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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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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春(?—?),又作李先春,字元甫浙江溫州府樂清縣人,明朝末年官員。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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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曆三十七年(1609年),李光春舉己酉科浙江鄉試八十八名,萬曆四十四年(1616年),中丙辰科進士,任江西廣信府推官。擢御史,以疏論魏忠賢罪惡,忤旨奪俸,尋左遷九江兵備,升江西右參議兼按察司僉事[1]。歷河南布政使。崇禎年間,任都察院僉都御史,後來被奪職[2]弘光元年(1645年),弘光帝清朝軍隊俘殺。隆武帝福州皇帝位。任命李光春以原官兼東閣大學士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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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浙江通志》:沐黔國遣官展祭遠祖,因奪國產併晦翁懷玉書院。光春牒上撫按,悉返所侵產,譽震於朝,舉卓異第一,擢御史。抗疏極論魏忠賢罪惡,忤旨奪俸,尋左遷九江兵備,升江西右參議兼按察司僉事。崇禎朝歷左僉都御史署都察院篆,以抗直罷歸里。生平訥訥如不出口,而遇事敢言,時論優之。
  2. ^ 《明實錄》:崇禎十二年二月,貴州道御史王聚奎劾刑科右給事中陳啓新緘末溺職;上怒,命議聚奎罪。左僉都御史李光春議:當奪俸;上不懌,謫聚奎山西按察司照磨,並罷光春。光春,前河南布政使,以翰林院編修林增志薦入;遂責增志,增志亦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