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识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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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识民主是共识决策法在民主制立法过程中的应用。它的特点是决策时涉及并考虑到尽可能广泛的意见,进而消除了少数派意见可能会被多数投票者忽略的缺陷[1]。后者的结构被分类为多数民主。
共识民主还具有公民更多地参与确定政治议程和决策过程的特征。一些人[2]指出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是此类系统的潜在促进者,例如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使用了DemocracyOS[3]。
举例
[编辑]共识民主在丹麦,瑞典,芬兰,德国,瑞士,黎巴嫩,伊拉克和比利时等国家应用,在这些国家中,共识民主是政治文化的重要特征。民主是共识民主的前提。政治学中使用“联合国家”(consociational state)这一术语描述基于共识民主制度的国家。一国是共识型民主还是多数决型民主,很多时候是程度问题。黎巴嫩许多政党呼吁实行共识民主。
加拿大
[编辑]在加拿大,西北地区和努纳武特地区的政府采用共识模式运作,这与加拿大其他地方的对立政党结构不同。
参考文献
[编辑]- ^ Glossary definition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from Direct Democracy in Switzerland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Abdulkareem, Muinat. ICTs for democracy. Association for Progressive Communication. Swedish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gency. [18 April 20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2-19).
- ^ Archived copy. [2015-08-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