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
监事会(英语:Supervisory board),也称公司监察委员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来源请求]与董事会并列,相当于政治中三权分立的司法部分,对公司的决策进行监督。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监事会由监事组成,不同国家的公司法有具体规定。
概述
[编辑]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在不同国家公司法、不同公司中差异极大,对承担类似职责的机构的称谓也各不相同。大陆法系国家公司通常设置这一机构;而英美法系的国家往往不设置监事会,而以独立董事制度、外部审计委员会等形式实施公司监督职能。但是有监事会可能设置独立董事。国有企业和民间企业的状态也不相同。国有企业可能会派出政府的监察机关成员。
各国公司监事会(或类似机构)设置
[编辑]中国大陆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的设置和权利,不同类型的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形式有所不同。[1]
有限责任公司
[编辑]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其中,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除职工代表外,监事、包括监事会主席都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派指定。
股份有限公司
[编辑]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台湾
[编辑]在台湾,与监事会相似的公司监察机构名为“监察人”。根据《公司法》,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未明确规定监察人。
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监察人,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监察人须有二人以上。[2]
日本
[编辑]根据日本《商法》和《商特法》,大股份公司设立监事会,资产超过五亿日圆或负债超过两百亿日圆的大股份公司还须设“会计监事”;小股份公司不设会计监事,也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督权全部由监事行使。[3]
德国
[编辑]股份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4]
- 股份公司雇员数量大于五百名、但小于两千名的,或者股份公司雇员数量虽少于五百名,但在1994年8月10日之前登记于商业登记簿,且不是家族企业的,则三分之一的监事会成员必须是雇员代表。
- 股份公司数量大于两千名,则二分之一的监事会成员必须是雇员代表。
法国
[编辑]在法国,监事会不是公司必设机构,是否设置监视会由公司章程自行决定。如果设置,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人,最多人数由公司章程确定,但不得大于24人。[5]
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
[编辑]一般不设置监事会,而由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审计员等实施公司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