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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中“30天期限”和“不合要求而撤销提名”的问题
[编辑]完成,无异议,日后自行撤销提名的FA/FL/GA统一不受30天时间(指同一个条目请勿在距上一次评选结束后不满30天内重复提名,否则该提名视为无效)之限制。--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 2019年9月11日 (三) 03:4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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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想到一个问题,不知道好不好请各位想一下。比如说像是GA的评选期限是7天,而所谓“30天期限”是指“当一个评选结束后不满30天内不得重复提名,否则该提名视为无效”。如果GA的期限快到时间截止日了(比如期限的第5天至最后一天时间结束前)才撤销提名,那么这种时候到底适不适合用“30天期限”呢? 其他的评选(FA/FL/FP)亦是一样的问题。如果像是这个例子来说,某A在第5天才自行撤销提名,那么如果30天内(即某A在第6天至第35天内)再次提名这个条目那是否有效? 之前的相关讨论有评选提名无效如何处理和是否新增规则,但好像忘记了所谓用户会否有打擦边球的bug疑虑(之所以会觉得评选这东西本身就存在可能无法解决的bug不是没道理),如果这种提名适合使用忽略所有规则的话也请顺便说。--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 2019年9月4日 (三) 09:0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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