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事方御定書
公事方御定書(公事方御定書 / くじかたおさだめがき、くじがたおさだめがき)是日本江戶時代的基本法典。 由享保改革的主導者江戶幕府第8代將軍德川吉宗下令編撰。它由上卷和下卷兩卷組成[1] 。上卷載有81條有關警察和刑罰的基本法規,下卷則以抽象、條文形式收錄過去的判例 。其中下卷又被稱為《御定書百箇條》(おさだめがきひゃっかじょう) 。
編纂
[編輯]《公事方御定書》由老中松平乘邑與身兼勘定奉行,寺社奉行與町奉行三奉行的石河政朝為中心進行編纂。在寬保二年(1742年)完成,但編修工作仍在繼續,最終於寶曆四年(1754年)完成 [1]。
《公事方御定書》中規定有「奉行中之外不可有他見者也」,即本來幕府只允許司法中樞人員閱覽該文書,其理由為「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要求人民做事還容易,要求人民明白做事的道理那就困難了。)的儒家政治理念,而且將軍吉宗主張減刑,因此認為不需公開就可以維持威嚇犯罪之效果。[1]此外,下卷雖然具有法典的外觀,但它是重要案件的審判和處罰標準的集合,更像判例而非法條。因為沒有罪刑法定原則的概念,對法條、判例的類比解釋和延伸解釋是可以自由裁量的。[1]
影響
[編輯]《公事方御定書》是只允許三奉行、京都所司代和大坂城代閱覽的秘密法典,而且設由禁止閱覽的罰則,因此評定所在天保12年(1841年)抄寫手稿稱為《棠蔭秘鑑》,以利於審判場合使用。
此外,《公事方御定書》的副本也在各藩之間秘密傳閱,各藩掌握了副本的內容,並將其作為制定自己法律的參考。 因此,原本只在幕府直轄範圍內有效的法律,在日本成為一種統一的法律,並逐漸成為 「基本法」。此外原本在1743年廢除的田地永久買賣禁止令,因為御定書中仍有記載,因此被視為仍具效力,直到明治5年(1872年)才廢除,儘管該法令從未徹底落實,受取締案例極為稀少。
相關條目
[編輯]日本武家政權制定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