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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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下放(devolution)是一種組織技術,旨在於同一個法人內部,由中央政府行政機關向其下放部門分配人員和職能。原則上由單一制國家使用,如法國1852年3月28日條例的動機解釋部分所說:「我們可以從遠處管理得同近處一樣好」。它是權力分散的一個對立和完善。
下放的人員和職能由他們的上級負責,等級控制施加於人員(任命、紀律等)以及他們的行為(上級可以取消下屬的決定、向他們發佈指令或是修改他們的決定)。權力下放後的機關仍然維持一個機構的完整性,使得法人能夠介入管理行為中。
因此,它提供國家以更高效和快速的反應能力,如17世紀法國政治家奧迪隆·巴羅(Odilon Barrot)所形象化的:「這是用同一把錘子捶,但是我們縮短了它的柄。」
應用
[編輯]法國
[編輯]在法國,權力下放政策被非常有效地推廣,95%的行政人員服務於下放機關,佔總經費的三分之二。
它在地理範圍內行使:
它同時也在各個領域中施行,如上訴法院、各學會以及軍區。
權力下放的實現在法國由《權力下放憲章》(Charte de la déconcentration)提出的原則所指導,如1992年2月6日法的補充原則規定了下放的權力機關擁有一般法的權能。
英國
[編輯]在英國,除了位於倫敦的英國國會外,現在蘇格蘭、威爾斯和北愛爾蘭都擁有自己的議會,這些議會中的部分議院是按照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的。雖然這些二級政府擁有部分立法等方面的權限,他們的權力還是無法足夠大到能與英國議會抗衡。三個地方議會之間的權限大小也各不相同。例如,蘇格蘭議會擁有立法權(但必需獲得中央政府同意才可以舉行公投),而威爾斯議會政府則只能決定具體如何使用由中央政府分配給威爾斯的預算。此外,這些議會的存在不受保障,它們的具體權責範圍也可由英國國會決定增大或縮小,國會甚至可以單方面取消地方自治的權力。
因此,英國被認為是一個權力下放的單一制國家。這與聯邦制國家是不同的。在聯邦制國家中,邦或州議會的地位得到憲法承認,其權限範圍和職責都有明確保障,聯邦議會無權隨意剝奪這些權力。
英國政府目前的政策是繼續下放中央權力。在未來的幾年中,英格蘭部分地區的民眾將舉行全民公決,以決定是否由民主選舉產生地方政府領導人。
權力下放政策一直受到爭議,包括被認為危及英國的統一和完整性,而英國自1999年的權力下放政策,被認為加劇分離主義的勢力,例如主張蘇格蘭獨立的蘇格蘭民族黨,便在2007年取代長期維持優勢的工黨,執掌蘇格蘭至今,更推動2014年蘇格蘭獨立公投,不過因為結果為55%反對蘇格蘭從英國獨立,而使蘇格蘭民族黨目標失敗,2015年英國大選後,蘇格蘭民族黨取代工黨,取得絕大部分的蘇格蘭席次(59席中的56席),2016年蘇格蘭議會選舉,蘇格蘭民族黨議席減少而再度組建少數政府,2017年英國大選,蘇格蘭民族黨減少至35席,但仍是蘇格蘭第一大黨。[1]
威爾斯方面,自1999年以來,工黨一直執掌地方政府。
北愛爾蘭方面,根據貝爾法斯特協議,由統一派(與愛爾蘭統一)及聯合派(維持與英國組成聯合王國的現狀)四大政黨組成大聯合政府,並且實施與英國本土有所區別的政治與法律制度,英國僅控制財政預算、防務和司法及執法權及「每年一度的各政治和宗教派別遊行」,北愛政府擁有大部分自治權力。但因為北愛政治局勢在過往並不穩定,國會曾經多次接管北愛的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
[編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所設立的特別行政區制度可以被視作權力下放的一種形式。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權所建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均擁有除國家事務外獨立的立法、司法與行政權[2]。
參考文獻
[編輯]- ^ correspondent, Libby Brooks Scotland. Nicola Sturgeon: make Scotland's place in single market 'integral' to talks. The Guardian. 2016-12-20 [2017-01-13]. ISSN 0261-307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2-27) (英國英語).
- ^ 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系中的授權. 2017-07-06 [2024-04-07].
外部連結
[編輯]- Economic and Social Research Council Devolution and Constitutional Change research programme
- An Article from the BBC describing the transfer of powers from the UK Parliament to the Welsh Assembly[永久失效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