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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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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孕母的分娩,旁邊的是提出代孕需求的委託父母

代孕代理孕母是第三方借代理孕母懷孕生子的過程。代理孕母和需求方協議,同意懷孕分娩,產下的嬰兒成為代孕需求方的子女。尋求代孕的情形有很多種,可能是需求方的夫妻在醫學上不太可能懷孕,或是因女方懷孕併發症風險太高,不適合懷孕,也有可能是單身男性或是男同性戀之伴侶希望有自己的小孩。代孕也是人工生殖技術英語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ies的一項。

在代孕的協議中,可能會包括對代理孕母的金錢補貼,也可能沒有。若是代孕有金錢的補貼,有時會稱為「商業代孕」。代孕的費用(包括金錢補貼)及合法性會隨司法管轄權而不同,有時會造成複雜的跨州或是跨國代孕協議。

目前代孕在國際上尚有諸多爭議,在許多國家是不合法的。若是在代孕合法的國家,伴侶可以尋求代孕機構協助尋找合適的代孕母親,並且安排代孕協議。代孕機構也會進行代孕母親的身理心理檢查及其他醫學檢測,讓在妊娠過程及分娩時可以有最佳的健康狀態。代孕機構也會處理需求方父母及代理孕母之間的法律事宜。

若是有人居住在禁止代孕的國家,但也希望尋求代理孕母,有可能會旅行到允許代孕的國家,再尋求代理孕母及代孕事宜(生育旅遊英語fertility tourism)。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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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可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將需求方的精子送入代孕母親的體內,在體內受精並完成懷孕全過程,這種方法稱為人工授精代孕,這種方式的孩子是與代孕母親有血緣遺傳關係的。另一種是將一對不孕夫妻的精子卵子經過試管嬰兒技術培養成胚胎,移植在代孕母親的子宮裡,直到出生的過程,孩子的遺傳基因是來自不孕不育方的,以上方法稱為試管嬰兒代孕。

在美國,試管嬰兒代孕比較常見,其法律問題也比較不複雜[1]

人工授精代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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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代孕(traditional surrogacy)是利用代孕母親的卵子和委託父親(或是捐精者)的精子受精。代孕母親的授精可以用自然方式,也可以用人工授精。以基因的角度來看,人工授精代孕所生的小孩和委託母親無血緣關係。若是用捐精者的精子進行授精代孕,小孩和委託父親就沒有血緣關係。若是用委託父親的精子授精,小孩和代孕母親和委託父親是有血緣關係的[2]

有些人工授精代孕會由代理孕母和委託父母直接進行,沒有醫師的介入。在一些司法管轄區內,若是用使用捐精者的精子進行人工授精代孕,委託父母需透過領養程序,才可以在法律上成為孩子的父親及母親,行使相關義務及權利。若是透過代孕機構安排,許多代孕機構也會處理代理孕母和委託父母的法律事宜。

試管嬰兒代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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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管嬰兒代孕(gestational surrogacy)最早是在1986年4月1日提出的[3],是由體外人工受精(IVF)產生的胚胎植入代理孕母的子宮內。試管嬰兒代孕有幾種不同的形式,不論是哪一種形式,以基因角度來看,所生的嬰兒和代理孕母是沒有關係的:

  • 胚胎是由委託父親的精子及委託母親的卵子培養而成。
  • 胚胎是由委託父親的精子及捐卵者的卵子培養而成。
  • 胚胎是由委託母親的卵子及捐精者的精子培養而成。
  • 胚胎是由他人捐出的,可能是體外人工受精後多餘的胚胎,捐出給其他有需要的人。此情形下這個嬰兒在基因上和委託父母是沒有關係的[4]

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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胚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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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子宮代孕中植入的胚胎面臨與使用試管嬰兒技術相同的風險。胚胎的植入前風險包括非預期的表觀遺傳效應、胚胎培養介質的影響,以及對胚胎進行侵入性操作可能產生的不良後果。通常會植入多個胚胎以增加著床的機會,如果發生多胎妊娠,代孕母親和胚胎都面臨著更高的併發症風險[5]

通過單一試管嬰兒技術代孕誕生的孩子與通過自然受孕誕生的孩子相比,在身體和心理方面都未顯示出任何異常。然而,透過代孕母體進行多胎妊娠所生的孩子往往會導致早產,從而導致早產和身體和/或心理方面的異常[6]

孕母、卵子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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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數國家,如中國,法律框架中代孕立法和監管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差距。由於權威監督不足,代孕和代孕母親的安全缺乏專業支持或可靠運作,無法達到特定醫療條件,會導致女性地位無法獲得保障、被徹底「商品化」的擔憂而有女性主義者發出強烈反對之聲[7],亦有研究者將之類比為中國歷史出現過的典妻[8]

所有這些不穩定因素增加了取卵和受精等人工手術的安全風險。此外,地下合約可能對代孕母親造成嚴重的生理傷害。代孕機構忽視了代孕母親的健康風險和死亡、透過強制墮胎而強行進行胎兒性別選擇亦非常普遍[9],同一代孕母親可能也會反復進行多次植入和胎兒減少手術,導致流產、不孕症甚至死亡等健康危害。

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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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的法律問題在全球各地有所差異。許多國家沒有專門處理代孕問題的法律。某些國家完全禁止代孕,而另一些國家禁止商業代孕,但允許利他性代孕(代孕者不會獲得經濟報酬)。一些國家允許商業代孕,並且限制很少。一些國家將對代孕的禁止擴展到國際代孕,亦即把國民去他國使用代孕服務視為違法。一些司法管轄區適用於收養的規則,而其他司法管轄區則沒有用法律規範此。

美國、烏克蘭、俄羅斯和格魯吉亞在世界上擁有最寬鬆的代孕規範法律,如允許本國人與外國人來尋求商業代孕[10]。數個亞洲國家曾經擁有寬鬆的法律,但後來法律趨漸嚴格。2013年,泰國禁止了商業代孕,並將利他性代孕的對象限制為本國民眾[11]。2016年,柬埔寨也禁止了商業代孕[12]。尼泊爾、墨西哥和印度最近也改為禁止外國人前來尋求商業代孕[13]。在伊朗,代孕是合法且普遍存在的,並且商業代孕亦為宗教當局所允許[14][15]

處理代孕的法律必須處理以下問題:

代孕協議的可執行性:一些司法管轄區中,所有的代孕協議都是違法的。

人工授精代孕和試管嬰兒代孕引發的不同問題。

更動父母的法條:有鑒於尋求代孕服務的父母會需要執行此步驟,可以是通過出生前指定或出生後收養。儘管各地的法律存在很大差異,仍可以進行一些總結[16]

  • 歷史上的法律會假定:生孩子的女性是孩子的法定母親,須透過收養來使另一個女性被改做母親(通常需要生母正式放棄父母權利)。
  • 即使在不承認代孕安排的司法管轄區,如果潛在收養父母和生母在政府沒有任何干預的情況下繼續進行並且沒有中途改變主意,他們可能仍然能夠通過讓子宮代孕者生育並將孩子私自收養給原本計劃的父母來實現代孕效果。但是,如果司法管轄區明確禁止代孕並且政府發現了這一安排,則參與的雙方可能會面臨財務和法律後果。魁北克曾阻止了基因母親對孩子的收養,即使這將使孩子沒有法定母親[17]
  • 一些司法管轄區僅明確禁止商業代孕而不禁止利他性代孕。即使不禁止代孕的司法管轄區也可能裁定代孕合約(商業、利他或兩者)無效。如果合約被禁止或無效,那麼如果合約的一方改變主意,則沒有尋求救濟的權利:如果代孕者改變主意並決定保留孩子,那麼原本計劃的母親無法主張自己為孩子的母親,即便己身為基因提供者,夫婦也不能取回他們可能已支付給代孕者的任何款項;如果原本計劃的父母改變主意並且不想要孩子,那麼代孕者將無法得到任何金錢來彌補開支,或者任何已承諾的支付,她將保留孩子的法定監護權。[來源請求]
  • 一些允許代孕的司法管轄區簡化法令程序。即若母親為卵子提供者,則可以無需經歷遺棄和收養程序就被視為合法的母親,這通常需透過出生證明來確定合法親子關係,並且需要所有相關人士的同意,有時甚至包括已婚代孕媽媽的丈夫。大多數司法管轄區僅規定了於產後方能執行此程序,旨在避免相關人士強迫代孕者放棄親權,即便代孕者在嬰兒出生後改變了主意。
  • 一些司法管轄區確實設立了產前程序,通常僅在代孕者與胎兒沒有基因關聯的情況下。一些司法管轄區設定了一些條件,例如,預期父母必須是異性戀並已婚。規定設立產前命令的司法管轄區也更有可能設立代孕合約的執行機制。

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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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產生的孩子的公民身分和法律地位可能有問題。 海牙會議常設局在2014 年研究中將這些兒童的公民身分問題確定為「緊迫問題」(海牙會議常設局,2014a:84-94)[18][19]。 根據美國國務院領事事務局的規定,在國外出生的孩子要成為美國公民,孩子的親生父母之一或雙方必須是美國公民。 換句話說,外國出生的代孕孩子在出生時自動獲得美國公民身份的唯一方法是他們是美國公民的親生孩子。 此外,在某些國家,孩子不會是其出生國的公民,因為代孕者在法律上不是該孩子的父母。 這可能會導致孩子出生時沒有公民身份[20]

東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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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南韓、香港、馬來西亞、泰國、印度、台灣,代孕均受到國家法律的規範,這些法律明確禁止代孕,或者明確設定了其合法性的參數[21]

世界各地有關代孕法律:
  商業性及非商業性皆合法
  無相關法例
  非商業性合法
  僅允許二代表親關係以內的代孕
  禁止
  暫無資料/不確定

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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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在中國大陸屬於非法行為,其中《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2001)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2004)均明確規定禁止相關醫療機構和技術人員實施代孕。2010年代以來,在二孩政策全面放開、不孕不育人口占育齡人口12.5%等諸多因素下[22],中國大陸商業代孕、卵子交易日漸繁盛,業已形成產業鏈。有報道披露中國大陸每年代孕出生的嬰兒超過1萬名[7]

2015年4月,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下發《關於印發開展打擊代孕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與其他12個部門開展打擊代孕的專項行動[23]

第三條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

……

第二十二條 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並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4]

……
(二)實施代孕技術的
……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2001)

三、實施技術人員的行為準則

……
(五)禁止實施代孕技術
……
(十三)禁止給不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和條例規定的夫婦和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2004)[25]

2015年,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着手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而修訂草案中有計劃添加禁止以任何形式實施代孕的條文[26]。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但是禁止代孕的內容卻並未出現[27]。在此法修訂期間,多位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放鬆對代孕的管制,以幫助有生育困難的人群[28]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未禁止代孕被商業代孕從業者,認為是中國政府對代孕行業的默認。時任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法制司司長張春生解讀,修正案最終刪除「禁止代孕」表述,並非暗示代孕將會合法化,「未來仍將嚴禁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嚴禁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亦有專家認為,可供執行的規定只是國務院規定,且只能約束、規範醫院和醫生,甚至連商業代孕的中介都管不了[22]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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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商業合法。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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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代孕的法律規範與《人工生殖法》相關。中華民國衛生署自1995年開始,草擬《人工生殖法》草案。因代孕、死後取精、克隆人等爭議無法通過。該法與代孕爭議脫鈎後,於2007年3月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完成立法[29]。其後,代孕爭議仍廣泛存在。2020年5月1日,民進黨立法委員吳秉叡提案修正《人工生殖法》在立法院完成一讀[30]

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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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影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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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電影《母語》(台譯:男女關係之密語)(2012)(中國大陸)
  • 紀錄片 《代孕者》(House of Surrogates)(2013)(英國)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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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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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存档副本. [2019-06-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4-23). 
  4. ^ Brinsden, Peter R. Gestational surrogacy. Human Reproduction Update. 2003-09-01, 9 (5): 483–491. ISSN 1355-4786. PMID 14640380. doi:10.1093/humupd/dmg033 (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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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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