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家諸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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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家諸法度(日语:武家諸法度ぶけしょはっと Bukesyohatto)是江戶時代江戶幕府為了統制武家而定立的法令。

概要[编辑]

  • 武家諸法度是江戶幕府在慶長16年(1611年)從武家的誓紙中取出3條法令,再付加10條由崇傳起草的法令,在慶長20年(1615年)7月由第2代將軍德川秀忠伏見城向武家發布(通稱「元和令」)。
  • 法度是以大名和德川家家臣等武家為對象。當初有13條法令,但是以將軍的意思來改訂,第3代將軍德川家光追加參勤交代的制度和禁止建造大船等條文,於是定型為19條(「寛永令」)。第5代將軍德川綱吉制定的「天和令」則統合了諸士法度
  • 後來第8代將軍德川吉宗把第6代將軍德川家宣制定的「正德令」(實際是由新井白石改訂,第7代將軍家繼早死,於是繼續用著傳至第8代)破棄,宣佈「天和令」永遠傳到後代,以後想改訂武家諸法度變成不可能。
  • 此法度是由將軍直接制定的命令,被視為最重要的幕府法,大半是專門為武家而設的命令和禁止的規範。

發布時的將軍和起草者[编辑]

  • 寛永令
    • 發布-1635年
    • 將軍-德川家光
    • 條數-19條
    • 起草-林羅山
    • 改定内容-參勤交代的制度化,禁止建造5百石以上的大船(關於商船在1638年撤回)。
  • 正德令
    • 發布-1710年
    • 將軍-德川家宣
    • 起草-新井白石
    • 改定内容-把本來的全漢字版本日文化,把武家應該遵守的事具體化。
  • 享保令
    • 發布-1717年
    • 將軍-德川吉宗
    • 備註-維持天和令。以後沒有改變。

內容[编辑]

  • 修練文武弓馬之道。(文武弓馬ノ道、専ラ相嗜ムベキ事。
  • 大名和小名主需前往江戶參勤交代。每年4月參勤一次。近來從者數目甚多,這是領地和領民的負擔。今後要適量減少人數。但是上洛之際時與以往一樣,要選擇適合的役目。(大名・小名在江戸交替相定ムル所ナリ。毎歳夏四月中、参勤致スベシ。従者ノ員数近来甚ダ多シ、且ハ国郡ノ費、且ハ人民ノ労ナリ。向後ソノ相応ヲ以テコレヲ減少スベシ。但シ上洛ノ節ハ、教令ニ任セ、公役ハ分限ニ随フベキ事。
  • 嚴禁擅自築城。居城的堀、土壘、石壘等被破壞時,要跟從奉行所的指示。櫓、塀、門等的修理要與之前一樣。(新規ノ城郭構営ハ堅クコレヲ禁止ス。居城ノ隍塁・石壁以下敗壊ノ時ハ、奉行所二達シ、其ノ旨ヲ受クベキナリ。櫓・塀・門等ノ分ハ、先規ノゴトク修補スベキ事。
  • 與其他藩有爭執時,只守備自己的國土,等待幕府發出命令。(江戸ナラビニ何国ニ於テタトヘ何篇ノ事コレ有ルトイヘドモ、在国ノ輩ハソノ処ヲ守リ、下知相待ツベキ事。
  • 即使在何處執行刑罰,擔當者以外的人不可過問。但要任命檢視者。何所ニ於テ刑罰ノ行ハルルトイヘドモ、役者ノ外出向スベカラズ。但シ検使ノ左右ニ任セルベキ事。
  • 禁止謀反、聚集伙伴、交換誓約。(新儀ヲ企テ徒党ヲ結ビ誓約ヲ成スノ儀、制禁ノ事。
  • 諸國主和領主不可有私爭。平日須加謹慎。如果有爭執的情況要通知奉行所,尋求指示。(諸国主ナラビニ領主等私ノ諍論致スベカラズ。平日須ク謹慎ヲ加フルベキナリ。モシ遅滞ニ及ブベキノ儀有ラバ、奉行所ニ達シソノ旨ヲ受クベキ事。
  • 藩主、城主、所領1萬石以上、近習(將軍側近的武士)、物頭(常備兵隊長)沒有幕府的許可,不准私自結婚。(国主・城主・一万石以上ナラビニ近習・物頭ハ、私ニ婚姻ヲ結ブベカラザル事。
  • 贈物、贈答、結婚儀式、宴會和屋敷建設等事在最近變得相當華麗,今後要簡略化。其餘的事亦要節儉。(音信・贈答・嫁娶リ儀式、或ハ饗応或ハ家宅営作等、当時甚ダ華麗ノ至リ、自今以後簡略タルベシ。ソノ外万事倹約ヲ用フルベキ事。
  • 衣裝的等級不可混雜。白綾是給公卿(三位)以上、白小袖是給諸大夫(五位)以上。不可胡亂穿著紫袷、紫裡、練、無紋的小袖。禁止家中的下級武士穿著綾羅和有錦的刺繡服飾。(衣装ノ品混乱スベカラズ。白綾ハ公卿以上、白小袖ハ諸大夫以上コレヲ聴ス。紫袷・紫裡・練・無紋ノ小袖ハ猥リニコレヲ着ルベカラズ。諸家中ニ至リ郎従・諸卒ノ綾羅錦繍ノ飾服ハ古法ニ非ズ、制禁セシムル事。
  • 只有德川一門、藩主、城主、所領1萬石以上並持有一國的大名之子、城主、侍從以上的嫡子、50歲以上的人、醫者、陰陽師、病人等人被允許乘轎,其他人不準乗轎。但是得到允許的人例外。諸家之中以國內基準定立,公家、門跡、其他身分高的人例外。(乗輿ハ、一門ノ歴々・国主・城主・一万石以上ナラビニ国大名ノ息、城主オヨビ侍従以上ノ嫡子、或ハ五十歳以上、或ハ医・陰ノ両道、病人コレヲ免ジ、ソノ外濫吹ヲ禁ズ。但シ免許ノ輩ハ各別ナリ。諸家中ニ至リテハ、ソノ国ニ於テソノ人ヲ撰ビコレヲ載スベシ。公家・門跡・諸出世ノ衆ハ制外ノ事。
  • 不可藏匿與原來的主人有問題的人。如果知道是反逆者或殺人者,則要送返到原來的主人。未有行動的人送返到原來的主人,或者流放。(本主ノ障リコレ有ル者相抱エルベカラズ。モシ反逆・殺害人ノ告ゲ有ラバコレヲ返スベシ。向背ノ族ハ或ハコレヲ返シ、或ハコレヲ追ヒ出スベキ事。
  • 向幕府送出人質的家臣被流放或處死之際,需等待幕府的命令。如果有不能不趕快執行的情況,則要向幕府詳細報告。(陪臣ノ質人ヲ献ズル所ノ者、追放・死刑ニ及ブベキ時ハ、上意ヲ伺フベシ。モシ当座ニ於テ遁レ難キ儀有ルニオイテコレヲ斬戮スルハ、ソノ子細言上スベキ事。
  • 在領地內執行清廉的政務,不讓違法的事情發生,不可令國郡衰亡。(知行所務清廉ニコレヲ沙汰シ、非法致サズ、国郡衰弊セシムベカラザル事。
  • 不可讓道路、驛站的馬、船和橋等交通斷絕,不可讓交通往來停滞。(道路・駅馬・舟梁等断絶無ク、往還ノ停滞ヲ致サシムベカラザル事。
  • 不可設立私人關所,制定新法時不可停止港口流通。(私ノ関所・新法ノ津留メ制禁ノ事。
  • 不可製造五百石以上大船。(五百石以上ノ船、停止ノ事。
  • 散落在諸國中寺社的領地的所有物,今後不可取離。(諸国散在寺社領、古ヨリ今ニ至リ附ケ来ル所ハ、向後取リ放ツベカラザル事。
  • 全部遵從江戶的法令。在各地都要遵守。(万事江戸ノ法度ノゴトク、国々所々ニ於テコレヲ遵行スベキ事。

相關條目[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