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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天祝骷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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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天祝骷髏案是於2006年發生在中國甘肅省青海省兩地的一宗盜墓竊屍案件,起因是村民蔣某發現四袋疑似人類頭顱的遺骨,而揭發盜挖墓地竊取屍骨的罪行,並且牽涉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2條對「屍體」的法律定義問題。

案件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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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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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5日,甘肅省天祝藏族自治縣炭山嶺鎮菜籽灣村的村民蔣某發現4個裝有骷髏頭骨的纖維袋,蔣某因心裡感到害怕而沒有告知任何人,一個月後才告知張某友人向公安局報案。[1][2]

兩名民警接獲張某投報後,沿着天祝古城林區金沙峽河邊附近搜尋,在金沙峽大灣口與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縣交界約1公里處,找到多個裝有骷髏頭骨的纖維袋,全部頭骨的上半部都被鋸掉,兩位民警初步認為這些頭骨是猴骨,但蔣某懷疑這些頭骨是人骨。[1][2]

民警於3月27日上午開始頻繁調查大灣口,清點纖維袋內及散落在附近掉到河水中的骷髏,共尋獲121個頭骨。當時民警認為這些頭骨屬於猴子,但覺得其中有可疑之處,因為天祝和青海均非猴子的棲息地。天祝縣森林公安分局派員趕赴青海與當地警員聯手展開調查,一位醫生看到其中有假牙,認為可能是人頭。[1][2]

警員在案發現場尋獲一根鋸條,將鋸條與頭骨上的鋸面進行比對後,發現痕跡非常吻合。警員初步認為案發現場地點附近沒有村莊,雖有公路通過但非常偏僻,這些頭骨可能是從路上扔下,拋棄處相信並非第一現場,作案者可能是為毀滅證據而將骷髏拋棄異地。[1][2]

報導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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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蘭州晨報》首發報導「甘肅天祝發現121個猴頭骷髏」,各家媒體廣泛傳播消息,骷髏頭骨的照片也在網上迅速流傳,並認為是被活體切割吃掉猴腦的猴子。[1] 3月31日,公安分局將頭骨樣本緊急送往蘭州大學生命科學院進行鑑定,同日《西部商報》編輯挑選該報記者拍攝的清晰頭骨照片,放大送往生命科學院劉迺發教授的辦公室,劉迺發教授看到照片後,當即確認是人骨。並在實際鑑定之後,做出結論:

  • 這些死者的死亡時間遠近不同,有些死亡年代較為久遠、有些則是死於最近的年代,死者包含年輕者和年老者,其中有男性也有女性,死因多種多樣。
  • 頭骨上的鋸痕為白色新痕,甚至有觀察到白色粉末,所以是在不久之前鋸開的痕跡,鋸痕與警方現場獲得的鋸條基本吻合。
  • 部分頭骨樣本下方不存在明顯的割痕,初步判定頭骨並非用利器割下,而是從屍體上輕易地取下,由此可見某些屍體已經腐爛,推斷鋸掉頭骨上半部並不是死者的死因。
  • 這些頭骨很可能並非同一個地方出土,因為有的皮膚乾燥形似木乃伊,有的只剩白骨且表面還附有青苔。

4月1日《蘭州晚報》對劉迺發教授的鑑定結果予以報道[3],引起公安局的高度重視,案件從天祝縣森林公安分局、武威市公安局、甘肅省森林公安局逐級上報到甘肅省公安廳。公安廳於同日上午召開會議,要求各級公安機關對外統一宣稱所發現的頭骨尚不足以確定為人骨,有待進一步的司法鑑定,並且不認可劉廼發教授的鑑定結果為最終結論。

4月2日,國務院公安部派出法醫學、痕檢、DNA技術及人類學專家組成的工作組赴甘肅天祝,與當地公安機關共同開展全面調查和檢驗鑑定工作。法醫陳世賢教授檢驗後,確認121個頭骨均為人骨,頭骨上的鋸痕是在死後的人為造成,與劉迺發教授的判斷基本一致。[4]

調查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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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甘肅省公安廳經公安部派出的工作組認定,121顆失去頭蓋的殘缺骷髏頭全部屬於人類,並排除是醫學解剖取過組織造成的可能性。[4]

同日下午,經由公安部、甘肅省公安廳、青海省公安廳等一部兩省四級警力組成案件總指揮部,在天祝炭山嶺鎮天池賓館內召開4小時的會議,初步推定骷髏頭蓋骨的去向是被製成人骨工藝品,當地歷史確曾存在使用人頭骨製作骷髏鼓、骷髏碗等的習俗。[4][5][6]

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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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傍晚,案件總指揮部通報經過查明案情,這起案件是由青海省互助縣的農民喬某等人結夥盜挖無主墓穴的人頭骨,出售給同縣的梁某鋸下頭蓋骨,梁某鋸下頭蓋骨後賣給甘肅省永靖縣的劉某,劉某將頭蓋骨加工成為工藝品出售,謀取非法利益。[7][8]

2006年春節之前,梁某將鋸下頭蓋骨的殘餘部分裝在幾個纖維袋中,拋棄在甘肅省天祝縣炭山嶺鎮金沙峽大灣口附近。[7] 兩地涉案的團伙在案破後全部被公安機關傳喚,並將根據法律法規進行懲處。

法律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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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刑法學教授薛瑞麟依照公安廳公布的細節,認為這起案件不適用《刑法》第328條對盜竊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相關法律規定,《刑法》第302條則要視乎「屍體」的法律界定。[7][9]

依據《刑法》第302條1:「盜竊、侮辱屍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分成兩個罪名——盜竊屍體罪和侮辱屍體罪,各界2認為在這條法律之下被定罪也不可判刑超過三年,刑責過於輕微。[10]

2006年4月27日,《新京報》專訪北京大學刑法學專家陳興良教授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從1949年成立直到1979年為止,將近30年內不存在刑事立法,再加上唯物主義科學主義的風行,使得慎終追遠的觀念被社會斥為封建餘孽,人的屍骨被當成是一般物品,中國傳統社會對死者的尊重開始褪減,甚至消失,體現在法律就是對屍體保護的輕忽,所以判刑才會這麼輕。[10]

《刑法》第302條的另一個問題就是屍骨、骨灰是否符合條文對「屍體」的定義,仍有爭議。[10] 劉迺發教授從科學角度指出,人死後仍有肉體尚未腐化,符合常規對「屍體」的定義,「屍骨」依據常規的解釋就只是骨頭;陳興良教授指出第302條應該將屍骨和骨灰納入刑法的範疇,以符合《刑法》第302條立法的倫理目的。[10] 根據2002年最高檢政策研究室《關於盜竊骨灰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答覆》回應吉林省人民檢察院詢問時,稱骨灰不屬於《刑法》第302條規定的「屍體」定義。

直至2015年8月29日,第12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才通過《刑法修正案(九)》將第302條修改為:「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另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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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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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解1:第302條是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時新增的條款。
^ 註解2:劉迺發教授、陳興良教授及趙汀陽研究員接受《新京報》邀請,依據生物、倫理和法律角度對本案進行剖析。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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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1.4 朱靜淵、齊興福、田蹊(攝). 甘肃天祝发现121个遭宰杀遗弃的猴头骷髅. 蘭州新聞網. 2006-03-30 [2021-01-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8-03). 
  2. ^ 2.0 2.1 2.2 2.3 吳琪. 追踪甘肃“骷髅案”. 三聯生活周刊. 2006-04-24 [2021-01-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08). 
  3. ^ 甘肃121个疑似猴头骷髅经鉴定全部为人头. 蘭州新聞網. 2006-04-01 [2021-01-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07). 
  4. ^ 4.0 4.1 4.2 甘肃121颗骷髅案调查指向人头骨工艺品. 新京報. 2006-04-05 [2006-04-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10). 
  5. ^ 甘肃骷髅案警方判定头盖骨被制成工艺品. 國際在線. 2006-04-06 [2021-01-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08). 
  6. ^ 朝格圖. 甘肃骷髅案头盖骨初步推定被制成工艺品. 新京報. 2006-04-06 [2021-01-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08). 
  7. ^ 7.0 7.1 7.2 朝格圖. 甘肃121颗人头骨被两层转卖 疑犯接受警方传唤. 新京報. 2006-04-13 [2021-01-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6-04-14). 
  8. ^ 121颗人头骨来自盗墓 甘肃骷髅案真相大白. 江淮晨報. 2006-04-13 [2021-01-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07). 
  9. ^ 王威. 评论:甘肃“骷髅案”嫌犯该定何罪?. 光明網. 2006-04-28 [2021-01-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07). 
  10. ^ 10.0 10.1 10.2 10.3 朝格圖. 反思甘肃骷髅案:尸骨需要法律特殊保护. 新京報. 2006-04-27 [2021-01-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