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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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守则是由蒋中正提出、过去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给予国内青少年道德教育规范,共十二条,又称青年十二守则

历史[编辑]

1935年(民国二十四年)9月,时任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的蒋中正主持峨嵋军官训练团,认为若需敎育干部及民众,必须从青少年做起;特手订“中国童子军守则”十二条作为今后中国童子军修养之标准,内容包括四维八德三达德:即第一至五条为忠孝仁爱信义和平,第六至九条为礼义廉耻,第十至十二条为智仁勇。中国童子军总会副会长戴季陶,曾与蒋中正函电商榷;蒋易稿五、六次,始成定案。1935年11月12日国父诞辰纪念日中国国民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蒋中正手书“中国童子军守则”十二条,指示中国国民党党员亦当诵习并终身实践;同月18日,中国国民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经戴季陶加撰前文、由主席团提出之“中国国民党党员守则案”。1938年,当时的中华民国教育部部长陈立夫认为,“中国国民党党员守则”应适用于所有青年,通令全国学校一致遵行,规定要在朝会中宣读,切实实施。随后教育部颁“青年训练大纲”,将“中国国民党党员守则”改称“青年守则”(十二条),与“中华民国军人读训”(十条)同列为德行方面之实施要点。[1]

内容[编辑]

参考资料[编辑]

  1. ^ 中华百科全书(民国72年典藏版)-哲学类-青年守则[失效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