蛤仔兰三十六社
葛玛兰,又作蛤仔兰或蛤仔难,荷兰时期称为“卡贝兰湾”(Bay of Kabelang),是荷兰当局归纳的十一个地区之一[1],根据记载一共有72社。清朝文书称之为蛤仔兰三十六社或蛤仔难三十六社,是台湾清治时期文献对分布于兰阳平原上的噶玛兰族村社的统称,被归类为“山后生番”[2]。事实上,兰阳平原上的村社数目存在超过六、七十个以上。满清文献《噶玛阑志略》中又将噶玛兰分为东势十六社和西势十八社[3]。
历史
[编辑]大航海时代
[编辑]西班牙人占领北部之后,在其文献中,被称为“Cabaran”,而后在荷兰文献中,蛤仔兰被称为“卡贝兰湾”,共计有72社,被归在淡水地方会议区内,双方维持良好外交关系。该地各有法律,和平相处。荷兰人无法征服这个地域,只能与之和平并立相处,从事各种商业贸易和奴隶贩卖等[1]。
汉人侵垦
[编辑]1768年,漳州人林汉生率众进入宜兰平原开垦,侵略葛玛兰领土,因此旋遭葛玛兰联军抵御,拓垦失败。
1773年,吴沙渡海来台,于淡水上岸,后移居三貂,与葛玛兰从事贸易活动,培养信任,双方关系良好。[4]1776年,林元旻由乌石港北边的河流上溯,成功入垦淇武兰〈今日礁溪乡〉,为汉人入垦兰阳平原最早者[5]。事隔11年(1787年),吴沙自组拓垦垦号,带领200移民进入葛玛兰,往宜兰平原开发。在葛玛兰传统狩猎的地方进行试探性开垦,彼此相安无事,是为宜兰拓垦之始。[6][7]
1796年,吴沙见时机成熟,便率领乡勇、游民、通译等千余人攻占乌石港,遭到葛玛兰反击抵御,死伤惨重,连吴沙之弟吴立亦阵亡,吴沙于是率众退回三貂角。[8]隔年,葛玛兰流行天花,病死甚众。吴沙谙汉方,乃主动医治原住民,终得葛玛兰信任,经与葛玛兰申请同意后入兰开垦。不料,吴沙率众人乘机入侵宜兰头城地区,文武兼用,以漳州移民为主力,配上泉州人和客家族群,以十数人为一结、集合数十结人群为一围等形式,陆续开发头围、二围、三围地区,最终占领宜兰。宜兰县志记载:‘惟当时吴(沙)使用火器甚猛,平埔族终于不敌溃走,撤至西势之哆啰美远、珍仔满力、辛仔罕三社为后图,吴乘势侵入,沿途无敌,遂入头围。’
汉人入侵葛玛兰,早期是以武力做后盾,后来逐渐利用兵不血刃的方式,以土地买卖、货物交易等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之后又因熟悉噶玛兰的生活习惯方式,利用其风俗上的弱点巧取土地。噶玛兰人厌恶被尸体污染过的地方,他们称这样地方为Malin(马邻)或Baisin(百幸),意指有恶灵出没的不洁之地,因此会放弃而他迁。汉人就利用噶玛兰人的这种习性,故意污染土地进而巧取。最终,葛玛兰势力一步步衰亡。
灭亡
[编辑]嘉庆十五年(1810年),闽浙总督方维甸因漳泉械斗而来台巡视时,在汉人何绘的斡旋下,噶玛兰头目包阿里于艋舺上呈户口清册,方维甸遂上奏折请求“设官经理”,并派台湾府知府杨廷理与巡检胡桂前往勘察,初委候补知府杨廷理筹办设治事宜,1812年二月始正式核定设厅,杨廷理选定五围建城,设噶玛兰厅于五围(今宜兰市),葛玛兰正式灭亡,宜兰地区进入清领时期。
此时的噶玛兰人已经被逼到山边或水涯,处于前有汉人,后有泰雅族的危及状况,于是部分族人选择远离故乡,往南方的奇莱平原迁移。噶玛兰族南迁花莲并且建立部落。噶玛兰族人在新城地区聚居成了加礼宛、竹仔林、武暖、瑶歌、七结仔、谈仔秉六个部落,加礼宛成为头领的大社
行政区划
[编辑]在1788年的《乾隆台湾舆图》中,记录有“哈仔兰内有三十六社,汉人贸易由社船。南风入,北风起则回。”的记载,并列载三十六社
参见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 ^ 1.0 1.1 Valentijn, François. Notes on the Topography. Campbell, William (编). Formosa under the Dutch: described from contemporary records, with explanatory notes and a bibliography of the island. London: Kegan Paul. 1903: 6 [First published 1724 in Oud en Nieuw Oost-Indiën]. LCCN 04007338.
- ^ 重修福建台湾府志 卷之五 城池[失效链接]
- ^ 柯培元. 卷十二. 噶瑪闌志略.
- ^ 柯培元. 噶瑪蘭志略. 台北: 台银文献丛刊. 民国50年1月: 98页.
- ^ 清朝漢人拓墾蘭陽平原的歷程. [2011-03-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7-13).
- ^ 盛清沂等. 台灣史. 台湾文献委员会. 民国66年4月: 358页.
- ^ 台北县贡寮乡公所; 台湾省民众服务社. 貢寮鄉簡介. 台北县贡寮乡. 民国73年元月: 1.
- ^ 宜蘭縣志大事記. 宜兰: 宜兰县文献委员会. 民国58年12月: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