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讨论:Nivea757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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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布莱恩 文章合为时而著✒️2020年4月16日 (四) 16:12 (UTC)
回复通告
[编辑]编辑已完成,请检查。若有其他问题欢迎在我的讨论页下留言。 LClightcat(点击围观喵喵)※交流喵生※留下爪印 2020年9月29日 (二) 13:37 (UTC)
用户查核通知
[编辑]Itcfangye(留言) 2020年11月28日 (六) 01:52 (UTC)
2020年11月
[编辑]{{unblock|您的理由 ~~~~}}
。若您重新注册账户或使用匿名身份在讨论页申诉,会被视为绕过封禁发言,您用作申诉的账户亦会被封禁。 虫虫飞♡♡→♡℃※留言 2020年11月28日 (六) 04:49 (UTC)申请解除封锁
[编辑]
Nivea757575(留言) 2021年1月30日 (六) 15:31 (UTC)
- 傀儡不只一个,可参考11月的查核结果。特特(留言) 2021年2月1日 (一) 09:46 (UTC)
- 请问您是把帐号借给其他用户,还是把电脑借给他(们)?然后您到底有没有持有多个帐号?—AT 2021年2月3日 (三) 09:39 (UTC)
我只有现在使用的这个帐号。我曾在公众网域登录过,但我不认为这能够成封号的理由。 从11月被封号后,我一直未使用维基的编辑功能,直到近日才发现自己被封禁了。而且封禁的理由让我非常不解,我看到上面写说: 11月查核结果所显示的那些帐号,都被认定是我持有的。但这些帐号我并不认识,不知道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关于这次的封号,我合理推断自己被特定用户狭怨报复了。据编辑记录显示,举报我的该名用户 (用户名:特克斯特https://zh.m.wikipedia.org/wiki/User:%E7%89%B9%E5%85%8B%E6%96%AF%E7%89%B9),他时常会去破坏我编辑的条目。我看到破坏行为后,会将内容更正回来,该用户可能对此心生不满而恶意举报。
他的举报我使用傀儡帐号的理由是:"编辑原因与语气相似",但这显然仅是他个人主观的想法,不能成为判定是同一人使用傀儡帐户编辑的的依据。一般情况下,维基用户在看到条目内容被破坏后,本来就可能会从编辑记录里找到正确内容,(小幅修改后)再直接复制贴上回去。
反倒是该用户屡次破坏条目,编辑成他主观认定的内容(随意删修且无法提供来源)。当其他用户改回正确内容、并附带来源后,该用户利用对维基管理制度的熟悉,把所有违反他意愿的编辑者,举报成是同一个人的傀儡帐户,意图让所有提供正确内容的用户被封禁。我认为该用户已有企图抹杀他人的发言权、妨碍他人提供正确资讯,让维基成为他的一言堂之嫌,以上所述行为已严重违反维基使用条例,希望管理员明察并做出公正的处理,感谢。 Nivea757575(留言) 2021年2月3日 (三) 14:13 (UTC)
- “反倒是该用户屡次破坏条目”光是这句话,还有编辑标签,就能知道C0800095590d也是你的傀儡了,语出同一。还有编辑并非破坏,看回张韶涵的编辑历史、编辑摘要就能直接一望而知出来了。可见Wikipedia:元维基用户查核请求#C0800095590d。特特(留言) 2021年2月4日 (四) 09:21 (UTC)
真的被某用户的的逻辑打败欸 “反倒是该用户屡次破坏条目”对这句话反应这么大,你是在心虚吗? 还“语出一同”,你的种种发言只能说明你只会把自己的主观和想像力放在事实前面。 这句话纯粹真实的陈述你的行为,如果有人跟我一样的想法,只能说明你素行不良,许多人都看到了。头一次见到像你这样的人,只要跟你意见不符的,你全部都按头成同一个人四处乱投诉,封禁别人的发言权。这样说起来,我是不是可以说: “用户特克斯特和我编辑过一个条目,同样属于我的傀儡帐号。麻烦管理员也把特克斯特这个傀儡帐号一并封锁。”维基不是你为所欲为的一言堂,请自重。 Nivea757575(留言) 2021年2月4日 (四) 17:31 (UTC)
- 是直接在CU查出来那些都是你开的账号,编辑倾向且一致。特特(留言) 2021年2月4日 (四) 18:54 (UTC)
Nivea757575(留言) 2021年2月4日 (四) 18:09 (UTC)
- CU是无结论(用公共设施和IP),而特克斯特所提供的账号全部 数据过期了,要凭编辑判断其是不是C0800095590d的傀儡。--MCC214(Sign | Contributions) 2021年2月5日 (五) 09:55 (UTC)
- @MCC214:要是凭编辑的话其实就直接一望而知了,还有编辑摘要也看得出。特特(留言) 2021年2月5日 (五) 10:11 (UTC)
- 所有您说过和已确认的傀儡当中,全部都和张韶涵相关页面有关联,而且Nivea757575和C0800095590d的编辑类型很相似。--MCC214(Sign | Contributions) 2021年2月5日 (五) 10:46 (UTC)
- @MCC214:是的。两者在编辑摘要的话语语气非常相似。特特(留言) 2021年2月5日 (五) 11:22 (UTC)
@AT我在上述的贴文中回答了您的问题,而指控我是傀儡帐号的用户也在上面陈述了她指控的依据,可以看得出来他判断/检举我的依据,仅是凭借著主观认定“语气类似”就将我认定为傀儡帐户。上述他回应的内容,更让其恶意行为欲盖弥彰。他完全以个人主观的想像作为指控依据;连“反倒是该用户屡次破坏条目” 这样陈述事实且常见于各条目编辑纪录的语句,都可以被他想像成我使用魁儡帐号的证据。 我会编辑条目是起因于该用户不停的破坏[张韶涵]条目,频繁到已经引起其他多位维基用户的注意。该用户一直反复更改同样的地方、其他人改回去以后他还会出言挑衅。合理怀疑他是透过一直重复编辑同一个地方,钓鱼引起大家去修正为正确的内容,再钻漏洞检举所有编辑正确的人为傀儡。 别人不让维基成为他的一言堂,自然要把错误内容更正回来,结果该用户直接钻漏洞、利用他的主观判断,只要他在编辑战中遇到不顺他意的任何用户,就会被她打为同一个人的傀儡。我刚甚至收到通知,说他检举我是一个编辑了洪啸工作室条目之用户的傀儡帐号,这就更搞笑了。 他讲的条目我根本没编辑过甚至连点开不曾有过,但现在只要在任何条目跟他打过编辑战的任何人,他都要说成是同一人,未免也太自我为中心了,更完全是在蔑视维基公开客观的精神。 Nivea757575(留言) 2021年2月6日 (六) 11:06 (UTC)
- CU是无结论,但是我认为Nivea757575的编辑显然是错误的。加拿大的国籍法规定如下:
- 满足下述5条条件者,可申请获得加拿大国籍。
- 是加拿大的永久居民(PR);
- 在过去5年间有至少3年居住在加拿大;
- 完成交税;
- 通过公民权测试;
- 证明语言能力。
- 无论如何,都和Nivea757575所说“在加拿大居住3年就可获得国籍,不需要证明”是不同的。Itcfangye(留言) 2021年2月15日 (一) 12:47 (UTC)
- 满足下述5条条件者,可申请获得加拿大国籍。
加拿大取得永久居民的条件是:须在每5年之中于加拿大至少停留2年,而永久居民可以在5年内于加拿大境内居住3年之后申请加拿大国籍,而加拿大的国籍法中规定满足下述5条条件者,可申请获得加拿大国籍。
- 是加拿大的永久居民
- 在过去5年间有至少3年居住在加拿大
- 完成交税
- 通过公民权测试
- 证明语言能力。
3.4.5皆为形式上认定手续,而由她生长的背景/时间长短判断也符合1.2的条件(居住满三年) 因为仅为编辑摘要,故我只提及了重点内容,如有不清楚的部分,特此说明。
另外补充一点,我指称的“不需要证明”主要是按台湾本地不成文法的观点来编辑的,因为“国籍”本身是并不需要特别证明,这其中牵涉到个人隐私,不适合深入探究,只需要由客观情况/事实推断即可,于是我也补充了能客观证明此事实的内容。 台湾许多明星名人都跟张韶涵有相似的成长背景,维基百科上也自然而然的显示他们拥有双国籍,也没有看到其他人的条目有一直被特别要求提出证明,就是因为这牵涉到个人隐私,本就不适合公开披露或要求证明,只要由客观事实就可以推断了。所以如果有用户特别只针对张韶涵这个条目,我自己觉得这样的操作并不合理 Nivea757575(留言) 2021年2月15日 (一) 14:13 (UTC)
- @Nivea757575:您对国籍的无知让我震惊。我举个栗子,中华民国内政部户政司规定,“外国人现于中华民国领域内有住所,并具备下列各款要件者,得依国籍法第3条规定申请自愿归化我国国籍”。国籍从来都不是一个自动获得的过程,任何人想获得非母国国籍都需要进行申请。加拿大的政府网站上有详尽的国籍申请流程。Itcfangye(留言) 2021年2月16日 (二) 11:30 (UTC)
@Itcfangye :您似乎超译了我的意思、甚至冠上了我完全没提到的论点,您可以再重新阅读我上文所述的内容。
我上文并未提及国籍为“自动获得”,为了厘清一开始摘要叙述的比较简略的部分,所以在上文第一段就有提到“而加拿大的国籍法中规定满足下述5条条件者,“可申请”获得加拿大国籍。”并也在上文中一一叙述了她“符合申请要件”的原因。
第二段所述的是,个人认为有用户要求举出她拥有国籍的证明,是不合理的要求,因为只有出生证明或入籍证明才符合此条件,但这涉及个人隐私,也没看过维基上哪个名人的国籍是真的拿这些个人身分文件来当referenece。我很简单的举个例子,美国为属地主义,按该用户的要求,被标记为美国籍的人,是否应该提出出生证明才能证明其具有美国国籍?但这显然是很不合理的要求,我们也不可能随意调阅任何人的户籍/国籍资料,因此在这方面的编辑上,多是参照人物本身的生平资料、访谈、新闻报导等为依据,我也参照了许多维基百科条目编辑的情况,多数名人皆为以这样的标准进行编写。
我强调的点一直是:从客观事实上看,张韶涵符合加拿大移民入籍法规的规定,从其他用户提供的本人访谈来源也可以看到,她本人也说自己的家在温哥华,综合这些证据,即使她没有出示个人身分文件于公众,仍可以借此认定她有加拿大国籍。
所以就如同我前文所述,按维基条目在这栏目的编辑情况看来,用户参照人物本身的生平资料、访谈、新闻报导等为依据进行编写即可,无须特别证明。因此若是有用户特别只针对张韶涵这个条目,我觉得这样的操作并不合理。 Nivea757575(留言) 2021年2月16日 (二) 16:30 (UTC)
“因为只有出生证明或入籍证明才符合此条件”这句是不对的。当事人声明自己已经取得了x国国籍,或者有可靠来源证实当事人取得了x国国籍,是远比个人身份文件实用的来源。 Itcfangye(留言) 2021年2月17日 (三) 00:52 (UTC)
@Itcfangye :此种声明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宣称即拥有”的逻辑在法理上无法证明个体的法定身份认定),若要严格要求法律效力,仅有出生证明或入籍证明才符合。
撇除这点,您认为此种声明或可靠消息来源可以成为有效证据,但以目前的情况看来,名人有声明自己拥有何国国籍的也寥寥无几,“可靠的”消息来源似乎也无确切定义,更多是客观事实认定。所以就回到了我在上文表达的观点:在维基编辑者无法取得当事人之出生证明或入籍证明的情况下,这方面的编辑多是参照人物本身的生平资料、访谈、新闻报导等为依据,多数名人皆为以这样的标准进行编写,无须特别来源证明。
查阅张韶涵这项条目之前的编辑纪录,也已经有人提供了加拿大当地报刊报导张韶涵、彭于晏、谢霆锋等人拥有该国国籍的叙述,若说需要可靠的消息来源补充,相信这也是足够的,由摘要内容进一步查阅也发现到,提供此来源的用户也一并将此来源补充于其他名人的页面(在此之前许多名人的页面也并未特别标记来源,也并未被请求来源),我认为这样的参考来源应该也已经足够了。
但某些特定用户似乎对张韶涵这个条目的标准与对其他人的特别不同,仅针对张韶涵条目上的加拿大籍做出直接删除或请求来源的动作,而并未对其他人进行更改。他看到有人提供不符他主观认定的情况,便迳自将来源删除,现在更是只要有用户编辑得不如他意,就动辄出言攻击并且恶意检举,实在让人不堪其扰。
您一直没回应到的是,基于维基百科公平公正的原则,若是其他有相似经历的华人明星在此条目上都并未被主观删除来源,仅有这个条目被特别针对的话,是否有违维基百科公平公正的性质?若要要求此条目提供声明与其他来源的话,是否其他具类似经历的条目也该被用“一致的标准”要求呢?现在看来,只有张韶涵的条目被这样对待。如此看来是否可认定张韶涵这个条目被该用户恶意破坏了呢? Nivea757575(留言) 2021年2月17日 (三) 06:13 (UTC)
您所说的不就是我的后半句话:“有可靠来源证实当事人取得了x国国籍”吗? Itcfangye(留言) 2021年2月17日 (三) 06:51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