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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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孕母的分娩,旁边的是提出代孕需求的委托父母

代孕代理孕母是第三方借代理孕母怀孕生子的过程。代理孕母和需求方协议,同意怀孕分娩,产下的婴儿成为代孕需求方的子女。寻求代孕的情形有很多种,可能是需求方的夫妻在医学上不太可能怀孕,或是因女方怀孕并发症风险太高,不适合怀孕,也有可能是单身男性或是男同性恋之伴侣希望有自己的小孩。代孕也是人工生殖技术英语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ies的一项。

在代孕的协议中,可能会包括对代理孕母的金钱补贴,也可能没有。若是代孕有金钱的补贴,有时会称为“商业代孕”。代孕的费用(包括金钱补贴)及合法性会随司法管辖权而不同,有时会造成复杂的跨州或是跨国代孕协议。

目前代孕在国际上尚有诸多争议,在许多国家是不合法的。若是在代孕合法的国家,伴侣可以寻求代孕机构协助寻找合适的代孕母亲,并且安排代孕协议。代孕机构也会进行代孕母亲的身理心理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测,让在妊娠过程及分娩时可以有最佳的健康状态。代孕机构也会处理需求方父母及代理孕母之间的法律事宜。

若是有人居住在禁止代孕的国家,但也希望寻求代理孕母,有可能会旅行到允许代孕的国家,再寻求代理孕母及代孕事宜(生育旅游英语fertility tourism)。

分类[编辑]

代孕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将需求方的精子送入代孕母亲的体内,在体内受精并完成怀孕全过程,这种方法称为人工授精代孕,这种方式的孩子是与代孕母亲有血缘遗传关系的。另一种是将一对不孕夫妻的精子卵子经过试管婴儿技术培养成胚胎,移植在代孕母亲的子宫里,直到出生的过程,孩子的遗传基因是来自不孕不育方的,以上方法称为试管婴儿代孕。

在美国,试管婴儿代孕比较常见,其法律问题也比较不复杂[1]

人工授精代孕[编辑]

人工授精代孕(traditional surrogacy)是利用代孕母亲的卵子和委托父亲(或是捐精者)的精子受精。代孕母亲的授精可以用自然方式,也可以用人工授精。以基因的角度来看,人工授精代孕所生的小孩和委托母亲无血缘关系。若是用捐精者的精子进行授精代孕,小孩和委托父亲就没有血缘关系。若是用委托父亲的精子授精,小孩和代孕母亲和委托父亲是有血缘关系的[2]

有些人工授精代孕会由代理孕母和委托父母直接进行,没有医师的介入。在一些司法管辖区内,若是用使用捐精者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代孕,委托父母需透过领养程序,才可以在法律上成为孩子的父亲及母亲,行使相关义务及权利。若是透过代孕机构安排,许多代孕机构也会处理代理孕母和委托父母的法律事宜。

试管婴儿代孕[编辑]

试管婴儿代孕(gestational surrogacy)最早是在1986年4月1日提出的[3],是由体外人工受精(IVF)产生的胚胎植入代理孕母的子宫内。试管婴儿代孕有几种不同的形式,不论是哪一种形式,以基因角度来看,所生的婴儿和代理孕母是没有关系的:

  • 胚胎是由委托父亲的精子及委托母亲的卵子培养而成。
  • 胚胎是由委托父亲的精子及捐卵者的卵子培养而成。
  • 胚胎是由委托母亲的卵子及捐精者的精子培养而成。
  • 胚胎是由他人捐出的,可能是体外人工受精后多余的胚胎,捐出给其他有需要的人。此情形下这个婴儿在基因上和委托父母是没有关系的[4]

争议[编辑]

胚胎[编辑]

在子宫代孕中植入的胚胎面临与使用试管婴儿技术相同的风险。胚胎的植入前风险包括非预期的表观遗传效应、胚胎培养介质的影响,以及对胚胎进行侵入性操作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通常会植入多个胚胎以增加着床的机会,如果发生多胎妊娠,代孕母亲和胚胎都面临着更高的并发症风险[5]

通过单一试管婴儿技术代孕诞生的孩子与通过自然受孕诞生的孩子相比,在身体和心理方面都未显示出任何异常。然而,透过代孕母体进行多胎妊娠所生的孩子往往会导致早产,从而导致早产和身体和/或心理方面的异常[6]

孕母、卵子提供者[编辑]

在大多数国家,如中国,法律框架中代孕立法和监管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由于权威监督不足,代孕和代孕母亲的安全缺乏专业支持或可靠运作,无法达到特定医疗条件,会导致女性地位无法获得保障、被彻底“商品化”的担忧而有女性主义者发出强烈反对之声[7],亦有研究者将之类比为中国历史出现过的典妻[8]

所有这些不稳定因素增加了取卵和受精等人工手术的安全风险。此外,地下合约可能对代孕母亲造成严重的生理伤害。代孕机构忽视了代孕母亲的健康风险和死亡、透过强制堕胎而强行进行胎儿性别选择亦非常普遍[9],同一代孕母亲可能也会反复进行多次植入和胎儿减少手术,导致流产、不孕症甚至死亡等健康危害。

法律问题[编辑]

代孕的法律问题在全球各地有所差异。许多国家没有专门处理代孕问题的法律。某些国家完全禁止代孕,而另一些国家禁止商业代孕,但允许利他性代孕(代孕者不会获得经济报酬)。一些国家允许商业代孕,并且限制很少。一些国家将对代孕的禁止扩展到国际代孕,亦即把国民去他国使用代孕服务视为违法。一些司法管辖区适用于收养的规则,而其他司法管辖区则没有用法律规范此。

美国、乌克兰、俄罗斯和格鲁吉亚在世界上拥有最宽松的代孕规范法律,如允许本国人与外国人来寻求商业代孕[10]。数个亚洲国家曾经拥有宽松的法律,但后来法律趋渐严格。2013年,泰国禁止了商业代孕,并将利他性代孕的对象限制为本国民众[11]。2016年,柬埔寨也禁止了商业代孕[12]。尼泊尔、墨西哥和印度最近也改为禁止外国人前来寻求商业代孕[13]。在伊朗,代孕是合法且普遍存在的,并且商业代孕亦为宗教当局所允许[14][15]。 处理代孕的法律必须处理以下问题:

  • 代孕协议的可执行性。在一些司法管辖区,这些协议是无效的或被禁止的,一些司法管辖区将商业和非营利性代孕进行区分。
  • 人工授精代孕和试管婴儿代孕引发的不同问题。
  • 将寻求代孕服务的父母作为法定父母的合法认可机制,可以是通过出生前指定或出生后收养。尽管各地的法律存在很大差异,仍可以进行一些总结[16]
  • 历史上的法律会假定:生孩子的女性是孩子的法定母亲,须透过收养来使另一个女性被改做母亲(通常需要生母正式放弃父母权利)。
  • 即使在不承认代孕安排的司法管辖区,如果潜在收养父母和生母在政府没有任何干预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并且没有中途改变主意,他们可能仍然能够通过让子宫代孕者生育并将孩子私自收养给原本计划的父母来实现代孕效果。但是,如果司法管辖区明确禁止代孕并且政府发现了这一安排,则参与的双方可能会面临财务和法律后果。魁北克曾阻止了基因母亲对孩子的收养,即使这将使孩子没有法定母亲[17]
  • 一些司法管辖区仅明确禁止商业代孕而不禁止利他性代孕。即使不禁止代孕的司法管辖区也可能裁定代孕合约(商业、利他或两者)无效。如果合约被禁止或无效,那么如果合约的一方改变主意,则没有寻求救济的权利:如果代孕者改变主意并决定保留孩子,那么原本计划的母亲无法主张自己为孩子的母亲,即便己身为基因提供者,夫妇也不能取回他们可能已支付给代孕者的任何款项;如果原本计划的父母改变主意并且不想要孩子,那么代孕者将无法得到任何金钱来弥补开支,或者任何已承诺的支付,她将保留孩子的法定监护权。[来源请求]
  • 一些允许代孕的司法管辖区简化法令程序。即若母亲为卵子提供者,则可以无需经历遗弃和收养程序就被视为合法的母亲,这通常需透过出生证明来确定合法亲子关系,并且需要所有相关人士的同意,有时甚至包括已婚代孕妈妈的丈夫。大多数司法管辖区仅规定了于产后方能执行此程序,旨在避免相关人士强迫代孕者放弃亲权,即便代孕者在婴儿出生后改变了主意。
  • 一些司法管辖区确实设立了产前程序,通常仅在代孕者与胎儿没有基因关联的情况下。一些司法管辖区设定了一些条件,例如,预期父母必须是异性恋并已婚。规定设立产前命令的司法管辖区也更有可能设立代孕合约的执行机制。

国籍[编辑]

代孕产生的孩子的公民身份和法律地位可能有问题。 海牙会议常设局在2014 年研究中将这些儿童的公民身份问题确定为“紧迫问题”(海牙会议常设局,2014a:84-94)[18][19]。 根据美国国务院领事事务局的规定,在国外出生的孩子要成为美国公民,孩子的亲生父母之一或双方必须是美国公民。 换句话说,外国出生的代孕孩子在出生时自动获得美国公民身份的唯一方法是他们是美国公民的亲生孩子。 此外,在某些国家,孩子不会是其出生国的公民,因为代孕者在法律上不是该孩子的父母。 这可能会导致孩子出生时没有公民身份[20]

东亚[编辑]

在中国、韩国、香港、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台湾,代孕均受到国家法律的规范,这些法律明确禁止代孕,或者明确设定了其合法性的参数[21]

世界各地有关代孕法律:
  商业性及非商业性皆合法
  无相关法例
  非商业性合法
  仅允许二代表亲关系以内的代孕
  禁止
  暂无资料/不确定

中国大陆[编辑]

代孕在中国大陆属于非法行为,其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2004)均明确规定禁止相关医疗机构和技术人员实施代孕。2010年代以来,在二孩政策全面放开、不孕不育人口占育龄人口12.5%等诸多因素下[22],中国大陆商业代孕、卵子交易日渐繁盛,业已形成产业链。有报道披露中国大陆每年代孕出生的婴儿超过1万名[7]

2015年4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关于印发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与其他12个部门开展打击代孕的专项行动[23]

第三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

第二十二条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4]

……
(二)实施代孕技术的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

三、实施技术人员的行为准则

……
(五)禁止实施代孕技术
……
(十三)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2004)[25]

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着手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而修订草案中有计划添加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的条文[26]。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但是禁止代孕的内容却并未出现[27]。在此法修订期间,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放松对代孕的管制,以帮助有生育困难的人群[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未禁止代孕被商业代孕从业者,认为是中国政府对代孕行业的默认。时任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解读,修正案最终删除“禁止代孕”表述,并非暗示代孕将会合法化,“未来仍将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严禁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亦有专家认为,可供执行的规定只是国务院规定,且只能约束、规范医院和医生,甚至连商业代孕的中介都管不了[22]

香港[编辑]

非商业合法。

台湾[编辑]

  • 台湾代孕的法律规范与《人工生殖法》相关。中华民国卫生署自1995年开始,草拟《人工生殖法》草案。因代孕、死后取精、克隆人等争议无法通过。该法与代孕争议脱钩后,于2007年3月在立法院三读通过,完成立法[29]。其后,代孕争议仍广泛存在。2020年5月1日,民进党立法委员吴秉叡提案修正《人工生殖法》在立法院完成一读[30]

印度[编辑]

相关影视作品[编辑]

  • 电影《母语》(台译:男女关系之密语)(2012)(中国大陆)
  • 纪录片 《代孕者》(House of Surrogates)(2013)(英国)

相关条目[编辑]

参考资料[编辑]

  1. ^ Using a Surrogate Mother: What You Need to Know. WebMD. [April 6, 20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6-29). 
  2. ^ Bhatia, Kalsang; Martindale, Elizabeth A.; Rustamov, Oybek; Nysenbaum, Anthony M. Surrogate pregnancy: an essential guide for clinicians. The Obstetrician & Gynaecologist. 2009, 11 (1): 49–54. ISSN 1744-4667. doi:10.1576/toag.11.1.49.27468 (英语). 
  3. ^ 存档副本. [2019-06-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4-23). 
  4. ^ Brinsden, Peter R. Gestational surrogacy. Human Reproduction Update. 2003-09-01, 9 (5): 483–491. ISSN 1355-4786. PMID 14640380. doi:10.1093/humupd/dmg033 (英语). 
  5. ^ Simopoulou, M.; Sfakianoudis, K.; Tsioulou, P.; Rapani, A.; Anifandis, G.; Pantou, A.; Bolaris, S.; Bakas, P.; Deligeoroglou, E. Risks in Surrogacy Considering the Embryo: From the Preimplantation to the Gestational and Neonatal Period. BioMed Research International. 2018-07-17, 2018: 6287507. ISSN 2314-6133. PMC 6077588可免费查阅. PMID 30112409. doi:10.1155/2018/6287507可免费查阅. 
  6. ^ Simopoulou, M.; Sfakianoudis, K.; Tsioulou, P.; Rapani, A.; Anifandis, G.; Pantou, A.; Bolaris, S.; Bakas, P.; Deligeoroglou, E. Risks in Surrogacy Considering the Embryo: From the Preimplantation to the Gestational and Neonatal Period. BioMed Research International. 2018-07-17, 2018: 6287507. ISSN 2314-6133. PMC 6077588可免费查阅. PMID 30112409. doi:10.1155/2018/6287507可免费查阅. 
  7. ^ 7.0 7.1 彭晓玲. 郑爽代孕追问:现有法律只处罚中介,所生子女权益受保护. 责编:李刚. 第一财经网站. 2021-01-20 [2021-04-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09) (简体中文). 
  8. ^ 赵璇. 【摘要】. 《从典妻到代孕—约束条件下的制度变迁》 (硕士论文). 南京大学. [2019年] [2021-04-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05) (简体中文). 
  9. ^ Zhao, Yue.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legal remedies for surrogate mothers in China.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Communications. 2023-11-15, 10 (1). ISSN 2662-9992. doi:10.1057/s41599-023-02370-x可免费查阅 (英语). 
  10. ^ Ponniah, Kevin. The corner of Europe where women rent out their wombs. BBC News. February 13, 2018. 
  11. ^ Head, Jonathan. Thai 'baby factory' saga reaches uneasy end. BBC News. February 26, 2018. 
  12. ^ Head, Jonathan. Thai 'baby factory' saga reaches uneasy end. BBC News. February 26, 2018. 
  13. ^ Perasso, Valeria. 'I gave birth but it's not my baby'. BBC News. December 4, 2018. 
  14. ^ Aramesh, K. Iran's experience with surrogate motherhood: an Islamic view and ethical concerns.. Journal of Medical Ethics. May 2009, 35 (5): 320–322. PMID 19407039. S2CID 206995988. doi:10.1136/jme.2008.027763. 
  15. ^ Infertile Couples in Iran Find New Hope in Surrogacy. April 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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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