24日 (三) 03:27 (UTC)
- (:)回應:命名错误了,改用正确的名称即可。即使命名错误,原作者用中文还是用外文总是能看出来的吧。--William915(与我讨论) 2009年6月24日 (三) 03:25 (UTC)
- (:)回應:这可不成,没有一条规则是说要采用创建者的命名,创建者命名错误了怎么办?——蘇州宇文宙武之太陽殿 ♨迎仙宮 ★尚书省 2009年6月24日 (三) 03:20 (UTC)
吵着吵着,突然在2009年6月24日 (三) 04:59 (UTC)停止了?
我看这样吧。综合上面的讨论,总共有6人支持有“中文就尽量使用中文”(Oiuy4503、刻意、Ianbu、Alberth2、蘇州宇文宙武,还有我自己);有5人不支持修改命名常规(Srr、Choij、Jimmy xu wrk、William915、A02)。这说明大家仍没有对这个问题达成共识。要不要展开一次投票呢?--Maxwell's demon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15:33 (UTC)
(!)意見,我無意針對Wikipedia:命名常規的修改來發表意見,也認為單用google搜尋這方法比較狹隘,我只是針對有機化學反應發一下意見。我比較認同jimmy的做法,就是找已出版的中文有機化學書藉來對照,再去決定應該的做法。如果結果傾向是英文名稱,我也認為可就有機化學反應的名稱定立常規,避免日後的爭議。—LokiTalk 2009年6月25日 (四) 04:08 (UTC)
- (:)回應:第一、只用書本比較,其實亦都算是狹隘,未能反映整體中文用家的使用習慣。第二、如果這個討論是關於「化學命名」,而非全盤修改常規,我亦會收回「反對」,因為我不是這方面的專家。SRR(請講) 2009年6月25日 (四) 07:31 (UTC)
- 这个讨论当然还是关于整个常规的修改的,只不过它是由化学条目的争议引起,而一些人又用了化学条目做例子表明修改不可行而已。如果是关于“化学命名”的讨论,倒不如放在Portal talk:化学,所以现在想起来,我的一些话的确不适合放在这个方针页,还请原谅。--William915(与我讨论) 2009年6月25日 (四) 07:46 (UTC)
- William915你以为只有化学条目有这个问题吗?数学、计算机科学、物理学的条目就没有这个问题吗?不信你用Google搜索Banach空间和巴拿赫空间,看看哪个搜索结果较多。除了科学领域的条目以外,不少与外国有关的条目都是外文比中文常用:Monty Python's Flying Circus、蒙提·派森的飞行马戏团;Kašperské Hory、卡什佩尔斯凯霍里。总之,如果规定只要外文比中文常用就用外文的话,那么受影响的条目肯定有几千甚至几万。大家想想,这样会是什么后果?化学反应不能用中文命名,偏要用英文来命名,那样Category:人名反应让人看了都笑话!--Maxwell's demon (留言) 2009年6月25日 (四) 09:38 (UTC)
- 不过既然我们是为了知识而服务的,所以如果特定学科有自己约定俗成的习惯,那我们还是应该遵守的。但是至于有没有,则只能根据平常使用的多少来判断了,比如各种学术论文及书本等可靠来源中的描述等等。所以为某学科甚至某分类开规范我想也未尝不可。--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5日 (四) 10:10 (UTC)
- 视窗操作系统98VSWindows 98,α粒子VS甲种粒子,Schouten–Nijenhuis括号VS斯豪滕括号。另外,我并不主张将人名反应全部移到英文,只是反对修改命名常规,也反对将人名反应全部移到中文而已。--William915(与我讨论) 2009年6月25日 (四) 11:47 (UTC)
- 还有日本人根岸英一提出的人名反应:Negishi反应,Negishi偶联,根岸英一,根岸反应,根岸偶联,根岸英一反应,根岸英一偶联。--William915(与我讨论) 2009年6月25日 (四) 13:39 (UTC)
- 你“并不主张将人名反应全部移到英文”,那你主张将多少个人名反应移到英文?你“反对将人名反应全部移到中文”,有些人名到现在还没有中文翻译,当然不能移到中文了!你举的根岸偶联反应不就是一例吗?Google搜索“根岸反应”、“根岸偶联”、……有任何结果吗?
- 我注意到你最近创建了三个人名反应的条目(Simmons-Smith反应、Barton-McCombie去氧反应、Negishi偶联反应),这三个条目都是用英文来命名,而且还都是在这讨论开始以后创建的。依我看,你是怕最后达成共识,所有化学反应的条目都移到中文,因此故意拖延这项讨论,然后在这期间大量创建以英文命名的化学反应条目,如果别人把你创建的条目移动到中文,你就以“共识尚未达成”的理由移回英文,是吗?现在以中文命名的人名反应有79个,以英文命名的有10个,你是不是打算再创建100多个以英文命名的化学反应,那样就比以中文命名的多了,你就高兴了,是吧?昨天User:Choij把许多化学反应的条目移到英文,而你用大量创建条目的方法来增加以英文命名的条目所占的比例,表面上你创建了条目,为维基百科做了贡献,可实际上这跟Choij的做法又有什么不一样呢?那我也可以大量创建以中文命名的化学反应条目,如果别人移动到英文我就移回中文,这样对大家有任何好处吗?
- 要是你不知道人名怎样翻译成中文,而创建以英文命名的条目,那还可以原谅;要真是这样的话我建议你去参考CNKI翻译助手,里面收录了大量人名的翻译。但是别人把你创建的Simmons-Smith反应移到西蒙斯-史密斯反应,告诉你这就是标准的中文译名,你却把人家的移动回退,你这是什么态度?实在找不到中文翻译也就算了,可是你今天创建一个叫Negishi偶联反应的条目,日本人的名字,用的就是汉字,你还把他翻译成英文干什么?是因为喜欢英文所以用英文来命名吗?那你干脆到英文维基百科写条目去吧,在中文维基百科撰写不用中文命名的条目干吗?再说了,你去看看英文维基百科,哪个条目是用中文、日文、俄文命名的了?你再去看看日文维基百科的化学反应条目,有一个是用英文命名的吗?中文维基百科的条目不用中文命名,好意思拿给英文、日文维基百科的用户看吗?
- 不遵守规则,不考虑后果,不顾及大家的感受,偏要用外文对条目进行命名,犯这样错误的人并非只有你一个。你不记得大约两年之前User:宮本すぐる是怎样被提出罢免的? 不就是因为他不遵守命名常规,明明有中文名偏要移动到日文名吗?你看看你现在的做法,难道不是重蹈他的覆辙吗?算了,多说也是没用,反正你也不会听的。--Maxwell's demon (留言) 2009年6月25日 (四) 15:45 (UTC)
- 在中文語境使用一些英文字詞,十分常見,這是事實,不容辯駁,不能用其他語言直接比較,就連閣下都棄谷歌而用google。若「中文只能用中文字」那你是否要改名作「馬克斯威爾惡魔」或「麦克斯韦妖」?不過我都十分懷疑上述「英文名+反應」的使用慣性是否存在。總言之,「在中文常用的名稱」這個常規並無問題,問題是上述名字是否真的常用,尤其音譯的名字變化太多,的確十分具爭議。若果閣下只是想「糾正」科學名詞我沒有意見,但全盤修改常規就肯定鬧出笑話。SRR(請講) 2009年6月25日 (四) 17:41 (UTC)
- 首先我想说明一点,您所说的“你是不是打算再创建100多个以英文命名的化学反应,那样就比以中文命名的多了,你就高兴了,是吧?”完全是恶意推定,我从来没有这么想过,我也不可能有这样的精力。另外,对于Negishi偶联反应,请您告诉我,应该怎么命名。“日本人的名字,用的就是汉字”,但是“根岸偶联”没有任何搜索结果,而恰恰众多中文学术文献上一律使用的都是“Negishi偶联”。那么请您告诉我,到底是用完全没有人去使用的“根岸偶联”来做名称好,还是用“Negishi偶联”好。(从您说话的逻辑来看,您似乎还不知道Negishi偶联就是根岸偶联,您自己首先否定了用“根岸偶联”来命名,然后又质问我日本人的名字本来就是用汉字为什么不用中文)
- “是因为喜欢英文所以用英文来命名吗?”这个问题问得好。不是我喜欢英文,是化学学术界喜欢英文,请您去问一下化学学术界,为什么要用“Negishi反应”而不用“根岸反应”。
- 到底什么是“大家的感受”,不是您说了算的,这也正是我们需要讨论的原因,现在讨论还没有共识(您也承认这一点),您就说“不顾及大家的感受”。好吧,如果大家能达成共识,那么我无论如何会遵守,可是现在还没有。至于宫本那件事情,完全是不适当的类比,我不想多说。另外,您说“Category:人名反应”让人看了都笑话,这也是您的主观臆断,您有去做过调查吗?
- 日语维基之所以全部都能用日文命名,是因为日文本来就是拼音文字,很好处理,一个音节一个音节对应成片假名就可以了。中文不是这样。数学与物理是比较好的,对于同一个人,各本书的译名基本上是一致的,偏偏化学里的人名反应就不是这样。我知道人名都有标准译名,如果各个文献都用标准译名那当然好办。问题是事实不是这样。
- 如果您认为我在讨论期间继续创建人名反应条目是不恰当的行为的话,那我就不再创建了,没什么大不了的事情,何必那么激动?同时,我绝对不反对您在讨论期间创建中文命名的人名反应条目。--William915(与我讨论) 2009年6月25日 (四) 22:57 (UTC)
- 最后,请您告诉我,按照您的理解,“Japanese试剂”应该怎么命名(不要说用化学名,除非您想将格林尼亚试剂移动到烃基卤化镁)。--William915(与我讨论) 2009年6月25日 (四) 23:07 (UTC)
- 提醒您一句,现在的命名常规仍然是“除非原文比中文翻译在中文中更加常用,请使用中文来对条目进行命名,并将外文原文附在条目的首行”,您可以不同意这个方针,但是在这个方针被修改之前,请您不要以这个方针已经被修改了的态度去对待他人的编辑。我创建的三个条目完全符合现行方针。(套用Choij的逻辑:如果您认为混合名属于原文,那么原文比中文更常用,根据现行方针,应该用原文。如果您认为混合名不属于原文,而是属于中文语境内的名称的话,那么应该在中文语境内寻找最常用的名称,仍然是混合名。)如果您认为混合名既不是原文也不是中文语境内的名称,请问它属于什么?是应该完全禁止混合名吗?--William915(与我讨论) 2009年6月26日 (五) 00:35 (UTC)
- 好了,该说的我都说完了,反对票我也投了,我以后不会再在这个页面对这个修改发表任何其它意见。我们也别再争辩下去了,多听听其他人的意见吧。或许我们都有点偏执,社群的共识才是最重要的。--William915(与我讨论) 2009年6月26日 (五) 00:43 (UTC)
- William915你以为只有化学条目有这个问题吗?数学、计算机科学、物理学的条目就没有这个问题吗?不信你用Google搜索Banach空间和巴拿赫空间,看看哪个搜索结果较多。除了科学领域的条目以外,不少与外国有关的条目都是外文比中文常用:Monty Python's Flying Circus、蒙提·派森的飞行马戏团;Kašperské Hory、卡什佩尔斯凯霍里。总之,如果规定只要外文比中文常用就用外文的话,那么受影响的条目肯定有几千甚至几万。大家想想,这样会是什么后果?化学反应不能用中文命名,偏要用英文来命名,那样Category:人名反应让人看了都笑话!--Maxwell's demon (留言) 2009年6月25日 (四) 09:38 (UTC)
- 这个讨论当然还是关于整个常规的修改的,只不过它是由化学条目的争议引起,而一些人又用了化学条目做例子表明修改不可行而已。如果是关于“化学命名”的讨论,倒不如放在Portal talk:化学,所以现在想起来,我的一些话的确不适合放在这个方针页,还请原谅。--William915(与我讨论) 2009年6月25日 (四) 07:46 (UTC)
[编辑] 分段
请大家都保持冷静并注意讨论页的礼仪,也请Maxwell's demon针对议题发表意见而不是针对编者,谢谢。我只是来再举个例子,人名反应中貌似唯一的中国人名字就是黄鸣龙了,但是在各种资料上看到的却大都是Wolff-Kishner-Huang还原反应。既然中国人的名字按照化学学术界的习惯都要改成英文的话,那日语又有什么担忧呢。我还是坚持我的观点,维基百科是在给读者写文章而不是给我们自己,那么读者如果在各种资料上都看到“Clemmensen反应”,那么他们在Google时就一定会这么输入而不是输入不熟悉的“克莱门森反应”,请各位试想一个重定向在Google的排名能有多高。所以,也请大家继续讨论。--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6日 (五) 01:18 (UTC)
逐点回应Maxwell's demon的留言:
- 那你主张将多少个人名反应移到英文?我主张把除华人人名反应以外的所有人名反应移到保留英文原文人名的名称(可能也会包括一些日文人名),原因不是偏好英文,而是这些含有英文的名称就是中文语境中最常用的名称。
- 有些人名到现在还没有中文翻译,当然不能移到中文了!没错。就是因为这个原因,Wikipedia不能也不应该自创译名。Wikipedia记录的是让越多人容易明白越好的知识,其标题应当是目前最常用的名称。Wikipedia不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或者国立编译馆,也不应该是。
- 依我看,你是怕最后达成共识,所有化学反应的条目都移到中文,因此故意拖延这项讨论,然后在这期间大量创建以英文命名的化学反应条目,如果别人把你创建的条目移动到中文,你就以“共识尚未达成”的理由移回英文,是吗? ⑴ 逻辑不通,你既然认为移动到中文的共识早晚会达成,那么创建条目也不会拖延这项讨论,这里的讨论根本就没有通过对比中文和英文名称的数量,来决定参与者的偏好和两者名称的使用频率多少。 ⑵ 我不觉得移动到中文的共识会那么容易就达成,Talk:洛森重排反应中还有很多本质性的证据未被反驳,而且这里的讨论也是反对者的声音比支持者要强烈许多。
- 昨天User:Choij把许多化学反应的条目移到英文,可实际上这跟Choij的做法又有什么不一样呢?你既然不认同这样的移动,为何不去回应User talk:William915#移动对你问题的回复?
- 那我也可以大量创建以中文命名的化学反应条目,如果别人移动到英文我就移回中文,⑴ 创建条目显然是受到欢迎的,总比在这里参与效率很低的讨论强。⑵ William把另一个人以中文创建的人名反应条目移动到英文的例子只有Barbier反应这一个吧。他当时写的是“同意Choij的說法”才移动的。从讨论页来看,你也承认你当时移动到的“巴尔比反应”是原创译名,应该移回。
- 要真是这样的话我建议你去参考CNKI翻译助手,里面收录了大量人名的翻译。这个要建立在中文比英文更常用的基础上(根据Wikipedia:命名常规),如果这一点都不符合,查人名的翻译也没有用。
- 但是别人把你创建的Simmons-Smith反应移到西蒙斯-史密斯反应,告诉你这就是标准的中文译名,你却把人家的移动回退,你这是什么态度?见第一点。
- 你还把他翻译成英文干什么?明明是未翻译,请先看清楚了再回复好吧。
- 在中文维基百科撰写不用中文命名的条目干吗?这是哪里的规定?Wikipedia:命名常规#使用中文中的“除非”一句上哪去了?
- 你去看看英文维基百科,哪个条目是用中文、日文、俄文命名的了?这因为目前主要的期刊都是用英文,很多名字都是先翻译成英文登上期刊再翻译成其他语言的,因此英文语境中就是英文名称比外文名称更加常用,因此用英文名。
- 中文维基百科的条目不用中文命名,好意思拿给英文、日文维基百科的用户看吗?不明白,为什么中文Wikipedia的东西不是给中文读者看,而是给根本看不懂什么意思的英文、日文用户看,这明显是本末倒置。反过来也可以这么说,都用中文的话,一个中文使用者面对着Category:人名反应的一堆迥异的译名,早就晕了,不知道自己想找的东西在哪,这样“好意思拿给中文维基百科的用户看吗”?
- 不遵守规则,不考虑后果,不顾及大家的感受,偏要用外文对条目进行命名,| 请解释以上划线部分:⑴ 哪里的规则规定用中文名称是符合方针的了? ⑵ 什么后果?让中文用户更容易查找,更容易搜索到这里? ⑶ 大家的感受是什么?
加上William已回复的几点,请逐点反驳。—Choij (留言) 2009年6月26日 (五) 11:3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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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都看到了吧?他们联手反对我的观点,William915还送给Choij化学星章,可见他们俩之间的关系。
- 反正我也不多说了,人人都有不活跃的时候,你看2003、2004年活跃的用户,有百分之多少到现在还继续编辑维基百科?Choij和William915肯定也一样。等到他们都不活跃的时候,我再提出修改命名常规,不就没多少人反对了吗?--Maxwell's demon (留言) 2009年6月26日 (五) 12:01 (UTC)
不管怎么说,既然讨论已经提出来了,那也得为讨论的原因,即人名反应,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啊。我个人是倾向于使用Lossen重排这类命名的。--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6日 (五) 12:54 (UTC)
- 那个讨论待这个问题解决后移步Portal talk:化学继续进行。--William915(与我讨论) 2009年6月26日 (五) 13:01 (UTC)
- 说来说去又跑题了。我发起这个讨论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所有外文比中文常用的条目的命名问题,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化学反应的命名问题。就说我前面举的几个例子:英国广播公司、严重急性呼吸综合症、普通教育高级程度证书、巴拿赫空间、蒙提·派森的飞行马戏团、卡什佩尔斯凯霍里,大家觉得这几个条目应该移动到外文名吗?--Maxwell's demon (留言) 2009年6月26日 (五) 13:18 (UTC)
- 作为一个读者,我想我在读那篇条目之前是不知道BBC该翻译作什么的……还有SARS,或者非典,这两个显然比原名常用。我比较熟悉的就是这两个了,所以对其他的恕无意见。--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6日 (五) 13:21 (UTC)
- 这么说吧,那些外文名称比中文名称常用的条目,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就是科学条目,包括人名反应,也包括以人名命名的定理、定律、公式……(见Category:数学定理、Category:方程等)。巴拿赫空间属于这一类。既然Choij、William915、Jimmy xu wrk都反对把人名反应移到中文,那么以人名命名的数学定理、方程是不是也要移到英文?另外一种就是外国的事物,包括外国城市、外国电视节目、外国歌曲等。BBC、A-level、Monty Python's Flying Circus、卡什佩尔斯凯霍里属于这一类。当然,也有许多外国城市是中文比外文常用,如伦敦,那是因为这是个大城市而且是首都,几乎谁都知道。但像卡什佩尔斯凯霍里这样的小城市,在中国几乎没人知道,所以提到这个城市时,往往不把它翻译成中文,因此中文名称才没有原文常用。这一类条目要不要移到原文呢?--Maxwell's demon (留言) 2009年6月26日 (五) 13:41 (UTC)
- 只就三个命名发表意见。人名反应主张用混合名。小城市主张用中文名,如果中文名极其难找和极少用的话也可以暂时以原文为标题。不主张用缩写。其他的,比如以人名命名的定律、定理和公式,由于不熟悉,因此不发表意见。对于人名反应的命名,如果无人反对,就先定下来吧。—Choij (留言) 2009年6月26日 (五) 13:54 (UTC)
- 同意Choij的意见,不过和人名反应有关的可以挪到化学主题去讨论。现在可以办投票了么?--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6日 (五) 14:02 (UTC)
- 上面User:PhiLiP已经说过:“争议大的讨论不宜发起投票,否则就有投票决定共识的嫌疑。--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6月24日 (三) 15:37 (UTC)”--Maxwell's demon (留言) 2009年6月26日 (五) 14:09 (UTC)
- 回应Choij:人名反应主张用混合名,小城市倒是主张用中文名了?你说过人名反应用中文命名会导致难以搜索,会使读者“早就晕了,不知道自己想找的东西在哪”,外国的小城市难道不是这样吗?你说“如果中文名极其难找和极少用的话也可以暂时以原文为标题”,到底要少用到什么程度才可以用原文作为标题呢?--Maxwell's demon (留言) 2009年6月26日 (五) 14:18 (UTC)
- 前面貌似是你自己把这两者分开讨论的吧,现在怎么又合并在一起对比了?就人名反应来说,支持用混合名的原因我觉得已经说的够清楚了,如果不同意的话请反驳。它与小城市名不同的原因是小城市名就只是一个地名名称,在中文较正式语境中如果以非中文出现,就代表这个东西目前基本上没有译名。对于此类事物,如果有译名的话,在较正式的场合是会以宾汉姆顿(Binghamton)这种形式写出的,绝不会像人名反应以Diels(狄尔斯)……阿尔德(Alder)……Diels-Alder反应……Diels-Alder反应这种形式标注。这就是两者最根本的区别。至于最后一个问题,极其难找和极少用的意思就是基本没有,翻译词典没有结果,搜索结果也只有一两个,还基本都是来自博客文章的自创译名。—Choij (留言) 2009年6月26日 (五) 14:30 (UTC)
- 外国城市主张用中文命名了,那其他外国的事物,如外国电视节目、外国公司、外国运动员、外国歌曲……呢?你主张人名反应用混合名,那人名本身呢?库尔特·阿尔德和Kurt Alder,你主张用哪个?--Maxwell's demon (留言) 2009年6月26日 (五) 14:41 (UTC)
- 前面貌似是你自己把这两者分开讨论的吧,现在怎么又合并在一起对比了?就人名反应来说,支持用混合名的原因我觉得已经说的够清楚了,如果不同意的话请反驳。它与小城市名不同的原因是小城市名就只是一个地名名称,在中文较正式语境中如果以非中文出现,就代表这个东西目前基本上没有译名。对于此类事物,如果有译名的话,在较正式的场合是会以宾汉姆顿(Binghamton)这种形式写出的,绝不会像人名反应以Diels(狄尔斯)……阿尔德(Alder)……Diels-Alder反应……Diels-Alder反应这种形式标注。这就是两者最根本的区别。至于最后一个问题,极其难找和极少用的意思就是基本没有,翻译词典没有结果,搜索结果也只有一两个,还基本都是来自博客文章的自创译名。—Choij (留言) 2009年6月26日 (五) 14:30 (UTC)
- 同意Choij的意见,不过和人名反应有关的可以挪到化学主题去讨论。现在可以办投票了么?--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6日 (五) 14:02 (UTC)
- 只就三个命名发表意见。人名反应主张用混合名。小城市主张用中文名,如果中文名极其难找和极少用的话也可以暂时以原文为标题。不主张用缩写。其他的,比如以人名命名的定律、定理和公式,由于不熟悉,因此不发表意见。对于人名反应的命名,如果无人反对,就先定下来吧。—Choij (留言) 2009年6月26日 (五) 13:54 (UTC)
- 这么说吧,那些外文名称比中文名称常用的条目,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就是科学条目,包括人名反应,也包括以人名命名的定理、定律、公式……(见Category:数学定理、Category:方程等)。巴拿赫空间属于这一类。既然Choij、William915、Jimmy xu wrk都反对把人名反应移到中文,那么以人名命名的数学定理、方程是不是也要移到英文?另外一种就是外国的事物,包括外国城市、外国电视节目、外国歌曲等。BBC、A-level、Monty Python's Flying Circus、卡什佩尔斯凯霍里属于这一类。当然,也有许多外国城市是中文比外文常用,如伦敦,那是因为这是个大城市而且是首都,几乎谁都知道。但像卡什佩尔斯凯霍里这样的小城市,在中国几乎没人知道,所以提到这个城市时,往往不把它翻译成中文,因此中文名称才没有原文常用。这一类条目要不要移到原文呢?--Maxwell's demon (留言) 2009年6月26日 (五) 13:41 (UTC)
- 作为一个读者,我想我在读那篇条目之前是不知道BBC该翻译作什么的……还有SARS,或者非典,这两个显然比原名常用。我比较熟悉的就是这两个了,所以对其他的恕无意见。--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6日 (五) 13:21 (UTC)
- 说来说去又跑题了。我发起这个讨论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所有外文比中文常用的条目的命名问题,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化学反应的命名问题。就说我前面举的几个例子:英国广播公司、严重急性呼吸综合症、普通教育高级程度证书、巴拿赫空间、蒙提·派森的飞行马戏团、卡什佩尔斯凯霍里,大家觉得这几个条目应该移动到外文名吗?--Maxwell's demon (留言) 2009年6月26日 (五) 13:18 (UTC)
- 我说说我的观点吧。我到现在仍然坚持人名反应应该用中文命名。没错,用中文命名会导致难以搜索,会导致点击率大减;但这是一部百科全书,百科全书要求内容正确,不要求点击率有多么多么的高。就算是用中文名根本没人会去看,我们也应该坚持真理,坚持使用正确的名称,不应为了“更容易搜索到”而使用错误的名称。既然目前学术领域普遍存在懒得翻译人名的现象,我们就从维基百科开始做起,撰写条目时坚决把人名翻译,难道不行吗?这样维基百科就会为大家树立榜样,大家看到维基百科做事认真的态度,就会纷纷模仿,并逐渐改掉懒得翻译人名的坏习惯。这些我在User talk:Suiseiseki/对话#Re: Kruskal已经说过。以人名命名的定理、定律、方程……也应该用中文。至于外国城市、外国电视节目等倒是可以用原文来命名,那些都不是学术领域,不必那么严谨。
- 你说你“主张把除华人人名反应以外的所有人名反应移到保留英文原文人名的名称”,难道连中文比英文常用时也要移到英文吗?楚加耶夫反应就是一例:Google搜索楚加耶夫反应有408个结果,Chugaev反应有167个结果。另外,对于像en:Skattebøl rearrangement这样的化学反应,本身就非常冷僻,Google搜索Skattebøl重排没有任何结果,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命名?应该用Skattebøl重排反应,还是直接用Skattebøl rearrangement?--Maxwell's demon (留言) 2009年6月26日 (五) 18:08 (UTC)
- 首先,百科全書乃紀錄知識的地方,而非宣揚「真理」的地方,你認為學術領域懶惰,請你到其他地方發表你的高見,維基不應成為「正名運動」的場所。之後提到的例子,我就不作定論,但「反映現實」原則仍然值得堅持,若果條目真的如此生辟,沒有任何中文文章論述,甚至沒有譯名,那就用原文,沒甚麼好爭論。最後,Google 肯定不是「證明『常用性』」的唯一工具。SRR(請講) 2009年6月26日 (五) 18:33 (UTC)題外話,其實這種「音譯譯名」在中文語區經常出現矛盾,不同地區甚至不同人使用的譯名都可能不同,反而妨礙知識交流,學術界傾向使用英文原文,其實可以理解。我認同統一譯名有利知識傳遞,但推動者絕對不應該是一本百科全書,維基不可能成為「統一譯名委員會」。SRR(請講) 2009年6月26日 (五) 18:41 (UTC)
- 1.附議SRR。2.關於外國小城市或較不知名外國人物,通常在中文語境裡這類人事物的原文並不常見,對讀者來說一樣陌生,使用中文即可。善用重定向便可以解決搜尋的問題。3.科學方面的專有名詞,在中文語境裡若有常用者,即以最常用者為條目名為佳。—人不狂吃枉少年 (Kleistan)撂狠話 2009年6月26日 (五) 18:47 (UTC)
- 我不同意你的“懒得翻译人名的坏习惯”一说。上面基础有机化学的例子就已经给出了人名的翻译,说明现在的问题不是不想翻译人名,而是中文可对应的译名实在太多,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总体上是倾向于使用原文以便交流。比如,Meerwein-Ponndorf-Verley还原(反应)也可以写为 Meerwein-Ponndorf还原(反应),因此可以被译成的名称非常多:米尔文-庞道夫-沃莱还原、麦尔外因-彭杜尔夫还原、美尔维因-珀恩多夫还原、梅尔魏因-庞多夫-韦尔莱反应、麦尔外英-彭道夫还原、麦尔外因-彭多夫反应、麦尔外因-彭道夫反应、麦尔外因-庞道夫反应、麦尔外英-彭道尔夫反应、麦尔外因-庞多夫-维尔莱还原法等等,这些译名都是正确的,没有孰对孰错之分。
- 用原文肯定能保证名称正确。相反,如果使用译名,造成的问题可能会非常多:一是译名可能译的不好,没有人能一眼看懂;二是所谓常用译名之间的矛盾,可能会造成无休止的移动战;三是权威翻译辞典与常用译名之间的矛盾;四是点击量大减,没有新人进来,Wikipedia的内容停滞在这个水平。我觉得现在这个阶段应该吸引更多人参与进来,而不应为了一句“使用中文”或者“坚持真理”/“使用正确的名称”而把自己隔离在外,造成你说的“用中文名根本没人会去看”的情形。等到中文Wikipedia像现在英文版本一样完善了,再视使用情况来讨论这个问题也不迟,也许可以通过在文中使用的方式来间接为读者推荐一个译名。不过现在就用中文性来牺牲浏览量我觉得非常不值。
- 楚加耶夫反应的搜索结果中绝大多数都是来自辞典对Chugaev reaction的翻译,同一个译名在辞典中以一传百,与权威翻译辞典一样,无法代表该名称在中文语境中的使用频率。—Choij (留言) 2009年6月27日 (六) 01:52 (UTC)
- 首先,百科全書乃紀錄知識的地方,而非宣揚「真理」的地方,你認為學術領域懶惰,請你到其他地方發表你的高見,維基不應成為「正名運動」的場所。之後提到的例子,我就不作定論,但「反映現實」原則仍然值得堅持,若果條目真的如此生辟,沒有任何中文文章論述,甚至沒有譯名,那就用原文,沒甚麼好爭論。最後,Google 肯定不是「證明『常用性』」的唯一工具。SRR(請講) 2009年6月26日 (五) 18:33 (UTC)題外話,其實這種「音譯譯名」在中文語區經常出現矛盾,不同地區甚至不同人使用的譯名都可能不同,反而妨礙知識交流,學術界傾向使用英文原文,其實可以理解。我認同統一譯名有利知識傳遞,但推動者絕對不應該是一本百科全書,維基不可能成為「統一譯名委員會」。SRR(請講) 2009年6月26日 (五) 18:41 (UTC)
- 很高兴看到大家又回归到理性的讨论中来。纵观整个讨论,没有人对这些观点提出明确的反对意见:
- 外国人名(不是人名反应)本身统一使用中文
- 不知名的小城镇名称统一使用中文
- 而不管中文与外文哪个常用。如果没有异议,先把这两点定下来吧。--William915(与我讨论) 2009年6月27日 (六) 02:07 (UTC)
- 这是早就达成共识的方针,好像不用讨论吧?现在讨论的是人名反应吧?我不是行家,保留意见,免得再被人批。——蘇州宇文宙武之太陽殿 ♨迎仙宮 ★尚书省 2009年6月27日 (六) 02:14 (UTC)
- 别忘了还有缩写SARS和A-level。SARS和非典明显更常用,且没有歧义。至于A-level……我不太确定,但是自己看(因为有学校的影响)是A-level更常用。--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6月27日 (六) 02:38 (UTC)
- 這類問題可爭論之處很多,Choij「用原文肯定能保证名称正确」之說固然有理,但這個邏輯套用在外國人名上未嘗不適用?譬如米高積臣和麥可傑克森、麥可傑克遜也發生常用譯名的矛盾,認真計較起來也會發生移動戰,但相信多數用戶仍然同意使用中文,畢竟這三個譯名在中文語境都是常用詞,都遠比原文常用。實務上用重定向就可以解決搜尋的問題。是故我們應該撇開翻譯是否準確的討論,而將焦點集中於「在中文語境是否常用」。外國小鎮原文在中文語境也是罕見,故應使用中文,已如前述。人名反應則應視中文語境裡以何者為常用。大原則如此,若干個別例子則可能需要個案討論處裡。譬如我個人認為英國廣播公司應該移動到BBC,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在台灣都稱SARS,NoteTA的TW部分可逕採SARS(其他地區的使用狀況我不了解),諸如此類,需要到個別條目的討論頁去獲得共識。—人不狂吃枉少年 (Kleistan)撂狠話 2009年6月27日 (六) 04:21 (UTC)
- “名称正确”是针对Maxwell's demon“不应为了‘更容易搜索到’而使用错误的名称”一句说的,因为在上面基础有机化学的例子中,含有原文的名称是作为主名称出现的,反而是中文译名成了用括号标注的名称,因此对混合名的“错误的名称”的称呼是没有根据的。这类命名不能与人名类比,不能类比的原因在上面已经说过了,即在中文报道中是不会出现“歌手Michael Jackson昨天在洛杉矶去世”这样的标题,至少会给出中文名例如“迈克尔·杰克逊(Michael Jackson) 生平”,但是在中文文献中就允许出现“4-羟基香豆素Schiff碱的合成及其抑菌活性”这样的名称,而且这样的名称非常常见。至于你说的其他内容的命名方法,我都认同。—Choij (留言) 2009年6月27日 (六) 04:40 (UTC)
- 這類問題可爭論之處很多,Choij「用原文肯定能保证名称正确」之說固然有理,但這個邏輯套用在外國人名上未嘗不適用?譬如米高積臣和麥可傑克森、麥可傑克遜也發生常用譯名的矛盾,認真計較起來也會發生移動戰,但相信多數用戶仍然同意使用中文,畢竟這三個譯名在中文語境都是常用詞,都遠比原文常用。實務上用重定向就可以解決搜尋的問題。是故我們應該撇開翻譯是否準確的討論,而將焦點集中於「在中文語境是否常用」。外國小鎮原文在中文語境也是罕見,故應使用中文,已如前述。人名反應則應視中文語境裡以何者為常用。大原則如此,若干個別例子則可能需要個案討論處裡。譬如我個人認為英國廣播公司應該移動到BBC,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在台灣都稱SARS,NoteTA的TW部分可逕採SARS(其他地區的使用狀況我不了解),諸如此類,需要到個別條目的討論頁去獲得共識。—人不狂吃枉少年 (Kleistan)撂狠話 2009年6月27日 (六) 04:21 (UTC)
- 别忘了还有缩写SARS和A-level。SARS和非典明显更常用,且没有歧义。至于A-level……我不太确定,但是自己看(因为有学校的影响)是A-level更常用。--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6月27日 (六) 02:38 (UTC)
- 这是早就达成共识的方针,好像不用讨论吧?现在讨论的是人名反应吧?我不是行家,保留意见,免得再被人批。——蘇州宇文宙武之太陽殿 ♨迎仙宮 ★尚书省 2009年6月27日 (六) 02:14 (UTC)
- 看得眼花缭乱的,我就不参和了,但声明一点:我坚决反对命名故意迎合搜索引擎排名!—Camphora (留言) 2009年6月27日 (六) 06:00 (UTC)
- 确实,我也反对命名故意提高搜索引擎排名的行为,准确性永远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普遍性,不是常常说“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么?——蘇州宇文宙武之太陽殿 ♨迎仙宮 ★尚书省 2009年6月27日 (六) 06:26 (UTC)
- 关于命名的问题总是能讨论出那么一长串啊……只想说一点:既然共识认同对于所有外国人名以及城镇名称都统一使用中文命名(也就是在Wp:命名常规似乎是需要更改的前提下),反对为化学中的人名反应命名进行例外处理。现在物理条目中所有的人名定理、方程命名都是中文优先为原则的,而不管译名和原名相比有多不常用。有些译名我并不是十分喜欢,但基于原则都是一一接受的;而我看不出化学人名反应和物理人名方程两者在命名上的实质区别有多大,如果人名反应可以开先例,以后是不是也可以为数学和其他科学、工程和社科条目开此例?—迷走SuiDreamBCS Championship! Go Gators! 2009年6月28日 (日) 11:1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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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连最基本的常用性都不能保证,那么维基百科的内容是写给谁看的?就像上面Meerwein-Ponndorf还原的例子所证明的,如果一个东西有数十个迥异的译名,每个的使用频率都差不多,那么选用其中一个译名不选其他译名的根据是什么?上面说这是为了鼓励大家都来翻译译名,可是这是让人家都翻译成什么译名?都按自己的感觉来翻译?这样只会使译名的使用越来越混乱。还是都让人家来使用维基百科的译名?这样维基百科就成了标准翻译馆了,但是什么时候维基百科的建立是要有这个功能的?而且维基百科又不是什么专业的政府组织,有什么资格来给其他人推荐译名,起到这个统一译名的功能?况且,如果维基百科内部无法决定哪个译名是较好的译名的话,又打算如何处理?
- 物理和数学的一些以人名命名的事物还能从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和国立编译馆查到翻译,比如Hamiltonian和Arrhenius之类的,但是人名反应的翻译那里几乎是根本就查不到,就连上上个世纪发现的Hofmann elimination和Hofmann rearrangement也不是收录得很全面。这种情况下咨询非专科的权威翻译辞典,有时得到的译名也看不出有多权威,有时反而十分不常用,与其采用他们的译名,还不如保留原文。
- 我的建议是,等到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和国立编译馆这些权威性机构给出译名了,维基百科再开始考虑文章名称的中文化。这些机构又不是死的,人名的译名早晚会出来,只是他们目前在讨论这些和这些内容,还没商议到那里而已。—Choij (留言) 2009年6月28日 (日) 12:39 (UTC)
- “如果一个东西有数十个迥异的译名,每个的使用频率都差不多,那么选用其中一个译名不选其他译名的根据是什么?”是先到先得原则,就是选用条目的最初创建者所使用的译名。
- 如果显然不符合翻译基本规则呢?如果是自创译名呢?如果使用频率与其他译名相比非常低呢?继续保留这个不好的译名,让其他人都按这个来翻?
- “都按自己的感觉来翻译?这样只会使译名的使用越来越混乱。”解决方法是禁止胡乱翻译人名,一律采用最常见的译名(如果有多个译名都很常见,使用任何一个译名均可)。
- 强制命令,政府公告?
- “这样维基百科就成了标准翻译馆了,但是什么时候维基百科的建立是要有这个功能的?”维基百科说过自己是标准翻译馆、可以给其他人推荐译名了吗?Wikipedia:免责声明可说了,维基百科不保证其内容的正确性、如果您需要具体的建议(例如在医学、法律和风险管理方面),请咨询一名注册或在该领域有能力的专业人士。
- 让人家都采用“最常用的译名”不就是在给人家推荐译名么?难道不意味着自己采用的名称就是最正确的标准翻译?难道这是一方面在鼓励人家都不懒,都来翻译原文,另一方面又可以让他们随便翻译?
- “况且,如果维基百科内部无法决定哪个译名是较好的译名的话,又打算如何处理?”同(1),根据先到先得原则来决定使用哪个译名。
- 同第一点。
- “我的建议是,等到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和国立编译馆……还没商议到那里而已。”你要是有本事的话,你去亲自向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和国立编译馆提出尽快收录人名反应的译名,眼巴巴地等候是没用的。--Maxwell's demon (留言) 2009年6月28日 (日) 17:37 (UTC)
应Maxwell的邀请说两句。
- 基本事实
- 从文字的纯洁程度出发,西方人名地名啥的应该音译为中文(《辞海》后面有个音译用字指南,我们也可以贴一个供参考),汉字文化圈的翻译为对应的汉字。如果各位翻阅《辞海》、《中国大百科全书》之类正式中文百科出版物,就会发现里面的宗旨跟这个(指本条)是一致的。
- 从现实出发,有鉴于绝大多数人都能识别(识读?)拉丁字母为基础的外国人名,直接用拉丁字母拼写的外国人名有其方便之处。这个事实也不容否定。但仔细看的话,直接引用外国人名一般出现在学术刊物和文献当中。
- 我的基本观点:
- 其实从上面的第一条出发,这个翻译的问题本来是不存在的。因为说白了,就是因为目前中文译音不统一,100个人有一百种写法(“回”字的写法?),这就乱了。检索和讨论都不方便了。这是造成音译的人名遭到冷遇的根本原因。而稳定的人名译音从来没有发生过争议,比如马克思,牛顿,波义耳,爱因斯坦等等。
- 从上面一些同学的观点看,把使用频率作为判定依据也欠妥当。因为第一如果大家都很偷懒,那么是非判断就应该向偷懒倾斜吗?我认为不是。第二,应该把学术文字材料跟普通文字材料做区分。学术用语的规定是有别于其他文体的。比如北京的旧称Peking已经废止,但人类学方面仍然使用Peking man来表示北京人,而非Beijing man。维基的写作算学术文体吗?我觉得不是,维基是科普性质的,其规范应该跟随其他中文百科全书。而有些同学从google上搜到的统计结果是不区分学术和非学术的。
- 正如我跟Puppy同学“对骂”时表达的观点一样,现在之所以有很多人照抄原文人名(尤其是日本人名)主要是懒得查证。像Mitsunobu reaction这个人名反应,在我写条目的时候中文世界找不到“光延反应”的说法。后来我通过日文的google资料找到原名,写了上去。过了几年,我再去搜中文世界的资料,发现有不少人开始使用光延反应这个称呼了,而且进入了正式学术出版物(见http://product.dangdang.com/product.aspx?product_id=20459144 )我相信这是从我那个条目来的(得意啊! 呵呵)。类似的还有斯文反应,向山羟醛缩合等等。很多人误以为中文维基被封锁了以后国内无法访问,其实渠道太多了。我们在这儿的努力仍然能够产生影响。
最后结论: 我仍然认为需要翻译,实在找不到原名(日、韩、越啥的)可以暂时照抄或猜一个,有机会核实就重定向一下。西方人名应该尽量遵照统一的用字表(比如hi用希,si用西,r用尔,l用耳啥的)。Arnomba (留言) 2009年6月28日 (日) 22:34 (UTC)
- 维基百科不跟随学术刊物和文献,而为了科普要向个人网站、博客和论坛靠齐,所以采用中文?既然是传播知识的百科全书,为何不吸纳学术刊物中的最常用名称,而将这个科普性转变为在文中尽量用易懂的语言来作介绍这个事物?
- 我觉得Peking man的例子不能证明学术用语与其它文体的区别,Peking只是旧称而已,就像北京大学仍然叫Peking University,清华大学仍然叫Tsinghua University,讲粤语的人通称Cantonese(广州旧称Canton),连体人俗称Siamese twins(泰国旧称Siam)一样。
- 西方人名的用字表对人名反应的翻译不一定适用,就比如说用你上面那个译音表,Diels-Alder就变成了狄耳斯-阿耳德尔,与常用的狄尔斯-阿尔德相差甚远。研究语源终归是好的,不过如果有个对其他语言一知半解的人把自己研究出来的不正确的原名发到维基百科上(比如把Morita-Baylis-Hillman译成了盛田-贝里斯-希尔曼),没有被检查出来,还因此上了书,这样的话玩笑就开得太大了。—Choij (留言) 2009年6月29日 (一) 06:56 (UTC)
- 我说过向个人网站、博客和论坛靠齐了么?这些能算正式文体的代表么?搞笑啊。翻译人名的宗旨在于保持语言的纯洁性(当然,是相对而言,不要犟)。这个跟传播知识并不冲突。也许Peking man 这个例子举得不恰当,应该举一个拼音文字跟中文相对应的比较恰当,但一下子想不起来,回头再说。
- 东西的出现频率高不意味着它就总是合理的。脏话谁都说过吧,而且用的也不算稀少(起码绝大部分),但大多数都觉得不该提倡脏话。那些不遵从音译原则的现象确实很普遍,但不能说就一定要迁就错误。盛田那个我查了查,觉得还算靠谱啊,日文原文是森田,见[1]就算上了书也不算大问题。退一万步说,起码没有把click chemistry翻译成点击化学搞笑啊。而“点击化学”现在居然都堂而皇之起来了。中文世界晚近的学风之浮躁可见一斑。总之,我反对照搬原文。建议音译,然后将含原文的做个重定向。完了。Arnomba (留言) 2009年6月30日 (二) 03:3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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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既然是传播知识,就应该用最常见的名称。像“比施勒-纳皮耶拉尔斯基反应”这样让人看了都不明白的名称,记也很难记,普及性肯定不及Bischler-Napieralski广。中文名鼓励了其他人的翻译,实际上让可能的译名变得更多,更加混乱,反而不知道应该用哪一个。反而后者让人一看就明白,容易与其他材料中的内容接上,而且也是最常用的。
- 二、我也同意点击化学这个名称翻译得不好,不过创建的时候搜索结果就已经全篇是点击化学了,根据最常用名规则也只好用这一个。维基百科只是记录现有的知识,也没有什么创制或者规范译名的功能。相似对森田的错译也不是小问题,就像报道中把李咏写成李勇一样,本来总共就俩字还翻错一个,这样的话查证也没什么意义了。
- 三、必须要迁就现在的常用译名。如果还要按译音表统一译名的话,已有的已经中文化的化学名称全要推倒重来,比如狄尔斯-阿尔德就要全改为狄耳斯-阿耳德尔。这是不可能的。要不然译名的状态会更乱。并且这说明现有的译音表本身就有很多缺陷。就像麦克尔加成,完全可以叫迈克尔加成、麦克耳加成、迈克耳加成、麦口(耳)加成,而且翻译Michael Jordan和Michael Jackson时用的都是迈克尔。罗宾逊成环,完全可以叫罗宾森成环,后者还更符合发音。—Choij (留言) 2009年6月30日 (二) 11:0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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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相信大多数人还是抱有翻译人名的良好愿望的,但如果规矩无人遵守,那就算了。如你罗列的N个例子,在游戏规则没有被普遍遵守的情况下,译了反倒更乱,这点我也同意。立体化学中也有类似现象,本来相对立体构型和绝对立体构型可以通过粗线和一段细一段粗来区分,但很遗憾,大家都不鸟这个规则,而且象虚线的粗细方向欧洲一套美国一套,靠,日子不也照过。反观国内的教科书,对比新旧版本也发现照搬原名也是一个趋向。即是如此,那就无所谓了。根据个人喜好选择译和不译,“酌情添加”得了。Arnomba (留言) 2009年6月30日 (二) 16:33 (UTC)
- 多说两句,我的态度并不表明我支持照搬,我还是主张翻译,只是存在现实困难,所以妥协了。Arnomba (留言) 2009年6月30日 (二) 17:0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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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存在现实困难,不如在此阶段统一用原名,等到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和国立编译馆这些专门规范译名的结构给出译名了,再改用中文,这样既使用了最常用的名称,也避免了译名的乱翻,更易懂,也容易吸引更多人进来写。—Choij (留言) 2009年7月1日 (三) 02:3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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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无反对意见的话,就先这么实施了。—Choij (留言) 2009年7月5日 (日) 07:25 (UTC) (-)反对 某些外文名更常用。我支持Lossen重排反应。--Sammy312·讨论·新留言·贡献 2009年7月10日 (五) 01:21 (UTC)
[编辑] 建议建立 Wikipedia:版权偏执 以及 Wikipedia:避免版权偏执
版权偏执是什么,从字面解释,就是对版权过于执着,甚至是逐字逐句的维权。
在元维基有避免版权偏执的讨论页面m:Avoid copyright paranoia,中文维基在版权信息&oldid=44页中面链接到了m:避免版权偏执,而后只留下了英文的内容。
相信很多新手都遇到过版权问题,为了避免侵权而删除一些编辑内容。如何判定是否侵权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尺度。有的人就比较偏激,具体我就不举例了,而这个偏激的编辑或许就会影响影响到新手的编辑热情,从而影响维基的发展,所以我建议:建立Wikipedia:版权偏执以及Wikipedia:避免版权偏执的页面,让维基的提删内容少些吧。WxAMD (留言) 2009年6月22日 (一) 18:37 (UTC)
| 这是一篇论述。它只表达了部分维基人或元维基使用者的意见及观点,此等观点可能未获得广泛支持。这不是元维基的政策,但可能是属于其他维基计划的政策或指引。如有需要,欢迎更新本页面,或在讨论页提出修改的建议。 |
请见元维基的meta:Template:Essay。--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3日 (二) 15:09 (UTC)
请不要抓住原维基的Avoid copyright paranoia内容与存在意义不放,我们现在需要讨论的是中文维基是否需要避免版权偏执,而非元维基的Avoid copyright paranoia到底是什么。WxAMD (留言) 2009年6月23日 (二) 15:21 (UTC)
- 参见WP:C#使用有版权的作品,维基是严格禁止侵权的,不论谁发现都可以删除。另,如果阁下要提案,请给予其一个明确的定义,不要模棱两可。--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3日 (二) 15:30 (UTC)
| 永远不要使用侵害他人版权的材料。这将导致法律责任并严重伤害本项工程。如果对材料的版权有疑虑,请使用原创材料。 |
--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3日 (二) 15:3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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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定义是:属于合理利用甚至是无版权的文字上传后被挂侵权,甚至删除,这就是版权偏执。一些人对版权的理解是错误的,这其中甚至包括某些管理员;为了矫正这类错误的理解,强调无版权的自由,减少甚至杜绝此类情况,所以提议建立这些维基页面。WxAMD (留言) 2009年6月23日 (二) 15:41 (UTC)
- 文字的fair-use极其少见,引用是有严格的要求的。而如果无版权内容被挂上侵权,自行回退便是。这些内容如果要加,可以加进WP:CV。--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3日 (二) 15:52 (UTC)
- 我的定义是:属于合理利用甚至是无版权的文字上传后被挂侵权,甚至删除,这就是版权偏执。一些人对版权的理解是错误的,这其中甚至包括某些管理员;为了矫正这类错误的理解,强调无版权的自由,减少甚至杜绝此类情况,所以提议建立这些维基页面。WxAMD (留言) 2009年6月23日 (二) 15:4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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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都是将其他新闻站的文章整片Copy-n-paste过来。这显然不能当做无版权内容或Fair-use。况,目前的{{Copyvio}}和{{Cv}}已经说得很清楚了。--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3日 (二) 16:17 (UTC)
- 首先,整个复制非自由文章的情况属于侵权是毋庸置疑,但这并不能证明版权偏执不存在;其次,对于新闻报道,我所希望避免的就是一行或者一段话的合理使用被告知侵权;最后,{{Copyvio}}和{{Cv}}只说出了维基百科所接受的内容以及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并未告知编辑者到底由于那条法律构成侵权行为。WxAMD (留言) 2009年6月23日 (二) 18:16 (UTC)
WMF服务器所在地的美国法律能否接受中国版权法律中认为是公有领域的文字和图像,这是一个问题:参见m:美国对较短期限规则的不接受性。--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6月23日 (二) 17:26 (UTC)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中的「單純」不是完全容易判斷的,存在爭議的情況。換句話說,如果忽略新聞報導內容是否夠「單純」或擴大解釋為新聞報導不受著作法保護,這就大特特錯了。--百楽兎 2009年6月24日 (三) 00:15 (UTC)
- 这东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有定义。也就是说比如:XX日XX人作了XX事,或者说了XX话。这样的陈述都是不受中国法律保护的。-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3:56 (UTC)
- (*)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维基没有效力。--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4日 (三) 04:00 (UTC)
- 同意那些屬於「單純事實描述」所指的範圍(就是新聞學的5W1H),但充其量那也只是寫文章的材料而已。基於那些材料寫文章,有什麼理由文章形式一定會相同?--百楽兎 2009年6月24日 (三) 04:4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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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化的表达方法就是:“基於那些材料寫文章,没有任何理由文章形式相同。”你说的简直太对!了。绝对不能和别的地方出现相同的文章形式,这是侵权行为!维基不接受这种侵权行为!维基人要为此负责任!维基不能存在复制粘贴,这是不合理的!WxAMD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17:05 (UTC)基於那些材料寫文章,有什麼理由文章形式一定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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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百楽兎同学详细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 请Jimmy Xutalk·+详细了解下国际上的跨国版权纠纷到底依据的是哪国的版权法。WxAMD (留言) 2009年6月25日 (四) 19:11 (UTC)
既然维基百科使用美国版权法律,那么希望维基文库翻译美国版权法案(或者以“Wikipedia:”的形式公布美国版权法案),以供参考。—TBG To Be Great 2009年6月25日 (四) 14:38 (UTC)
[编辑] 投票
该主题已讨论多天,我提议为版权偏执等页面的有无收集用户投票观点。
[编辑] 赞成
(+)贊成,这个内容是元维基从很早就存在的内容,而中文维基这些年来一直规避这个问题。大量用户因为版权问题而离开维基,很多新手为了版权问题而迷茫,即使是管理员也存在对版权一知半解的,我是极力要求建立页面来减少版权偏执的用户的。希望大家多多讨论该类问题,为维基的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为维基的未来而尽一份自己的力量,为华人的团结而投出你重要的两票。WxAMD (留言) 2009年6月25日 (四) 18:00 (UTC)
(+)贊成,这个问题造成很多困扰,应该得到解决.而且我还提议,对于中国版权法中不保护的事实性新闻,在中文维基中的具体操作,给出具体指引.-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5日 (四) 18:07 (UTC)
(+)贊成,希望能藉此投票黎清這些模糊地帶;我自認是維基菜鳥,由衷盼望此問題能得到妥善解決,而這還有勞所有資深維基人的共同解答。希望新手們能有個更簡單明瞭的發揮空間,不要被模糊地帶絆住而澆熄了熱情。曼托 (留言) 2009年6月27日 (六) 16:02 (UTC)
(+)贊成,大家爲什麽不能從愛惜呵護新用戶的角度出發呢?對新用戶應該寬容一點,對於一些涉嫌侵權的條目鼓勵大家去更正改善不是比動不動就刪除條目而讓新用戶望而卻步好很多嗎?吸引越來越多的用戶來編輯、使用及宣傳推廣,這對中文維基百科的長遠發展是至關重要重要的,難道不是嗎?
大家有沒有想過爲什麽中文維基百科從以前的大幅領先俄文維基百科,到現在的遠遠落後?大陸封鎖維基百科的時候可以說是因為封鎖大陸用戶的原因。可是現在大陸已經開禁,多了大陸近3億網民,爲什麽與前十大語言版本的條目差距越來越大,與排名稍落後的語言版本的條目差距卻越縮越小?還望各位關心中文維基百科發展的維基人三思啊!—山村野民 (留言) 2009年6月27日 (六) 17:43 (UTC)
(+)贊成,需要设立,至于具体内容可以进一步斟酌,全球最大的英文维基都已经有这个页面(不过是软重定向)。--1k1p3 (留言) 2009年6月27日 (六) 21:36 (UTC)
(+)贊成,还是希望能对版权问题有一个更全面的论述,哪怕是essay--FrankLsf95·留言·我的贡献 2009年6月28日 (日) 00:12 (UTC)
(+)贊成,更全面的版權指引是需要的,但詳細內容仍要討論。Scgaw2000 (留言) 2009年6月28日 (日) 05:19 (UTC)
(+)贊成,應該對侵權作出指引,避免維基新人被版權偏執的老手以霸王硬上弓的手法壓制及消磨他們對維基的熱情,這些偏執份子我遇見不少,也不時上火地與他們爭論。Satricky2005 (留言) 2009年6月29日 (一) 01:48 (UTC)
(+)贊成,我非常反对某些管理员为了显示自己才华,不分青红皂白地将他人的修改内容标记为侵权的行为。这些管理员缺乏起码的敬业精神。我这里就不点名了。—User:archpei 2009年6月29日 (一) 11:28 (UTC)
(+)贊成,特别是公众领域的一些资料,例如新闻事件、重大历史事件等内容的记叙,即使由不同的作者来重写,也不会有太大的出入(历史事件假设没有原则性争论),这种情况下凭着个别人并不确凿的印象来判断是否侵犯版权——结果往往是不尊重别人的劳动。 mr 2009年7月6日 (一) 15:02 (UTC)
(+)贊成,那些來自於大陸來的管理員,只是一昧隨便的用什麼侵權來警告人,殊不知現今的版權觀念已經改變很多了,而且到了食古不化的傾向,維基百科屬於學術非營利的全書,少量引用於百科上都不屬於侵權。—Ogame846-通境 (留言) 2009年7月11日 (六) 05:40 (UTC)
[编辑] 反对
(-)反对:m:Avoid copyright paranoia是一讨论页面,阁下打算怎样翻译?第13段和第14段完全是截然相反的两段讨论:在元维基还颇有争议的内容,如何能作为指引、方针在中文维基运作?版权方针不同于其他,遵守版权法律是基金会规定的,是所有WMF站点必须严格遵守的。与其提出此等投票,还不如完善合理使用的有关方针指引,明确规定哪些文字是可以合理使用的,哪些文字是不可合理使用的。譬如英文维基百科的合理使用指引:
Brief quotations of copyrighted text may be used to illustrate a point, establish context, or attribute a point of view or idea. Copyrighted text that is used verbatim must be attributed with quotation marks or other standard notation, such as block quotes. Any alterations must be clearly marked, i.e. [brackets] for added text, an ellipsis (...) for removed text, and emphasis noted after the quotation as "(emphasis added)" or "(emphasis in the original)". Extensive quotation of copyrighted text is prohibited.
对版权文字的简要摘引或许能作为阐释观点、介绍背景、或者将观点或思想归属于某人的方式。逐字引用的版权文字必须以引号括写或以其他标准标示法(如块引用)表示。对引文的修改必须明确地标明,譬如,[方括号]用于附增的文字,省略号(……)用于被移出的文字,被着重强调的引文后方应注明“(着重号由编者所加)”或“(原文强调)”。大量地引用版权文字是被禁止的。
Unacceptable use (text)
- Unattributed pieces of text from a copyrighted source.
- Excessively long copyrighted excerpts.
- An image of a newspaper article or other publication that contains long legible sections of copyrighted text. If the text is important as a source or quotation, it should be worked into the article in text form with the article cited as a source.
- All copyrighted text poses legal problems when making spoken word audio files from Wikipedia articles, and should be avoided in such files, because the resulting audio file cannot be licensed under the GFDL.
不可接受的使用(文字部分)
- 未标明版权文字的来源。
- 长篇大段地引用版权文字。
- 报纸或其他出版物的照片可能会包含大段可辨识的版权文字。如若照片中的文字拥有作为来源或引文的重要性,我们应该在条目中以文字形式表现它,并列明来源。
- 使用维基百科条目制作有声文件时,所有可造成法律问题的版权文字都应被避免使用,否则制作出来的音频文件就可能无法以GFDL释出。
- 以上。--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6月25日 (四) 19:08 (UTC)
- 首先,我所说的是建立,而非翻译。是从0到1,从无到有的一个过程,并非翻译元维基或是模仿其他维基的Avoid copyright paranoia,是我们中文维基自己的问题,是我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出的具体结果,是我们中文维客共同努力出来的内容;
- 其次,对于丰富合理使用的方针,我是举双手双脚赞成的,这也是造成中文维基版权偏执的重要原因之一;
- 再次,对于合理使用,如果在以下情况:
- 1、表明版权文字来源
- 2、合理的以注明来源并引用摘录版权文字
- 3、以文字方式描述图片
- 4、使用GFDL/CC-by-sa-3.0文字来描述有声文件
- 这时是否还侵权呢?
- 最后,你一上所说的内容其实也说明了维基存在着版权偏执的现象,这正是我们需要努力改进的地方。WxAMD (留言) 2009年6月25日 (四) 20:0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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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好,就是这样,你的第一点承认了建立的必要——什么才叫“必要时”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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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的第二点我很赞同,然而无版权文字也“必须以引号括写”么?——什么文字有版权,什么文字无版权,这个判断在维基中已经完全明了么?(参见以上争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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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的第三点我不是很理解,请在维基中具体举例解释“明确哪些内容是你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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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点我持保留意见,举例:一部完全独立完成的作品(200万的字数),共引用了10部书中的4.5万的文字,请问,这是合理么?然而4.5万字属于大量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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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完善FAQ就够了。--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6日 (五) 01:24 (UTC)
(-)反对--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6月26日 (五) 15:30 (UTC)
(-)反对,什么是版权争议什么是版权偏执都搞强词夺理不清楚,谈何建立页面还想推行为指引—Ben.MQ 2009年6月27日 (六) 02:54 (UTC)
(-)反对,连一个草案都没有草拟出来,如何讨论达成共识?—Wcam (留言) 2009年6月27日 (六) 12:38 (UTC)
(-)反对:暂时反对,请先大致确定一下准备创建"Wikipedia:版权偏执 以及 Wikipedia:避免版权偏执"的大意,然后最基本先把此次讨论的是否拥有版权等问题解决掉,暂时可以慢慢来,不要仓皇之中隐埋暗弊。 另外,我个人还是有种偏见:
- 完全引用且不注明来源很不道德(绝大多数人会认同吧);
- 大段直接引用别人的成果(就算是时事新闻),但是别人如果声明版权所有(虽然可能依旧不受大陆版权法保护),但是还是很不合适,总觉得有点强要强拿的意味。-孙学 (留言) 2009年6月27日 (六) 19:45 (UTC)
(-)反对根本可以於版權頁一段帶過,我認同可以把內容寫出,但不認同要開新頁。版權頁內容本身便不多,把它再細分只有更亂。正如頭髮一文不用寫成黑髮、金髮、白髮...窗簾布(議會廳) 2009年6月28日 (日) 08:18 (UTC)
(-)反对沒有什麼必要,我認為只要在Wikipedia:版权信息裡面加上一段就好了。—Cosmia (留言) 2009年6月29日 (一) 06:34 (UTC)
坚决(-)反对。我想在这里投票的维基人中很多再加入维基时也是会侵权,但后来一般就不会了。这是我为了匿名而新建立的ID(旧ID已经停止使用,也不会参与新的投票),所以对话页没有侵权。可以说是维基百科帮我改掉了以前侵权的恶习。—<i>Jerry Wong</i> (留言) 2009年7月10日 (五) 01:28 (UTC) (-)反对沒必要—Begantrue (留言) 2009年7月10日 (五) 06:39 (UTC)
- (-)反对,尊重他人版权是维基媒体基金会最重要的规则之一,是维基百科五大支柱之一,是我们与他们最重要的区分之一。宁可偏执和狭窄地看待侵权,不要太过宽余。--Wing (留言) 2009年7月10日 (五) 15:5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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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自以為支柱永遠是正確的觀念,只要是支柱有所損毀就需要換新,維基百科是個民主至上的地方不是你想怎樣就怎樣,真的會讓我回想起大陸的文化革命和台灣的白色恐怖事件。—Ogame846-通境 (留言) 2009年7月12日 (日) 00:49 (UTC)
[编辑] 中立
(=)中立:版权问题一直都是WIKI,不受新人编辑喜欢的原因之一,但不重视版权又对著作者的不尊重,所以还是中立。—Alexbear (留言) 2009年6月29日 (一) 02:22 (UTC)
(=)中立:想了好久,最終還是投中立票。
各位有沒有被提報侵權的經歷?部分參與投票的人士應該有這樣的經歷。當時請問您是怎樣想的?很憤怒,認為提報侵權的人(可能是我)是跟您作對?還是反思自己是不是真的侵權了?
就我所見所聞,很多人都是前者,更有人想推翻所有版權制度。這樣就能自由自在的編輯了,不是嗎?可是事實上,版權是一個很鋒利的武器。鬧上法庭,賠償可以是天文數字。所以維基各計劃對版權作嚴密監控。
或許我廢話太多了,回正題:究竟產生這次投票的原因是什麼?真的如發起人說,部分提報侵權人士錙銖必較,連侵權一句也要提報侵權嗎?我不是這種人,因為作為普通法地區的居民,沒有足夠的證據我不會提報侵權。我認為真正的問題是現在的版權方針對例外範圍的指引並不清晰。
以我在維基百科提報侵權的經驗,一般侵權用戶都是整篇整篇的文章自其他網頁(百毒、互動等等)複製過來。我希望大家明白這些條目都是毫無爭議的侵權行為。(不明白的話,可看看維基百科對版權的規定;受不了的話,或許無視版權的百毒和互動百科會更適合您。)這次的問題,在我的判斷中是例外,例外就是我因規定不清晰而沒信心判斷的例子。這就是版權方針應該要改善的地方。
至於版權偏執,我認為是要在版權方針優化後才建立(所以實際上在這投票我是投反對票的)。我的想法是,在版權方針清晰的時候如果仍有人無視規定的例外範圍而指條目侵權,這才是版權偏執。
我們已經浪費了數天的時間在打轉,為了這少部分的例外而弄到這麼大費周章,更嚴重的是剛踏出的這一步是錯的。我希望各位能夠認真參與修正版權方針的討論,而不是老是在指提報侵權的人版權偏執。如果您是想令社群改進的,我想請您理性的參與修正版權方針的討論。如果您是想令社群混亂,陷入一個互相指罵的局面,我希望您反思一下這是否有意義。
我投中立票,是認為版權方針應該要被優化,但反對建立甚麼版權偏執的頁面。最後,我再一次呼籲各位,如果希望提報侵權更準確的,請參與修正/優化版權方針的討論。如果您只是想提報版權的人全部消失的話,很抱歉,或許無視版權的百毒和互動百科會更適合您。我們已經浪費了很多時間,請您們快點行動吧!
文很長,但都是我對這件事的感受。希望我加的粗體能協助大家了解我想表達的意思。謝謝大家抽時間看我的廢話。還有,兩位請不要再拉票了。—Altt311 (留言) 2009年6月27日 (六) 19:16 (UTC)
- 感谢Altt311兄的回应,您进行了非常深入的思考与判断,我是非常赞同您的观点的。的确,我的分析是有偏差的,但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中文维基百科的发展。我最开始建立的几个条目都被人告知侵权,在了解侵权并查阅侵权投票的过程中看到了“版权偏执”一词,由于对元维基的不甚了解,而理解为了一个方针,因此念念不忘。如今我只是把我所想到的一些地方提了出来,我是一个心直口快的愤青,想到什么就说什么,所以很多时候我的分析条理并不明晰。这次讨论的发起也是由此而来,版权问题的模糊界定并非我个人所能改变的,我只是希望大家通过讨论,明确维基的版权界定。对于避免版权偏执,我依然持肯定态度,不论什么时候,总会有一些人对版权问题斤斤计较,我非常不希望由于这非常小的一部分人影响到维基人的编辑热情,望各位兄台多多提点。最后,用户讨论页面的文字也是无奈之举,一部分合理使用被挂侵权的用户并不常看维基社区,我只是通过这种方式聚集更多的用户参加讨论。-WxAMD (留言)
- 十分同意。“真正的问题是现在的版权方针对例外范围的指引并不清晰”。这个……都是在为维基百科做贡献嘛。--FrankLsf95·留言·我的贡献 2009年6月28日 (日) 00:16 (UTC)
- 請恕我坦白,閣下的所作所為,已讓提報侵權的人士承受更大的壓力。不論該侵權判斷是否正確,版權偏執這個帽子也非常好扣。(曾遇上喜歡亂扣帽子的用戶,那感覺簡直是棒極了)作為一個討論的發起人,應該要把討論帶往正確的方向,這才是有意義。s究竟您是我所說的前一種人,還是後一種人呢?—Altt311 (留言) 2009年6月28日 (日) 14:18 (UTC)
(=)中立:我不太知道這邊發生甚麼事(討論太長我不想閱讀了…)。我不會阻止有關頁面的建立,但亦不過分希望頁面的建立。起碼有個提案我才明白我的取向吧…(不過如果有好似小周的維基攻略這樣以意見性質提醒可能犯錯的用戶都是不錯的建議,但是在WP Namespace下不是方針和指引嗎?那提案去了哪裡?)(好,結果這句是毫無建設性的意見…我只是來表態一下而已…)域奇(UTC) @ 2009年6月28日(日)13時00分 (HKT)
(=)中立:我是觉得每个人进维基百科都会或多或少遇到版权问题,所以侵权告示是很有必要的。但是我认为在中文维基百科问题上谈论版权标准是很大的问题,牵扯到国际条约(缔约国是不同的)、国内法以及司法解释。如果人们不了解这些,就随便指责人侵权,那么很显然会被人招致反驳。孟子曰:“贤者以其昭昭,使人昭昭;今人以其昏昏,使人昭昭。”我希望人们去交流,如果有人编辑出现版权问题,最好是沟通和帮助修改,而不是肆意贴上侵权标识。另外,就我个人遇到情况,某些编辑、管理员在挂他人侵权标识后,遇到一些原编辑者的质疑,选择沉默、回避、甚至打官腔的态度,即使发现自己挂牌错误后也不正面道歉。对一个尖锐问题的解决需要好几次友善地沟通,但一个侵权标识足够造成彻底的敌对。—Walter Grassroot? |留墨存香 2009年6月28日 (日) 06:11 (UTC)
- 同意。我建議對涉嫌侵權的條目要求原編輯者及其他維基人改善,而不要輕易刪除條目。其實無論是正方反方還是中立方,大家的初衷都是為維基百科更好地發展,我建議大家更理性一點,大家各退一步,互相妥協一下,問題也許就解決了,皆大歡喜豈不妙哉。—山村野民 (留言) 2009年6月29日 (一) 15:13 (UTC)
(=)中立:在下還未遇到侵權標誌。美國著作權法有所謂合理使用原則(doctrine of fair use)、原著作之變形(transformative)使用。對原創品少量複製,即使維基非營利也足以影響原著作的商業營利。阿撒晡魯 (留言) 2009年6月28日 (日) 09:57 (UTC)
(=)中立:现在维基中的版权问题还不甚明晰,先明确“侵权”和“合理使用”的界限,再讨论“版权偏执”也不迟,建议现有的侵权模板上表明哪些文字被怀疑侵权,如:
请注意:本条目的内容疑似侵犯他人著作权
本条目可能侵犯版权,并已列在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疑似侵权中。先前的文本
在这里加入被怀疑侵权的文字内容
与下列的来源相同或相当接近:在这里加入来源
这样的话虽然会累一些,但也会减少可能的纠纷。—Leon3289 (留言) 2009年6月28日 (日) 12:46 (UTC)
[编辑] 建议细化侵权提示页面,增加说明文字以及链接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是于2009年7月4日 (六) 08:01 (UTC)之前加入的。
[编辑] 提議在Wikipedia:移動請求容許提出分類移動
相對於條目移動,分類移動比較少,但分類移動算是在移動中比較麻煩的一種。人手的話會非常耗時費力,機器人雖然比較方便,但機器人身分需要確認,也不是很快能完成。因此我認為可以容許在Wikipedia:移動請求,流程和一般條目請求移動一樣,有共識後才利用機器人移動。如果需要機器人執行共識的話,我願意以我的機器人帳號來完成這個移動工作。所以就把這個忽發奇想提出來,討論一下可行性。—Altt311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7:43 (UTC)
- 只要達成共識,利用機器人來完成分類移動的工作確實可以讓大家輕鬆許多。—Alberth2-汪汪 2009年6月24日 (三) 12:34 (UTC)
- (+)支持,但需要给出明确的限制条件,比如说分类只包含10个(这个数可以再讨论)以下的条目的话就不应提出请求。--William915(与我讨论) 2009年6月25日 (四) 09:01 (UTC)
- (+)支持分類應與條目一樣可供移動。—LUFC~~Marching on Together 2009年6月25日 (四) 09:40 (UTC)
- bot移动……我先写个[[Category:Some {{{foo|Category}}}]]看你检查不检查得出来……--Liangent (留言) 2009年6月26日 (五) 11:06 (UTC)
- (+)支持。——蘇州宇文宙武之太陽殿 ♨迎仙宮 ★尚书省 2009年6月27日 (六) 00:33 (UTC)
- (+)支持有用。窗簾布(議會廳) 2009年6月28日 (日) 08:08 (UTC)
- (+)支持:終於有人提議了,這功能很有利於整理分類,不然靠人工移動實在是太費力了。—David Jackson(留言) 2009年6月29日 (一) 05:09 (UTC)
- (!)意見 在技術上,目前的分類頁面是未能使用『移動』功能將其移動,亦不能保留原先的編輯歷史。 Shinjiman ⇔ ♨ 2009年7月7日 (二) 04:59 (UTC)
- 是這樣沒錯……這提議也主要是為了方便沒有bot的用戶能協助整理分類。(現在的條目分類需要整理)—Altt311 (留言) 2009年7月7日 (二) 05:22 (UTC)
- commons:MediaWiki:Gadget-Cat-a-lot.js--Liangent (留言) 2009年7月9日 (四) 20:53 (UTC)
- 是這樣沒錯……這提議也主要是為了方便沒有bot的用戶能協助整理分類。(現在的條目分類需要整理)—Altt311 (留言) 2009年7月7日 (二) 05:22 (UTC)
[编辑] WP:合理使用准则方针及相关指引
在下已在维基百科:合理使用准则/temp中将英文维基百科en:Wikipedia:Non-free content criteria中的大部分内容译成了中文。既然上面的讨论中认为中文维基百科需要加强对版权方面的规定,那么我希望就此文开始。
根据2007年3月23日维基媒体基金会关于版权许可方针的议案,WMF下属的各项计划可以制定各自的豁免原则方针,但应该符合美国法律与计划主要存取国的法律,en:Wikipedia:Non-free content criteria就是英文维基百科的豁免原则方针。然而,个人以为,就算中文维基百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香港、澳门、新加坡等地的法律制定这一方针,但大的方向不应变,也就是维基百科:合理使用准则/temp#根本原因中的三条:
也就是说,我们的合理使用准则同样应该遵守从严不从宽的原则,“限制非自由内容的总量以最小化法律风险”。--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6月28日 (日) 05:50 (UTC)
- 关于如何界定版权,基于“最小化法律风险”的考虑,给出以下几点:
- 不得为作者假定立场,也就是在没有版权声明时不得假定他人自愿释出版权;
- 如果美国版权法律与中文维基面向地区的版权法律都认为某类文献属于公有领域,那么它就属于公有领域;
- 如果当地版权法律认为政府文件或政府的部分文件属于公有领域,那么它就属于公有领域;
- 除政府文件外,如果美国版权法律与中文维基面向地区的版权法律对某类文献是否属于公有领域认识不一致,那么我们应该考虑发表者提供的版权声明。
- 以上。--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6月28日 (日) 06:42 (UTC)
- “限制非自由内容的总量以最小化法律风险”也就是说,最小化法律风险不是版权界定的标准,至少英文维基上面没有这个共识。我觉得严格界定不应该被回避,自然你什么都不写绝对能达到最小化法律风险,那么维基也就不存在了。-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8日 (日) 07:03 (UTC)
- 合理使用是維基使用的內容的版權當中其中一個重要部份,故應該要確立/更新。而內容方面限於時間,暫以閱讀本討論所列的內容為考慮。基本上菲菇就「最小化法律風險」所給的幾點都非常合理,加入部分字詞(如上面爭論很久的政府文件)後可經逐步討論確定為方針。—Altt311 (留言) 2009年6月28日 (日) 14:29 (UTC)
[编辑] 建议修订Notability指引
在下与Liangent在User:PhiLiP/Wikipedia:关注度翻译了英文维基百科现行的en:Wikipedia:Notability指引,个人觉得新版本的规定更加合理,而且符合Wikipedia:如何创建方针#创制方针与指引的指引中的“为灵活性保留空间”:
- 其一,与中文维基百科现行的知名度指引相比,新版本修改了“2篇深入介绍的独立可靠来源”的规定,引入了更详细但更加灵活的判定方法:“如果一个主题能被可靠来源有效覆盖,而且这些来源独立于主题实体,我们便可假定该主题符合独立条目的收录标准。”
- 其二,我在翻译新版本时修改了原有的“知名度”译名,采用了“关注度”作为“Notability”的翻译,原因如下:
- 英文维基百科的Notability指引给出的含义是“worthy of notice”,亦即“值得注意的价值”,因此译成“关注度”要优于“知名度”;
- “知名度”一词在中文中含有较大的主观意义,虽然现行指引已经给出了客观的判定标准,但对于新手来说,“知名度”还是他们熟悉的那个意思,这有可能造成误导。也就是说,“知名度”一词的原有意义太根深蒂固了,以至于我们重新定义的意义也无法改变人们的观感;
- 其三,新版本中明确提出,“对于关注度不明了的条目,删除应是最后诉诸的手段”,并且给出了详细的解决关注度问题的方法。在下此前自行总结的一些经验也出现在新版本当中:“条目的关注度应该由当下存在的来源决定,而不是由当前在条目中展示的来源决定”(然而这是英文维基已有的内容,“an article can be notable if such sources exist even if they have not been added at present”)
因此,我在此提出此提议,建议以修订后的新版本替代中文维基百科的WP:知名度指引,以解决现行知名度指引所引发的一系列争议。--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6月29日 (一) 18:31 (UTC)
- 在下支持第二、第三项提议。但对第一项提议持保留态度。在下认为“2篇深入介绍的独立可靠来源”的规定并不苛刻。只要稍微具备一点知名度的人物或者事物,应该都很容易找到两篇独立可靠来源。—小周(XiaoZhou)(留言) 2009年6月29日 (一) 19:50 (UTC)
- 第一条并没有放宽规定,在通用关注度指引中提到:“一般来说,多方来源会更受欢迎”,这里的“多方”肯定不会只有一篇。“如若缺少多方来源,那么就意味着,更好的做法也许是将特定主题写入主题更加宽泛的条目中去。单一来源或新闻社消息的再版并不一定能构成多方作品,特别是当其作者采用了相同的事实来源,或者仅仅在重复相同的信息时。特别的,不同刊物在同一地区通过一家新闻通讯社获取并发表的相同文章不被视为多方作品”。这比仅仅的“两篇独立可靠来源”阐述得更为明确,同时也为灵活性留有回旋的余地:假如有人这样质问,为什么不是“三篇”、“四篇”而是“两篇”呢?--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6月30日 (二) 04:00 (UTC)
- 全部(+)支持。--William915(与我讨论) 2009年6月30日 (二) 04:03 (UTC)
- (+)支持,但是貌似“关注度”也可能会引起歧义?--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9年6月30日 (二) 13:50 (UTC)
- (+)支持,—人不狂吃枉少年 (Kleistan)撂狠話 2009年6月30日 (二) 16:31 (UTC)
- (+)支持,不然早晚又會出現混亂狀況—Altt311 (留言) 2009年6月30日 (二) 16:53 (UTC)
- (+)支持窗簾布(議會廳) 2009年7月1日 (三) 04:16 (UTC)
- (+)支持,不過不要正式化會比較好,因為這個指引在英語維基的應用上也是有不少問題……。--RekishiEJ (留言) 2009年7月1日 (三) 04:34 (UTC)
- (+)支持—Fantasticfears(留言+ | 贡献) 2009年7月1日 (三) 04:51 (UTC)
- (!)意見:「關注度」這名稱很彆扭。「備受關注」是不是更好?YunHuBuXi 2009年7月1日 (三) 08:50 (UTC)
- (+)支持--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7月1日 (三) 09:13 (UTC)
- (+)支持—Chief.Wei 2009年7月3日 (五) 01:45 (UTC)
如果没有进一步的意见,那么我就用新版本替换掉原有版本了。之前忘了强调的一点是,新版本没有规定30天期限,但却明确规定提删只能是最后手段,我相信这一点是各位应该注意的。--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7月9日 (四) 12:21 (UTC)
[编辑] 提議確認封禁方針的更新版本為正式方針
抱歉讓各位久等了。封禁方針的更新版本翻譯基本上已完成。大部分內容均按英文版和中文維基的實際運作(如沒有仲裁委員會)而更新。主要更新段落如下:
- 封禁不適用的情況(加入了英語版的內容)
- 解除封禁(加入了封禁申訴和解除封禁後重新封禁的內容)
- 管理員注意事項(原管理員指南;把所有程序性內容移除,加入英語版執行封禁時的參考原則;部分內容正在翻譯)
請各位細閱更新版本,並標答您們的意見(尤其是關於封禁申訴的部分),謝謝!—Altt311 (留言) 2009年6月30日 (二) 18:59 (UTC)
- 更新接近完成。剛更新以下內容:
- 管理員注意事項
- 釐定封禁期限的指引
- 各種附加封禁方式(這個名稱也應斟酌一下……)的使用指引
- 管理員注意事項
- 只剩下最後的保密資料了,這個我想請管理員補充處理封禁相關保密資料的方式。(也是因為我們沒有仲裁委員會)謝謝!—Altt311 (留言) 2009年7月1日 (三) 10:19 (UTC)
- (!)意見
- 封禁时除个别例外情况(如3RR,以及第三点提到的三种情况)外,应当强制要求管理员在封禁前发出至少一次警告;
- 封禁的期限可以规定得更加明确,例如第一次封禁为数小时至1天,第二次为3天,以后则可灵活决定等等(直接采取永久封禁的情形除外);
- 有必要对永久封禁作出更为清晰的规定,例如要求至少第四次(或第五次,可进一步讨论)封禁才可以是永久封禁({{unb}}、{{sockpuppetproven}}以及“纯粹破坏”一节中提到的情形除外);
“绕过封禁”一节的“如管理员发现某用户利用其他帐户蓄意逃避封禁继续编辑,除了利用的帐户和IP位置会被永久封禁外”与“执行封禁”提到的“IP地址不应被永久封禁”互相矛盾;Altt311已經完成修改。建议要求管理员在执行自动封禁之前应当谨慎处理,先用WHOIS查询IP地址,如果发现是由代理服务器分配的动态IP地址则不应该打开自动封禁。管理员无法看到IP地址
- 建议管理员执行自动封禁之前应当谨慎处理,对于{{unb}}不应打开自动封禁;
- 应该规定,只有当用户被永久封禁或者滥用申诉渠道时,才可以禁止用户编辑他自己的讨论页。
- 以上的“第一次”、“第二次”等的计次方法,不应该包括不合理封禁,也不应该包括管理员为了修改封禁理由或缩短封禁期限而作出的临时解封及再次封禁(但包括管理员因破坏情节加重,为了延长封禁期限而作出的临时解封与再次封禁)。
如果某次封禁被认定为不合理封禁,除了需要在解封理由中写清楚外,需要在用户的讨论页的封禁通知或封禁申诉下方作出显著标识,以便将来作出判断。Altt311已經完成修改。
- 执行封禁的管理员不应处理用户的封禁申诉并推翻其解封要求(但是接受解封则可以),如果有一名管理员在一次封禁中已经两次拒绝同一名用户的解封要求,他也不应再拒绝该用户的解封要求。
- 以上--William915(与我讨论) 2009年7月1日 (三) 00:28 (UTC)
- (!)意見,规则是死的,不应该对什么都硬性规定。当然若对现有管理员的能力不信任那则是不同—Ben.MQ 2009年7月1日 (三) 07:09 (UTC)
- 对以上william915所提出的问题,希望在成为正式方针之前详加参考,本人对认为上面的问题多数持支持william915的态度。-Sysywjel (留言) 2009年7月1日 (三) 01:49 (UTC)
- (:)回應:我逐點回覆吧,這樣會清晰一點。
- 這點在「教育用戶」一段已說明:「在執行封禁前,管理員必須確認該用戶已明白(或已被告知)相關的方針和指引(警告是其中一個方式),並已給予足夠時間讓他停止不當的行為。」。原先的版本或許解釋得不太清晰,故修改成現在的版本。
- 剛完成更新的「釐定封禁期限」一段加入對釐訂封禁期限的指引,已訂明初犯者應封禁24小時(這也是英語維基的標準),但容許管理員按指引自行釐訂再犯者的封禁期限。
- 同樣已在剛完成更新的「釐定封禁期限」一段加入對永久封禁的說明及其使用方式。
- 剛加入對自動封禁等附加封禁方式的使用指引。
- 同第4點。
- 釐訂封禁期限時,管理員需考慮用戶是否初犯,這時不當封禁都不應在考慮範圍(但不知應不應寫出來)。
- 可考慮加入「已負責複審該封禁的管理員不應負責複審其後再次提出的申請」的條文,以容許更多的管理員參與(這樣才能「真理越辯越明」吧)。
- 大約是這樣。—Altt311 (留言) 2009年7月1日 (三) 10:04 (UTC)
- (:)回應
- 现在的版本已经可以;
- 现在的版本应该可以,不知其他人意见如何;
- 个人仍然认为有必要规定除个别例外情形外只有封禁已经达到一定的次数才可使用永久封禁,望社群讨论;
- 仍坚持对{{unb}}不应开启自动封禁;
- 现在的版本已经可以;
- 我坚持我的观点,但是不一定要写入方针,现在的版本可以接受;
- 同Altt311
- “厘定封禁期限”中称“对于保护性封禁,其期限一般为需要保护的期限(通常为永久封禁)”。对照保护性封禁的使用情形,感觉“通常为永久封禁”一句令人费解,希望给出解释;
- “需要封禁的情况”中称“如执行了一个可能具争议性的封禁,则应在Wikipedia:管理员通告板通告,让其他管理员进行复审。”目前管理员通告板并无此区域,是写入到“其他必需管理员解决的问题”中还是新开一个子页面专门处理有关问题,望社群讨论。
- “被封禁的影响”中“……被暂时褫夺权力”是什么意思?希望给出解释或具体操作步骤。
- 以上--William915(与我讨论) 2009年7月1日 (三) 10:38 (UTC)
- (:)回應:也是逐點回應。
- 3. 我的想法是透過複審制度來達到平衡。
- 4. 已加入一般用戶封禁和封禁機器人帳號的處理方式區別。
- 7. 先加入上述條款。
- 10. 直接提罷免吧……如果社群對這種方式沒異議的話。
- 尚未回應的意見容我先了解一下相關條文再回覆,謝。—Altt311 (留言) 2009年7月1日 (三) 11:15 (UTC)
- (:)回應
- 3.您的想法也可以,总之要有相应的机制或条文,不能什么都没有。
- 4.因为自动封禁本来就是针对注册用户的,对于匿名用户根本没有“自动封禁”一说,所以现在的条款等于直接说”尽量不要使用自动封禁”,望斟酌;
- 10.我同意。
- 以上--William915(与我讨论) 2009年7月1日 (三) 11:35 (UTC)
- (:)回應
本人對封禁方針有以下建議:
-
- 為免管理員權力過大,除非遇上即時性危險(如破壞、操控投票、傀儡等),單一管理員不可擅自對用戶施行封禁,需至一個Wikipedia:封禁裁決頁面中討論,至少要有三名管理員同意下才可執行封禁。建議Wikipedia:封禁裁決也加上「管理員的一天」項中。
- 如遇上即時性危險(如破壞、操控投票、傀儡等),一名管理員可立刻對用戶施行不多於三天的暫時性封禁,再上報至Wikipedia:封禁裁決頁面。
- 在裁決中如有不少管理員持相反意見則裁決需延長。
- 普通用戶也可以提案至Wikipedia:封禁裁決頁面。
- 被裁決封禁者可於Wikipedia:封禁裁決頁面提出申訴,普通用戶也可於意見區發言,但只有管理員有於投票區表決的權力。
- 封禁頁需標明封禁期。
- 可以引入英文版的「禁制令」或現實生活中的「緩刑」以令封禁成非單一刑罰。
- -窗簾布(議會廳) 2009年7月1日 (三) 04:14 (UTC)
- 关于“封禁裁決”仍然不能解决现有问题而且过于繁琐,某些用户仍然会以“管理员互相勾结”为借口对此制度发起攻击。但是支持禁制令的引入。—Ben.MQ 2009年7月1日 (三) 07:09 (UTC)
- 设置这样一个页面恐怕过于繁琐,鉴于目前本地人手并不够,所以个人认为除了在WP:VIP中提及的之外,其余封禁可以在某一个页面进行记录,先斩后奏。--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7月1日 (三) 09:05 (UTC)
- 纯粹记录就不必了吧,不是有Special:log/block吗?--William915(与我讨论) 2009年7月1日 (三) 09:13 (UTC)
- 我認為如果管理員有合理的理由進行封禁,其封禁應該不會被完全被推翻(但可能因量刑過嚴而被縮短期限)。反之,如其封禁的理據漏洞太多而屢次被推翻,其擔任管理員的資格早就應該被質疑了。最重要的是現在已有罷免管理員的制度,管理員濫用權限的機會應大大減少。按現時的維基生態來說,我相信被推翻一次封禁決定的管理員可能已被指濫用權限並被提請罷免了。—Altt311 (留言) 2009年7月1日 (三) 10:11 (UTC)
- (+)支持:对于有争议的封禁,确实需要谨慎。如果能有仲裁委员会,可能会更好..—Fantasticfears(留言+ | 贡献) 2009年7月1日 (三) 04:59 (UTC)
- (+)支持:大致看過,符合現行封禁的處裡。不過我看到「管理員不可以自我封禁強迫自己放假」這句就讓我笑了,不曉得中文或是他語維基有無管理員做過此事?另外,仲裁委員會的設立之前好像有吵過,結果似乎是因為成立反而會產生更多問題而不了了之。—章·安德魯 (留言) 2009年7月1日 (三) 08:23 (UTC)
- 不瞞你說,我更新時也笑了XD。「管理員不可以自我封禁強迫自己放假」這句是自原有版本保留的內容,英語版沒有這個內容。不知各位認為這個需要保留嗎?—Altt311 (留言) 2009年7月1日 (三) 10:31 (UTC)
- 没有必要保留,感觉有点像en:WP:BEAN,不写这句话可能大部分管理员根本不会想到这么去做。--William915(与我讨论) 2009年7月1日 (三) 10:51 (UTC)
- 不瞞你說,我更新時也笑了XD。「管理員不可以自我封禁強迫自己放假」這句是自原有版本保留的內容,英語版沒有這個內容。不知各位認為這個需要保留嗎?—Altt311 (留言) 2009年7月1日 (三) 10:31 (UTC)
- (+)支持,当时就是为了控制WP:VIP上的大幅争议和乱七八糟的回报才在页顶加入那个框的,现在看上去会好很多。(P.现时各位如果懒得每次都打开WP:WARN去看,勾上Friendly小工具就行了。)--Jimmy Xutalk·+ 2009年7月1日 (三) 12:07 (UTC)
讨论已过数日,如无反对意见将执行合并并确认为方针。--Jimmy Xutalk·+ 2009年7月7日 (二) 04:11 (UTC)
(:)回應请先解决第4,8,9点的问题,以及关于“保密资料”的问题。--William915(与我讨论) 2009年7月7日 (二) 04:19 (UTC)
- 4.已经解决,见上。
- 8.保护性封禁应该是指为防止类似于spam bot等对维基百科造成严重扰乱的用户执行的封禁,所以永久封禁亦不为过。
- 关于“保密资料”的问题,目前正在策划邮件列表,请先参见一下enwiki的解封邮件列表,任何人都可以发送信息但只有管理员才能订阅并阅读。
- 以上--Jimmy Xutalk·+ 2009年7月7日 (二) 04:25 (UTC)
- 抱歉,近來分身乏術……謝謝Jimmy幫忙解答部分問題,我想補充一下第4點(自動封禁)和第9點(管理員通告板)的事情:
- 4. 其實條文的確是不建議使用自動封禁。在英語維基相關頁面也提到不應亂開自動封禁,令其他曾使用該IP地址的用戶被封禁。最終造成雪球效應,令所有用戶被封禁。而對於{{unb}}的條款由Jimmy加入了。
- 9. 應該在「其他必需管理员解决的问题」開一個標題就好……畢竟封禁相關的都不算是很常務的事情。
- 就這樣了。—Altt311 (留言) 2009年7月7日 (二) 04:46 (UTC)
- 感谢大家的回应,
最后一个问题:关于第三点,请问Altt311是否仍然认为需要设立复审制度?--William915(与我讨论) 2009年7月7日 (二) 04:54 (UTC)同第九点我没有其它问题了,(+)支持。--William915(与我讨论) 2009年7月7日 (二) 05:00 (UTC)
- 感谢大家的回应,
已将邮件列表请求送至bugzilla:19560,如晚些时候无反对意见将正式确认。--Jimmy Xutalk·+ 2009年7月7日 (二) 05:11 (UTC)
[编辑] 提议修改维基百科:快速删除的标准
| 提案名称 | 修改快速删除的标准:G5 |
| 提案目的 | 提高维基百科的效率 |
| 提案内容 | 将CSD:G5由当前的“曾经根据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疑似侵权、Wikipedia:文件存废讨论被删除后又重新创建的内容,无论标题是否相同。”改为“曾经根据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疑似侵权、Wikipedia:文件存废讨论被删除后又重新创建的内容,且原来的提删理由在重建后的版本中仍然成立,无论标题与内容是否逐字相同。” |
| 例子 | 一个人物传记因知名度不够而被删除,若干天后该用户重新创建该人物的传记,但仍然没有给出来源证明其知名度,尽管内容已经大幅改写。 |
| 提案人与提案时间 | 1k1p3 (留言) 2009年7月2日 (四) 05:06 (UTC) |
- (!)意見:如果內容已經被大量改寫,要由管理員直接判定「提刪理由仍然成立」可能不妥;個人認為這種內容已被重寫或改寫的情況,應還是要由社群認定,也就是重新送交存廢討論為妥。—Alberth2-汪汪 2009年7月2日 (四) 05:13 (UTC)
- (!)意見:sysop的判断本来就是不一的,这样不太好,—Fantasticfears(留言+ | 贡献) 2009年7月2日 (四) 05:27 (UTC)
- (!)意見:不赞同修改标准,快速删除已经是为了追求单独在效率结果上,造成很多条目来不及修复、完善及重新改写。必须考虑到很多新手的习惯,很多人在编辑初期并没有认识到来源、参考的重要性,这样可能对会导致许多老手利用游戏规则故意欺负新手的现象。总之,我对整个“快速删除”的规则就持反对意见。--Walter Grassroot™ |留墨存香 2009年7月2日 (四) 06:24 (UTC)
- (!)意見:建议改为悬挂快速删除模板7天内没有改变者自动删除,如有改变,但仍然符合快速删除条件的,自最后一次修改,延长保护7天。直到其不符合自动删除条件(取消模板)或者至少7天没有经过修改(快速删除)。-Sysywjel (留言) 2009年7月3日 (五) 13:48 (UTC)
[编辑] 提议规范子页面命名,要求和上层页面不得使用不同的变体
例如,[[页面]] > [[页面/子页面]] 这是正确的
[[頁面]] > [[頁面/子頁面]] 这也是正确的
但这不是正确的:[[页面]] > [[頁面/子頁面]]
这可以保证可以通过Special:PrefixIndex获取到完整的子页面列表 —Liangent (留言) 2009年7月2日 (四) 17:44 (UTC)
- 那部分Wikipedia頁面會很麻煩……如GA、FA、提名上任/罷免管理員等—Altt311 (留言) 2009年7月2日 (四) 17:56 (UTC)
- [[页面]] > [[頁面/子頁面]]这种形式Special:PrefixIndex获取不到吗?—Chief.Wei 2009年7月3日 (五) 01:44 (UTC)
- 确实获取不到。见Special:PrefixIndex/Wikipedia:新条目推荐/候选/中没有Wikipedia:新條目推薦/候選/header--Liangent (留言) 2009年7月3日 (五) 03:13 (UTC)
- (+)支持,以后应该这么做,但是对已经建立的页面的统一持中立态度,另外应该采用哪种变体?是否统一采用主页面的变体?是否用bot修改?--William915(与我讨论) 2009年7月3日 (五) 03:21 (UTC)
- 這問題貌似修改後台程序比較妥當。--百楽兎 2009年7月3日 (五) 03:27 (UTC)
- 我也这样认为,那就修改相关的PHP吧。--William915(与我讨论) 2009年7月3日 (五) 03:33 (UTC)
[编辑] 提议修改WP:CSD
修改G10、I2、O1、O2、O4、O5、O6。增加两条作为G15、R5。原文如下:
- G10:任何由原作者提出删除请求的条目,如果作者能够合理地说明该条目是错误的创建,并且该条目只被该作者编辑过。
- I2:所有非商业图像和授权在维基百科上使用的图像。
- O1:用户请求删除的他们自己的用户页子页面
- O2:已经删除的条目的讨论页,除非该讨论页链接到Wikipedia:删除投票/档案
- O4:空的类别(没有条目也没有子类别),只有指向父类别的链接。
- O5:空的类别(没有条目也没有子类别),已经清空24小时。
- O6:用户提出的用户页或讨论页,这些页面没有显著的滥用,也没有管理上维持该页面的需求。应该创建重定向页(指向该用户的新名字,或者Wikipedia:失踪人口页面)以避免红链和混淆。
修改提议如下:
- G10增加“原作者清空页面”。事实上{{d}}中就包含了这个信息。如果最终此条提议没有通过,请删除{{d}}中的相关内容。
- I2取消。
- O1、O6重复。O6逻辑混乱。另外讨论页不应提速删。合并为O1:用户请求删除他们自己的用户页或用户页子页面。
- O2删除后半句。
- O4、O5重复且矛盾。唯一可能的例子是在类别里加入了一些内容(如{{catmore}}或{{commons}})。提议合并为O4:空的类别(没有条目也没有子类别)。我实在想不出有谁会去写一个空的类别,再往类别里加条目。
- 增加一条作为G15:“孤儿页面”。包括图像页面、讨论页、子页面、重定向等。参考en:WP:CSD#G8。同时应取消O2和R1。
- 增加一条作为R5:“自我重定向或循环重定向”
- 此外,希望能仿照英文版建立A(Article)组别,将现有G4、G7、G9、G12(?)、G13、G14改为A组别。有些分类和用户页真的只有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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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致認同以上提議,但是孤兒頁面需定義清楚。—Alberth2-汪汪 2009年7月3日 (五) 10:4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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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无链入页面也要被快速删除?这不是一个好的理由吧。—迷走SuiDreamBCS Championship! Go Gators! 2009年7月3日 (五) 19:01 (UTC)- 咦?上面有提到無链入之頁面嗎??—Alberth2-汪汪 2009年7月3日 (五) 21:57 (UTC)
- 抱歉,看错了……—迷走SuiDreamBCS Championship! Go Gators! 2009年7月4日 (六) 00:02 (UTC)
- 咦?上面有提到無链入之頁面嗎??—Alberth2-汪汪 2009年7月3日 (五) 21:5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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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到未创建页面的消歧义页是否可以加入?——03❤슈퍼주니어 2009年7月4日 (六) 05:42 (UTC)
- 这一部分消歧义页,格式规范,也很清晰,似乎不应该先删除。我是这么认为的。另外,达师能列出完整的修改后的表么..—Fantasticfears(留言+ | 记录) 2009年7月5日 (日) 00:20 (UTC)
- User:Hat600/CSD--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7月5日 (日) 11:19 (UTC)
- (+)支持—Fantasticfears(留言+ | 记录) 2009年7月5日 (日) 11:42 (UTC)
- User:Hat600/CSD--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7月5日 (日) 11:19 (UTC)
- 这一部分消歧义页,格式规范,也很清晰,似乎不应该先删除。我是这么认为的。另外,达师能列出完整的修改后的表么..—Fantasticfears(留言+ | 记录) 2009年7月5日 (日) 00:20 (UTC)
[编辑] 有關條目惡靈勢力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是于2009年7月5日 (日) 00:01 (UTC)之前加入的。
[编辑] 已刪條目的討論頁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是于2009年7月9日 (四) 08:01 (UTC)之前加入的。
[编辑] 是否應該使用原名命名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是于2009年7月10日 (五) 08:03 (UTC)之前加入的。
[编辑] 國歌命名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是于2009年7月10日 (五) 08:03 (UTC)之前加入的。
[编辑] 对管理员的罢免
目前维基对罢免管理员的手续过于繁琐,建议取消相关繁琐程序。受到管理员不公对待的用户本身已处在不利地位,再加以繁琐的程序进行阻碍,实在是不公。以下是本人原本提议罢免User:Istcol的提议,但因繁琐程序而搁浅。
- 本人在进行如下编辑后[2],User:蘇州宇文宙武使用RACIAL SLUR 进行骂人。[3]、[4] 本人将此提交到维基百科:当前的破坏。User:Istcol反倒对我进行警告,而且认为User:蘇州宇文宙武没有任何问题。[5] 明显失职。
- 本人在高句丽添加的信息框遭到IP:218.94.93.254 多次恶意删除,警告后仍不停止。[6][7]我提请恢复被删除内容并保护, User:Istcol却将页面封锁在被恶意删除后的版本。明显的偏执。
- User:Istcol甚至在我提议罢免他的职务后,将我的提交Wikipedia:申請罷免管理員/Istcol删除。真是太猖狂了。 KEIM (留言) 2009年7月9日 (四) 22:51 (UTC)
- (:)回應:奉劝KEIM不要再胡搅蛮缠了,你的所作所为大家都看在眼里,你现在自己公开只会招来更多人的厌恶和唾弃。我是没有任何问题的,管理员做得很对。你再如此这般扰乱,小心再被封禁。我再重申一遍,我并没有对任何维基人进行人身攻击,更遑论对一个群体的维基人,我在Gzhao对话页的留言不是针对KEIM的那个编辑的,是回应Gzhao在我对话页的话的,KEIM完全是在断章取义,想煽风点火,唯恐天下不乱罢了。——蘇州宇文宙武之太陽殿 ♨迎仙宮 ★尚書省 ¤动员令报名 2009年7月10日 (五) 00:2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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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罷免程序走吧,法院程序比這個罷免程序還繁冗。嫌麻煩就自己摸摸鼻子走人。--百楽兎 2009年7月10日 (五) 08:10 (UTC)
- 法院的程序要简单的多,请位律师就行了。不像这里还要拉到7个同意选票。我觉得有7个人同时希望管理员被罢免,就足够将其罢免了,没必要在有下一步了。KEIM (留言) 2009年7月11日 (六) 03:06 (UTC)
- 你先请到7个人再说。——蘇州宇文宙武之太陽殿 ♨迎仙宮 ★尚書省 ¤动员令报名 2009年7月11日 (六) 03:07 (UTC)
- (+)支持罢免,User:Istcol(即User:Advisory,他在几天前刚改了名)最近做了不少违反方针、令人反感的事,这次KEIM事件是一个例子,Wikipedia:对管理员的意见和建议#在使用回退功能时请注意!又是一个例子。还有一个例子是Wikipedia:请求保护页面#乌鲁木齐七·五暴力事件,这是新闻动态,有许多内容都需要更新,而且User:Camphora和User:Buaasoih也明确表示反对保护,但Advisory仍然将这个页面保护,十几个小时之后才由User:Shizhao解除。综合这些案例,我认为Advisory不适合再担任管理员。--Maxwell's demon (留言) 2009年7月12日 (日) 21:41 (UTC)
- 你先请到7个人再说。——蘇州宇文宙武之太陽殿 ♨迎仙宮 ★尚書省 ¤动员令报名 2009年7月11日 (六) 03:07 (UTC)
[编辑] 使用种族歧视性语言怎么不是破坏?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是于2009年7月10日 (五) 08:03 (UTC)之前加入的。
[编辑] 提议开设Category:Xn、Template:Xn、File:沙盒.png作为相应名字空间的沙盒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是于2009年7月12日 (日) 00:01 (UTC)之前加入的。
[编辑] 版面扩充:关于收藏条目
[编辑] 再次建议取消模板:Coor icon
建议把模板:Coor icon重定向到模板:Coord。--Jerry Wong (留言) 2009年7月11日 (六) 05:47 (UTC)
- 兩個模板的功能和表現形式不同。--百楽兎 2009年7月11日 (六) 08:03 (UTC)
[编辑] 利用者??
日本地铁相关条目有大量“利用者”一词,这个词是否是日语用词?如果是,是否可以由机器人将其改为“使用者”?—Dingar (留言) 2009年7月12日 (日) 06:51 (UT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