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權保障同盟
中國民權保障同盟是1932年12月17日在中華民國成立的一個旨在保障民權的社會團體,1933年6月因楊杏佛遇刺身亡而無形解散。
背景
[編輯]中國民權保障同盟成立前,發生過兩件事。一是1930年2月胡適出版《人權論集》。二是1931年6月共產國際秘密工作人員牛蘭夫婦被捕及隨後宋慶齡等人的營救活動。[1]
1930年2月,上海新月書店出版《人權論集》,收錄胡適、梁實秋、羅隆基在《新月》月刊上發表的擁護人權的文章,由胡適編成該書並作序。該書「主題詞」為「快快制定約法以保障人權!」該書點名批評孫中山,反駁其在《建國大綱》中提出的「訓政時期」理論。胡適在書中表達了對中國人權狀況的不滿,並以蔣主席拘禁劉文典、唐山駐軍152旅嚴刑拷打一商人致殘引起罷市這兩事為例,提出「在今日如果真要保障人權,如果真要確立法治基礎,第一件應該制定一個中華民國的憲法。至少,至少,也應該制定所謂訓政時期的約法。」[1]
1931年6月15日,共產國際潛伏中國的秘密工作人員牛蘭及妻子在上海四川路235號住處遭到上海公共租界巡捕房逮捕。蘇聯隨即營救。地下營救活動外國方面由理查德·佐爾格領導,中國方面由潘漢年領導。地上營救活動則由宋慶齡於1931年12月親自出面同蔣介石交涉,提出中國釋放牛蘭夫婦,蘇聯將蔣經國遣送回國,但蔣介石未接受。1932年7月1日,南京國民政府以「危害民國」罪對牛蘭加以審訊。7月2日,牛蘭絕食抗爭。7月11日,宋慶齡偕牛蘭夫婦的辯護律師陳瑛意來江寧地方法院看守所探視牛蘭夫婦,勸二人進食。同日,宋慶齡、蔡元培、楊杏佛、埃德加·斯諾等人成立「牛蘭夫婦上海營救委員會」,宋慶齡擔任主席。[1]
成立
[編輯]1932年12月17日,「中國民權保障同盟」成立。原來的「牛蘭夫婦上海營救委員會」成員大多成為該同盟盟員。此外該同盟還吸收了不少文化教育界名人加入。1932年12月18日,上海《申報》發表宋慶齡、蔡元培、楊銓(楊杏佛)、黎照寰、林語堂等人以籌備委員會名義發表的《發起中國民權保障同盟宣言》。該同盟實際上繼續將營救牛蘭夫婦作為首要任務,外加營救其他政治犯的任務,再加維護一般人權的口號。[1]
中國民權保障同盟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全國委員會,由執行委員會主持工作,全國委員會由各地分會組成。[2]中國民權保障同盟總會設在上海。1932年12月30日,中國民權保障同盟在上海南京路華安大廈召開中外記者招待會,宣佈由籌委會選舉產生的臨時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為宋慶齡,副主席為蔡元培,總幹事為楊杏佛,宣傳主任為林語堂,臨時中央執行委員會由上述4人及鄒韜奮、胡愈之、伊羅生共7人組成,蔡元培在會上演說稱:「既同是人,就有一種共同應保障的普通人權。所以,我等第一,無黨派的成見」,第二,「無國家的界限」,第三,「對於已定罪或未定罪的人,亦無甚區別」。[3][2]
1933年1月18日,《申報》刊登了《中國民權保障同盟宣言》,其中提出三條宗旨:[4]
- (一)為國內政治犯之釋放與非法的拘禁酷刑及殺戮之廢除而奮斗。本同盟願首先致力於大多數無名與不為社會注意之獄囚。
- (二)予國內政治犯與法律及其他之援助。並調查監獄狀況。刊布關於國內壓迫民權之事實以喚起社會之公意。
- (三)協助為結社集會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諸民權努力之一切奮斗。
1933年1月17日,中國民權保障同盟上海分會舉辦成立會,宋慶齡、蔡元培、楊銓、林語堂、伊羅生、鄒韜奮、陳彬和、胡愈之、魯迅共九人當選為上海分會執行委員。[2]3月18日,依同盟規定,林語堂等人因已是臨時中央執行委員會執委,不應兼任分會領導職務,故辭去上海分會執委職務。
1933年1月30日下午4時,中國民權保障同盟北平分會在南河沿的歐美同學會召開成立大會,選舉胡適、成舍我、陳博生、徐旭生、許德珩、任叔永、蔣夢麟、李濟之、馬幼漁共九人為執行委員。[1]
除上海分會、北平分會外,沒有其他分會。全國代表大會一直未召開。總會臨時執委會人員與上海分會負責人許多是重複的。[2]
主要活動
[編輯]中國民權保障同盟將營救政治犯的私人行為,擴大為社會名流參加的有組織行為。牛蘭夫婦、陳獨秀、許德珩、侯外廬、廖承志、劉煜生、羅登賢、陳賡、丁玲、潘梓年、陳廣、余文化、陳淑英等人,都曾受中國民權保障同盟營救或關心。[3][2]
中國民權保障同盟臨時執委會開會時,常由總幹事楊銓報告案子及營救辦法。每次開會均有外國記者參加。同盟向國民黨當局抗議,發宣言。會議消息及宣言,有時無法在國內發表,便由史沫特萊、伊羅生等外國記者發到國外,或刊載在美國人辦的英文《中國論壇》上,在國際輿論中影響很大。蕭伯納、愛因斯坦、羅曼·羅蘭等名人據此發表宣言或電報向國民黨當局提出抗議。[2]
1933年,德國希特拉上台成立法西斯政府,中國國民黨也開始學德國實行法西斯化。1933年5月13日,中國民權保障同盟的代表宋慶齡、蔡元培、楊杏佛、林語堂、魯迅,及外國記者史沫特萊、伊羅生親到德國駐上海領事館遞交抗議書,抗議法西斯政黨,指出希特拉上台後僅四、五個月,「被捕之工人,已達三四萬,而知識分子橫遭壓迫者,亦在數千之數。對囚犯施以慘刑或加以虐殺,事後誣為自盡或謂逃亡時中彈殞命。」該抗議書轉至德國駐華公使陶德曼,但未轉給德國政府,不久即由陶德曼直接退給宋慶齡。陶德曼兼任蔣介石的高級顧問,這種處理顯然也獲得了蔣介石支持。楊杏佛向新聞界談話時表示,此次遞交抗議書行動「已引起舉世特殊之注意,可謂已達到相當之目的。本埠猶太人協會,曾來函感謝。日本文學界亦有一致反對德國焚書暴政之舉動,可知正義尚存也。」[2]
中國民權保障同盟還和上海20多個社會團體組成「國民禦侮自救會」。1933年5月24日,宋慶齡在國民禦侮自救會籌備大會上演說,號召團結全中國的抗日力量,反對中國國民黨的妥協投降路線,要求國民政府派軍隊並組織義勇軍抗日,立即恢復人民民主自由權利,停止進攻蘇區。宋慶齡還介紹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1933年1月17日宣言中提出的願意在三條件下和任何軍隊合作抗日的主張。[5]
開除胡適
[編輯]當時,張學良任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北平分會代理委員長,主政華北;軍事委員會北平分會秘書王卓然是張學良的親信,對中國民權保障同盟北平分會採取合作態度。[1]
1933年1月30日北平分會成立後,首件事便為調查政治犯情況。1933年1月30日晚7時,北平分會決定翌日視察監獄。1月30日晚11時,楊杏佛會見張學良,獲張學良同意,張學良派王卓然和軍法處、憲兵司令部的兩位官員,於1月31日10時到14時陪楊杏佛、胡適、成舍我視察關押政治犯的北平陸軍反省院及另外兩所監獄。政治犯們紛紛訴苦,王卓然將胡適提出的各項要求都報告給張學良。此次視察中,關押在北平陸軍反省院的政治犯劉質文(即劉尊棋,中國共產黨黨員,中國左翼作家聯盟北平分會理事,塔斯社北平分社記者、翻譯。1931年7月被捕關入北平陸軍反省院)同胡適以英語交談。[1]
1933年1月25日,史沫特萊(當時為宋慶齡的英文秘書)向同盟總會提交了北平《世界日報》轉來的北平陸軍反省院犯人李肇音(實際是劉尊棋)1月10日寫的信。李肇音的信假借了胡適推薦的名義。胡適一直不知道有此事。[4]
1933年2月4日,胡適收到史沫特萊受同盟委託發來的英文快信,並附宋慶齡簽名英文信,以及英文《北平軍分會反省院政治犯控訴書》一份(即上文李肇音的信)。控訴書描述了北平陸軍反省院內殘酷的私刑。史沫特萊、宋慶齡的兩封信均要求北平分會立即向當局提嚴重抗議,廢除反省院私刑。宋慶齡信中還提出「立即無條件地釋放一切政治犯」。翌日,宋慶齡信和控訴書刊登在英文《燕京報》。王卓然見報紙打電話給胡適質問此文來源。2月4日、5日,胡適連寫兩信給蔡元培、林語堂,認為應糾正兩信及控訴書。胡適還致信英文《燕京報》稱「那封呼籲書十分可能是一封偽造的匿名信。」[1][4]
2月7日,胡適的《民權的保障》一文發表在《獨立評論》周刊上,提出「中國的民權保障運動必須要建築在法律的基礎之上」,反對「立即無條件地釋放一切政治犯」的提法,並認為「一個政府要存在,自然不能不制裁一切推翻政府或反抗政府的行動。」這裏胡適用的是「自然不能不」。2月21日,英文《字林西報》發表該報記者對胡適的訪問報道,內容是胡適致《燕京報》信及《民權的保障》要點,其中稱「任何一個政府都應當有保護自己而鎮壓那些危害自己的運動的權利,固然,政治犯也和其他罪犯一樣,應當得着法律的保障和合法的審判……」這裏說的是政府有權鎮壓。[1][6]報道中胡適還認為北平陸軍反省院沒有任何嚴刑拷打。胡適的表態及用詞招致中國民權保障同盟的強烈反應。中國民權保障同盟電胡適:「本日滬《字林西報》載先生談話,反對本會主張釋放政治犯,並提議四原則,與本會宣言目的第一項完全違背,是否尊意?請即電復。」胡適未答覆。[1]2月28日,蔡元培與宋慶齡聯名致電胡適,再度要求胡適公開更正,「否則惟有自由出會」。胡適仍未答覆。[4]
3月3日,中國民權保障同盟臨時中央執行委員會開會決議:開除該會會員胡適。[1]3月18日,中國民權保障同盟總會全體大會召開,追認了該決議。[4]
開除胡適反映了中國民權保障同盟內部的分裂。3月13日,北平分會的馬裕藻、蔣夢麟、任鴻雋、陳博生、成舍我五人共同署名致信中國民權保障同盟臨時中央執行委員會,站在胡適方面間接質問此事。臨時中央執行委員會為此專門開會討論一天,於3月23日答覆。[1]
1933年5月,王卓然將劉質文(劉尊棋)無條件保釋出獄。[1]
停止活動
[編輯]1933年2月12日,中國國民黨南京市黨部執委決議:「蔡元培、宋慶齡等擅組民權保障同盟,發表宣言,保障反革命及共黨要犯,實破壞本黨威信,逾越中委職權,應請中央解散該團體,並於蔡、宋等以警告。」[3]
1933年6月18日上午8時,楊杏佛在上海遭到國民黨特務暗殺。此後,中國民權保障同盟實際上無形解散。[1][3]魯迅說:「打死楊杏佛,原是對於孫夫人和蔡先生的警告,但他們是堅決的。」此後,宋慶齡、蔡元培等人繼續為民權保障、營救政治犯而開展私人活動。[3]
參考文獻
[編輯]-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关于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的几件事,光明网,2008-04-08. [2015-02-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9-24).
- ^ 2.0 2.1 2.2 2.3 2.4 2.5 2.6 倪墨炎,魯迅和中國民權保障同盟,新文學史料1981年第3期
- ^ 3.0 3.1 3.2 3.3 3.4 张家康,蔡元培与中国共产党的恩恩怨怨,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06-11-21. [2015-02-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2-18).
- ^ 4.0 4.1 4.2 4.3 4.4 王錫榮,宋慶齡冤枉胡適?,人民网,2004-02-12. [2015-02-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 ^ 共产党人与部分国民党人合作抗日,中国共产党历史网,2013-08-31. [2015-02-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11).
- ^ 瞿秋白,王道詩話,載 魯迅,偽自由書,青光書局,193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