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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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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部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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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ris.gov.tw/ 中華民國內政部戶政司]
*[http://www.ris.gov.tw/ 中華民國內政部戶政司]
*[http://jidanni.org/comp/checksums/taiwanidchecksum 一檢查碼程式]


[[Category: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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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5日 (三) 12:24的版本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中華民國國民的主要身分證明文件。依據《戶籍法》第八條,人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依據《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國內有戶籍國民本名之證明為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用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代替之。”

歷史

日據時代日本為方便管理殖民地人民,將人頭編碼,並配發證件。[1]台灣光復後,類似良民證的台灣身分證取消。1949年台灣省政府避免共產勢力影響台灣,於台灣宣布戒嚴之後,立刻進行戶口普查,並正式換發身分證。因為台灣日治時期遺留戶政資料完整,台灣居民最先領到身分證。該身分證為紙製證件,封面書寫「身分證」。

1940年代末期照片尚不普及,台灣省政府發放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並不張貼照片,而是以記錄左右手的指紋來辨識。另外,又以地名簡稱編號來辨識。例如「市城文字第003號之5」,市字代表台北市,城代表是城中區,文為城中區文武里,003之5則是該國民所屬戶號。

除此,1949年12月24日,中國大陸滯台人士開始以各地良民證與居留證換發標明「外省」字樣的台灣身分證。滯台人員換發台灣身分證較台籍人士困難,不僅須申報表和一張保證書外,也須找兩家商店當保。外省籍人士若無身分證,並遭台灣憲警盤問,並可能成為補充兵員。[2]

今在台灣,中華民國身分證是台灣地區的主要身分證明文件。依據《戶籍法》第八條,人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依據《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國內有戶籍國民本名之證明為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用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代替之。”

File:ROC ID 2005 specimen front.jpg
中華民國94年式國民身分證正面樣張
File:ROC ID 2005 specimen back.jpg
中華民國94年式國民身分證背面樣張

中華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自1965年開始編碼。最初包括英文字母僅有九碼。1969年加入第十碼,就是現在最右方的檢查號碼。

中華民國身分證舊版自1985年起所換發,並於1995年起由手寫資料改為電腦列印,男性的身分證為淺黃色;女性的身分證為粉紫色

在1995年之前,因為手寫資料的緣故,常有重號的情況發生。使得當政府人員疏於核對身份時,讓身份證重號的另一人發生困擾,甚至生活陷入困境。即使現在的政府已在積極處理此類問題,但類似的事件還是時有所聞。也因發行多年,現行之身分證最嚴重地被偽造以用來犯罪,所以政府在2000年初起便開始研議更換新身分證,但原先身分證上有象徵華人圖案,被一些信奉西方宗教的人士所反對,經過數年設計,正式版本才於2004年定稿,且預定於2005年7月1日起全面換發。但因為中華民國《戶籍法》第八條有規定請領及補發身分證需要按捺指紋,被爭議為侵犯人權,因此司法院大法官採取緊急處分權予以暫緩,並於同年9月28日大法官會議做成解釋,即釋字第603號,裁定《戶籍法》中按捺指紋的規定違憲、失效。

中華民國新式身分證自2005年12月21日開始核發,預計2006年12月31日換發完畢,第一張新式身分證發給代言人孫越先生。此次換發新身分證與以往不同的是,不再以顏色區分性別,但對於照片的規定嚴格許多,也因為有強制露出耳朵的規定,曾被部分耳朵缺損人士所抗議,但已獲得改善。

  • 編號第一號的中華民國身分證擁有者是蔣中正,身分證字號為「Y10000001」(共九碼,當時尚無檢查號碼)。[3]
  • 中華民國的現役軍人,以往是以軍人補給證做為軍人用身分證件,近年來已改成中華民國軍人身分證
  • 2005年版身分證樣張「陳筱玲」為電腦合成。膚色分布不均勻,電腦合成痕跡明顯。
  • 若您目前正在服役,則役別欄將會輸入役別,但役畢後換證將不會顯示您曾任職之役別,此與舊式身分證不同之處。

編號規則

目前的中華民國身分證字號一共有十碼,包括起首一個大寫的英文字母與接續的九個阿拉伯數字

中華民國身分證字號中的英文字母是以初次登記的戶籍地來區分編號的,而首位數字則是拿來區分性別,男性為1、女性為2,與ISO 5218以及類似的《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8381《資訊交換-人類性别表示法》的用法相同。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自從有檢查號碼以來,有公式驗證某號碼的正確性。每個英文字首對應二位數,列於下表。公式是:

字母對應左位數 + 字母對應右位數 * 9 + 性別碼 * 8 + 左邊算起(以下皆同)第二位數字 * 7 + 第三位數字 * 6 + 第四位數字 * 5 + 第五位數字 * 4 + 第六位數字 * 3 + 第七位數字 * 2 + 第八位數字 * 1

10減上述公式結果的個位數就是檢查號碼。例如,A234567893的A等於10,公式算得 1 + 0*9 + 2*8 + 3*7 + 4*6 + 5*5 + 6*4 + 7*3 + 8*2 + 9*1 = 157。10-7=3,所以檢查號碼是3,正確。反之,A234567890就不是有效字號。

中華民國身分證字號英文字首的編號規則以及其公式驗證用對應數字如下:

英文 縣市 / 地區 數字
A 台北市 10
B 台中市 11
C 基隆市 12
D 台南市 13
E 高雄市 14
F 台北縣 15
G 宜蘭縣 16
H 桃園縣 17
I 嘉義市 34
J 新竹縣 18
K 苗栗縣 19
L 台中縣 20
M 南投縣 21
英文 縣市 / 地區 數字
N 彰化縣 22
O 新竹市 35
P 雲林縣 23
Q 嘉義縣 24
R 台南縣 25
S 高雄縣 26
T 屏東縣 27
U 花蓮縣 28
V 台東縣 29
W 金門縣 32
X 澎湖縣 30
Y 陽明山管理局 31
Z 連江縣 33

英文字母參考

1(男) 2(女)
AMY 9 7
BNZ 8 6
CIP 7 5
DQO 6 4
ER 5 3
FS 4 2
GT 3 1
HU 2 0
JVW 1 9
KLX 0 8

參閱

資料來源與注釋

  1. ^ 曾文璟,〈捍衛公民權 反對隱私科技化〉,2004年8月28日台灣立報》,2007年1月14日引用
  2. ^ 外省人更換身分證至月底截止,1964年1月16日(民視新聞網《台灣筆記》單元)
  3. ^ 蔣中正身分證的照片(2007年1月14日引用)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