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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鴻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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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鴻霖案台灣刑事案件,沈鴻霖與黃啟雄及黃錫任被控告於民國78年9月15日時,在彰化先姦後殺兩名工廠女工,兩位黃姓嫌犯已經伏法,沈被判死刑,不過冤獄平反協會認為此案例的審理跟證據都存有重大瑕疵。[1]

案件概況

案發時間是1989年9月15號,地點在彰化縣芳苑鄉的一個工廠。兩名女子在工廠辦公大樓三樓的宿舍被姦殺,事後警方認為兇手用木板和煙灰缸打死兩名女子。不久後黃啟雄落網,在偵訊時供出兩位同夥:黃錫任、沈鴻霖。黃、沈二人此時都已開始逃亡。

黃啟雄被判處死刑定讞,於1991年槍決伏法。一年後黃錫任落網,雖然他並不承認犯案,但法官根據黃啟雄的自白,亦將黃錫任判處死刑,於1990年6月1日槍決伏法。

第三名嫌犯沈鴻霖逃亡到埔里的山上種茭白筍,隱名埋姓14年,後因在高速公路酒駕被臨檢而遭逮捕。[2],被逮捕的時候,沈鴻霖的面貌和體型都有很大的變化,其同居人及鄰居也沒人發現他曾涉嫌輪姦殺人案。

沈鴻霖到案後以假名應訊,且始終否認犯案,但同夥黃錫任、黃啟雄伏法前,均指證是沈鴻霖因怕被認出而殺人滅口,加上案發現場採得沈鴻霖指紋,被法院認定有罪,因此沈鴻霖被判死刑定讞。

法官認定事實

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五日中秋節補假當天,在芳苑鄉的工廠員工大部分沒有上班,不過沈鴻霖,與助手黃啟雄及黃錫任等三人為了趕工,還在工廠內搬運貨品。

沈鴻霖等三人工作一會兒後,到工廠守衛室休息並喝起酒來,不久廠內的王姓及陳姓兩名女員工外出回到廠內宿舍,酒後的沈鴻霖等人看到王、陳二女後心生染指歹念。[3]

當晚九時許,沈鴻霖等三人闖進工廠女子宿舍,當時王姓女員工在宿舍看電視,陳姓女員工則在浴室洗澡,沈鴻霖開口邀王女出外遊玩被拒後,黃錫任以膠布貼住王女嘴巴並挑逗。沈鴻霖等人進一步扒光王女衣物,再抬她入寢室輪姦,王女一再反抗,沈鴻霖等人用菸灰缸及木棍猛擊王女頭部致死。

沈鴻霖等人殺死王姓女子後,發現陳姓女員工在洗澡,他們三人等陳女回宿舍時,聯手制伏她再輪姦,後來因爲怕惡行敗露,將陳女滅口。

作案後,沈鴻霖等人迅速逃離現場,丟棄血衣及木棍等證物,二林警分局據報趕到現場,由跡證研判,鎖定沈鴻霖等人涉重嫌。

案件發展

2003年9月12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ㄧ審宣判沈鴻霖死刑。

2004年4月28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宣判沈鴻霖死刑。

2004年7月8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發回更(ㄧ)審

2004年10月26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更(ㄧ)審宣判沈鴻霖死刑。

2005年2月24日,最高法院發回更(二)審

2005年7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更(二)審宣判沈鴻霖死刑。

2005年10月13日,最高法院發回更(三)審

2006年6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更(三)審宣判沈鴻霖死刑。

2006年8月24日,最高法院發回更(四)審

2007年1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更四審宣判沈鴻霖死刑。

2007年4月12日,最高法院發回更(五)審。

2007年11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更(五)審宣判沈鴻霖死刑。

2008年1月24日,最高法院發回更(六)審。

2008年10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更(六)審宣判沈鴻霖死刑。

2009年1月15日,最高法院發回更(七)審。

2009年4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更(七)審宣判沈鴻霖死刑。

2009年6月25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死刑定讞。 [4]

2014年,與其他25死刑囚犯聯合訴請時任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減刑,中華民國總統府不予理會,訴願被駁回後,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無審判權」駁回後,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遭到駁回,全案定讞。[5]

爭議疑點

沈鴻霖的義務律師邱顯智認為此案有以下疑點[6]

  1. 兩位黃姓嫌犯都供稱沈有犯案,但兩嫌都已槍決,無法跟共同被告對質。
  2. 現場採集到沈的指紋,但是已經遺失了,而且鑑識人員不能確定是否在案發現場找到的。
  3. 除了自白指紋,沒有其他證據。
  4. 受害女子遭到性侵,應該會有沈的DNA,但是受害女子的子宮、下體,卻因為時代久遠,已經無法驗出DNA。

參考資料

  1. ^ 模擬憲法法庭[永久失效連結]
  2. ^ 姦殺犯逃亡14年判死. [2015-09-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3). 
  3. ^ 20年前性侵殺2女 男子被判死刑定讞. [2015-09-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3). 
  4. ^ 歷屆審判[永久失效連結]
  5. ^ 26死囚訴請總統減刑 碰壁. [2015-09-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3). 
  6. ^ 沈鴻霖律見筆記(邱顯智). [2015-09-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4).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