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識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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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識民主是共識決策法在民主制立法過程中的應用。它的特點是決策時涉及並考慮到儘可能廣泛的意見,進而消除了少數派意見可能會被多數投票者忽略的缺陷[1]。後者的結構被分類為多數民主。
共識民主還具有公民更多地參與確定政治議程和決策過程的特徵。一些人[2]指出信息和通信技術的發展是此類系統的潛在促進者,例如在布宜諾斯艾利斯使用了DemocracyOS[3]。
舉例
[編輯]共識民主在丹麥,瑞典,芬蘭,德國,瑞士,黎巴嫩,伊拉克和比利時等國家應用,在這些國家中,共識民主是政治文化的重要特徵。民主是共識民主的前提。政治學中使用「聯合國家」(consociational state)這一術語描述基於共識民主制度的國家。一國是共識型民主還是多數決型民主,很多時候是程度問題。黎巴嫩許多政黨呼籲實行共識民主。
加拿大
[編輯]在加拿大,西北地區和努納武特地區的政府採用共識模式運作,這與加拿大其他地方的對立政黨結構不同。
參考文獻
[編輯]- ^ Glossary definition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from Direct Democracy in Switzerland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 Abdulkareem, Muinat. ICTs for democracy. Association for Progressive Communication. Swedish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gency. [18 April 20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2-19).
- ^ Archived copy. [2015-08-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