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申請成為監督員/AT/第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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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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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者:AT討論 | 貢獻
  • 提問時間:2023年10月9日 (一) 14:04 (UTC)—2023年10月23日 (一) 14:04 (UTC)
  • 投票時間:2023年10月21日 (六) 00:00 (UTC)—2023年11月4日 (六) 00:00 (UTC) 2023年11月15日 (三) 23:5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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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編輯]
問題[編輯]
只有一個問題[編輯]

想請教AT君,如何看待當初間接導致引起蟲蟲飛的管理員解任投票的CU查核報告,以及身為監管員該如何進一步協助維基媒體計畫梳理與防範各類LTA偽裝正常編輯所造成的滲透與破壞?--🍫巧克力~✿ 2023年10月10日 (二) 16:02 (UTC)[回覆]

儘管並非侯選人,不過冒昧一問,不知此問題與「監督員」有何關係?謝謝。--SCP-0000留言2023年10月11日 (三) 07:48 (UTC)[回覆]
對於CU查核報告我沒什麼特別看法,這與監督員也沒什麼關係。至於「身為監管員」我想是監督員的筆誤吧,監督員與應對LTA也沒有太大關連,談不上如何進一步去協助。--AT 2023年10月11日 (三) 09:24 (UTC)[回覆]
就一條問題[編輯]

如果監督員(其實管理員也是,只不過監督員影響遠大於管理員)在站外doxxing,是否應作為緊急除權的理由?-某人 2023年10月11日 (三) 06:11 (UTC)[回覆]

由於目前離任規定沒有提及站外行為,因此不構成緊急除權的理據。除非相關行徑延伸至站內,否則按照既定程序相信已經足夠。--AT 2023年10月11日 (三) 09:37 (UTC)[回覆]
所以閣下認為若果監督員在站外披露其他用戶隱私,只要相關行為不是在站內披露,就不構成緊急除權。我的理解沒錯?-某人 2023年10月11日 (三) 15:14 (UTC)[回覆]
沒錯。況且,站外行為也不受站內對應影響,就算緊急除權也阻止不了相關的站外行為,站外如果是維基相關群組的話,先由相關群管來處理比較合適。而且,根據目前僅有的案例,我想監管員也不會即時受理,然而按照OA2021的例子,長遠來說這也可能導致除權,甚至更嚴重的處分。--AT 2023年10月11日 (三) 16:24 (UTC)[回覆]
您認為一個監督員在站外披露其他用戶隱私,那麼他仍然有遵守非公開信息保密協議的信譽對嗎?--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12日 (四) 03:46 (UTC)[回覆]
這個我不認同,披露私隱明顯有違非公開信息保密協議。至於,是否需要緊急除權則由監管員來判斷。—AT 2023年10月12日 (四) 14:19 (UTC)[回覆]
htc的請教[編輯]

希望向閣下請教以下與WP:OS有關的問題,請任意選答,不回應亦無妨(一如WP:RFA#參與方式規定):

  1. 有兩種說法,甲是「OS操作所保護的利益凌駕於維基百科上的其他利益,且時效迫切,因此OS操作應當作為首先的對策(first resort),衹要監督員認為某版本較可能符合OS準則就應立即隱藏,後續再由監督員群審議是否可以解除」,乙是「OS權限是不受社群監察的權力,監督員應有此自覺,更節制地使用」,兩者是否衝突?閣下有多大程度認同這兩種說法?
  2. 閣下的理解中,是否有符合WP:RD4但不符合WP:OS#1,因此衹能版本刪除而不能監督隱藏的情況?若有,可否設例說明?
  3. WP:OUTING,「張貼其他使用者的個人資訊(真實姓名[...]無論這些資訊真實與否)[...]是騷擾行為,除非其本人自願提供或連結到此類資訊。在維基百科上公佈其他使用者不選擇透露的個人資料是對個人私隱的侵犯[...]任何含有此類資料的編輯應當被立即回退,並被提送至監督員,以使該次編輯被永久刪除。」但有時在某賬號未於站內公佈真實姓名的情況下,有WP:可靠來源公開該賬號對應現實人士丙(假設符合WP:關注度且已有條目,而來源提到的原因有很多可能,可能是記者調查到政治人物丙在維基百科上不當地編輯與自己利益相關的條目、長期操縱內容,因而報導;可能是某報紙因為與普通編者丙表現出來的政治立場不同而起底攻擊;可能丙在實名采訪中聲稱自己是站內某賬號但在站內該賬號並無聲明現實身份),WP:OUTING是否禁止(以符合WP:BLPWP:RSWP:NOTWP:DUE等規定的方式)在丙條目提及該賬號的關係?抑或因為WP:NOTCENSORED而可以引用該來源加入條目?如有興趣可以評價en:WT:Harassment/Archive_21#Mainspace_outing此節討論。
  4. 假設在巡查時遇到條目內容似乎是未成年人的全名、出生年月日、畢業的小學、就讀的中學、學業狀況(甚至地址、與同學相處的狀況)。但是在網絡上無法從可靠來源查到相關資訊,又假設內容較為中立,未非常切合WP:G3WP:G11WP:G12。閣下認為如何處理較為合適?又假設創建該條目的用戶名稱與傳主全名類似,有可能是由傳主本人建立,此因素會否影響閣下選擇的處置方式?如有興趣亦可評價GeneralNotability閣下(時為英維監督員候選人,當年未獲選)在en:WP:CUOS2021#Questions_for_this_candidate_(GeneralNotability)_2第2、3題的回答。

感謝!——留言2023年10月11日 (三) 22:09 (UTC)[回覆]

  1. 我比較認同乙看法。甲看法的話,我認為實際需要動用監督權限的情況實在不多,不需要過於進取,修訂版本刪除可以解決大多數的問題。
  2. 反過來說,我認為絕大多數的情況下應該採取修訂版本刪除,監督權限應該用於對現實造成嚴重影響,例如一些名人的個人資訊,誇張一點可能是護照截圖之類的才應該動用監督權限。
  3. 我認為這可能涉及史翠珊效應的問題。就算用戶提出要求監督處理,可靠來源的訊息依然不會消失,反而讓原本不確定訊息的可信性增加,得不償失。
  4. 快一點的話可能A1,繞一點的話按照生者傳記的規定來處理。就算是自傳,內容問題仍然存在,最終還是需要刪除。
    AT 2023年10月12日 (四) 14:58 (UTC)[回覆]
桐生ここ的問題[編輯]

一些問題:

  1. 您認為如果監督員其站外的行為(例如進行人肉搜索但沒有濫用站內權限),致社群失去對他的信任,但是WP:解任條件方針要求只有站內違規行為才可以提出解任,這時社群應該怎麼辦?
  2. 您會關注其他監督員的監督操作嗎,您會協助更新WP:監督/統計嗎?
  3. 您對於RFA需要監督員監票是怎麼看待的?這是否與監督員的設立初衷不符?

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2日 (日) 15:17 (UTC)[回覆]

沒有任何人說過「RFA需要監督員監票」,監票的人根據方針應是行政員,而所有簽署了NDA的行政員又恰好都是監督員。 Stang 2023年10月23日 (一) 11:02 (UTC)[回覆]

監票:若本地有兩名或以上監督員在安全投票開始前表示願意監票,則由願意執行監票工作的監督員與其他監管員共同協助監票。若本地能夠執行監票工作的監督員不足兩人,則由監管員獨自負責監票。

這次監督員的名稱真的很貼切了。那麼問題來了,一個不是行政員的監督員是否可以監票?--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3日 (一) 11:16 (UTC)[回覆]
  1. 如果社群認為站外行為構成解任條件的話,應該積極尋求修例。
  2. 鑑於本站僅有的兩位監督員也不是極度活躍,而且符合監督的編輯本來也不多,因此相信我偶爾也可以抽空看一看,更新也沒什麼難度,問題在於是否需要(我看這統計已經一年左右沒更新了?)。
  3. 監督員需要負責監票相信是由於相關用戶簽署了非公開資訊保密協定,並且得到社群大部分人的信任。在中維目前沒有用戶查核員的情況下,監督員需要負責監票也是無可厚非。設立初衷不符我認為沒什麼大不了,很多權限從設立開始到現在大多都有改動,有擴權有削權,在監督權限鮮有使用的情況下,多個監票權限也算是讓監督員有點事做😂
--AT 2023年10月23日 (一) 12:42 (UTC)[回覆]
gluo88的問題[編輯]
結果[編輯]

由於出現臨界狀況,經與Jimmyxu商議後,決定將投票延長一週,並已提交相關要求。--J.Wong 2023年11月5日 (日) 17:55 (UTC)[回覆]

(申請投票已經延長至2023年11月15日 (三) 23:59 (UTC))——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1月11日 (六) 11:01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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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人數不足,支持率低於總有效投票的80%,被提名人未當選。票數經J.Wong與本人覆核,所有投票附言已經打亂順序並列於上方。--Jimmy Xu 2023年11月17日 (五) 00:41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