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鄉級區劃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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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鄉級行政區民族鄉)、街道內蒙古自治區還有蘇木民族蘇木。1949年中國共產黨大陸建立政權以後,鄉級行政區劃調整為區劃重要內容,期間多次頻繁調整。

新政權初期[編輯]

1949年至人民公社化期間。主要是將規模大的鄉劃小,繼而又把小的鄉進行合併,加之後來的多次調整變更,鄉的撤併分立及體制變革反覆多次,是各級行政區劃中變動最頻繁的政區。

全境鄉總數由1951年的218,006個增加到1952年的275,200個,共增加了6萬多個鄉建制。鄉劃小以後,平均一個縣轄百餘鄉,縣的管理任務加重,至此在縣和鄉之間普遍設立「縣轄區」(區公所),到1953年共設18,900多個區公所。

鄉建制的增加,提高了管理成本,也不適應農業合作社發展的需要,1953年各地開始大規模撤併;1954年大陸全境鄉建制數218700個,大體相當於1951年劃小鄉規模之前的水平。

人民公社時期[編輯]

1958年人民公社化到1978年改革開放的20年,這個階段的行政區劃主要變動是鄉體制的根本變革,人民公社化時期全面撤銷了鄉體制,普遍實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體制,這個體制一直維持到1982年。1961年全國建制鎮有4429個,1978年建制鎮2173個。

改革開放以後的撤區併鄉[編輯]

改革開放以來,這個時期鄉級行政區劃變更主要改革人民公社體制,1982年中共中央決定撤銷人民公社體制,恢復鄉體制,撤社建鄉工作從1983年全面推開,到1985年全部結束。在撤社建鄉過程中,經濟條件好,特別是工商業發達的地方則撤社建鎮

1983年建制鄉85200多個,縣轄區8100多個。大多數地區鄉規模偏小,於是從1985年很多地區開始「撤區並鄉」,到1986年底境內鄉總數85200多個減少到58400餘個,撤併了32000多個。

隨着經濟發展和之後的「撤區併鄉」在全境展開,這期間很多鄉鎮被合併和鄉建制改為鎮建制,到1995年全境僅存縣轄區703個,鄉鎮街道共計52630個,其中鄉減少至29502個,鎮建制增至17532個,城區街道為5904個。

到2012年為止,中國大陸全境僅存兩個縣轄區,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澤普縣奎依巴格區和河北省張家口市涿鹿縣南山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