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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貢市金融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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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鹽業經濟發達的自貢市,其歷史上金融業也相當發達。民國史料中寫道,「富榮鹽場,盛極一時,大賈豪商,麕集於此,地方之富庶繁榮,省內迨無其匹,政府視為唯一財源所在……不失為川省之唯一工業中心,不可多得之出超口岸也,執行金融業務者,銀行錢莊,並行不悖,亦可謂相當發達。」[1]雖然不同歷史時期的金融業其盛衰榮枯都受鹽業經濟的影響,但在這塊土地上,其典當、錢莊、銀樓、銀行、證券、基金、保險等發展程度是足以令無數大城市的金融業驚嘆的。

中國歷史上最早的股權投資市場與契約精神[編輯]

早在古代,自貢人獨具創造性地利用鹽業契約,發明出類似於今天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證券市場等融資模式,創造了各種合夥制和股份制等經營組織形式。清朝時期的井鹽業具有投資大、風險高、收益高的特點。由於生產耗資巨大,風險也很大,鑿井就需費時十餘年甚至幾十年,「井上工費或數萬金,少亦萬餘金」,有的甚至「費至三四萬而不見成功者」,需有雄厚資金做後盾。[2]大量的商業資本向鹽業資本轉化,不少商人逐漸成為鹽業資本家,他們是中國最早的一群創業投資家。創業的先輩們從陝西、山西、湖廣、福建、江西、貴州省等地來到自貢,移民和土著為了更好地在自貢合作投資,在興業中創造了「主客井」、「作節」投資模式,這種由自貢人所創造的鹽業契約股份制經營模式有效地將分散的資本集中起來,迅速地擴大了生產規模。在投資管理中創造了「分班」和「大關」組織管理體系,在產業擴展中創造了「井、筧、灶、號」分工,逐步形成了行幫自律協作的社會關係。「大關」掌柜由全井股東會推舉產生,職責是管理井灶的生產、經營、分配、再生產等,這種管理制度實現了資本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分離,達到了同時代其他行業難以企及的水平,而且比西方國家早出了一個半世紀。[3]這些金融創新都具有世界意義。井鹽產區的投資者,多以鹽商和經營典當起家,首先從控制川鹽運輸領域入手,以「租引代銷」手法,獲取大量利潤,繼而進一步控制廣大川鹽銷售口岸,在各地開設鹽店,積累巨額財富;最終多與當地土著合夥,將商業資本投向鹽業井灶,轉化為產業資本。

一般情況下,地主在井成投產後,占有股份的六分之一至四分之一不等,稱「主日份」、「地脈日份」或「地脈鍋口」;其餘大部股權投資者(鹽商)所有,稱「工本日份」,「客日份」或「開鍋水份」,主客的這些股權還可以作為抵押物。在有承首人(集資鑿井的發起人或組織者)的情況下,還需從地脈日份或鍋口中撥出部分股份,作為給承首人的報酬,稱「乾日份」、「團首日份」或「開鍋水份」。承首人又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承首人直接向地主承租地基之後,再去組織投資者,承首人自己也往往認股投資,承首人實際上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的私募基金發起人;另外一種是由客商自行租來地基,然後轉交承首人組織其他投資者,承首人通過土地和鹽井的資本化運作,負責鹽業契約(股票)的承銷以獲取報酬,成為了中國歷史上最早的投資銀行股票承銷商。初始資本募集完成後,承首人的義務還包括組織鹽井的生產經營管理,並負責管理鑿井過程之中的各項追加投資資金,這裡的承首人又承擔了頗類似於職業經理人私募基金經理的職責。

從清初到中葉開始,自貢鹽場便形成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資本運作。通過股份制聚資,實行資源租借、資本與資金置換、BOT等資本運作手段;聘任管事、經理經營,實現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大量僱傭工人勞動,生產分工日趨精細;其旗下均構成一業為主,多業並營的集團化公司(堂);實行多層級的、分工嚴密的、管理嚴格的經營管理機制,構成宏大的「托拉斯」式產業經營管理運作的體制,自貢鹽商是中國最早的CEO層。自貢鹽商,與晉商之專事金融不同,也與徽商之只營商貿不同,而是工商業者,以工(鹽業生產)為主業,兼及商貿、金融、田地產及各相關產業,因此兼容晉、徽二商之特點,橫跨實體經濟(實業)和虛擬經濟(金融),本質上是中國最早的工業資本家。

自貢鹽業契約的主要特徵,一是合資模式靈活。合資主要有兩種模式:年限井與子孫井。年限井是契約規定投資者開採收益具有時間限定,到時由井基土地所有者將投資者的股份全部無償收回,這有利於新一輪投資的進行。子孫井即投資者和井基土地所有者共同永久享用、傳之子孫,這有利於雙方世代長期合作的積極性。這兩種模式同時進行,滿足了不同投資者的需求,保證了自貢鹽場持續投資的吸引力。二是融資機制充滿活力。首先是資本無定,由於鑿井見功的諸多不確定性,因而不存在事先籌足註冊總資本之說,只要按股交少量啟動資金即可開工。其次是資本接力,即「作節」,這是一種具有創造力的「多層股權制」,將股票分為「上節」、「下節」等多類,同股不同權。契約按「廠規」規定,鑿井開工後中途不得以任何理由停頓,如若停止,井基土地所有者將無條件收回。因此,當投資方出現無力籌資時,可邀人合資,進行增發,自己提留若干股份成為不出工本的上節股份,交出的股份交下節並由下節負擔工程費用。如下節又感財力不濟,則又如法炮製,形成多級投資。這種「作節」契約制度,既保證工程進度的連續性又保證了源源不斷的資本投入。自貢鹽場設計的「作節」多級股權結構比美國的雙層股權制早了200年以上(直到2004年,谷歌IPO時,其創始人佩奇與布林才設計了一種AB雙層股票結構)。三是「井債井還」的有限責任契約。合資井的債務一律由井上負責償還,與股東個人無干,債權人不得向股東個人求償,這就有利於調動股權投資者的積極性。可見,早在清朝,自貢鹽業契約中已經有了「破產隔離」的規定,促進了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

隨着鹽業和金融業的進一步發展,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中國歷史上最古老的股票——「同盛井約」這種鹽業契約在自流井鹽場誕生。同盛井約作為「年限井約」已完全具備股份制合約的要素,被當今證券收藏界和經濟學家公認為中國「准股票」或「類股票」的最早文字記錄,比美國最早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還早13年。[4]這些契約顯示出很強的嚴肅性和連續性。例如,貢井鹽場的「東源井約」,從1889年開鑿鹽井到1949年,半個多世紀中,鹽井雖幾易其主,契約以不同的價格流通、轉讓、背書過戶,但合約關係始終存在。自貢市檔案館現存的28,000多卷鹽業檔案中,有3,000餘件各類鹽業契約,系統完整地顯示出從清雍正十年(公元1732年)到民國三十八年(公元1949年)200多年間,各種合夥經營、股份制關係和股票以及證券市場的基本特徵。自貢的會館既是一種行幫性組織和文化性組織,也是一種經濟型組織。鹽業契約(股票)的轉伙(交易)通常在各會館中協商進行。因此,會館實際上成為中國最早之股權證券交易所。

在鹽業契約的二級交易市場上,每位投資者對鹽井、鹽灶的所有權都是以其手中的股份份額作為量化標準的。股伙因資金不足、力不從心等需要將其所占股份轉讓,應先盡伙內,伙內人享有優先轉讓權;若伙內均無人受讓,則可向伙外之人轉讓,但有限制,一是須經得伙內人同意,以便共同鑿辦;二是須經得井主同意。如果股東有意向轉讓自己所擁有的股份份額,那麼與這部分股份份額相應的生產設施、廠房也都要隨之轉移,其中也包括與之相應的土地所有權。如果把自己所享有的股份全部買賣出去,就為「掃賣」,即「寸土寸木寸竹寸石片瓦無提留」。如果只買賣一部分,就為「摘賣」,即出讓者將自己的股份保留一部分。買賣一部分土地所有權附隨井灶交易的土地所有權的轉讓契約也就是這樣產生的。此外,還有生產過程中的「進班」(即鹽井或天然氣井開鑿見功後投產)、「分班」、「大關」契約制度以及出賣、租賃等金融行為,均以契約形式固定並運作,自貢鹽場儼如一個契約社會。《自貢鹽業契約檔案選輯》把這些契約整理成六大類二十多種,包括開鑿鹽井契約、井灶租佃契約、日份與火圈買賣契約、合夥契約、置筧契約以及借貸抵押、分關析產契約等,涵蓋了從最初的合資開鑿鹽井、火井,到其過程中的股份買賣及合夥、退夥、拆夥,固定資產、生產要素及基礎設施的租佃、買賣,生產階段的「分班」經營,擴大生產規模的「大關」管理以及各類計算方式、處理糾紛、訴訟的辦法等等。

由於深處內陸,自貢的古代資本市場完全是中國的內生資本主義萌芽金融業發展的結果,在近代以前(鴉片戰爭清政府開關以前)都沒有受到西方的影響。與沿海的金融業發展史相比,自貢金融業更多地展現了中國本土金融的發展歷程。自貢鹽井成為中國土生土長的最早的內生性股份制公司,比中國最早引進西方企業組織形式的外生性股份制公司輪船招商局早了一個多世紀。

自貢金融業是伴隨着鹽業的興盛而發展起來的。清朝實行「引岸」的鹽政制度,川鹽受到抑制,而淮鹽則受到清政府的壟斷保護。由於不可能像揚州鹽商那樣得到國家壟斷性政策的支持,富可敵國的自貢鹽商並沒有完全沉迷於商業性的消費之中,他們只能把更多的資金和精力投向生產領域,維持着井鹽產業,並由此開創了中國契約股份制的先河,有效地將分散的資本集中起來,將集中的風險分散開去,迅速地擴大了井鹽生產規模。由於投資直接融資的保障,自貢鹽場的衝擊式頓鑽鑿井技術在18、19世紀就達到頂峰,進而促進了鹽化工業的興起。金融業的推動力使自貢由一個手工工場發展為一個工業化城市。

近代發達的金融業[編輯]

金融機構[編輯]

自貢歷史上素有「鹽、錢兩幫」並立,可見金融業與井鹽業關係之密切。除資本市場外,自貢的貨幣市場也非常發達。自流井錢莊,遠肇於前清雍、乾之際。[1]清朝時張家沱至王爺廟一段呈現出繁華的都市景象,昔日自流井的「心臟」沙灣,有「四川華爾街」之稱。清嘉慶五年(l800 年),秦商在自流井牛氏巷開設第一家當鋪.隨後,自流井、榮縣、威遠商人相繼開設一批當鋪。清同治年間,川鹽濟楚,原鹽增產,當鋪也隨之興盛。羅、苟、陳姓的當鋪發展到萬縣、奉節、榮縣、富順、樂山、隆昌等地。清咸豐三年(1853 年),自流井大鹽商王朗雲從推井汲鹵、燒灶製鹽到自立鹽號運銷,自辦銀錢字號融通資金,在大墳堡扇子壩金豐井內設廣生同字號,在重慶、宜昌、沙市等地設分號。清光緒三十一年( 1905 年),官商合辦的浚川源銀行在自流井設立分行。光緒三十四年,中國歷史上最早的官辦銀行大清銀行中國銀行的前身)就已經在自流井設立分處。兩家銀行主要為清政府服務。

到了中華民國時期,自貢市的工商業更加發達,經濟活躍,促使金融業更加繁榮。自貢市的銀行、銀號、錢莊多達41家,遠遠多於現在。其中,銀行21家,中央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中國農民銀行4家為國營;川鹽銀行川康平民商業銀行上海銀行重慶銀行中國通商銀行四川美豐銀行聚興誠銀行金城銀行山西裕華銀行亞西銀行四川農工銀行江津工礦銀行勝利銀行建設銀行裕商銀行四川省銀行自貢市銀行等銀行17家為官商合營、私營。另有私營銀行、錢莊20家。此外,金融業還有中央信託局自流井分局、中央合作金庫自流井分庫、郵政儲金匯業局自流井辦事處、四川省自貢合作金庫等4家。

主營業務[編輯]

民國時期,自貢的銀行、銀號、錢莊都收受存款。國家行(局)辦理存款與儲蓄業務,各有側重。中央銀行只辦理存款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中國農民銀行除辦理存款外,都開展儲蓄業務;中央信託局郵政儲金匯業局則以儲蓄業務為主。中央銀行收存軍政存款、川康鹽務管理局存款。

各銀行的放款業務分定期放款透支貼現三種。這三種貸款又分信用抵押兩種形式。四大國營銀行均直接間接與鹽業生產發生密切關係,堅持常年貸款給鹽業,解決資金困難。中國銀行主要辦理鹽運押匯放款。在自貢,民間借貸有着悠久的歷史.清末時期,每年一般在青黃不接之時,借貸較為頻繁,其他如婚喪嫁娶、應酬,有時也需借貸。民間借貸看有無償還能力,無力者,必須請人擔保方可;二要立字據,定期限,一般在 l 年左右:三是定利息,清末民初利息較低,年息1分2厘、 1分5厘和2分。之後利息逐漸增加,年息有5分,對本和「利滾利」等。還有一種叫做打會、做會的借貸行為,它是一種民間自由邀約,通過一定的信用活動,由若干人定期定額交款,總數由這些人依次取一次,每人都收到款為止。最先提出做會的,稱為「會首」,第一次得錢的為「首會」。由於它能起到互通有無,互濟互利的作用,民間多樂於行使。在工商貸款方面,自貢地區的銀錢業,早年多沿票號舊習,經營短期信用放款,尤以比期為主。比期放款的對象,多系井灶、商業各貨幫,全屬信用放款,金額大,利率高,周轉快。如清末,山西票號寶豐隆、浚川源銀行、大清銀行所做放款,既無一定限制,又無妥實保證,純以信用為準。這反映了自貢人民不僅講信用,而且也重信用。自貢的錢莊、票號在一定時期成為了當地金融的調劑中心和結算中心,較為成功地解決了鹽業經濟發展中貨幣資本的集中、投放、流轉、劃撥、調劑、平衡的問題,既與山西、上海等地的錢莊、票號有諸多共同之處,又在特定的經濟環境中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自貢的鹽商和殷實之戶,多開立碼頭(即戶名),遇有餘資,則常立訂摺子,存款上折。子金(利息)比大市通常少五厘左右。若貸款,子金則通常比大市高五厘左右。所謂大市,即每日上午八時至十時,全市銀錢業的經理或跑街,齊聚自流井正街之「意園」舉行茶會,會上根據鹽價和滷水價開支的早遲,比期子金之漲跌,渝匯之高低,同業間之通挪浮欠,折衷協商,議定一個眾所公認之行市,即謂大市。各銀行以大市為標準,決定自己的存貸業務和利率高低。可見,民國時期自貢金融之市場化程度很高,利率市場化已經實現。

兌換業務。每年五、八、臘三關,鹽場商人在收得成整的鹽價現銀之後,即將其全數或多數整存於銀行。隨即將這一關期之內所需一切日行開支,作出全盤計劃,交與存錢之銀行莊鋪,按日零,兌換制錢,以作日常開支,到月底再作結算。

匯兌業務。通常以首都重慶為主要調撥之地。井市(自貢)的商業票據和貨幣稱「井洋」,重慶的商業票據和貨幣為「渝票」。分為以下幾種:(1)即期匯兌:匯價掛牌,照市換算。(2)短期匯兌:①買票。因自貢對於重慶居於出超地位,匯票價格,視重慶鹽銷之暢塞而定。渝票一千元,一般僅值井洋980元左右,賣者需貼水若干;②賣票。即在渝存有款項的銀行錢莊票號或商號,將渝票賣出換為井洋,再將井洋以高於存渝莊的利率放貸以賺取利潤(即利用差價套利)。這是由於自貢金融無甚季節性,因為鹽之為用,人所必須,彈性極少,廠灶之工作如恆,資金之需要不絕,終年之內,銀根常緊;而重慶金融則展現出一定的季節性(緊時利率高攀,鬆時折息慘跌)。③翻碼頭。因通匯地點較多,各地匯價,同期內互有上下,如需匯款至渝,輾轉繞經其他地方,再匯至渝,以獲匯水價差,此為一種間接匯兌法。(3)商業期匯票。為其他商幫所出,付清鹽價,多用匯付方法。這種期匯票,亦有被行莊以稍低價格收買,憑其信用,變其為短期匯兌,可在匯價上套利。

1912年民國建立,廢除川鹽官運,自貢鹽商重新廣設鹽號,自產自運,尤以重慶為鹽號聚集之地。但因政局動盪,社會不穩,自流井與重慶之間現銀運輸風險很大,導致「匯水」奇漲,即在渝交款一千兩換到等值面額「渝票」,原本憑此在井可實收銀一千兩,後來最少時卻只能到手七百兩,「匯水」高達三百兩。自貢周邊商民見狀,攜大量游資趕赴鹽場趁低搶購「渝票」,一些鹽商鹽號也挪用生產營運資金投入匯兌,甚至冒險運送現銀,試圖投機獲利,史稱「匯水風潮」。

川鹽押匯,在抗日戰爭前,即已由商業銀行開始辦理。(如自貢川鹽銀行。原名鹽業銀行,成立於1930年(民國19年),四川軍閥劉湘為使軍晌有着,派第二師師長王績緒兼任四川鹽運使,把持鹽政,以便截留鹽稅,勒令運鹽商按鹽載抽款,集股組成。王並派其親信吳受彤兼任董事長,強制鹽載保險,並憑保單辦理押匯或押款,獨家經營,以專其利。)由運商將稅照及承兌票據交由銀行轉寄銷岸銀行,鹽斤到岸,還清貸款,贖回稅照,才能憑照申請鹽務機關銷售。抗戰中,川康鹽局為了積極推動鹽運,充裕岸銷,並使鹽稅能夠按月籌解國民黨政府財政部國庫,經上級洽准國家銀行辦理押匯放款。此項放款,以鹽載應繳稅費。花鹽每載6552元,巴鹽7686元為限。運商辦理押匯時,憑鹽務機關填發的稅照(即運照)向指定的四行辦理押匯手續,(四行即中央、中國、交通、農民銀行)押匯銀行將運商所出承兌匯票(承兌期限為三個月)及運照和保險正單等寄交到岸銀行,在鹽斤運到指定岸口輪檔銷售時,運商必須還清貸款本息,取回運照及保險正單交鹽務機關核對後,在護運查驗單和保險附單上加蓋准予起售戮記,然後才能就船銷售。有的運商到銷售時,如果資金不足,除少數設法付給現金外,多數採取出具期票或渝票向銀行還清貸款本息,贖回運照,如果押匯到期,遇鹽巴銷市疲滯,尚未賣出,運商可向銷岸銀行轉做押款,實質上是以較高利率延長押匯期限。實行官運及其後的鹽專買時期。由於對委運鹽承運商,鹽稅改為在岸交納,改戶按鹽本的七成辦理押匯。這樣一來,運商購運一載鹽,只需30%的資金,也就是說有一載的資本,能夠經營三載多的業務,獲得三載多的盈利,鼓勵了運商踴躍辦運。

在川康鹽局未統一辦理押匯之前,外來淮商經營鹽運,利用他們與國家銀行的密切關係,有的鹽號本身就是銀行自己辦的,例如永業鹽行號系中國銀行辦的,蜀余鹽號是交通銀行辦的,中和鹽號是農民銀行辦的。又如上海銀行所辦的大業,元康鹽號,大陸、鼎昌、裕淮三家合辦的大昌裕鹽號,大有鹽號是山西裕華銀行經營(老闆孔祥熙),通記鹽號是金城銀行經營,黔江鹽號是孫越奇(國民黨資源委員會主任)經營,利民鹽號是貴州王伯群經營(王在國民黨政府任職),這些鹽號與主辦押匯的四行均有千絲萬縷的聯繫。這類鹽號所占的運鹽比重即達90%以上,這都是因為他們取得了國家銀行的押匯,有着龐大的營運資金而形成的。

1940年物價上漲,幣值貶落,原定押匯總數已不能滿足運商需要,又經鹽務總局將押匯總數增為350億元,以後又遞增到1947 年底的1,600億元,最後達到2,O 83億元。但此項總數仍只敷每載按成本的四成作押,較之原案尚少三成,如再逐級申請確屬緩不濟急,因此採取以「簽章保證承兌匯票貼現放款」方式,補足七成(不足的三成金額由押匯銀行決定,不再經過四聯總處)。簽章保證承兌匯票,系以實物提供擔保(即鹽載),實際上是押匯的補充。實行押匯以後,運商獲得好處是巨大的,例如:當時國家銀行放款利息月息4% ,市場商業利息是12% ,鹽局核價參酌兩種利息,折衷核給8% ,無形中運商得了4%的息余。又如.核價到岸時間,以井渝段為例,銷售價內對擱本子金核為三個月,實陳上抗戰中鹽巴銷售甚快,由井到渝一個多月足夠,剩餘一個多月又多得了8%的子金。1948 年秋法幣改金元券,停止辦理押匯,自貢鹽運基本陷入雍瘓。

期貨業[編輯]

民國時期自貢的期貨業非常發達。銀行除兌換、存放和匯兌等主要業務外,為利用資金,活轍業務,井市之銀行中混業經營副業者居多,主要是進行期貨之交易和交割。當時自貢鹽場期貨的主要標的為米、糧、油、麻、菸和其他工業及生活物品等。專做米糧油麻菸的商人利用期貨業務轉嫁了戰時的價格風險。同時,更為重要的是,由於當時自流井以鹽業為主,布匹、棉紗、米糧等貨物仰賴外地。銀行兼營貨業,可以供應自貢鹽商及井灶所需之貨物,分作期貨和現貨交易。自流井的眾多銀行往往於春秋價賤之時,或大批購進現貨進行囤積,或與街面門市商店、外地客商等訂立期貨合約,隨時待價而沽,以從商品期貨和現貨的買賣中獲益。

民國時期,自貢的金融衍生品還有遠期渝票(重慶收付款的一種票據)和渝票期貨。自貢鹽業運銷的特點,一是運道長,需要資金大;二是鹽巴是大宗商品,不同於其他商品那樣容易籌措資金。在營運資金調撥方面,由於運商買鹽,須在自貢支付鹽本稅價、銷售鹽斤又系在各個岸口,必須得資金調回,但瀘州合江江津涪陵萬縣合川大部分需集中重慶再轉撥自貢,及貴州省貴陽思南遵義安順等地因不能直接匯解自貢也要通過重慶轉撥等關係,確有緩不濟急之感;而自貢商售鹽價款,除就地支付工資以及當地採購的糧、油、麻、米之外,屬於生產器材及工業消費品及自貢其他行業在自貢銷貨後所得價款,又須在重慶進貨,因此由自貢鹽場向重慶調付資金是很大的,產生了渝票。渝票兌付期是半個月一個比期,可在市場自由交易。視供求情況,距離比期天數和市場利率浮動情況而變化它的兌換率。如渝票一百元,月初可賣六十元,月半重慶照票交付一百元,差額四十元,即十多天的利息和匯費組成。如果雙方約定在同一時間交付,則只算少量匯費。遠期渝票也參照這種價格變動規律進行定價。遠期渝票可以在市面自由流通,民國時期在三聖橋訟榆茶館一帶,既是倉單的買賣市場,同時也是渝票的交易場所了,即期渝票和渝票期貨都可以交易。根據鹽巴產銷、市場利率和通貨膨脹率的不同,這種遠期渝票和渝票期貨的交易價格會不斷波動。

國共內戰期間,一面是自流井鹽產過剩,一面又是惡性通貨膨脹加劇,鹽價下跌,倉單(存取倉儲鹽的期貨憑證)價格卻忽上忽下。特別是1948年,中央銀行濫發鈔票,通貨膨漲之後,鈔票面領不能適應物價上漲需要,趕印鈔票也來不及了,市面流通出現了巨額書寫本票。自貢子金比重慶高,變半月一轉票、付息五天一轉,五天的利息數倍於本金,物價跑不過子金,演成暴債又無物資,受損巨大。在這種情況下,運商在銷岸賣出一擔鹽的價款,不夠在場重置等量鹽斤,加以湘楚廣大地區為低價淮鹽上運大量沖銷,運商手中所持資金的票額越來越大,但倉單實際購買力卻越來越小。鹽場期貨金融市場完全停頓,熱衷於倉單買賣投機的鹽業世家如顏氏家族等也因此由盛轉衰。

保險業[編輯]

民國時期自貢的保險公司,多是一家或幾家銀行投資創辦,銀行既是公司的投資者,又是業務代理人,保險業逐漸形成銀行的副業,它是金融業的派生。自貢的保險以鹽運保險為主,實際上鹽船遇險事故不多,而鹽載保險卻每載(計1,260擔)必保,以至為保稅本,當局甚至強制保險。保險業務的「四聯行」(中、中、交、農)保險總處獨攬,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多達27個,遍布川、黔、湘、鄂各岸。當時,保險業成為了自貢一個利潤豐厚的事業。

市政債券[編輯]

民國時期自貢的債券也得到了發展。民國二十一年,重慶證券交易所成立。交易所上市的債券除出賦公債、軍需債券、鹽稅庫券、煙灑庫券、整理金融庫券之類、地方政府發行的債券外,也有少數幾家如民生公司、自來水公司等的股票。但是這類企業股票多有行無市。這樣,市場交易便主要集中在政府債券上。 抗戰時期,自貢市富榮鹽場增產,由川康鹽務總局出面,將急需開發貸款資金壹仟萬元案呈報國民政府財政部、鹽務總局。經核准轉由「中央、中國、交通、農民四大國家銀行」四行聯合辦事總處議決:按壹仟萬元透支合約數額,搭用甲種「節約建國儲蓄券」伍佰萬元,在「中中交農」自流井四聯支處金融管轄區域範圍內視同現鈔流通。可見,早在抗戰時期,自貢市就有了「地方政府發行債券」的先河。

金融業現狀[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政以後,自貢的金融業受到嚴重抑制,始於清朝的金融創新模式遭遇很大的阻礙。這是自貢金融發展史上的巨大倒退。改革開放後,中共開始着手重建金融體系,但是由於實體經濟的失落,自貢歷史上金融業的輝煌已經無法再次鑄就。今天的自貢市區僅有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行、農行、工行、建行、交行、自貢市商業銀行、郵政儲蓄等商業銀行、樂山市商業銀行、攀枝花市商業銀行、自貢中成村鎮銀行(原自貢農商村鎮銀行),共有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16家(其中,政策性銀行二級分行1家,全國性商業銀行二級分行6家,城市商業銀行3家,農村信用聯社5家,市級村鎮銀行1家),但銀行數量尚不及民國時期的1/5。另外,僅有華西、中投、國都和海通等4家證券業金融機構。中國人民財產、人壽、太平洋、中國平安等保險業金融機構19家(其中財險機構10家,壽險機構9家)。小額貸款公司1家。融資性擔保公司3家。1992年,自貢市公開發行了「東新電碳股票」,1993年東碳成為中共建國後自貢市第一家上市公司。從1994年開始,「東鍋」、「長征」、「大西洋」等公司發行的股票,均實行了無紙化電腦管理。2008年,首家上市的民營企業「川潤股份」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成功掛牌上市。雖然在2011年自貢市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成功升級為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孵化園已經建立,但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投資的發展仍然十分滯後,金融市場發育不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不足,直接融資比重不高。金融市場結構非常不平衡,在組織結構上,國有商業銀行在銀行業處於主導地位,業務創新水平偏低,本土金融實力較弱。金融人才支撐不足。可見,晚清和民國時期自貢鹽場的金融創新風潮,到了中共建政後已經不復存在。

參考文獻[編輯]

  1. ^ 1.0 1.1 楷. 自流井之金融与金融业. 四川經濟月刊. 1935, 3 (6):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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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彭久松. 《中国盐业契约股份制》. 電子科技大學出版社 (中文(簡體)). 
  4. ^ 《百年证券展览》 (中文(簡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