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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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


1999年规定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由国务院制发。

主要领导
省长 信长星
副省长(9) 李杰翔匡 湧 王黎明 杨逢春 张 黎 刘 涛 杨志文 刘 超 才让太
秘书长 张黄元
机构概况
业务上级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组织上级机构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机构类型 省级人民政府
行政级别 正省级
授权法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组织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下级机构
办公厅 1
组成部门 23
直属特设机构 1
直属机构 10
部门管理机构 7
联络方式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实际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12号
 電話號碼 +86 (0)971 8482973
對外官網 www.qh.gov.cn

青海省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青海省的省级国家行政机关

沿革

1950年1月,原青海省人民军政委员会改组成立青海省人民政府。1955年1月,改称青海省人民委员会。1967年8月,改为青海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8月,青海省革命委员会撤销,复设青海省人民政府

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 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3. 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4. 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 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6.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7.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8.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9.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10. 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根据《青海省机构改革方案》,除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外,青海省人民政府设置组成部门23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0个,派出机构2个,部门管理机构7个[1][2]

青海省人民政府设置下列机构:

组成部门

直属特设机构

直属机构

直属事业单位

部门管理机构

派出机构

主要领导

参考文献

  1. ^ 质量云. 汇总(一):12个省机构设置图表(22个省机构改革方案获批). 搜狐网新闻. 北京. [2019-06-18] (中文(中国大陆)). 
  2. ^ 青海省编办. 青海省政府机构. 青海省机构编制网. 西宁. [2019-09-18] (中文(中国大陆)).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