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英语: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CEDAW)是一项有关妇女权利的国际公约,全文共30条。联合国在1979年12月18日的大会依第34/180号决议,通过该有关议案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生效,而依第二十七条第1项规定于1981年9月起生效。该公约确立规则,保障妇女在政治、法律、工作、教育、医疗服务、商业活动和家庭关系等各方面的权利。
2009年提出CEDAW第1次国家报告,并邀请国际女权专家来台参与报告发表会。该场会议尚未建立起后来的报告审查制度,而属咨询性质[6]。2011年5月20日,立法院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公约施行法》,明定CEDAW具国内法效力,同年6月8日总统马英九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come into effect),每四年提出一次国家报告,并邀请专家来台审查。[7]2013年12月提出第2次国家报告,并在隔年6月22日至25日邀请国际女权专家审查报告,提出35点结论性意见与建议。监察院国家人权委员会成立后,也在第4次国家报告中提出独立评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