绞刑
此条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0年10月3日) |
死刑 |
---|
问题 |
存废问题 · 宗教与死刑 · 冤案 |
目前使用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
阿富汗 · 巴哈马 · 白俄罗斯 · 博茨瓦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罪名 · 死刑犯) · 危地马拉 · 埃及 · 印度 · 印度尼西亚 · 伊朗 · 伊拉克 · 日本(死刑犯) · 朝鲜 · 巴基斯坦 · 沙特阿拉伯 · 新加坡 · 索马里 · 苏里南 · 叙利亚 · 中华民国(死刑犯) · 塔吉克斯坦 · 泰国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美国 · 越南 · 也门 |
长期停用、废除死刑或限于特定条件下使用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
澳大利亚 · 巴西 · 保加利亚 · 加拿大 · 库克群岛 · 古巴 · 丹麦 · 厄瓜多尔 · 法国 · 德国 · 香港 · 黎巴嫩 · 马来西亚 · 以色列 · 意大利 · 韩国 · 列支敦士登 · 墨西哥 · 蒙古 · 荷兰 · 新西兰 · 菲律宾 · 波兰 · 罗马尼亚 · 俄罗斯 · 圣马力诺 · 东加 · 土耳其 · 英国 · 委内瑞拉 |
行刑方法 |
烹刑 · 活埋 · 炮决 · 死亡轮 · 车裂 · 族诛 · 火刑 · 十字架 · 踏刑 · 象刑 · 斩首 · 剖腹(介错) · 腰斩 · 五马分尸 · 英式车裂 · 电椅 · 枪毙 · 剥皮 · 毒气室 · 缢死 · 穿刺 · 注射 · 火项链 · 锯刑 · 凌迟 · 石刑 · 氮气窒息 · 兽刑 · 船刑 · 铜牛 · 立枷 |
相关主题 |
犯罪 · 刑罚学 |
绞刑分为“缢死”(吊死)和“勒死”两种。“缢死”(吊死),是指以将人的颈部吊在半空,以其自身的重力,拉紧颈部绳索,从而引起死亡。“勒死”则是以绳索勒住人的脖子而使之窒息而死。
绞刑一般是指执行死刑。又称问绞、问吊、吊首、缳首死刑等。
方法和原理
[编辑]一般而言,把受刑者吊在树上或梁上是最简单的方法。这种方法亦称为上吊。现时执行时通常将犯人双手反绑,站在活门上(韩国的绞刑是坐在活门上执行的),黑布蒙头(在日本的绞刑多数是用白布条蒙眼,而昔日英国则用白色的头套),然后在颈部系上绞刑绳。当执行者拉开活门,犯人就会颈椎折断致死。
亦有像拔河那样的缢杀方法,即两组人员在两旁拉扯绳索,勒死在中间的人。
绞刑死亡的原因相当复杂,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 颈部大动脉受压迫以至于血管闭塞,导致脑部缺氧死亡(绝大多数)
- 颈椎折断导致中枢神经破坏(高处下坠,只有在问吊中发生)甚至头部掉落
- 一般吊绳圈套人的脖子后颈处上方会有一段螺状绳结,当受刑人落下时,勒紧的脖子使得后脑自然向后仰,和该绳结因落下作用力牵引反弹,绳结力道足以将后仰的人颈椎折断,达到快速致死作用
- 气管闭塞导致窒息(虽然大多数人以为这是死亡的主因,但实际上极少发生这种情况)
- 因颈部神经受压而引起的心脏骤停
行刑时所用绳索的长度亦需经过充分计算,在早先多个失败案例的背景下,英国政府制定官方绞刑公式表,用以科学计算体重和绳索间的关系。现今,虽然英国已经废除死刑,但在包括新加坡在内的未废除死刑的英联邦国家仍以此表为标准计算绳索长度。
吊起
[编辑]即使在这种最不可能造成瞬间死亡的方式中,大部分犯人都不会挣扎很久,因为勒紧的绞绳阻塞了动脉向脑供血。
伊朗就是用此方式执行公开绞刑。
短距坠落
[编辑]与吊起类似,方法是让犯人站在梯子,马背,马车等物上,然后撤去脚下物体令其死亡。如纳粹德国战犯卡尔·赫曼·法兰克(Karl Hermann Frank)在1946年于布拉格被如此处刑。
标距坠落
[编辑]由爱尔兰人萨缪尔·霍顿(Samuel Haughton)提倡,从1866年开始在英国采用并传播开来的方法,使用1.2-1.8米长的绳子,被认为是一种人道的方法。一些纳粹德国战犯如里宾特洛甫就是这样被绞决的,1946年10月28日LIFE MAGAZINE报导说“活板一打开,随着一声介于脆响和闷响间的声音,他死了,绳子颤了一下然后就拉得笔直”[1]。
长距坠落
[编辑]长距坠落(long drop)可说是最人道的绞刑执行方式,也是目前最常用的绞刑方法,是基于标距坠落的改良。绞绳依死刑犯体重之不同决定其长度,多介于1.5到2.7米之间。执行时将受刑人站立于活门上,行刑者将绞索套住受刑人之颈部后开启地上之活门,使得受刑人坠落预定长度。坠落距离约能产生1,000磅(约453.59公斤)之力,足以造成颈椎骨折,受刑人约0.06秒内失去意识,且能快速造成脑死。[2][3]如果绳结(由金属环构成)被正确的置于犯人下巴左侧,则他的身体停止下坠时,头部会向后仰去。配合足够的拽力,其颈椎会从第二和第三节处断开,造成瞬间昏迷和迅速死亡。如果金属环的位置不准确,犯人的头部向前倾,则作用力会集中在气管,造成犯人最终死于漫长的窒息过程。事实上,让绳索的力量作用于颈椎并最终造成死亡的,是最后15厘米左右的下坠,而这个过程通常仅需要0.02到0.03秒。可见,正确执行的长坠式绞刑是一种理想的行刑手段。然而,犯人的体重以及绳索长度的不同,会直接影响作用在颈部的拽力。拽力太大,则犯人很可能会身首分离;拽力太小,犯人的颈椎不能被瞬间拽断。
1890年代,将手绑在身后的方式因其操作便利成为主流。在长坠式处决中,为防止犯人横跨活动平台而破坏死刑进程,将犯人的脚踝绑在一起成为标准操作。
例如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侯赛因便是被此方法处死的。后来传出的录像显示,萨达姆脖子上有一道撕裂伤口,处决用绳长过长了。萨达姆·侯赛因同母异父兄弟、伊前情报部门负责人巴尔赞·易卜拉欣·提克里特2007年1月15日被处决时,当即身首异处。目前新加坡、伊拉克、马来西亚、以及日本等国家就是使用这种方式行刑,而之前许多欧美及英联邦国家及地区也曾用此方法处决犯人,如英国、加拿大及香港等。这种方式可能会把头拉掉,如1962年绞决亚瑟·卢卡斯,加拿大最后2个被绞决者之一时就发生了。[4]
英国的绞刑技术文化输出到各英属殖民地:澳大利亚、加拿大、南非、爱尔兰、印度、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明治维新时期的日本在1880年用绞刑代替斩首,并在控制朝鲜后将绞刑技术带到朝鲜半岛。
缳首死刑
[编辑]缳首死刑(Garotting)最初用于西班牙,利用螺旋技术,将受刑人的颈部勒住窒息而死。犯人会坐上缳首架,双手被反绑在柱子上,刽子手将缳首架上绳子套住受刑人的脖子,而绞绳后方绑着一支短棍。这时,随着刽子手转动把柄,绞绳便会将死刑犯的颈部紧紧套住,然后痛苦的窒息致死。
随着科技进步,1852年西班牙发明较新型的缳首死刑,将缳首架机械化,这样能帮刽子手省力,也希望能减少受刑人的痛苦。新的执行方法将原本的绞绳取代为螺丝钉,至于固定死刑犯的头部,改用铁缳加以固定。当刽子手转动短柄,螺丝钉会从颈部后方钻进脊椎内,然后切断颈椎。但是这样的方法并不一定能减少受刑人痛苦,因为螺丝钉不一定会钻进脊椎内[2]。
概况
[编辑]世界各国均曾以绞刑处决犯人。在欧洲,多数情况下,受绞刑的都是平民或是重大刑案犯人(古时贵族多用砍头,后多用行刑队枪毙),使用绞刑被当作是侮辱的象征。因此,参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犯许多以绞刑处死,而不是用军人使用的枪决方式。
与西方相反,在中国历史上,绞刑通常是较高等的死刑。王、公贵族或三公宰辅等高官,为了保留尸体的完整性,通常会请求皇帝“自缢赐死”或“绞刑处死”,而不是可能导致身首异处的斩首,如马嵬驿之变的杨贵妃就是被赐自缢。因为在中国,身首异处是不荣耀的象征。
英国曾以问吊作为其车裂刑的第一步,而犯人不会在此阶段中死去。
现今世界上仍以绞刑处决死囚的主要国家为日本、韩国(已暂停执行)、马来西亚、新加坡、伊朗、埃及与保留死刑的英联邦国家。
中国的绞刑
[编辑]早在中国古代就已经有了绞刑,例如清康熙年间三藩之乱,吴三桂之子吴应熊与女儿吴世霖因涉及叛乱被判处绞死(即绞刑)。[5]
1916年时任北洋政府大总统黎元洪已下令废除斩首的行刑方式,并从意大利进口了一台绞架。1919年4月15日,袁世凯心腹洪述祖因谋杀宋教仁而被判绞刑,成了中国近代司法史上死于绞刑的第一人。刽子手没有执行绞刑的经验,当洪述祖脚下的踏板被抽出后,他的身体在下坠一段距离之后即刻身首分离,鲜血狂喷,场面惨不忍睹。1927年以绞刑处决李大钊等20人时,使用的是洪述祖案的同一绞刑架,它现存于中国历史博物馆,为国家一级文物,编号0001。
参考文献
[编辑]- ^ LIFE Magazine, 28 October 1946: The Gallows Chamber
- ^ 2.0 2.1 Discovery--02索命刑具:现代机关, [2021-09-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9-09) (中文(台湾))
- ^ Discovery--03索命刑具:现代机关, [2021-09-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9-09) (中文(台湾))
- ^ The end of the rope: The story of Canada’s last executions
- ^ 《漫游纪略·卷四》:既反,上以责主,赐应熊及长孙死。收主携二幼孙诸庶孙,并畜之禁中。……滇破,出其二幼孙缢杀之,诸庶孙斩首弃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