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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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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
1999年規定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國徽,由國務院製發。
主要領導
省長吳曉軍
副省長
8
王林虎 才讓太 劉 濤 楊志文 劉 超 李宏亞 何錄春 王海紅
秘書長蘇全仁
機構概況
業務上級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組織上級機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機構類型省級人民政府
行政級別正省級
授權法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組織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
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辦公廳1
組成部門23
直屬特設機構1
直屬機構10
部門管理機構7
聯絡方式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實際地址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西大街12號
電話號碼+86 (0)971 8482973
對外官網www.qinghai.gov.cn

青海省人民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青海省的省級國家行政機關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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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1月,原青海省人民軍政委員會改組成立青海省人民政府。1955年1月,改稱青海省人民委員會。1967年8月,改為青海省革命委員會。1979年8月,青海省革命委員會撤銷,復設青海省人民政府

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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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七十三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1]

  1. 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2. 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3. 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4. 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5. 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和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城鄉建設等事業和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財政、民政、社會保障、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人口與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6. 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7. 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
  8. 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9. 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保障少數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幫助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10. 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11. 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主要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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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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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常務副省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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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副省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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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政府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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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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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青海省機構改革方案》,除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外,青海省人民政府設置組成部門23個,直屬特設機構1個,直屬機構10個,派出機構2個,部門管理機構7個[2][3]

青海省人民政府設置下列機構:

組成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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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與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合署辦公。)

直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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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掛掛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牌子。)

直屬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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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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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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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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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國人大網. 2022-03-12 [2022-03-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4-10). 
  2. ^ 質量雲. 汇总(一):12个省机构设置图表(22个省机构改革方案获批). 搜狐網新聞. 北京. [2019-06-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14) (中文(中國大陸)). 
  3. ^ 青海省編辦. 青海省政府机构. 青海省機構編制網. 西寧. [2019-09-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8-09) (中文(中國大陸)).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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