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台灣塚墓列表
外觀
本條目頁依照頁面評級標準評為列表級。 本條目頁屬於下列維基專題範疇: |
|||||||||||||||||||||||||||||||||
---|---|---|---|---|---|---|---|---|---|---|---|---|---|---|---|---|---|---|---|---|---|---|---|---|---|---|---|---|---|---|---|---|---|
|
下列網頁錨點已失效。
請協助修正錯誤錨點。若機械人無法在修復錨點後數分鐘內自動刪除本範本告知的訊息,請您協助移除本模板。 | 報告錯誤 |
未通過的新條目推薦討論
- 台灣的墓葬建築有哪些?
- (+)支持:符合DYK標準--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3月9日 (五) 08:36 (UTC)
- (!)意見:建議改成「台灣有被登記到文化資產的墓葬建築有哪些?」。不然問題看似沒有登記的也可加入,如白軍營淮軍義塚、杜君英衣冠塚、二十七公墓、七壙古墓等。--Outlookxp(留言) 2018年3月9日 (五) 10:21 (UTC)
- Outlookxp此列表也包含非文化資產的墓,如飛番墓、辜母薛太夫人墓,如果單純只寫古蹟和文資的話都可以在臺灣古蹟列表和各縣市文資列表找到,如其它墓有維基條目或其他書籍介紹我也會加進去。﹊﹊
Tae∥2018年3月10日 (六) 05:49 (UTC) - (:)回應:瞭解了。建議加上如白軍營淮軍義塚、杜君英衣冠塚、二十七公墓、七壙古墓等。—Outlookxp(留言) 2018年3月10日 (六) 11:48 (UTC)
- 完成添加部分台灣墳墓了。--﹊﹊
Tae∥2018年3月10日 (六) 15:40 (UTC)
- 完成添加部分台灣墳墓了。--﹊﹊
- Outlookxp此列表也包含非文化資產的墓,如飛番墓、辜母薛太夫人墓,如果單純只寫古蹟和文資的話都可以在臺灣古蹟列表和各縣市文資列表找到,如其它墓有維基條目或其他書籍介紹我也會加進去。﹊﹊
- (+)支持:符合標準,有意思。--⌬胡蘿蔔 堅決反對採用戲謔意味作品為百萬條目紀念標誌 2018年3月11日 (日) 09:45 (UTC)
(-)反對:收錄標準模糊,「收錄在台灣具有歷史價值、觀光景點的墓群、衣冠塚等等」似是病句,「歷史價值」和「觀光景點」一虛一實,並列不合適吧?--苞米(☎) 2018年3月11日 (日) 19:20 (UTC)(=)中立--苞米(☎) 2018年3月11日 (日) 19:25 (UTC)- Baomi收錄標準並無模糊,為維基百科上已建有條目,符合關注度的內容、或台灣的文化資產,由文化局觀光局審核其歷史、文化價值,或由書籍所描述介紹具有特殊建築、值得一看和歷史價值的墳墓。觀光景點改為觀光價值,這樣能並列OK嗎?--
Tae∥2018年3月12日 (一) 00:40 (UTC) - @小圓柴:我認為「維基百科上已建有條目」並不是一個合理的收錄標準,已在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存檔/2018年3月#列表的收錄標準發起討論,歡迎閣下去發表自己的意見。「符合關注度的內容、或台灣的文化資產,由文化局觀光局審核其歷史、文化價值,或由書籍所描述介紹具有特殊建築、值得一看和歷史價值的墳墓。」閣下另外三個標準中,前後兩個都是模糊的,如可能,建議將收錄標準定位,被各級政府部門定為文化資產的墓葬和包含在文化資產內的墓葬--苞米(☎) 2018年3月12日 (一) 04:06 (UTC)
- 就算退而求其次只要是台灣墓葬有可靠資料來源全部收錄也不會有問題,有條目且符合關注度已經符合左述。﹊
Tae∥2018年3月12日 (一) 11:24 (UTC)
- 就算退而求其次只要是台灣墓葬有可靠資料來源全部收錄也不會有問題,有條目且符合關注度已經符合左述。﹊
- @小圓柴:我認為「維基百科上已建有條目」並不是一個合理的收錄標準,已在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存檔/2018年3月#列表的收錄標準發起討論,歡迎閣下去發表自己的意見。「符合關注度的內容、或台灣的文化資產,由文化局觀光局審核其歷史、文化價值,或由書籍所描述介紹具有特殊建築、值得一看和歷史價值的墳墓。」閣下另外三個標準中,前後兩個都是模糊的,如可能,建議將收錄標準定位,被各級政府部門定為文化資產的墓葬和包含在文化資產內的墓葬--苞米(☎) 2018年3月12日 (一) 04:06 (UTC)
- Baomi收錄標準並無模糊,為維基百科上已建有條目,符合關注度的內容、或台灣的文化資產,由文化局觀光局審核其歷史、文化價值,或由書籍所描述介紹具有特殊建築、值得一看和歷史價值的墳墓。觀光景點改為觀光價值,這樣能並列OK嗎?--
等級分類
[編輯]- 「等級」改成「類別與級別」,依照現行《文資法》分類。《文資法》第3條有形文化資產分為9類: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古物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 以及第17條「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對古蹟的分類、第46條「考古遺址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考古遺址分類。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文化景觀並未分類。--蜻蜓(留言) 2019年7月13日 (六) 10:17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