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衝突後有十多名香港示威者到台灣…正接觸台灣陸委會希望尋求庇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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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
“反共斗士”称号?
依據中華民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那條寫了跟沒寫一樣的第18條規定,「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 還是得看主管機關怎麼做,沒有一致的標準。畢竟台灣對「香港人算不算是外國人」這個問題就吵不完了。
而且還只是「......,得提供必要之援助。」,而不是「......,應提供必要之援助。」喔?
『一位曾協助多位大陸異見人士,申請居留和轉往第三國的人權團體負責人指出,兩岸條例規定至今也沒有成功案例。他笑稱:要符合兩岸條例規定的,相信只有拿到諾貝爾和平獎的大陸異見人士,才有資格申請吧!有的案例則是入稟法院,和政府打官司,像是參與組黨遭到大陸判刑八年的大陸民運人士陳榮利,打了足足十年官司,才獲勝取得台灣的身分證。』
『最新這批7.1衝撞立法會人士,他們未被警方通緝或起訴,未達港澳條例中「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規定,所以連申請資格都沒有。』
『台灣至今在《入出國及移民法》中,對於「尋求庇護者」並沒有任何一條可以予以「暫停遣返」的審查機制及具體條文。』
台灣的「難民」定義要符合者非常少,就算是來自真的戰爭的難民也鮮少有通過的案例,所以算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