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识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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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识民主共识决策法在民主制立法过程中的应用。它的特点是决策时涉及并考虑到尽可能广泛的意见,进而消除了少数派意见可能会被多数投票者忽略的缺陷[1]。后者的结构被分类为多数民主

共识民主还具有公民更多地参与确定政治议程和决策过程的特征。一些人[2]指出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是此类系统的潜在促进者,例如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使用了DemocracyOS[3]

举例[编辑]

共识民主在丹麦瑞典芬兰德国瑞士黎巴嫩伊拉克比利时等国家应用,在这些国家中,共识民主是政治文化的重要特征。民主是共识民主的前提。政治学中使用“联合国家”(consociational state)这一术语描述基于共识民主制度的国家。一国是共识型民主还是多数决型民主,很多时候是程度问题。黎巴嫩许多政党呼吁实行共识民主。

加拿大[编辑]

在加拿大,西北地区努纳武特地区的政府采用共识模式运作,这与加拿大其他地方的对立政党结构不同。

参考文献[编辑]

  1. ^ Glossary definition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from Direct Democracy in Switzerland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 ^ Abdulkareem, Muinat. ICTs for democracy. Association for Progressive Communication. Swedish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gency. [18 April 20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2-19). 
  3. ^ Archived copy. [2015-08-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