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莲台童党殴杀少年案
玉莲台童党殴杀少年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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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香港玉莲台第三座附近空地 |
坐标 | 22°18′54″N 114°13′13″E / 22.31500°N 114.22028°E |
日期 | 2007年8月25日 下午10时43分(UTC+8) |
类型 | 谋杀,误杀、打斗 |
武器 | 铁棍、拳脚 |
死亡 | 1 |
受害者 | 胡羽熹 |
主谋 | 朱耀强、黄达思、陈子丰、陈浚铭、 黎建邦(仍未拘捕)、 伍家乐(仍未拘捕) |
疑犯 | 文嘉达、李卓华、崔卓轩及另外6名童党 |
参与人数 | 15 |
动机 | 曾被受害者得罪而结怨,纠党报复 |
判决 | 4名被告谋杀罪名成立及1名被告误杀罪名成立,分别被判服刑5年至终身监禁不等 |
案件编号:HCCC 85/2008 |
玉莲台童党殴杀少年案是2007年在香港发生的一件命案,15岁少年胡羽熹因为与一群童党在网吧发生冲突而相互结怨,数天后的2007年8月25日晚上,15名童党成员到玉莲台向少年复仇,少年最终被围殴致死。经警方调查后,先后拘捕及起诉涉案其中5名成员,分别被控以谋杀或误杀罪名。2009年,香港高等法院先后裁定5名被告罪名成立,各被判处服刑5年至终身监禁不等。现时2名涉案主谋仍在潜逃。[1]
背景
[编辑]案中受害者胡羽熹(15岁),原在天主教鸣远中学就读中三,其体育能力出众,是校内篮球队代表,亦非品行恶劣的滋事份子,但学业成绩平平。2007年初,他在将军澳的球场打篮球时结交一些有黑社会新义安背景的损友,更顺势跟随活跃于牛头角的小头目“老鼠发”[2],自此便纵情与朋友不断吃喝玩乐的生活,他们经常去迪斯科泡妞、网吧打游戏,旷课了3个月后,至6月决定退学,转读校外酒店管理课程。[3][4]“老鼠发”经常与童党在玉莲台聚集,胡羽熹亦跟随他们在该处无所事事地玩乐[1]。
案发经过
[编辑]2007年8月中旬晚上,胡羽熹与“老鼠发”等朋友到观塘的“365网吧”打游戏。网吧内有另一群童党,以黎建邦(绰号“Billy”)[注 1]为首,一行数人来到打游戏。胡羽熹在打游戏途中,突然遭黎建邦关掉电脑游戏,胡羽熹及“老鼠发”等人感到不忿,随即与黎建邦发生口角,继而动武,期间胡羽熹随手拾起铁棍指吓黎建邦,黎建邦只好忍气离开。[1]数晚之后,黎建邦与童党来到玉莲台附近的一家电子游戏厅,黎建邦期间愤怒地表示前几天晚上曾遭“老鼠发”等人袭击,脸上因被拳打而留有瘀伤,于是和童党商量复仇计划。[5]
8月25日,黎建邦与其朋友伍家乐[注 1]电召童党及一群不在童党内部的青少年到电子游戏厅的后巷见面[注 2]。随着有10多人来到,伍家乐拿出预先准备好放在后巷内的一袋铁棍,指要用铁棍围殴。然后,黎建邦要求成员李卓华、文嘉达和陈子丰去玉莲台辨认出经常在该处流连的“老鼠发”等人。随后全部童党一起到附近的茶餐厅商讨战略[7]。约晚上8时,胡羽熹和包括“老鼠发”在内的5名朋友消遣后,来到玉莲台的一处石长椅玩扑克牌及闲聊。至晚上10时40分左右,文嘉达和陈子丰见“老鼠发”等人已经出现便通知童党,童党立即回到后巷集合,伍家乐着童党成员黄达思分发铁棍给其余人,最后黎建邦、伍家乐、黄达思及临时被找来的陈浚铭等人拿到铁棍。童党随即分两批跑向玉莲台露天广场左右两旁的楼梯,包抄“老鼠发”等人,“老鼠发”等人见状立即四散逃跑。胡羽熹逃往九龙湾方向不果,折返第三座对出的空地时[1],见正在进行工程并围有围栏,遂打算跨过去,惟不慎被绊倒,童党因而追上胡羽熹。手执铁棍的伍家乐、黎建邦及黄达思等童党立即包围胡羽熹挥棍殴打、亦有部分狠踢,另有3名童党站在一旁把风;[5]童党围殴胡羽熹期间,均目露凶光、默不作声,胡羽熹则被殴至无法呼救[8][9]。有不少居民目击围殴过程,碍于怕被秋后算账而不敢阻止[10]。
围殴了1分钟后,“老鼠发”折返营救胡羽熹,他大喝一声吓退童党,并打电话要求同门支援及报警。大部分童党即时向观塘方向逃跑,但数名拿着铁棍的童党继续殴打胡羽熹数次才离开。[11]警方及救护员接报到场,将胡羽熹送往联合医院,随后再转往伊利沙伯医院,惟因被多次重击导致头骨爆裂及多处肋骨折断[1],抢救4小时后在翌日凌晨2时40分不治[9]。另一边厢,童党则到大角嘴的面店商讨善后事宜,然后便各散东西回家[5]。警方在案发后随即展开调查,四出搜集情报,花了4天即锁定多名目标青年,于8月27日起在观塘区拘捕至少7名童党[12]。惟主谋黎建邦与伍嘉乐仍未被拘捕。
审讯
[编辑]2008年11月11日,案件在香港高等法院开审,起诉5人,包括朱耀强、黄达思、文嘉达、陈子丰及陈浚铭,各人均被控告谋杀罪名,全部被告否认控罪;另外有李卓华(英语:Li Cheuk Wa)[13]、崔卓轩(英语:Chui Cheuk Hin)[注 3][5]等3名涉案童党成员转为污点证人[14]。控罪指5名被告联同另外8名童党,与正在潜逃的黎建邦及伍嘉乐在2007年8月25日于玉莲台第三座外谋杀15岁少年胡羽熹。控方道出开案陈词,指出胡羽熹于案发前1个月与童党首领黎建邦[注 1]在“365网吧”相遇,黎建邦突然强行把胡羽熹的电脑游戏关掉,双方因而发生争执,期间胡羽熹取来铁棍恐吓黎建邦。黎建邦心感不忿,便与朋友伍嘉乐[注 1]召来另外15名童党,带备铁棍,于案发当晚在玉莲台一带找胡羽熹报复,最终胡羽熹被童党围殴重创,翌日死亡。(案件编号﹕HCCC 85/2008)[15]
证人作供
[编辑]玉莲台第三座的一名居民出庭作供,指2007年8月25日晚上10时40分左右,他归家途中突然听到一声巨响,应声看去见胡羽熹被街道工程的竹棚绊倒,随即有12至13名身穿深色衣服的男子从后追上。当中有4至5人手持铁棍殴打胡羽熹的头部和身体,没有武器在手的人则脚踢胡羽熹,部分人在旁围观。1分钟后,居民见形势不妥立即报警求助;不久也有与胡羽熹相熟的人(即“老鼠发”)从附近巴士站大喝一声,将大部分袭击者吓退,即时向观塘方向逃跑,但仍有2至3人以铁棍殴打胡羽熹数次方才离开。该吓退袭击者的人立即上前拥着胡羽熹,同时致电友人要求增援。[11]居民在警方到场前离开现场[16]。
李卓华、崔卓轩[注 3]等3名污点证人表示,他们各因为未能及时与童党通过设有密码锁的通道而没有到达案发现场、或是在分发铁棍时没有拿而免于起诉[17]。他们表示,袭击时与首被告朱耀强站在一旁观看,当胡羽熹被童党按在地上围殴时,他们感到很害怕。控方亦问及其余被告的参与程度,他们表示有看见次被告黄达思与4名童党同时脚踢胡羽熹,随后跟着童党一起逃跑。李卓华亦指出,他本来负责辨认“老鼠发”等人的角色,但由于其视力不好,而把辨认工作交给第3被告文嘉达及第4被告陈子丰。另外,他曾向在现场的朋友忠告“不要随便拿武器”,惟第5被告陈浚铭没理会忠告,从第2被告黄达思手上接过铁棍;但他却没有看见陈浚铭出现在袭击过程内,只在逃离现场时才遇到,然后陈浚铭将手里的铁棍扔进垃圾袋处理。[5]
被告供词
[编辑]首被告朱耀强自辩指出,2007年8月27日,他被黎建邦[注 1]约到一条后巷见面,他到场见另外10多名童党亦有应约。黎建邦表示他在数晚之前被“老鼠发”等人袭击,故想要教训“老鼠发”等人,并拿出一袋子武器,要求童党各从袋子拿起铁棍。朱耀强很快意识到是次会面是要准备袭击“老鼠发”等人,而且要造成“老鼠发”等人重伤,但仍然决定随童党到玉莲台。童党在玉莲台发现属“老鼠发”一方的胡羽熹,便马上追赶,朱耀强亦跟着追[18]。胡羽熹被追上后随即被童党围殴,而他则和另外2名童党站在30米外的半圆楼梯上旁观。袭击过后童党逃往面店。控方表示,虽然朱耀强没有直接伤害胡羽熹,但由于他明知道童党的复仇行动是要使用严重暴力,及在袭击过程中只站在一旁,并没有加以阻止,导致胡羽熹死亡,因此需要控以谋杀罪名。[5]
次被告黄达思录取口供时指,他知道黎建邦被袭击而且想要复仇,所以在伍嘉乐[注 1]的要求下帮忙分发铁棍,他当时认为铁棍只是用来吓唬敌方,并没想过打人。同时他否认自己曾殴打胡羽熹,也不知道为何要跟着童党前往复仇。[5]
第3被告文嘉达指出,他没有出席2007年8月25日的袭击行动,但他曾在“365网吧”目睹胡羽熹与黎建邦的冲突过程。数天后的8月25日,他和黎建邦在一间电子游戏厅游玩,期间黎建邦透露被“老鼠发”等人袭击而受了轻伤,故打算当晚复仇,并问他会否参与。他不知道该如何拒绝,而且认为黎建邦是被殴伤,故复仇方式顶多也只会拳脚相向,因而答应参与。惟准备袭击前,他发现要使用铁棍,因而不想再参与其中,和朋友陈子丰留在电子游戏厅内徘徊。随后,陈子丰接到朋友李卓华来电,要求他们负责辨认“老鼠发”等人,由于李卓华表示视力不好,因此叫曾经见过“老鼠发”的他们到玉莲台露天广场观察“老鼠发”等人是否已经到达。他们成功辨认“老鼠发”等人后前往附近的7-Eleven,没有参与袭击,期间他致电李卓华,想李卓华汇报情况;等待约10分钟后,李卓华表示袭击完结,他们立刻与童党汇合乘车到面店,他到现场看见遇袭的胡羽熹躺了在地上,且有许多警察正在调查。他表示自己没有参与策划袭击,亦没有预料会殴毙任何人。[5]
第4被告陈子丰表示,他和其朋友文嘉达一起目睹黎建邦与胡羽熹在“365网吧”发生冲突。至8月25日,黎建邦致电要求他到玉莲台附近的电子游戏厅汇合,拿铁棍向“老鼠发”一群人复仇,他见要使用到铁棍,觉得有可能会造成重伤,因此不太愿意参与。黎建邦接着派遣他和文嘉达辨认“老鼠发”等人,他们走到袭击地点旁的巴士站视察,并遇见朋友李卓华,李卓华表示他视力不好,想让他们去更容易观察“老鼠发”等人的地方。最终他依照指示成功找到“老鼠发”等人,令复仇顺利进行。同时他致电李卓华,李卓华问他们会否帮忙袭击“老鼠发”等人,但他不懂如何拒绝而没有回答。然后他们到附近的7-Eleven,再致电李卓华询问有关帮忙袭击后的报酬。待袭击过后,他们跟着童党乘车到面店,他在面店亦希望得知童党有否造成“老鼠发”等人重伤。他以没有直接参与袭击及在探察敌方时没想过会造成敌方死亡作为其辩护理由。[5]
第5被告陈浚铭供称,他有拿着铁棍为黎建邦壮大声势,因而被控方指是童党核心成员。2008年8月25日,他应约与伍嘉乐在后巷见面,抵达后发现几乎完全不认识在场的其他童党。黎建邦要求在场童党参与殴斗,陈浚铭初时以为只会简单地拳脚相向便完成,故爽快答应,惟随即被黄达思发获铁棍,他顿时感到很意外,然后便被指示跟着童党袭击敌方。到达玉莲台,他跟随黎建邦、朱耀强[19]及黄达思见属于敌方的胡羽熹及其朋友,便立即手持铁棍追着,但没有殴打过胡羽熹。袭击后,他和童党回到后巷处理铁棍,然后一起去面店。案发翌日,他从报纸得知胡羽熹不治,故马上告知母亲他参与袭击。他解释,袭击时他仅假装追着胡羽熹,好让伍嘉乐以为他有尽力报复,因为他认为不参与袭击就会遭伍嘉乐等人殴打,而没勇气拒绝参与[5][6]。
判决
[编辑]HKSAR v. CHU YIU KEUNG AND OTHER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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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香港高等法院 |
判决下达日期 | 2009年1月21日 2009年2月17日 |
案件编号 | HCCC 85/2008 |
判决 | 罪名成立 |
案件历史 | |
上诉至 | 香港终审法院 |
法庭成员 | |
主审法官 | 包锺倩薇 |
2009年1月21日及2月17日,5名被告在接受判决。主审法官包锺倩薇指,各被告在有预谋下串谋以武力寻仇,酿成胡羽熹丧命的悲剧[20];但鉴于部分被告年轻且受主脑黎建邦唆摆,故决定行驶对青少年罪犯谋杀罪成的酌情权,不判处案发时未成年的被告终身监禁[21],而根据参与程度判刑[22]。
由5男4女组成的陪审团退庭商议8小时后,一致裁定除了文嘉达谋杀罪名不成立而改为误杀罪成外[23],其余4名被告均谋杀罪名成立。由于朱耀强案发时年满18岁,故即时被判处终身监禁。至于黄达思、文嘉达、陈子丰及陈浚铭等4名在案发时未成年的被告,则待法官索阅背景报告后,[24]在2月17日被分别判处监禁20年、5年、16年及18年。[21]
上诉
[编辑]2011年,5名被告不服判决,向法院提出上诉。1月20日,上诉法庭指,第3被告文嘉达没有直接导致胡羽熹死亡,也没有证据证明文嘉达知道童党会使用铁棍进行袭击,他在分发武器时并不在场,证据亦显示他不会预计到童党会在袭击中用到武器,故判他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和刑罚。(上诉案件编号:CACC 27/2009)[25]
10月21日,首被告朱耀强、第4被告陈子丰和第5被告陈浚铭上诉至终审法院,惟终审法院指谋杀及集体殴斗是非常严重的罪行,即使各被告是青年,亦必须判以重刑,故没有理据推翻高等法院的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法院案件编号:FAMC 19 & 20/2011)[26]
参见
[编辑]注解
[编辑]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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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编辑]- HKSAR v. CHU YIU KEUNG AND OTHERS HCCC 85/2008(依例判处终身监禁的报告)(英文)
- HKSAR v. WONG TAT SZE AND OTHERS HCCC 85/2008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黄达思、文嘉达、陈子丰、陈浚铭的判刑报告)(英文)
- HKSAR v. CHU YIU KEUNG AND OTHERS CACC 27/2009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上诉法庭判词)(英文)
- CHU YIU KEUNG v. HKSAR FMAC 19 & 20/201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终审法院判词)(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