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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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所在地(英語:Seat of Government),又稱中央部會所在地,是指一個國家中央政府(包括管理全國事務的國家機構)所在的地方,可以是一幢建築物、建築群或城市。[註 1][1]在大多數國家中,中央政府所在的城市往往具有首都的地位,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該國中央人民政府所在地即為首都(北京市[2]。一些國家的中央政府所在地與首都地處不同的城市,例如荷蘭的首都為阿姆斯特丹,中央政府所在地為海牙[註 2]馬來西亞的首都為吉隆坡,中央政府所在地為布城[註 3]

中華民國[编辑]

遷台前(1911-1949)[编辑]

中華民國建國後,國民政府將中央政府各機關設於南京市,並在基本法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五條明定南京為首都行憲後,憲法雖無首都條文(由于首都的相關條文在制憲時有極大的爭議,《中华民国宪法》中并無首都的條文,以『中央政府所在地』來表示。[3][4][5]),但中央政府仍設立於南京;而在第二次国共内战期间,由于國軍在军事上不断失利,导致中央政府屡次被迫迁移,经廣州市重慶市成都市,最后迁播至臺北市,並於1949年12月10日開始辦公,直至今日。由於《中華民國憲法》中並無首都的條文,僅曾經在行政命令內提到「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首都」,及迁台后的地理教科书中仍长期采用政府遷臺前的歷史地理,教育人民「中華民國首都在南京」[6]

遷台後(1949-現在)[编辑]

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已在不少法律、命令、公報、報告、外交文件內有「首都」之表述(參見中華民國首都#中華民國政府對於臺北之首都地位的宣示),而其指涉與臺北市之聯結或等同也越來越明確。相關紀錄顯示在1975年官方文書[7],政府便已於正式重要文件中將臺北市視為、稱為首都。2000年首次政黨輪替後,民主進步黨執政的中央政府更加正視臺北市作為首都的事實,而甚少使用「中央政府所在地」等詞彙,中國國民黨再次執政後亦然。國民黨、民進黨或台灣民眾黨臺北市市長亦均以首都市長自居。2002年,中華民國教育部決議將教科書中的相關文字改為「中華民國中央政府位於臺北」或「中華民國部會在臺北」[8],2013年,教育部發函通知各級中小學,文中寫明:「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目前我國首都應為南京;惟中央政府所在地為台北。」。[9]在引起爭議後,時任中華民國教育部部長蔣偉寧表示:「中華民國首都就是台北」,發函是同仁引用舊公文造成的疏漏。[10]但是大部分的台灣人民認為[來源請求]臺北市就是中華民國的首都。

參見[编辑]

註腳[编辑]

  1. ^ 根據Brewer's Politics所定義
  2. ^ 現行《荷蘭王國憲法》第2章第32條規定:“國王的加冕儀式在首都阿姆斯特丹(de hoofdstad Amsterdam)舉行。”而除去1808年到1810年,荷蘭政府、國會最高法院及各國使領館一直設在海牙
  3. ^ 吉隆坡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第154(1)條法定的聯邦首都,布城則是行政首都聯邦政府所在地。

参考文献[编辑]

  1. ^ Comfort, N. (1993) Brewer's Politics. A phrase and fable dictionary. London: Cassell.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 中國政府網. 2005-06-15 [2009-08-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7-23). 在歷史上和習慣上,各省級行政區都有簡稱。省級人民政府駐地稱省會(首府),中央人民政府所在地是首都。北京是中國的首都。 
  3. ^ 黃韻玲 區國強 高智亮. 首都在哪裏有解了 老師鬆口氣. TVBS. 2002-11-04 [2012-11-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24). 
  4. ^ 中華民國憲法第31條(國民大會之開會地點):國民大會之開會地點,在中央政府所在地。
  5. ^ 訓政時期約法:茲謹遵創立中華民國之中國國民黨 總理遺囑,召集國民會議於首都。
  6. ^ 台灣中學地理教科書的祖國想像(1949-1999),《國史館學術集刊》,第十七期,頁201至251,2008-09,王文隆
  7. ^ 中華民國史事紀要編輯委員會. 《中華民國史事紀要》(初稿),第1卷. 臺灣: 中華民國史料研究中心. 1975 (中文(臺灣)). 
  8. ^ 教科書上首都 將正名「台北」. 自由時報. 2002-05-09 [2012-11-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2-04). 
  9. ^ 教育部發公文 南京是首都. 蘋果日報. 2013-12-04 [2013-12-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2-17). 
  10. ^ 葉立斌. 公文爭議 蔣偉寧:中華民國首都就是台北!. 今日新聞. 2013-12-04 [2013-12-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