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情咨文
国情咨文或称国情报告,是指国家元首或政府首长向国会提出有关国家治理方针的报告。各国的国情报告或国情咨文制度,有所不同。
概说
[编辑]针对国情咨文(国情报告)的学术意见认为,在不同的政府体制下,其目的有所不同。总统制之下,总统之所以需要定期向国会提出国情报告,说明政策方向,是因为总统并无法案提案权,却又执掌行政,有必要建立与国会间的沟通管道。内阁制之下,内阁首长(政府首脑)既然可以提出法案,也同样掌握行政权力,他有权力且有义务向国会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半总统制之下,总统虽然没有法案提案权,但他并未掌握大部分的行政权,制度上总统没有向国会提出国情报告的必要。[1]:520
各国情况
[编辑]美国
[编辑]美国的国情咨文(State of the Union Address)制度,是总统每年至国会报告国情。其目的包含报告国内外情势、提出未来立法建议、发表个人治国理念等。美国宪法仅规定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报告联邦的情况”(第2条第3款),总统有时仅提出书面咨文,但1934年起,通常会在每年的1月或2月至众议院议场发表。发表时,参众两院议员、各部部长、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等人均会到场,议员不会干扰报告进行,不会针对内容进行提问,也不会讨论或表决,总统报告完成后,即离开会场。不过,反对党会在电视台上发表对国情咨文的回应(Televised Opposition Responses)。[2]
法国
[编辑]在第五共和之前,法国宪法上原本就有总统对国会的咨文权规定。1958年法国第五共和宪法制定时,也于第18条规定:总统可以向国会(但限于两院联席会议)递送咨文(messages),由他人代为宣读,总统不进入国会,国会也不得针对该咨文讨论。[3]:80[1]:520第五共和宪法设计此一制度的考量在于,总统是由国会两院选出(1962年后改为全民直选),有必要与其“选民”(国会议员)沟通。[1]:520
2008年,法国第五共和宪法修正时,为了强化对总统的监督,修宪研议委员会建议扩大总统与国会之间的互动,允许总统可以针对单一国会(法国为两院制)提出国情报告演说。[4]:52最终修正的条文,扩大总统的咨文演说权(le droit de parole),允许总统对两院的任一院提出咨文;国会可以针对咨文内容讨论,但仍不可附随表决。[3]:80学术上对此有各种评价。如法国有学者认为,修正制度强化总统对于其它宪政机关的优势地位,间接彰显总统为国家大政方针决定者的宪政角色,扩增总统权力;在总理负责的政治领域中,增加总统介入干预的机会,弱化总理作为行政首长的角色;让总统有机会主动向国会诉求政治主张,有利其权力布局。而台湾的吴庚与陈淳文认为,此次修正形式上虽然使得总统更具有权力正当性,也强化国会对总统监督的力量,实质上只具有政治表演的性质,无法真正提升总统权力正当性,也无法强化国会的监督。[1]:520
中华民国
[编辑]1994年,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3次修正,赋予国民大会听取总统国情报告的权力。[5]:61总统李登辉在此次修宪后,每年赴国民大会报告,在总统直选后也持续前去国民大会进行国情报告,并在报告完成后,听取国民大会代表综合询问与建言,最后综合答复。[6][7]这一规范被国立台湾大学政治学系教授陈淳文批评,表面上看似是因总统直选后权力增加,为了强化监督而设,实则会混淆宪政体制、弱化总统宪政地位;国民大会之所以设计此制度,是其“修宪扩权的作品之一”,“实际的运作经验却是留下总统于国大议场中遭到羞辱,国大荒唐议政的不良纪录”。[1]:519
在2000年第6次修宪时,国民大会自我虚级化,改于《增修条文》第4条第3项规定:“立法院于每年集会时,得听取总统国情报告。”将听取总统国情报告的权力,移转于立法院。[5]:66立法院亦为此在《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增订有关听取总统国情报告的规定:总统在咨请立法院同意后,可以到立法院进行国情报告,内容是与其职权相关的国家大政方针;报告完毕后,立法委员可以提出问题,发言的程序细节由党团协商决定。在总统本人同意的前提下,总统被允许就提问内容综合补充报告。[7]因为党团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在这一次宪法修正以后,至2024年为止,担任总统的陈水扁、马英九、蔡英文等人都未曾赴立法院进行国情报告。[8]
但上开对于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之修正,宪法法庭于113年宪判字第9号判决指出,依宪法增修条文第2条及第4条第3项规定,总统与立法院分别由人民直选,各自对人民负起政治责任,两者间并无从属关系,其并无向立法院进行国情报告之义务,立法院亦无听取之义务,且总统是否、何时、以何等方式使立法院听取其国情报告,及其国情报告之主题与涵盖范围等,宪法既未予以规范,总统自得本于其职权而为审酌决定,并基于宪法机关相互尊重原则,应与立法院协商后实施,尚非立法院得以片面决定。立法院以制定法律之方式,对同属于宪法机关的总统加诸宪法上所无之义务及其行使职权上之限制,片面要求总统依条文所定期限,主动向立法院送交国情报告书及赴立法院进行国情报告、立法院得指定总统国情报告之议题、范围与内容及总统国情报告完毕后,须即时口头回答或会后书面答复立法委员提问之规定均逾越立法院宪法职权范围,违反宪法权力分立原则而自判决宣示之日起失效。[9]
针对此一国情报告听取制度的性质,学者有所评论。国立中兴大学法律学系教授李惠宗认为,修宪者或许有意透过国情报告制度让中华民国的政府体制朝向总统制倾斜,但此制度仅具政治礼貌的象征意涵,立法院可以针对国情报告内容提问,但不能质询;依照《立法院职权行使法》规定,问题仅会汇整给总统参考,立法委员的意见对总统并无拘束力。[5]:66
陈淳文认为,这是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明文列举的总统权限,但不管总统国情报告的形式是什么,它都不算是总统与立法院之间的“直接对话”;国情报告的内容,如果要发生具体的法律效果,仍必须透过行政院落实。[10]:697, 702陈淳文与前司法院大法官吴庚并指出,听取总统国情报告虽然属于宪法赋予立法院对总统的监督性权力,但这类对总统的监督性权力,因为中华民国总统实权有限,且总统不对立法院负责,“不属立法院日常惯行的权力”。[1]:594国立台湾大学三民主义研究所教授陈春生另外以孙文的五权宪法思想检视此制度,主张2000年第6次修宪赋予立法院听取总统国情报告的职权符合遗教,“至为正确”,但总统“不必接受‘质询’或‘听取建言’”。[11]
参见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1.0 1.1 1.2 1.3 1.4 1.5 吴庚; 陈淳文. 《憲法理論與政府體制》 8版. 2023-09.
- ^ 傅朝文. 國會改革議題-美、法總統國情咨文制度之研析. 立法院法制局议题研析. 113年2月27日 [2024-05-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5-25).
- ^ 3.0 3.1 郝培芝. 法國半總統制的演化:法國2008年修憲的憲政影響分析. 问题与研究. 2010-06-01, 49 (2). ISSN 0591-2539. doi:10.30390/ISC.201006_49(2).0003 (中文(台湾)).
- ^ 陈淳文. 再論中央政府體制之改革展望-法國○八修憲之啟發. 政大法学评论. 2013-02, (第131期): 1–88.
- ^ 5.0 5.1 5.2 李惠宗. 《憲法要義》 9版. 2022-09.
- ^ 沈粲家. 〈藍營新國會起手式 要求總統國情報告「即問即答」 賴清德可望成史上第一人〉. 《上报》. 2024-01-20 [2024-05-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5-27) (中文(台湾)).
- ^ 7.0 7.1 周佑政. 〈賴清德願依憲赴國會報告 盼採李登輝模式〉. 《联合报》. 2024-03-10 [2024-05-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5-27) (中文(台湾)).
- ^ 洪诗宸. 〈立院擬推國會改革 總統國情報告是什麼?〉. 《公视新闻网》. 2024-03-21 [2024-05-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3-21) (中文(台湾)).
- ^ 113年宪判字第9号【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等案】
- ^ 陈淳文. 〈論元首的豁免權與國家機密特權-釋字第 627 號解釋評析〉. 《宪法解释之理论与实务》. 2009-07, (第六辑下册): 693-768.
- ^ 陈春生. 〈從五權憲法理論探討中央政府體制〉. 《政策月刊》. 2000-06, (第59期):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