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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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餘年來,中國一直是農民為主的國家。到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時,農業仍是主軸,幾乎所有的耕地都在耕作;幾個世紀前建成的灌溉排水系統運作良好,精耕細作的方式已經產生了相對較高的產量。有限的古老耕地仍可用於支持人口增長經濟發展。但是,大躍進造成了農業生產的大幅下降(1958-1960年),這之後,1980年代實施的農業改革提高了單位產量,而且後續還有增長。 

自1949年以來[編輯]

自1949年以來,中國的領導人嘗試了各種大規模的社會實驗來促進農業生產。首先,一個大規模的土地改革計劃消除了地主,並將土地交給了實際耕種者。接下來,農戶逐漸成為合作社集體,最後是人民公社。在經歷了二十五年以上的公社經驗後,官員們取消了這些機構,因為這些機構過於官僚和僵化,無法應對農業生產的靈活需求。此外,農場生產激勵在公社制度下衰弱。1978年,中國領導人開始實施深遠的農業改革計劃。組織了鄉鎮和村莊,並將新的激勵措施納入了將農民與經濟合作社和企業捆綁在一起的合同關係。

自1949年革命以來,中國已將大部分投資和行政資源投入了工業部門。一般而言,農業部門只有在領導人認為該部門開始抑制中國整體經濟發展時才受到特別關注。農業生產基本能夠跟上人口增長的步伐,但沒有足夠快地提高生活水平。糧食、纖維、食用油、糖、水果、蔬菜、魚、肉、蛋和乳製品的人均消費仍然很低。農業部門產生的貨物價值增長了,但速度不及經濟中其他部門的產出。1949年,該國約一半的產值來自農業部門。到1955年,這一比例下降到41%,到1965年下降到31%,並在1975年再下降至25%。但是,1980年代初發起的農業改革使農業在1985年增長到GDP的33%。與此同時,全國60%以上的勞動力從事農業。

1980年代後期,中國的農業生產需求不斷增長,並結合了經過時間考驗的農業方法和現代農業技術。但是,中國地理和人口規模龐大,且存在多樣性,這給中國的決策者和執行者帶來了獨特的挑戰。

1980年代農業經濟改革[編輯]

在1980年代後期,中國仍然是農業大國。截至1985年,大約63%的人口生活在農村,近63%的全國勞動力從事農業(見中國流動人口)。現代技術在廣闊的農田中傳播緩慢,導致農業產量增長落後於其他經濟部門的產量增長。農業生產總值在GNP中的比例從50年代初的43%下降到1985年的29%左右。與其他經濟部門相比,農業的低增長率反映出一個事實,即與其他產業大量使用現代生產輔助工具相比,這個時代的農民使用機械電力要少得多。在責任制下,農戶和集體組織購置了大量新機器,特別是小型拖拉機和卡車。1979年至1985年期間,農民的農業機械動力增加了近30%,但仍然低於每人1馬力(0.75千瓦)。

1980年代初之前,大部分農業部門都是按照三級公社制來組織的。有超過5萬個人民公社,而大部分公社的成員有約3萬人。每個公社都由大約十六個生產大隊組成,每個生產隊都由七個左右的生產隊組成。生產隊是基本的農業集體單位。他們相當於小村莊,通常包括約30戶和100至250位成員。公社、大隊和生產隊擁有所有主要的農村生產資產,並在農村提供幾乎所有的行政、社會和商業服務。農場家庭收入中最大的部分是淨團隊收入份額,根據每個人為集體努力貢獻的工作量進行糧食和其他日用品的分配。

1984年底,約98%的老生產隊採用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除249個鄉鎮外的所有鄉鎮都已解散,政府職能轉移到91,000個鄉鎮政府。生產隊組織被94萬個村委會所取代。在責任制下,農戶不再把大部分精力投入集體生產,而是通常與村鎮簽訂合同,在特定的土地上種植特定作物。收穫後,必須以預定價格將一定數量的作物出售給該單位,超過該數量的任何產量都是該家庭的財產,不論是在市場上銷售還是自行消費。除了交付集體承包的額度外,農民還可以自行決定生產什麼和如何生產。

改革開放後,市場活動在農村經濟中發揮着核心作用。農民能夠在農村或城市自由市場上出售了越來越多的農產品,並可以購買以前由大隊或生產隊提供的許多產品。一個在市場環境中蓬勃發展的新興機構是「專業戶」。專業戶以企業家的經典模式運作,購買或租用設備以生產本地供應不足的服務。一些最常見的專業是卡車司機、養雞、養豬和農業技術服務,如灌溉和病蟲害防治。與普通農民相比,許多專業戶變得相當富裕。

新的經濟環境和放寬對農村居民流動的限制,為農村盈利企業創造了無數機會。出現了被稱為「農村經濟聯合社」的城鎮,農村和合作社建立了小型工廠、加工業務、施工隊伍、餐飲服務以及其他非農業服務。許多這些組織與城市企業有聯繫,因為這些企業發現這些農村單位的服務比那些正式的城市單位的服務更便宜,效率更高。

這些非農企業在農村的發展創造了大量新的就業機會,使許多不再需要農業的工人「離開土地但仍留在農村」,農村經濟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農村收入也隨之增加。1986年,農村非農企業僱傭了農村勞動力的21%,並首次創造了農村產值的一半以上。

雖然新農村系統的主要特點是家庭進行農業生產獲得利潤,集體組織仍然發揮了重大作用。農地仍然由鄉鎮政府所有,這決定了農民承包種植的農作物和合同的財務條款。許多鄉鎮政府也從事重大創業活動,建立工廠、加工廠、磚瓦廠和其他大型企業。另外,灌溉系統、發電廠、學校和診所等公共工程的維護和運營,一般仍被視為集體管理部門的責任。

國家農場的4%是由國營農場種植的,1985年雇用了490萬人。國營農場由政府擁有和經營,就像工業企業一樣。管理是董事的責任,而工人則可以定期得到定額工資,儘管責任制度的一些內容是在1980年代中期引入的。國營農場遍布中國,但人數最多的是位於邊境或偏遠地區,包括新疆西北部、內蒙古東北三省黑龍江遼寧吉林省),以及東南部省份如廣東福建江西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