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經宇(1902年—1989年1月)字紀綸,號鏡笑,江西省興國縣瀲江鎮南門人。中華民國法學家、法官。[1]
歐陽經宇生於1902年(清朝光緒二十八年)7月。畢業於興國縣立中學。後入江西法政學校學習。曾赴廣東參加國民革命軍,任惠州警備司令部軍事法官,歷任國民革命軍第二十二師胡宗南部的政訓官,四川高等法院檢察官、推事、庭長。民國三十四年(1945年),任最高法院推事兼庭長。此外還曾兼任司法官訓練所、重慶大學、成都大學法律教授。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赴台灣。在台灣,曾任第三屆司法院大法官。[1]
1989年1月,歐陽經宇在台北逝世。[1]
- 《民法債編通則實用》
- 《債編各論》
- 《法學專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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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 (1948年-195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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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屆 (1958年-196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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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屆 (1967年-197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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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屆 (1976年-198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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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屆 (1985年-199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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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屆 (1994年-200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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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就任任期4年 (2003年-200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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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就任任期8年 (2003年-201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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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就任 (2007年-201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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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就任 (2008年-201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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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就任 (2010年-201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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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就任 (2011年-2019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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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就任 (2015年-202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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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就任 (2016年-202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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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就任 (2019年-202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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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就任 (2023年-203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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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部分大法官曾因故未任滿原任期或僅係補足他人任期。 注2:2003年後大法官採交叉任期制,不分屆次,遇缺則補;2003年起就任之大法官任期為8年,屆滿後不得連任;部分2003年就任之大法官任期為4年。 注3: 粗體字為「現任者」。 注5: 粗斜字為「即將卸任者」。 注6: 斜體字為「即將就任者」。 注7:「*」表示中途請辭。 注8: 個人詳細任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