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應灶
外觀
洪應灶(1913年10月16日—1976年8月12日)[1],字力生,福建省南安縣人。中華民國法學家,曾任司法院大法官。[2][3]
洪應灶生於1914年。早年自東吳大學畢業。後赴美國留學,入印第安那大學,獲得法學博士學位。又赴英國倫敦大學、美國紐約大學從事研究。[2]
歸國後,歷任東吳大學、廣西大學、交通大學、台灣大學教授。赴台灣後,任第二、三屆司法院大法官。[2]
1976年8月12日,洪應灶病逝,享年63歲。[3]
第一屆 (1948年-195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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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屆 (1958年-1967年) | |
第三屆 (1967年-1976年) | |
第四屆 (1976年-1985年) | |
第五屆 (1985年-1994年) | |
第六屆 (1994年-2003年) | |
2003年就任任期4年 (2003年-2007年) | |
2003年就任任期8年 (2003年-2011年) | |
2007年就任 (2007年-2015年) | |
2008年就任 (2008年-2016年) | |
2010年就任 (2010年-2016年) | |
2011年就任 (2011年-2019年) | |
2015年就任 (2015年-2023年) | |
2016年就任 (2016年-2024年) | |
2019年就任 (2019年-2027年) | |
2023年就任 (2023年-2031年) | |
注1:部分大法官曾因故未任滿原任期或僅係補足他人任期。 注2:2003年後大法官採交叉任期制,不分屆次,遇缺則補;2003年起就任之大法官任期為8年,屆滿後不得連任;部分2003年就任之大法官任期為4年。 注3:粗體字為「現任者」。 注5:粗斜字為「即將卸任者」。 注6:斜體字為「即將就任者」。 注7:「*」表示中途請辭。 注8:個人詳細任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