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開羅宣言
另一種說法
[編輯]好像主觀的部分太多,有沒有論據來支撐?《開羅宣言》的法律效力到底是怎樣?--zy26 was here. 06:40 2005年8月7日 (UTC)
- 找了一些資料,看來描述不夠中立。--zy26 was here. 07:00 2005年8月17日
- 依高中時查找的印象,三國並沒有正式的發表聯合公告,《開羅宣言》應該算是《開羅會議》的共識,並沒有再三國間達成具體協議。--Heart 15:43 2005年8月31日 (UTC)
開羅宣言無人簽字是一個事實,請自己到美國和台灣的檔案館查,不是中國人不承認就沒有;你們中國人自己的歷史教科書才"沒有確鑿證據"。
- 條目中已經描述為新聞公報,與是否有人簽字無關。--zy26 was here. 07:48 2005年9月4日 (UTC)
- 是不是可以把英文維基的複印件貼出來?還有,這個條目的英文連結是開羅會議,而不是開羅宣言。無名無形 00:41:27 2005年9月26日 (UTC)
開羅宣言本身非條約,但是波茨坦公告確認了開羅宣言,日本降書又確認了波茨坦公約。
日本降書算國際條約吧!否則盟軍佔領日本都不合法了。—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129.110.241.254(對話|貢獻)於2007年6月16日 (六) 10:34加入。
- 看來中國人是搞不清引用條文的真正意思,舉個例子來說,如果把開羅波次坦兩份條文比喻成新訂某某刑法或新訂某某民法,那麼三藩市條約就可以比喻成新訂某某施行細則,眾所周知,一份法律條文最終要如何執行才能算是正確的,就要看此法律條文相關施行細則的規定內容,所以爭論開羅波次坦有沒有效力根本就無意義,因為不管這兩份條文的內容是什麼,後面制定的三藩市和約才是唯一正確且有效的執行方式,也就是說,中國人只能按照三藩市條約的規定去處理台灣關係,不管中國人願不願意。111.252.154.136(留言) 2014年6月1日 (日) 18:36 (UTC)
那三藩市和約算不算國際條約,三藩市和約可從來沒宣告台灣歸還中國。——Eliot 07:48 2005年9月4日 (UTC)—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220.128.79.26(對話|貢獻)於2007年7月25日 (三) 05:56加入。
- 中國(無論是中華民國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簽的是三藩市和約嗎??中華民國簽的是這一份吧台北和約 關於第四條 所以馬關條約也是無效的。
- 至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跟日本簽的是 這一份 《中日聯合聲明》,其中第三條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宣言第八條(開羅宣言)的立場。」
- 硬ㄠ是沒有用的。 如果開羅宣言有問題 那南北韓的政府 通通不符合國際法 就連中華民國在台灣也是非法政府。
- 再者李登輝幹了12年陳水扁幹了8年 中華民國在台灣 這個非法政府還沒被消滅 台灣國也沒成立。一再拿"中文"文字遊戲來愚弄人民 還是改變不了事實。—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60.250.42.178(對話|貢獻)於2008年9月11日 (四) 06:40加入。
- 從中共的立場來看,國民黨搞出來的中華民國政府從頭到尾都是非法的,從台獨的立場來看,中華民國政府則是屬於自行就地承認自己合法的外來政權,所以承不承認根本是隨人高興,只是有些人很奇怪,被中共硬打成非法場合不是甘之如飴就是默認承受,比條貓還乖,但是碰到被台獨看成非法卻好像不共戴天,反應激烈有如狂犬病發,該說這些人欺善怕惡還是天生奴姓呢?當然,以中華民國政府的立場來看,自己一定合法,至於到底合的是哪個法,中華民國派自己都說不出來,因為根本找不到日本正式讓渡台灣給中華民國的法律條文,所以才搬開羅宣言跟波次坦公告來愚民,而中共還想着不費任何代價憑空多增加一塊領土,當然樂得承認這種愚民的政治宣傳,只不過後面自己另外加上未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動繼承台灣所有權的妄想罷了。
- 我記得陳水扁當選那天,一大堆國民黨的老人在電視上哭說「中華民國亡了」,事實?事實是什麼,不過隨個人高興怎麼看罷了。60.249.2.215 (留言) 2011年1月11日 (二) 15:52 (UTC)
沒有論據來支撐
[編輯]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依此宣言,在1944年4月17日設立臺灣調查委員會,調查臺灣的情況,以為接收做準備。 移除直達有論據來支撐
Xplorer 06:23 2006年3月11日 (UTC)
開羅宣言未經署名
[編輯](註:本章節原無標題,剛剛加上。--Cswquz(留言) 2019年8月17日 (六) 21:57 (UTC))
日更正 開羅宣言未經署名 ——cosbystudio 00:50 2008年10月17日 (UTC)
〔駐日特派員張茂森/東京二十三日報導〕被中國視為擁有台灣主權唯一法律依據的開羅宣言,事實上只是一紙未經任何人署名、未具法律效力的「新聞稿」(Press Release)而已,具有權威性的日本國會圖書館已於二十二日將網頁上「開羅宣言經中國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英國首相邱吉爾與美國總統羅斯福署名」的部分刪除。
日本「產經新聞」曾根據日本國會圖書館的資料,於去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的「二十一世紀的今天」報導(日後已經修正)「中國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英國首相邱吉爾與美國總統羅斯福在開羅開會,同時在決定日本無條件投降的文書『開羅宣言』上署名」。
結果此報導引起日本新聞網站「台灣之聲」的很多讀者抗議,他們對國會圖書館抗議指出,「『開羅宣言』沒有任何人署名,只是一紙新聞公報」,要求立即更正。
研究台灣近代史的台灣學者沈建德在研究報告上指出,在美國、英國與中華民國三個「開羅宣言」的當事國之中,並未存在有「開羅宣言」的正本,更遑論有文件上的署名,中華民國政府因此也正式承認開羅宣言並未署名。
日本國會圖書館經過兩個月的調查,最後以「無法確認一九四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的開羅宣言確實已經署名」的理由,自二月二十二日起刪除網頁上「開羅宣言」的「署名」記述。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feb/24/today-fo5.htm—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Cosbystudio(對話|貢獻)於2008年10月17日 (五) 16:47加入。
說句實在的,上引所謂沈建德說法,應該多斟酌小心引用。有些特定意識形態的"學者",不但治學心態有偏頗,治學的基本能力也大有問題,尤其是常出現故意曲解史料的事情發生。開羅宣言是否有效的關鍵,在於其內容是否有被履行,而不在是否有人簽字。既是經各國協議後公開發佈並於戰後也依其內容逐一履行,這便是實際上存在並有效的國際協定;若執著因為沒有人簽字就認定其為無效,簡直是荒謬。--Aki2009 (留言) 2010年7月31日 (六) 02:13 (UTC)
- 蛋疼的論點,因為實際上除了執行其內容曾描述的部份,另外還同時執行到其內容不曾描述的部分,如此將造成「協定」只能視為一種「參考」,而不是視為「權力來源依據」,那麼當執行出現違反「協定」的內容時,將不影響執行本身的效力,簡單明白的說,如果日本最後執行的結果違反開羅宣言也沒關係,因為開羅宣言只是用來參考。只因為執行到部分有關開羅宣言的內容,就認定其全部有效,這才叫做荒謬。111.252.155.51 (留言) 2011年9月14日 (三) 21:17 (UTC)
國際法
[編輯]國際法中,國際條約效力並不單看簽字與否:可參見一般的國際法教科書, 或[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十一條: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得以簽署、交換構成條約之文書,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 日本降書承諾要實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諾要實行《開羅宣言》。 中美英蘇日等國已經是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開羅宣言了
國際法中,宣言可以視為國際條約:可參見一般的國際法教科書,公約,條約,宣言,公報,議定書,..等,都可以是條約。 或參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
中國與美國的三公報, 是新聞公報, 但也有條約效力
世界人權宣言是宣言, 但對所有簽署/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或以任何其它同意之方式表示的國家也有條約效力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218.210.108.133(對話|貢獻)於2009年1月23日 (五) 11:24加入。
- 我們必宣先認清一件歷史事實,那就是所謂開羅宣言的契約雙方並不是指中美英三國,而是同盟國與日本雙方才對,因此我們可以肯定一件事情,那就是在開羅宣言發表的當時,由於契約其中一方大日本帝國正與契約另一方同盟國處於敵對交戰的狀態,因此開羅宣言發表時不論是否簽字都將不具備任何法律效率,因為沒有日本代表的參與或事後簽名,同時日本政府在當時也沒有承認此宣言之意願。
- 等到日本戰敗之後只能任由戰勝國處置,此時又換英美等國失去承認此宣言之意願,於是才會出現日本只是放棄台灣而不是交還台灣的情形,由以上的推論可以得一個結論,由於此宣言並沒有人簽字來賦予效力,所以開羅宣言從頭到尾都不具備效力,因為宣言中關係國的日中美英四國不曾同時具有承認宣言之意願。
- 於是事實已經很清楚,認為開羅宣言有效的,其實只限於中國人而已。1.170.236.247 (留言) 2012年1月2日 (一) 09:40 (UTC)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123.51.217.99(對話|貢獻)於2014年10月27日 (一) 10:23加入。
(1)我們必宣先認清一件歷史事實,開羅宣言講的全都生效了。日本無條件投降、朝鮮獨立、東北與台澎歸還、太平洋與東南亞各地歸還等等,全都實現了。至於其後東南亞各國怎麼獨立、中國內戰誰勝誰負,本來就不關日本的事。
(2)[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5條 為第3國規定義務之條約 :
如條約當事國有意以條約之一項規定作為確立一項義務之方法,且該項義務經一第三國以書面明示接受,則該第三國即因此項規定而負有義務。
開羅宣言裏面,中美英三國為日本確立無條件投降與領土變更等義務,經日本以降書做書面上的明示接受,日本即因相關規定而負有義務。
(3)英美等國一樣承認開羅宣言,連蘇俄也一樣經由加入波茨坦宣言而承認開羅宣言一定要實現。
(4)事實很清楚,開羅宣言講的全都生效了。認為開羅宣言有效的,是全世界。認為無效的只有台獨份子而已。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111.251.176.185(對話|貢獻)於2013年12月17日 (二) 16:52加入。
- (※)注意以上段落曾於 2014.10.27 被 123.51.217.99 刪去,改為上面的「<」。今補回。--Cswquz(留言) 2019年8月17日 (六) 21:21 (UTC)
- (1)我們必宣先認清一件歷史事實,不是開羅宣言生效了。日本才無條件投降、朝鮮才獨立、東北才歸還、台澎才被盟軍佔領,釣魚台才屬於日本,太平洋與東南亞各地才獨立等等。而是這些事發生了,開羅宣言才因此有效,所以其後中國內戰誰勝誰負,本來就不關台灣的事。
- (2)[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是1969年才出現,根據法律不朔及既往的原則,不能用來賦予二十幾年前波開兩個過去文稿的法律效力,不過倒是能反過來否定過去條文的法律效力,另外[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適用範圍是單一國家與單一國家之間的單一條約,不適用於國際組織與單一國家間的政治訴求。
- (3)英美等國之所以會承認開羅宣言,與連蘇俄經由加入波茨坦宣言而承認開羅宣言的原因很簡單。因為宣言中明確規定,對日本的處置必須經由"我們"(We)一致同意才能生效,也就是說,中國如果想從日本手中取得東北台灣等地領土主權的合法轉讓,必須經過英美蘇三國一致同意才具有正式效力,另外也證明一件事情,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目前未經英美蘇等國同意,擅自單方面的宣稱東北台灣等地領土自動從日本轉移到中國,是嚴重違反宣言條文規定的非法行為,英美蘇日等國將隨時可以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60條之規定,因中國違約而宣佈波開兩文稿即刻起無效,同時相關條文包括三藩市和約部分條文也一併失效,日本放棄台灣主權之行動也同時失效,┬台灣將回復成日本不可分割的歷史領土。
- (4)事實很清楚,開羅宣言的效力根本不是完全對中國有利無害。認為開羅宣言對中國有利無害的,只有中國,或者說只有統支份子而已。114.26.28.235(留言) 2014年1月25日 (六) 18:17 (UTC)
我們必先認清一件歷史事實,那就是開羅宣言的契約各方是指中美英三國,規定的國際法事項是對日作戰的受降條件。三國都同意日本要按照這些條件做無條件投降才行,不能有任一國自己和日本獨自談寬鬆的受降。而後來在《波茨坦宣言》也重申開羅宣言要實現,之後《日本降書》也就是照這個來投降的。也就是說,開羅宣言滿足《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5條:「為第3國規定義務之條約--如條約當事國有意以條約之一項規定作為確立一項義務之方法,且該項義務經一第三國以書面明示接受,則該第三國即因此項規定而負有義務。」開羅宣言為第三方日本規定了義務(無條件投降、歸還東北台澎給中華民國、朝鮮獨立、侵佔之島嶼要歸還等等),而日本在《日本降書》以書面明示接受,那日本就要負有義務要實現,所以日本有國際法上的義務要歸還台澎給中華民國。—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110.28.3.169(對話|貢獻)於2017年7月13日 (四) 01:31加入。
- 開什麼玩笑,契約雙方明顯是指是指三國協約加上蘇聯四國對日本一國,世界上有那種不問當事國意願就由隨便幾個國家直接強加給當事國的絕對效力不平等條約嗎?中國人的雙重標準真是噁心,想要證明開羅還是波次坦有效也可以,中國先乖乖遵守三藩市和約做為榜樣,不然就閉嘴。每次碰到國際條約,中國人不想遵守時就不用遵守,換成別國就得一定要照中國人的意思來處理,我可以請問一下,是不是在中國人眼裏,連英美蘇三國都是二戰的戰敗國,所以二戰後的各國領土處置,一切都必須中國同意之後才算數?嘖嘖嘖,不知道的人還以為二戰都是中國人打的呢,維基可不是中國人用來宣傳自己政治理念的地方。36.235.160.162(留言) 2017年12月18日 (一) 17:09 (UTC)
- 請問閣下是否為國際法學者?若否,請問閣下以上所言是否引用自參考文獻?若否,那麼閣下的這些自創理論並無意義,因為是原創研究。另外,英美二國已經表明了他們認為此新聞公報只是戰爭時期的意向聲明,不認為它有在確立什麼義務。--Matt Smith(留言) 2017年7月13日 (四) 02:14 (UTC)
國際法以成文文件也就是條約為優先(像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其次是習慣法(判例等等),再其次是主權國家意見。學者的意見是沒甚麼用的。更沒用的是連國際法學者都不是的台獨人士的意見,一點價值都沒有。開羅宣言裏面講的,半個世紀前都已在國際法上實現了,不曉得沒有國際法素養的台獨人士還在硬凹個甚麼東西。—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27.247.7.95(對話|貢獻)於2017年7月16日 (日) 18:00加入。
- 準確地說,維基百科之編輯的依據應該是可靠來源(亦即參考文獻)才對。但因為國際法學者的言論大多是有據可查的,所以敝人才會詢問閣下是否為國際法學者。關於條目之編輯,閣下所言必須是引用自可靠來源,對於這個討論以及條目之編輯才有幫助。--Matt Smith(留言) 2017年7月17日 (一) 01:14 (UTC)
【國際法以成文文件也就是條約為優先(像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其次是習慣法(判例等等),再其次是主權國家意見。學者的意見是沒甚麼用的。更沒用的是連國際法學者都不是的台獨人士的意見,一點價值都沒有。】是國際法的基本常識,不是只有開羅宣言才適用。這種通用的國際法常識,應該是只要學過國際法的課程就該知道了。不過不適合寫進條目,只好在這裏註解。
國際法裏面,【國際法院規約 第38條】已經明白寫了: 法院對於陳訴各項爭端,應依國際法裁判時應適用:
- (子)不論普通或特別國際協約,確立訴訟當事國明白承認之條規者。
- (丑)國際習慣,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
- (寅)一般法律原則為文明各國所承認者。
- (卯)在第五十九條規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國權威最高之公法學家學說,作為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者。
所以依照國際法,【有簽的條約/國際習慣成為習慣法/主權國家承認的法律原則】是優先的,【權威學者學說】只能當補助資料。更沒用的是連國際法學者都不是的台獨人士的意見,一點價值都沒有。很奇怪的是台獨人士為了否定開羅宣言東拉西扯,都講一堆違反事實與違反國際法的東西。真的很不知所謂。
另外,【英美二國已經表明了他們認為此新聞公報只是戰爭時期的意向聲明,不認為它有在確立什麼義務。】這句話是台獨人士在說謊吧? 中美英蘇四國在波茲坦宣言明白說【開羅宣言一定要實現。】,日本降書也承諾了,後來也照辦了。—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110.28.2.87(對話|貢獻)於2017年7月24日 (一) 20:15加入。
- 在維基百科上剛好相反,【有簽的條約/國際習慣成為習慣法/主權國家承認的法律原則】與【權威學者學說】相較之下,前者通常是第一級文獻,後者則是第二級文獻。在維基百科上,第二級文獻優先於第一級文獻。詳見方針WP:可靠來源#相關的定義。
- 敝人不是台獨人士,英美官方也確實表明過上述立場,日本官方也說過降書只有停戰協定的性質而無處份領土的性質,這些事情都是有據可查的。
- 維基百科要求討論者簽名,以後請閣下在自己的留言的末端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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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號進行簽名,詳見WP:簽名。--Matt Smith(留言) 2017年7月25日 (二) 00:21 (UTC)
【國際法院規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是成文的國際法。只要具備國際法的常識,就該知道這些【不論普通或特別國際協約,確立訴訟當事國明白承認之條規】是優先看待的。怎麼會被台獨無知人士扭曲到成一整個不知所謂? 台獨人士東拉西扯講一堆違反國際法的東西,是沒辦法否定開羅宣言的國際法效力的啊。—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110.28.2.87(對話|貢獻)於2017年7月26日 (三) 06:52加入。
- 那些的確是國際法,但是開羅新聞公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由可靠來源決定的,而不是由你我在這裏說幾句話就能決定的。維基百科的編輯依據是可靠來源,必須有可靠來源說開羅新聞公報具有法律效力,並且這種來源的數量是壓倒性地多,那麼條目中才能那樣寫。
- 請閣下留言完畢後記得按一下編輯工具列中的按鈕,以便系統幫閣下加上簽名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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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 Smith(留言) 2017年7月26日 (三) 08:06 (UTC)
單獨來看,《開羅宣言》確實無效,就好像我發表宣言說你們家房子是我的。但是——
·日本《向中國戰區投降降書》第二條:聯合國最高統帥第一號命令規定「在中華民國(東三省除外)台灣與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內之日本全部陸海空軍與輔助部隊應向蔣委員長投降」,10月25日,中國戰區台灣區受降典禮在台北公會堂(今中山堂)舉行,由行政長官陳儀代表蔣介石委員長接受台灣總督安藤利吉的投降,陳儀在會場上宣佈:「從今天起台灣及澎湖列島已經正式重入中華民國版圖」。
- 關於陳儀的發言,違反了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所以沒有任何效力。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擁有最高位階的法律權力。 其於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經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議決通過, 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 我請問你, 1945年10月 陳儀是要怎麼違反 1946年聖誕節才剛通過的憲法? by路人3
- 你可以這麼看,隔兩個月後才在1945年聖誕節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正式否定並且推翻陳儀關於台灣主權異動的任何正式官方發言。 BY原IP發言者。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該憲法條文並沒有「推翻固有土地」之含義。1945,國民政府接收台灣。1946,通過憲法,「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講明了「依其」「固有」之疆域,此時已接收的台灣地區當然已成為其「固有土地」,之後有變更都必須經過國民大會同意。所以依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的主權除台澎金馬,也應涵蓋大陸地區,現階段台獨和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相抵觸。
·《三藩市和約》要求日本「放棄」台灣,日本宣佈接受的《波茲坦公告》明確「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即台灣歸還中華民,這兩者並不矛盾。
- 關於日本賦予開羅宣言效力的部分是日本降書,降書的內容是要求日本盡力去達成開羅宣言的條件,而日本盡力的結果就是在三藩市和約中放棄台灣,也就是按照國際慣例來說,日本只需要做到放棄台灣這一項條件,就可以視為達成日本降書的規定,也就是日本所承認的開羅宣言效力僅止於放棄台灣,超出放棄台灣的部分日本將可以不承認。
·另 民國:中華民國並未簽署《三藩市和約》,而是與日本簽訂《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第十條指出:台灣澎湖等地人民均成為中華民國國民,如果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那麼台灣主權即為中華民國所有。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換文照會第一號指出: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現在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由於台澎金馬為中華民國政府所有效掌控的區域,所以台灣被視為中華民國領土。
- 我不知道你看的是什麼版本的條約,但是中日和約第十條的內容是規定中華民國政府一方的責任與權力,不是規定台灣人民一方的責任與權力,所以你的解釋完全是胡亂解釋在搞觀念偷換。至於換文照會第一條,雖然可視為日本承認中華民國當時控制台灣,但並不是因為開羅宣言而得到效力,而是因為中華民國實際佔領了台灣,也就是國際法中的無主地最先佔領原則,所以換文的真正意思是,中華民國依照無主地最先佔領的方式將台灣納入領土範圍,日本當時不對此發表任何意見。
·再另 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所謂「打掃乾淨屋子再請客」不承認《馬關條約》等——貌似與蘇聯的除外——不平等條約,雖然這麼做有些不對頭。
- 不管條約公不公平,簽訂後就不是單方面可以任意解除,所以無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承不承認,馬關條約的效力都無法否定的,當然,哪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服全世界,自然可以不承認,但是在此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只是在作夢。
·再再另: 爭論這種問題有毛毛用啊,退一億步講,就算台灣當初應該是託管,也已然被中華民國管了。現在的既成事實是台灣屬於中華民國,不管是不是承認中華民國今天還包含了大陸地區。前天選的是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你拿的護照是中國民國(台灣)護照,你的國旗是青天白日滿地紅。
要台灣獨立,何必這麼麻煩,只要依照現狀,中華民國放棄大陸地區的主權,然後如果願意再中華民國更名為台灣民國、台灣共和國什麼的。
- 關於這點,我個人倒是比較支持由中華民國來承認領土境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獨立成功,就像英國承認美國或印度獨立那樣,然後中華民國宣佈永久放棄大陸的主權,並且宣佈永久拒絕與大陸達成任何形式的統一,兩個中國也好,一中一台也好,台灣XX國也好,美國五十一州也好,日本屬台灣地區也好。
·當然,相信持台灣地位未定論只是極少數人,而且越來越少,個人覺得這個問題毫無意義而言,台灣地位未定,這讓金門馬祖情何以堪。建議先撕毀自己的中國民國身份證、中國民國護照等。
- 台灣地位未定論是曾經存在的歷史事實,除非全世界死到只剩中華人民共和國,不然是不可能消失的,我曾經歷過大小蔣時代,在當時根本不可能出現反對統一的聲音,什麼X進黨還完全不存在,但是現在反對統一的台灣人已經多到甚至讓X進黨執政一次,這種情勢的變化是我所樂見的,其實每個人都知道,只要不統一,台灣要叫中華民國還是要叫台灣民國有任何差別嗎?所以什麼身分證還是護照根本不用撕,中華民國的國民只要完整的認識台灣地位未定論,並且按照這項論點來共同達成永久拒絕與大陸統一的政治共識就行了。
·最後牢騷一句:台灣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現在是台澎金馬,但是憲法規定大陸也是民國,在台灣的民國不能棄之與不顧呀!!!!怒海蒼天 (留言) 2012年1月16日 (一) 00:37 (UTC)
- 說到憲法就很好笑,因為按照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的規定,台灣很長一段時間不是中華民國領土,當然要是中華民國肯放棄無主地台灣,獨自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是可以的,就像某人所說的,太平洋沒加蓋。114.26.28.144(留言) 2012年3月3日 (六) 20:53 (UTC)
中國與美國的三公報, 是新聞公報, 但也有條約效力,不過效力僅限於美中兩國。 世界人權宣言是宣言, 但對簽署的國家也有條約效力,卻對未簽署國家沒有效力。 開羅宣言就算有效力,其效力也只限於美英中三國之內,對蘇聯日本等其他國家完全無效。 還有這裏是討論區,請不要隨意「刪除」別人的發言內容60.249.2.215 (留言) 2011年1月8日 (六) 11:29 (UTC)
好幾年之前的版本不是解釋得很清楚? 為甚麼會被改掉呢?
否定的意見可分為以下互相矛盾的幾類:
- 世界上根本沒有《開羅宣言》這項文件。
- 有《開羅宣言》,但沒有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承認有文件就跟1矛盾)
- 有《開羅宣言》,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但無人簽名。(承認有共識就跟2矛盾)
- 有《開羅宣言》,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但經中美英確認,但只是新聞公報沒有條約效力。(承認沒簽名也可以就跟3矛盾)
- 有《開羅宣言》,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但經中美英確認,雖然宣言或新聞公報也可以有條約效力,但開羅宣言就硬是沒有條約效力。(承認新聞公報可以當條約就跟4矛盾)
- 有《開羅宣言》,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但經中美英確認,雖然宣言或新聞公報也有條約效力,但是只對中美英有效力,對日本沒有效力。(承認有條約效力就跟5矛盾)
- 有《開羅宣言》,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但經中美英確認,雖然宣言或新聞公報也有條約效力,不但對中美英有效力,也經日本降書確認對日本有效力,但沒有法律效果。(承認對日本也有效力就跟6矛盾)
- 有《開羅宣言》,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但經中美英確認,雖然宣言或新聞公報也有條約效力,也經日本確認,也經日本降書等文件確認,對日本也有法律效力,但台灣地位要以後續的和約為準。(承認對日本有法律效果就跟7矛盾)
- 有《開羅宣言》,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但經中美英確認,雖然宣言或新聞公報也有條約效力,也經日本確認,中日也簽了中日和約,但要以中華民國沒簽的三藩市和約為準。主張: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承認中日和約就跟8矛盾)
如果台獨人士還有更多質疑,不是應該往後頭加上去嗎?—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27.247.7.95(對話|貢獻)於2017年7月16日 (日) 18:00加入。
- 那個舊版本的括號部分顯然是原創研究(亦即個人心得),而非引用自可靠來源,因此才會被修改。現在的版本是經過多位用戶共同修改的,閣下若覺得還有改進之處,也可以參與修改。但任何修改都要有可靠來源支持,也不能超出可靠來源所表達的意思,而且要以中立的口吻書寫。詳見方針WP:中立的觀點、WP:非原創研究、WP:可供查證。若有不明白之處,敬請詢問。--Matt Smith(留言) 2017年7月17日 (一) 01:07 (UTC)
中立立場 (POV)
[編輯]我對使用者61.230.222.98的第一次編輯(2010/05/20 12:28)作出適當的言詞修改以符合中立立場. 用詞如「當然」或「從來」或「其實」帶有強烈的個人觀點, 用詞如「已經」或「也」需搭配相關參考資料, 而針對特定族群的指控更應小心的斟酌用字. 修改只圓滑了尖銳的用詞但保留了所有論點及參考資料. 我邀請使用者61.230.222.98在再次回溯前參與討論, 希望不要延變成修改戰. TSA的小K (留言) 2010年6月20日 (日) 19:18 (UTC)
再次邀請61.230.229.213 (對話)來參與討論. 未參與討論而直接撤銷他人的修改並非最佳選擇. 若使用者61.230.222.98仍拒絕討論而導致修改戰, 可能需要管理員的介入. TSA的小K (留言) 2010年10月1日 (五) 07:50 (UTC)- 發現第二次的編輯並非61.230.222.98的所為. 而是61.230.221.207. TSA的小K (留言) 2010年10月2日 (六) 21:35 (UTC)
邀請所有對以下非中立用詞所做出的編輯有不同立場的來參與討論.
- 「當然是宣言」改為「不是新聞公報」
- 「被台獨人士曲解為不交給中華民國」改為「但並未指明拒絕將台灣交給「共產中國」」
TSA的小K (留言) 2010年10月2日 (六) 21:35 (UTC)
- 「但並未指明拒絕將台灣交給「任何其他國家」」。1.170.237.152 (留言) 2011年10月28日 (五) 13:51 (UTC)
內文條目的標題,關於反對方的就是偽造的觀點,關於贊成方的就是非偽造的觀點,如此定義已經違反POV。111.252.158.147(留言) 2012年5月14日 (一) 19:54 (UTC)
對於反對開羅宣言的一方而言,贊成方認為宣言有效的觀點同樣是偽造的,因為只有贊成方承認而已,國際現實也證明開羅宣言有效的部分遠比贊成方所認知的要小很多,所以本條目對中國有利的寫法是違反POV原則。111.252.184.196(留言) 2012年5月21日 (一) 04:39 (UTC)
這個條目只要把主張有效和無效各方的說法做一個公平的呈現即可,至於有效無效不是維基百科的功能。swace(留言)2012年7月11日 (三) 09:07 (UTC)
支持方的謬誤
[編輯]日本雖然在9月2日日本降書當中確認了波茨坦公告,然而一地之主權轉移必須經由明確的條約條文規定才能生效,就比如說,甲午戰爭中如果日本在戰爭過程中就發表某個宣言說滿清必須割讓山東台灣,請問這樣的宣言在滿清戰敗之後會自動產生效力嗎?是不是不用經過馬關條約就可以來認定滿清已經失去山東台灣的主權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麼請支持開羅宣言的一方認清歷史事實,在三藩市合約簽訂之前日本確實尚未失去對台灣的主權。
最重要的一點,請中國人們不要老是用自己的意願來強自解釋開羅宣言以及波次坦公告的效力範圍,日本降書只是規定日本必須"盡力推行"波次坦公告而已(降書第七條),而不是限制日本必須完全遵守波次坦宣言,至於日本要怎麼去"盡力推行"則是日本自己的事情,事實上日本"盡力推行"的結果就是三藩市合約而已,所以波次坦宣言的效力範圍不得超過三藩市合約的限定範圍,這種方式非常符合國際慣例,因為這是戰敗國避免自身政治利益遭受太大損害所作的政治操作,既能夠符合波次坦宣言以及當時的國際政治現實,又剛好讓中國事後無法再從模糊不清的政治語言中獲得足夠的利益。
「在北方四島爭議當中,即是因為前蘇聯並未在三藩市和約當中簽字,且日俄雙方尚未簽訂和平條約,因此日本得已不斷宣示北方四島主權,但這並不代表俄國並未合法擁有北方四島」,以上根本都是廢話,因為那也不代表俄國已經合法擁有北方四島,日本從三藩市合約時就一直宣示北方四島的主權直到現在,而盟國也從不否認此一宣示。真搞不懂支持方拿這錯誤的範例想做什麼。60.249.2.215 (留言) 2010年9月2日 (四) 07:36 (UTC)
- 在日本降書中所寫的不是如閣下所說的"盡力推行",在中文版中是寫"忠實執行",在英文版中是寫"to carry out the provisions of the Potsdam Declaration in good faith",意思皆和"盡力推行"有所出入,在中文版的條文"忠實執行"要求"忠實"也就是要"忠"也要"實","實"表示要確實執行,即表示波次坦公告所規定的內容必須確實的被執行,而"忠"表示要以真誠、打從心底服從的方式執行,而英文版"in good faith"也表示了前述的真誠的概念,無論中文版還是英文版都沒有說日本只要"盡力推行"就好,因為我不會日文,所以沒有去查看日文版的內容,但相信不會和中、英文版差異太大。Uranuscat33(留言) 2022年6月25日 (六) 12:11 (UTC)
- 中文版翻譯被中國刻意扭曲竄改過,毫無參考度,例如中文版的開羅波次坦兩宣言以及日本降書當中,多次把「應該」(shell be)故意錯翻成「必將」(certainly),意圖給中國自己捏造出不該有的額外政治利益,日文降書的carry out意思就是「盡力推行」,後面的in good faith則是「誠實」,日文版則是「ポツダム宣言を誠実に履行すること」,我想就算看不懂日文,應該也能認出「誠実」兩個字是什麼,誠實跟忠實的語意差別,我相信中國人很清楚,誠實是雙方對等的,忠實則是對方必須完全按照我方的意願去處理,其中意思差別相當大,而且「忠實執行」的語意轉換成英文應該是obedience才對,所以結論還是不變,日本人並沒有責任義務完全按照中國人的意願去處理台灣的最終歸屬,最後決定台灣歸屬的有效國際條約依然是三藩市和約,台灣依然是「不屬於中國的日本已放棄領土」。111.246.213.78(留言) 2022年11月24日 (四) 07:08 (UTC)
消除原創內容
[編輯]此條目已經變得相當難以閱讀,不是百科全書內文內會出現的形式。 原先有部分內容缺乏引據,而有編輯者直接在條目內寫入原創研究作爲根據,並在條目初列出各種原文存放所在暗指各編輯者一起研究原文以把此條目內尚無引據的部分用研究補完。 維基百科不是用來進行原創研究的地方,資料準確度及中立度都未達到百科全書內所應有的程度。 建議把無引據之處與原創研究之處予以刪去,想問問各編輯者的意見。
根據維基的方針,已粗略爲有問題的地方標亮,尚有遺漏或誤標之處煩請各位編輯者協助修正。缺乏引據的標上了來源需求,極度少數的意見標上中立度需求,原始文獻中未提及而由編輯者自行推論的內容標上原創研究,這些內容需要協助改進以增加條目質量。 --WingTillDie(留言) 2014年1月15日 (三) 14:26 (UTC)
本條目欠缺的部分
[編輯]本條目刻意隱瞞波開兩個文件的正確執行方式。
對於國際條約,後面追加的條文效力將大於前面所訂的條文,因此當波次坦聲明跟開羅聲明出現矛盾時,應當以後面波次坦聲明的條文為優先。
根據日本降書第六條,日本只承諾推行(英文Carry out)波次坦聲明,並非完全遵守(Obedience)波次坦聲明,因此即使波次坦聲明跟開羅文稿真的具有法律效力,日本也不需要完全遵從中國單方面的意願去履行這兩個條文,相反的,中國才應該遵守波次坦聲明第八條的規定,對日本最終領土範圍的處置,必須經由聲明相關國家共同決定才能合法生效。
本條目缺少了部分重要描述。
1.根據波次坦聲明的對開羅聲明追加詳細規定,由於聲明中相關國家無法達成一致決定,因此日本放棄台灣等地的行為以及三藩市條約無效。
2.根據波次坦聲明的對開羅聲明追加詳細規定,日本應當向中華民國索回領土,並再次與聲明相關國家共同協商以決定這些領土的最終合法歸屬。
3.根據波次坦聲明的對開羅聲明規追加詳細定,由於聲明中相關國家無法達成一致決定,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現有對於台灣及尖閣群島(釣魚台列嶼)等原日本所屬領土的主權宣示,皆因違法而無效。
4.根據波次坦聲明的對開羅聲明追加詳細規定,中華民國單獨與日本所簽訂的中日和約也是無效的違法條約。—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111.252.154.136(對話|貢獻)於2014年6月1日 (日) 19:44加入。
「相關的正式國際條約」討論有點離題了
[編輯]-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 相關條約各自條目就有詳述,為何在這也詳述落落長?而且要述敘還要依中立觀點,只會更長。
- 宣言也不只講臺灣,只看這段不看條目其他段,我還以為我在看「臺灣光復」或是「臺灣主權未定論」。
- 所以我覺得把相關條目及關鍵字(朝鮮、臺灣、澎湖之類的)提及一下就好,不要把一堆該條目論述搬到這裏來,總之我覺得離題了。
--LHD(留言) 2015年2月27日 (五) 11:57 (UTC)
(&)建議:建議把內容清空,只留下那兩個條目的連結。--Matt Smith(留言) 2015年2月27日 (五) 12:06 (UTC)
(!)意見:全世界討論開羅宣言的"重點"就是台灣、澎湖的主權歸屬問題。若不提相關條約的規範,會讓不知情的讀者以為開羅宣言就是決定台灣與澎湖主權歸屬的最高準則,這種情況誰能拯救?--Barter84(留言) 2015年2月28日 (六) 01:42 (UTC)
- (!)意見:在下個人感覺閣下確實點了到實處,為了避免讓不知情的讀者以為開羅宣言就是決定台灣與澎湖主權歸屬的最高準則,這個段落有必要存在。不過在下現在建議將段落改寫,而不要將那兩個條目中的內容照搬過來或直接列出條約內容。--Matt Smith(留言) 2015年2月28日 (六) 01:57 (UTC)
- (!)意見:不用移除,但也不要把該在主條目探討的爭議問題搬到此處,而是不帶爭議觀點的簡述關聯,且開羅宣言要求日本放棄的地方,內容不只臺灣,要提及關係就全提,本條目並不是「開羅宣言的臺灣問題」,例如像這樣:
- 三藩市和約:日本放棄朝鮮並承認朝鮮獨立,放棄臺灣、澎湖、千島群島、庫頁島、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並將原國際聯盟委任統治的太平洋島嶼交由聯合國處置。
- 中日和約:日本對中華民國重申依三藩市和約放棄臺灣、澎湖、南沙群島、西沙群島,兩國對臺灣、澎湖的其他相關處理。
- 不說如何處理,因為如何有爭議,要中立敘述很冗長,而且爭議內容和開羅宣言無直接關係了(不就是對中日和約的文字解釋岐義?而中日和約內容壓根沒提到開羅宣言)。
--LHD(留言) 2015年2月28日 (六) 03:49 (UTC)
- 在下認為LHD這樣說大致上可以,進一步的內容就讓讀者自己前往那兩個條目查看。不過Barter84在開頭加上的前綴說明也有助於幫助對法律知識一片空白的用戶了解主權移轉的基本知識。另外提醒Barter84,某個參考文獻是律師事務所的個人觀點,他只講對了最後一句,至於前兩句段說「用於界定和約所適用的國籍對象」云云,日本官方已經表示過不是那麼回事。--Matt Smith(留言) 2015年2月28日 (六) 05:00 (UTC)
所以結論保留引言,條約內文簡化為「不帶觀點的敘述有關部份,不做額外解說」,這樣沒問題吧?--LHD(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08:26 (UTC)
- 有些條約內文,如果不解說的話可能會讓讀者誤會。不過在下認為某律師事務所的觀點不完全正確,因此可以移除,然後換上正確解釋。--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08:38 (UTC)
- 當前該段中日和約的「解說」(國籍轉移與土地轉移有無關係)已經是某種觀點了,有相反立場...沒有「正確解釋」--LHD(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08:52 (UTC)
- 非官方言論,可以被稱為觀點;官方言論就是條約本身的正解。--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09:11 (UTC)
- 「條約內文」本身就是官方言論,我們在雞同鴨講?--LHD(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09:27 (UTC)
- 中文版翻譯不準確,會引起誤會,因此在下認為有必要稍微說明一下。--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0:14 (UTC)
- 頂多只能指出您認為不準確翻譯的英文原文,畢竟個人翻譯不會比官方翻譯更有權威,總不能您自己翻的意思和官方文件差很多,卻說您才正確而中文版條約錯誤吧。--LHD(留言)
- 指出以後,應該再加上幾句日本官方的說明,這樣讀者才知道為何條約中使用這個詞語。--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0:45 (UTC)
- 所以只有日本的官方?這絛約簽約國只有日本嗎?如果簽約國的解釋有不同,那要兩邊都附上?--LHD(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1:55 (UTC)
- 那要看簽約國的解釋是否符合條約內容,如果不符合或斷章取義就不應該附上,否則會誤導讀者。--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2:12 (UTC)
- 誰決定是否符合條約內容?「官方言論就是條約本身的正解。」不是您說的嗎?怎麼又變成某人可以決定官方言論會不會誤導讀者?為什麼我們要一直在開羅宣言條目討論中日和約的問題?--LHD(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2:25 (UTC)
- 在下所說的官方言論是指官方對於和約的說明。之所以在開羅宣言條目討論中日和約問題,是因為閣下提議只列出條約款項而不做任何解釋,但在下認為中日和約的第十條有必要稍加解釋,若不解釋則可能會誤導讀者。--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2:34 (UTC)
- 對呀,那中華民國官方的說明呢?如果兩邊有不同,那不是兩個都要放?然後又說某一方解釋有問題,還要提出認為有問題的可靠來源,這樣不就是一開始提的「過於冗長離題」嗎?所以才提出只提及相關部份,到底有沒有和開羅宣言完全吻合,應該是讀者自行去那兩個條約看,而不是把爭議內容全複製一份在此條目...一開始就說了那條解釋有爭議所以提議不放,您的說法跟現況根本沒兩樣。--LHD(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2:39 (UTC)
- 如果中華民國方面的說明符合條約就可以放,反之就不應該放。之所以會有現在這樣的討論,是因為中文版的翻譯本身有問題,不符合英文版。--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2:48 (UTC)
- (~)補充:不如這樣吧,只列出《三藩市和約》的第二條b款、《中日和約》的第二條,其它都不列。--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2:54 (UTC)
- 中立化不是自行決定該不該放,而是要提出可靠的反對來源並列,就是因為必須這樣才會冗長,所以我一開始的提議是「都不放」,翻譯有沒有錯也是只能列出英文讓讀者自行判斷,除非有權威來源說它有錯。--LHD(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3:03 (UTC)
- 《中日和約》若第二條和開羅合約有關,依此標準第十條也有關,因為兩條都和開羅宣言文字不一樣但都有提到關鍵字。我一開始就是提議只列三藩市和約二b,中日和約二,而第十用不爭議的敘述「兩國對臺灣、澎湖的其他相關處理」不論哪個立場解釋第十條,這種說法完全沒和任一方衝突吧?不然這次不寫第十條,之後一定還是有人吵者加入第十條,因為和第二條一樣「有關」,那不如就先決定好將第十條在此去除觀點,或是再補充「第十條實際處理的內容及各方觀點,詳見主條目」或是「此二條約是否有達成開羅宣言要求,並未有定論,詳見...」。--LHD(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3:03 (UTC)
- 這樣也對。那麼也列出第十條,但在翻譯有問題之處註明英文讓讀者自行判斷。--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3:19 (UTC)
- 這樣我認為OK,不過當然不是寫(這部份翻譯有問題,原文:...)這種自我判斷,而是您覺得要讓讀者看原文的地方直接括號寫英文就好。--LHD(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6:49 (UTC)
- 在下會沿用中日和約條目中的那個括號。--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7:05 (UTC)
- 這樣我認為OK,不過當然不是寫(這部份翻譯有問題,原文:...)這種自我判斷,而是您覺得要讓讀者看原文的地方直接括號寫英文就好。--LHD(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6:49 (UTC)
- 這樣也對。那麼也列出第十條,但在翻譯有問題之處註明英文讓讀者自行判斷。--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3:19 (UTC)
- 對呀,那中華民國官方的說明呢?如果兩邊有不同,那不是兩個都要放?然後又說某一方解釋有問題,還要提出認為有問題的可靠來源,這樣不就是一開始提的「過於冗長離題」嗎?所以才提出只提及相關部份,到底有沒有和開羅宣言完全吻合,應該是讀者自行去那兩個條約看,而不是把爭議內容全複製一份在此條目...一開始就說了那條解釋有爭議所以提議不放,您的說法跟現況根本沒兩樣。--LHD(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2:39 (UTC)
- 在下所說的官方言論是指官方對於和約的說明。之所以在開羅宣言條目討論中日和約問題,是因為閣下提議只列出條約款項而不做任何解釋,但在下認為中日和約的第十條有必要稍加解釋,若不解釋則可能會誤導讀者。--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2:34 (UTC)
- 誰決定是否符合條約內容?「官方言論就是條約本身的正解。」不是您說的嗎?怎麼又變成某人可以決定官方言論會不會誤導讀者?為什麼我們要一直在開羅宣言條目討論中日和約的問題?--LHD(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2:25 (UTC)
- 那要看簽約國的解釋是否符合條約內容,如果不符合或斷章取義就不應該附上,否則會誤導讀者。--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2:12 (UTC)
- 所以只有日本的官方?這絛約簽約國只有日本嗎?如果簽約國的解釋有不同,那要兩邊都附上?--LHD(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1:55 (UTC)
- 指出以後,應該再加上幾句日本官方的說明,這樣讀者才知道為何條約中使用這個詞語。--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0:45 (UTC)
- 頂多只能指出您認為不準確翻譯的英文原文,畢竟個人翻譯不會比官方翻譯更有權威,總不能您自己翻的意思和官方文件差很多,卻說您才正確而中文版條約錯誤吧。--LHD(留言)
- 中文版翻譯不準確,會引起誤會,因此在下認為有必要稍微說明一下。--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0:14 (UTC)
- 「條約內文」本身就是官方言論,我們在雞同鴨講?--LHD(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09:27 (UTC)
- 非官方言論,可以被稱為觀點;官方言論就是條約本身的正解。--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09:11 (UTC)
- 當前該段中日和約的「解說」(國籍轉移與土地轉移有無關係)已經是某種觀點了,有相反立場...沒有「正確解釋」--LHD(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08:52 (UTC)
因為台獨人士一直要在「開羅宣言」條目去扯「三藩市和約」,才會有「相關的正式國際條約」這個項目。 三藩市和約簽約的有幾十國沒錯,但是對於沒簽的國家,三藩市和約都不算生效的。而且沒簽三藩市和約的還有好幾國。
- 中國,因為國共內戰問題,還在爭中國代表權,所以兩岸都沒去簽三藩市和約。中華民國是另外去跟日本簽約的。兩岸都承認開羅宣言,都沒簽三藩市和約。
- 韓國,因為南北韓戰爭,還在爭韓國代表權,所以南北韓都沒去簽三藩市和約。南韓是另外去跟日本簽約的。南北韓都承認開羅宣言,都沒簽三藩市和約。
- 印尼,因為印尼要爭獨立,三藩市和約會把東南亞歸還原來國家,那印尼會還給荷蘭。因此印尼不願通過三藩市和約。印尼是另外跟日本去簽約的。印尼也承認開羅宣言,但沒通過三藩市和約。
- 蘇聯,因為國共與南北韓都在內戰,不願意在和會討論這個,所以沒有參加。到現在都還沒跟日本簽約。蘇聯與繼承蘇聯的俄羅斯,都承認開羅宣言,但沒簽三藩市和約。
這些本來應該在「三藩市和約」的條目裏說明。但是因為台獨人士一直有錯誤的認知,以為三藩市和約對全世界都一體適用,才會冒出這個段落的。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27.246.225.156(對話|貢獻)於2017年6月30日 (五) 17:14加入。
- 沒有簽不等於不承認。中華民國是承認三藩市和約的,請看中日和約第二、五、十一條。--Matt Smith(留言) 2017年7月1日 (六) 00:47 (UTC)
俄國並沒有簽也沒有承認三藩市和約,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沒有簽也沒有承認三藩市和約,印尼也沒有簽也沒有承認三藩市和約,北韓也沒有簽也沒有承認三藩市和約。不知道台獨人士為甚麼要在開羅宣言這個條目,去糾結三藩市和約。這個段落對開羅宣言的條目來講是多餘的。—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110.28.2.87(對話|貢獻)於2017年7月24日 (一) 20:15加入。
- 閣下若覺得該段落無須存在,可以提出來,如果討論的結果認為可以移除,那麼就可以移除。--Matt Smith(留言) 2017年7月25日 (二) 00:24 (UTC)
-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外部連結已修改
[編輯]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開羅宣言中的1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械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 向 http://65th.tpg.gov.tw/01/s-recovering-taiwan.html 中加入存檔連結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50206065838/http://65th.tpg.gov.tw/01/s-recovering-taiwan.html
有關機械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7年7月1日 (六) 05:29 (UTC)
國際法上的條約與國內法上的條約
[編輯]國內法上,國際協定可以有各種不同的名稱,但在國際法上不管這些國際協定的文件名稱叫甚麼,都可以算是條約。舉例來講,在美國,「條約」一詞與國際法中存在的法律意義不同。美國法律將其所謂的「條約」與「 執行協議 」 區分開來,條約是行政權談完要國會通過的,協議是行政權可以自己簽的。中華民國也是類似的狀況,【中華民國條約締結法】這個國內法, 第 3 條規定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才叫條約。這個國內法裏面的定義,條約和協定不同。但在國際法上頭,不管國際協定的文件叫條約還是協定還是其他名字,都是國際法上的條約,都有同等的國際法效力。
國際法上,就是按照【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第二條】的定義:【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為何;】
所有的國際法教科書都會講到這個,也會舉例。幾年之前也有人在條目裏也講了,很奇怪這明明是國際法的常識,應該修過課的學生都知道,但卻被台獨人士當成原創研究刪掉?
在國際法的實務上,條約、公約、宣言、公報、議定書...等等,已經有20種以上的名稱,都可以當條約。「條約(treaty)」是最普遍的名稱,但是也可以用下述名稱︰「公約(convention)」、「法案(act)」、「協定(agreement)」、「教約(concordance)」、「憲章(charter)」、「宣言(declaration)」、「公報(communiqué)」、「聯合公報(joint communiqué)」、「仲裁協定(compromise)」、「一般法案(general act)」、「規約(statue)」、「議定書(protocol)」、「臨時協定(modus vivendi)」、「諒解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蕆事議定書(final act)」...等等。名稱的差異只影響國內審批的流程,在國際法上的效力一樣。
在日文維基的【條約】條目,也引用了日本眾議院的說明文件,舉了日文的例子:【「名稱のいかんを問わない」としているのは、國家間などで結ばれる個別の文書による合意(広義の「條約」)には、形式についての統一的な規則がなく、各種の名稱が用いられているためである。広義の條約には狹義の條約(treaty、convention、例:生物多様性條約)以外に、憲章(charter、constitution、例:國際連合憲章)、協定(convention,、agreement、accord、例:WTO設立協定)、議定書(protocol、例:京都議定書)、宣言(declaration)、規約(covenant)、盟約(pact)、決定書(act)、規程(statute)、取極(arrangement)、暫定協定(modus vivendi)、交換公文(exchange of notes)、交換書簡(exchange of letters)、合意覚書(memorandum of agreement)、合意議事録(agreed minutes)等の様々な名稱を持つものがある。】
台獨人士自己弄一堆謊言,看到真正的正確國際法常識反而一直說是原創研究,真的是不知所謂到極點。—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110.28.2.87(對話|貢獻)於2017年7月26日 (三) 17:06加入。
- 閣下說這些的用意不太像是為了條目之編輯,比較像是想找人理論。若是這樣,到Wikipedia:知識問答去討論比較適合。
- 如果閣下是為了條目之編輯,那麼請使用有提到開羅新聞公報的可靠來源作為討論依據。雖然閣下在上面說了那麼多理據,但是有可靠來源說那些理據適用於開羅新聞公報嗎?若沒有,那麼那些理據對於條目之編輯就沒什麼幫助。
- 請閣下記得按下按鈕進行簽名,這是基本禮貌。--Matt Smith(留言) 2017年7月26日 (三) 17:53 (UTC)
這邊本來就是討論頁,前面講的例子【在國際法的實務上,條約、公約、宣言、公報、議定書...等等,已經有20種以上的名稱,都可以當條約。「條約(treaty)」是最普遍的名稱,但是也可以用下述名稱︰「公約(convention)」、「法案(act)」、「協定(agreement)」、「教約(concordance)」、「憲章(charter)」、「宣言(declaration)」、「公報(communiqué)」、「聯合公報(joint communiqué)」、「仲裁協定(compromise)」、「一般法案(general act)」、「規約(statue)」、「議定書(protocol)」、「臨時協定(modus vivendi)」、「諒解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蕆事議定書(final act)」...等等。名稱的差異只影響國內審批的流程,在國際法上的效力一樣。】是在幾年前條目裏面就有人邊寫進去,但是被台獨人士莫名刪除了。所以在這裏討論,舉日本維基日本參議院的說明文件為證。既然你覺得可以編進條目,那這就寫進去了。—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27.246.13.7(對話|貢獻)於2017年7月30日 (日) 02:04加入。
- 閣下若想在條目中加入這些內容,必須要一併附上可靠來源,否則就成了原創研究。另外,日本眾議院的說明文件並沒有提到「公報(communiqué)」。
- WP:簽名#什麼時候要署名說:「在討論頁、用戶留言和投票頁發表了您的意見後敬請署名,這是應有的禮儀。這可以使其他人更容易地追蹤討論的發展,並清楚知道誰說了什麼。」請閣下以後留言時記得簽名。--Matt Smith(留言) 2017年7月30日 (日) 02:28 (UTC)
反對方的質疑
[編輯]台獨人士拿一堆互相矛盾的謊言,惡意的解釋,才是違反國際法的行為。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第26條】 條約必須遵守 凡有效之條約對其各當事國有拘束力,必須由各該國善意履行。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第31條】 解釋之通則 一、條約應依其用語按其上下文並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義,善意解釋之。
台獨人士一下說謊說沒有開羅宣言,被拆穿了又說謊說不算條約,再被拆穿又說謊說沒有簽名沒效,再被拆穿又說謊說對日本沒有效力,......台獨人士這些互相矛盾的謊言,也違反了國際法的禁止反言(equitable estoppel)原則。它們舊謊言被拆穿就創造新的謊言,這連原創研究都算不上,根本是打爛仗而已啊。—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110.28.2.87(對話|貢獻)於2017年7月26日 (三) 17:16加入。
- 一樣,必須有可靠來源說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那些規定適用於開羅新聞公報云云,對於條目之編輯才有幫助。
- 閣下批評的那些說法都有出版在可靠來源上,因此不是原創研究。另外,世界上本來就沒有《開羅宣言》,開羅會議只有制定新聞稿,並沒有制定任何宣言,所謂「開羅宣言」是後來才以訛傳訛的稱呼。
- 發言時請注重文明與修養,別人才會尊重閣下。--Matt Smith(留言) 2017年7月26日 (三) 17:53 (UTC)
開羅會議結論叫開羅宣言,是與會的國家決定的。波茨坦宣言第8條【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中美英蘇日各國也都認定開羅宣言與其內容,收錄在國家的外交文件彙編裏面。像日本國會圖書館官網也有開羅宣言。只有台獨人士拼命想要扭曲事實而已。—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27.246.13.7(對話|貢獻)於2017年7月30日 (日) 02:52加入。
- 此文件本身並不叫作「XX宣言」,而是「新聞公報」(Press Communiqué)。
- WP:簽名#什麼時候要署名說:「在討論頁、用戶留言和投票頁發表了您的意見後敬請署名,這是應有的禮儀。這可以使其他人更容易地追蹤討論的發展,並清楚知道誰說了什麼。」請閣下以後留言時記得簽名。--Matt Smith(留言) 2017年7月30日 (日) 03:06 (UTC)
其實問題很簡單,上面中國人列舉的條文都是「中文版」,而中文版當中本來就用了對中國政治立場有利的翻譯方式,比如說波次坦第八條裏的shall一詞,中文版故意翻錯成「必將」,中國人想要的意思很明顯的是certainly或是surely,但是certainly或surely跟shall的語意並不一樣,shall的用法是一種要求對方的意思,沒有強制性,頂多翻成「應該」,根本沒有「必」的意思,所以大家現在才會看見中國人到處拿着雞毛當令箭,把一個沒有強制力的新聞稿硬是扭曲成一個具有強制約束力的國際條約,其實諸如此類的情況還有好幾處,包括開羅新聞稿跟日本降書也是,中國人用錯誤的翻譯騙自己中國人就算了,還拿出來想騙其他人,只會讓人很煩,而且中國人被謊言洗腦出來的願望根本不可能實現,中國人難道沒發覺,每次中國在國際上叫囂什麼戰勝國戰敗國,根本沒人理你們嗎?36.235.160.162(留言) 2017年12月18日 (一) 17:43 (UTC)
我發現一項重要的事實,那就是蔣介石並未參與波茨坦會議,也就是說關於二戰結束之後的利益分配,中國的立場與法國是同一等級,嚴格上來說都是屬於被戰勝國處置的一方,只能以半戰敗國的身分被動接受戰勝國也就是美蘇英三國的所有安排,沒資格以戰勝國的身分參與戰後的利益分配,因此中國人在戰後七十幾年的現代,還天真到以為利用開羅新聞稿加上波茨坦密約可以重新爭奪利益,這根本是在搞笑,波茨坦密約因為有史達林的加入,所以討論出來的結果不可能對蔣介石所代表的中國具有善意,這才是正確的判斷,以此我們可推論得出,波茨坦密約的真正意義其實類似於雅爾塔密約,也就是說中國在美蘇英三國眼裏,是被處理的一方,並不是平起平坐的盟友,而這一點也與三藩市和約當中,出現日本只是放棄台灣等地,並非再割讓給中國的結果互相呼應,至於波次坦密約當中為何要提到開羅新聞稿,那是因為開羅新聞稿當中並不是只有日本歸還領土的條文,還有其他條文存在,而這些無關於中國向索討領土的條文對美英蘇三國來說才是重點,至於中國的利益,抱歉,波茨坦會議上沒人在乎,於是波茨坦密約當中第八條的條「開羅宣言之條件"應該"實施」的最終結果,就是三藩市和約的日本放棄台灣等地,這一結果對於美蘇英來說最有善意,至於中國,因為沒有參加波茨坦會議,所以並不包括在善意的範圍內。簡而言之,台灣現在這種不屬於中國的現狀,才是波茨坦密約真正的精神。36.234.94.32(留言) 2018年3月2日 (五) 21:49 (UTC)
條約並沒有固定的格式
[編輯]條目中,反對方認為【開羅宣言並非國際條約,因為其「格式」與正式的國際條約明顯不符。開羅宣言通篇文字非以法律模式,用語像戰時宣傳文件,而非法律文件,如此一個精神喊話式的聲明,若要被拿來當成正式的外交文件勢必會衍生出許多問題。《開羅宣言》只是同盟國基於戰爭勝利與軍事需要,片面發表的政策性聲明,不具國際法效力;而戰後的《三藩市和約》不但有戰勝的同盟國參加,而且戰敗國日本也參與其中,因此《三藩市和約》在國際法上有非常重大的意義,其法律位階遠高於其他國際文件。】 這是反對方捏造的謊言,大概是自行研究努力編造出來的。反對方的詐欺反而是違反國際法的行為。
- 開羅宣言本來就夠資格具有國際法上的條約效力。
就開羅宣言本身來講,已經滿足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為何; 】另外就解釋波茨坦宣言和日本降書來講,開羅宣言也依國際法,算是波茨坦宣言和日本降書的上下文與相關協定。也可以看出具有國際法效力。滿足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解釋之通則】
- 一、條約應依其用語按其上下文並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義,善意解釋之。
- 二、就解釋條約而言,上下文除指連同弁言及附件在內之約文外,並應包括:
- (甲)全體當事國間因締結條約所訂與條約有關之任何協定;
- (乙)一個以上當事國因締結條約所訂並經其他當事國接受為條約有關文書之任何文書。
- 三、應與上下文一併考慮者尚有:
- (甲)當事國嗣後所訂關於條約之解釋或其規定之適用之任何協定;
- (乙)嗣後在條約適用方面確定各當事國對條約解釋之協定之任何慣例;
- (丙)適用於當事國間關係之任何有關國際法規則。
- 四、 倘經確定當事國有此原意,條約用語應使其具有特殊意義。
- 國際法裏面,條約並沒有固定的「格式」。
- 條約名稱沒有限定,實務上就有幾十種。沒有格式可言。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為何; 】
- 國家同意的方式也有很多種,除了簽名或常見的換文等等方式之外,【任何其他同意方式】都行,是開放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1條【表示同意承受條約拘束之方式: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得以簽署、交換構成條約之文書、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
- 國際法不管條約的措辭文字,而是要求善意解釋條約其中真意,要簽約國遵守,善意履行。國際法並不管每個國家的文字、文學、文法,只管國家之間合意寫這文件的真正承諾的事情。沒有格式可言。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6條【條約必須遵守:凡有效之條約對其各當事國有拘束力,必須由各該國善意履行。】
- 開羅宣言收錄在中、美、英、蘇、日各國與聯合國的正式的外交文件彙編裏面,從來就沒有問題。
- 開羅宣言規定同盟國受降條件,不讓同盟國各自單獨與日本謀和,本來就有國際法的效力。而且開羅宣言規定的事項,日本以日本降書
書面明示接受,之後都一一實現了。這不是只有精神喊話的問題,而是現代聯合國四個常任理事國與日本都接受照辦的條約文件。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5條【為第3國規定義務之條約 如條約當事國有意以條約之一項規定作為確立一項義務之方法,且該項義務經一第三國以書面明示接受,則該第三國即因此項規定而負有義務。】
- 三藩市和約是對有簽的國家才有效。南北韓都沒有簽三藩市和約,而是承認開羅宣言。如果朝鮮否定開羅宣言,那朝鮮連獨立的依據都沒有。
- 三藩市和約是對有簽的國家才有效。蘇聯沒有簽三藩市和約,俄羅斯也不承認三藩市和約,而是承認開羅宣言。如果俄羅斯否定開羅宣言,那俄羅斯連佔領北方四島的依據都沒有。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27.246.13.7(對話|貢獻)於2017年7月30日 (日) 02:45加入。
- 敝人建議閣下先找到有明確提到上述事項和開羅新聞公報的可靠來源,否則說再多也沒有幫助。維基百科的內容皆須可供查證。--Matt Smith(留言) 2017年7月30日 (日) 03:06 (UTC)
- 開羅沒人簽名新聞稿跟波次坦通告中國文件不是國際條約,中國人扯了一大堆就是沒有提到重點,重點就是這兩份新圍稿要等同國際條約的效力,中國需要先獲得美國以及英國的同意才行,不然中國人提再多藉口都沒用,而且更重要的是,波次坦文件的內容在當時並沒有中國代表也就是蔣介石的參與,那麼之後該如何執行才是正確的方式當然同樣的也不需要中國方面的同意,所以現在坡次坦文件唯一有效的正確執行方式就是三藩市和約,不論現在中國當局或是中國人接不接受,都無法改變台灣以及釣魚台等地不屬於中國的現狀。中國人想改變現狀也行,請中國當局盡快對美日宣戰,來要求對方按照中國人想要的方式去履行這兩份文稿,不過還請中國人注意一點,當中國當局對美日宣戰的同時,這兩份文件將因為中國與美日進入戰爭狀態而自動失效,就如同中國的一堆不平等條約因為二戰而自動失效一樣。36.234.84.187(留言) 2018年1月7日 (日) 11:42 (UTC)
外部連結已修改
[編輯]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開羅宣言中的1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械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 向 http://www.newtaiwan.com.tw/bulletinview.jsp?bulletinid=12624 中加入存檔連結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41220031252/http://www.newtaiwan.com.tw/bulletinview.jsp?bulletinid=12624
有關機械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7年9月23日 (六) 16:1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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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開羅宣言中的1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械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 向 http://newsletter.sinica.edu.tw/file/file/13/1370.pdf 中加入存檔連結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41111134434/http://newsletter.sinica.edu.tw/file/file/13/1370.pdf
有關機械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8年7月10日 (二) 01:25 (UTC)
「爭議」章節
[編輯]@Viztor:敝人認為閣下刪除「爭議」章節之舉不妥當。此章節的內容有眾多可靠來源支持,並沒有問題。閣下似乎誤會了「關注度」的意思。
由於敝人認為該章節不應刪除,所以敝人等到條目解除保護時就會去恢復該章節(假如在那之前沒有管理員協助恢復)。在這期間,請閣下提出其它有效的刪除理由。--Matt Smith(留言) 2019年4月8日 (一) 09:52 (UTC)
- 非常反對諸位把此類條目作為台灣歷史狀態議題的戰場,不是所有的「爭論」都可以放上來的。再者,有可靠來源,僅僅證明這些針對開羅宣言的評論確實發生過,維基百科不是論壇,也並非在報紙上或是電視上出現過就可以放。此類內容有其應有的位置,而不是去污染各類與二戰有關的條目。~ viztor ✪ 2019年4月8日 (一) 14:10 (UTC)
- 請問閣下所持的理由是哪一條方針?如果不是方針而是個人感想,就無法作為理由了。--Matt Smith(留言) 2019年4月8日 (一) 14:12 (UTC)
- 關於一個條目里什麼可以放,什麼不能放,有時的確不是都有明確方針可以確定的。Viztor 的論點(維基百科不是論壇,也並非在報紙上或是電視上出現過就可以放)較接近於WP:SPAM(純屬在下個人理解)。建議針對此論點進行進行質疑。而 Viztor 君,按照您的觀點,希望能給出一個方案,讓這些內容有去處(既然您說有其應有的位置)。--Tiger(留言) 2019年4月8日 (一) 23:00 (UTC)
- 根據敝人的研究,在有關台灣和澎湖領土主權的歷史文件中,開羅宣言是爭議最大的文件(其次依序是降伏文書、波茨坦公告、中日和約、三藩市和約)。對於此文件究竟有沒有法律效力、能不能轉移台灣和澎湖的領土主權,議論者們眾說紛紜。因此敝人覺得條目中呈現此一現象是合理的。Viztor或許是不曾研究台灣和澎湖的領土主權議題,才會有如此感覺。--Matt Smith(留言) 2019年4月9日 (二) 01:49 (UTC)
- 如果撇開政治立場,所謂的「宣言」不過只是用來「表達」某個勢力單方面的政治主張而已,就其性質而言,根本不可能存在所謂的「法律效力」,比如說某個地方流氓組織,擅自發表一個「宣言」,說只要有人經過他家門前,他就可以拿槍逼那個人交出身上財產,請問這樣的「宣言」有所謂的「法律效力」嗎?當然沒有,讓路人交出財產的原因是流氓手上那把槍,而不是流氓擅自訂立的某種規定,同樣道理,戰勝國處置戰敗國的權力來自於戰勝國的武力,而不是戰勝國在還沒戰勝前就亂嗆的一堆屁話。
- 另外,在那些文件當中,有效的是三藩市和約,其法律效力來自數十個國家簽名授予,不是來自三藩市和約中所引用的其他參考文件,其他參考文件本身並沒有效力,更不能反過來因為三藩市和約的引用而無端產生凌駕於三藩市和約之上的法律效力,那都只是一廂情願的想法。36.235.163.55(留言) 2019年5月14日 (二) 11:57 (UTC)
- 首先,僅僅以「台灣和澎湖領土主權」的說法就放入涉及全球的二戰,顯然是一種地域中心的做法。再者我相信諸如台灣地位未定論等條目,已經很好的cover了相關的議題。過度的宣揚某一類issue本身就是不符合NPOV的。~ viztor ✪ 2019年7月22日 (一) 09:48 (UTC)
- @viztor:對於要不要刪除章節,我們並沒有共識,閣下不可自行操作。請閣下回退自己的編輯,否則敝人會舉報閣下破壞條目。--Matt Smith(留言) 2019年7月22日 (一) 10:22 (UTC)
- @Matt Smith: WP:UNDUE。自己想一想吧。~ viztor ✪ 2019年7月22日 (一) 10:23 (UTC)
- WP:UNDUE可否用在這種情況,不是閣下一人說了算的。這個問題有賴共識決定。請閣下自我回退。--Matt Smith(留言) 2019年7月22日 (一) 10:26 (UTC)
- (~)補充:方針WP:中立的觀點:「
中立的觀點既不同情也不反對其主題:它既不贊同也不反對觀點。顧名思義,中立的觀點是一種觀點,而不是缺乏觀點或消除觀點。在此方針下,消除條目內容是沒有道理的,因為它「POV」不中立了。條目內容應該清晰地說明、表達與描述出主題中的爭議,並不對其中任何一種觀點表示贊同。條目應提供足夠的背景材料,說明誰人持有觀點,持有的是什麼觀點,為什麼持有這一觀點,哪一種觀點更受歡迎;詳細的條目中還可以包括對每種觀點的評價,但必須避免偏袒。
」可見條目「說明誰人持有觀點,持有的是什麼觀點
……」等等是合理的。--Matt Smith(留言) 2019年7月22日 (一) 10:35 (UTC)中立性要求條目應該公平地表達所有以可靠來源發表的重要觀點,並應與每個觀點的顯著性成比例。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條件:通常來說,條目不應給予少數觀點與更受歡迎的觀點同樣多的描述,且通常根本不應包含極少數的觀點。例如,地球的條目不應提及當代人對地平說觀點的支持,因為顯然當代只有極少數人才支持這一觀點。
在一個世界性的條約中放置某些人的個人觀點顯然是不合理的比重,即便這些個人觀點有來源引證,更何況於一些根本無關緊要之人的觀點。~ viztor ✪ 2019年7月22日 (一) 11:25 (UTC)- 無論閣下的理由是什麼,都不應該在我們達成共識之前自行操作。這是敝人最後一次請閣下自行回退,請自重。另外,閣下所說的「世界性的條約」只是一個觀點,有其它觀點認為此文件不是條約。--Matt Smith(留言) 2019年7月22日 (一) 11:33 (UTC)
- en:Red herring, 在國際文件中展現過多地方性的論點是完全地域中心的做法,這點您心知肚明。請注意WP:NOTPROMO。~ viztor ✪ 2019年7月22日 (一) 11:45 (UTC)
- 無論閣下的理由是什麼,都不應該在我們達成共識之前自行操作。這是敝人最後一次請閣下自行回退,請自重。另外,閣下所說的「世界性的條約」只是一個觀點,有其它觀點認為此文件不是條約。--Matt Smith(留言) 2019年7月22日 (一) 11:33 (UTC)
- @Matt Smith: WP:UNDUE。自己想一想吧。~ viztor ✪ 2019年7月22日 (一) 10:23 (UTC)
- @viztor:對於要不要刪除章節,我們並沒有共識,閣下不可自行操作。請閣下回退自己的編輯,否則敝人會舉報閣下破壞條目。--Matt Smith(留言) 2019年7月22日 (一) 10:22 (UTC)
- 首先,僅僅以「台灣和澎湖領土主權」的說法就放入涉及全球的二戰,顯然是一種地域中心的做法。再者我相信諸如台灣地位未定論等條目,已經很好的cover了相關的議題。過度的宣揚某一類issue本身就是不符合NPOV的。~ viztor ✪ 2019年7月22日 (一) 09:48 (UTC)
- 根據敝人的研究,在有關台灣和澎湖領土主權的歷史文件中,開羅宣言是爭議最大的文件(其次依序是降伏文書、波茨坦公告、中日和約、三藩市和約)。對於此文件究竟有沒有法律效力、能不能轉移台灣和澎湖的領土主權,議論者們眾說紛紜。因此敝人覺得條目中呈現此一現象是合理的。Viztor或許是不曾研究台灣和澎湖的領土主權議題,才會有如此感覺。--Matt Smith(留言) 2019年4月9日 (二) 01:49 (UTC)
- 關於一個條目里什麼可以放,什麼不能放,有時的確不是都有明確方針可以確定的。Viztor 的論點(維基百科不是論壇,也並非在報紙上或是電視上出現過就可以放)較接近於WP:SPAM(純屬在下個人理解)。建議針對此論點進行進行質疑。而 Viztor 君,按照您的觀點,希望能給出一個方案,讓這些內容有去處(既然您說有其應有的位置)。--Tiger(留言) 2019年4月8日 (一) 23:00 (UTC)
- 請問閣下所持的理由是哪一條方針?如果不是方針而是個人感想,就無法作為理由了。--Matt Smith(留言) 2019年4月8日 (一) 14:12 (UTC)
原條目中存在討論開羅宣言有效性和地位的章節,內容多有來源,標題為「爭議」。viztor以「無關注度」、「過度的宣揚」為由將內容全數刪除,Matt Smith則強調內容來自可靠來源,回退其刪除,由此已曾演變為編輯戰。故放到這裏,希望關於該節的去留能收集到更多意見。——啦啦啦巴拿馬(留言) 2019年7月22日 (一) 12:42 (UTC)
- 對這種質量不甚高的條目,我傾向於儘量保留內容,為(可能會有的)後續編者提供方便。Fire Ice 2019年7月22日 (一) 13:14 (UTC)
- Talk:開羅宣言#「爭議」章節。供參考。~ viztor ✪ 2019年7月22日 (一) 13:31 (UTC)
- 我個人也傾向保留該節。內容有來源,且未見有明顯違反方針的情況下,大量刪除有來源的內容可能是不恰當的做法。但我建議將該節的位置放到條目末尾,因為宣言本身以及和宣言有關的條約,可能比其「地位爭議」更應先讓讀者看到。——啦啦啦巴拿馬(留言) 2019年7月22日 (一) 15:06 (UTC)
- 顯然不符合WP:UNDUE~ viztor ✪ 2019年7月23日 (二) 01:41 (UTC)
- 刪除不是解決WP:UNDUE的辦法。哪怕掛模板(已經掛了)也比刪除要正確得多。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19年7月23日 (二) 05:36 (UTC)
- 並非,在國際條約中不加選擇地放一些阿貓阿狗的評論顯然是不合適的。懷疑你是否有看過內容。~ viztor ✪ 2019年7月23日 (二) 05:43 (UTC)
- 刪除不是解決WP:UNDUE的辦法。哪怕掛模板(已經掛了)也比刪除要正確得多。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19年7月23日 (二) 05:36 (UTC)
- 顯然不符合WP:UNDUE~ viztor ✪ 2019年7月23日 (二) 01:41 (UTC)
- 請閣下謹慎發言,避免使用侮辱詞語貶低他人的評論。且閣下所說的「國際條約」並非事實,而是某方的觀點,因為有其它觀點認為此文件不屬於條約。--Matt Smith(留言) 2019年7月23日 (二) 05:54 (UTC)
- en:Red herring. 阿貓阿狗就是不重要的路人,不是所有嘉賓到什麼節目上評論一下就可以收錄的。~ viztor ✪ 2019年7月23日 (二) 10:56 (UTC)
- 那樣就是在貶低他人。再者,能夠收錄在條目中的評論都是有代表性的,並非不重要的評論。--Matt Smith(留言) 2019年7月23日 (二) 11:27 (UTC)
- 是否代表性取決於是否有國際媒體報道,否則只是WP:OR。~ viztor ✪ 2019年7月23日 (二) 12:05 (UTC)
- 請問哪條方針這樣說?--Matt Smith(留言) 2019年7月24日 (三) 04:43 (UTC)
- 邏輯。~ viz ✪ 2019年7月24日 (三) 04:54 (UTC)
- 那是見仁見智的,必須藉由共識來解決。--Matt Smith(留言) 2019年7月24日 (三) 06:14 (UTC)
- Not really, 見仁見智就是一種OR,是否重要應當由媒體引用證明。~ viz ✪ 2019年7月24日 (三) 14:18 (UTC)
- 「
是否重要應當由媒體引用證明
」,請問這是方針說的嗎?--Matt Smith(留言) 2019年7月24日 (三) 14:24 (UTC)- WP:UNDUE WP:RS ~ viz ✪ 2019年7月24日 (三) 14:32 (UTC)
- 此二方針沒有這樣說。而且目前的評論皆引自RS。--Matt Smith(留言) 2019年7月25日 (四) 01:19 (UTC)
- LOL. 除非你說的這樣說是指把那句話放入搜索框。
維基百科旨在按比例表達某一主題的競爭觀點,而這種比例是根據競爭觀點在可靠來源中出現的次數來擬定的。
~ viz ✪ 2019年7月25日 (四) 02:31 (UTC)- 敝人不認為目前的問題涉及不合理的比重,或許閣下誤會了。--Matt Smith(留言) 2019年7月25日 (四) 08:34 (UTC)
- Ipse dixit. ~ viz ✪ 2019年7月25日 (四) 11:14 (UTC)
- 敝人不認為目前的問題涉及不合理的比重,或許閣下誤會了。--Matt Smith(留言) 2019年7月25日 (四) 08:34 (UTC)
- LOL. 除非你說的這樣說是指把那句話放入搜索框。
- 此二方針沒有這樣說。而且目前的評論皆引自RS。--Matt Smith(留言) 2019年7月25日 (四) 01:19 (UTC)
- WP:UNDUE WP:RS ~ viz ✪ 2019年7月24日 (三) 14:32 (UTC)
- 「
- Not really, 見仁見智就是一種OR,是否重要應當由媒體引用證明。~ viz ✪ 2019年7月24日 (三) 14:18 (UTC)
- 那是見仁見智的,必須藉由共識來解決。--Matt Smith(留言) 2019年7月24日 (三) 06:14 (UTC)
- 邏輯。~ viz ✪ 2019年7月24日 (三) 04:54 (UTC)
- 你的觀點倒是很清楚,而且我覺得有道理。中立的觀點不是均等地展現各方觀點。應當和觀點的影響力有關(但不是成線性比例)。你可以主張展現的比例不合理。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19年7月26日 (五) 14:33 (UTC)
- 請問哪條方針這樣說?--Matt Smith(留言) 2019年7月24日 (三) 04:43 (UTC)
- 是否代表性取決於是否有國際媒體報道,否則只是WP:OR。~ viztor ✪ 2019年7月23日 (二) 12:05 (UTC)
- 那樣就是在貶低他人。再者,能夠收錄在條目中的評論都是有代表性的,並非不重要的評論。--Matt Smith(留言) 2019年7月23日 (二) 11:27 (UTC)
- en:Red herring. 阿貓阿狗就是不重要的路人,不是所有嘉賓到什麼節目上評論一下就可以收錄的。~ viztor ✪ 2019年7月23日 (二) 10:56 (UTC)
- 請閣下謹慎發言,避免使用侮辱詞語貶低他人的評論。且閣下所說的「國際條約」並非事實,而是某方的觀點,因為有其它觀點認為此文件不屬於條約。--Matt Smith(留言) 2019年7月23日 (二) 05:54 (UTC)
- 看了一下相關行文,內容和質量並沒有明顯不合規。——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9年7月23日 (二) 02:56 (UTC)
- 未見刪除的必要。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19年7月23日 (二) 05:35 (UTC)
- (&)建議 去該條目看了看編輯歷史。爭議部分佔了條目總體量的將近一半。而且有點亂。兩個2級標題,內容重複,似應合併及重新組織,並明確一下何為「贊成」何為「反對」。還有,該條目少一個「參見」章節。開羅宣言是戰後處置日本戰前控制地區的主要依據之一,因此與許多其它條目有關,如台灣問題,琉球獨立運動,南千島群島/北方四島,沖之鳥礁等等,這些都應當列入「參見」。--Cswquz(留言) 2019年7月23日 (二) 16:47 (UTC)
- 同意合併、重整。--Matt Smith(留言) 2019年7月24日 (三) 06:16 (UTC)
- 不支持所稱「合併「爭議」和「將開羅宣言視同條約的觀點」兩節」,卻編輯成為大鍋炒,爭議項目還是要有分類。--Barter84(留言) 2019年8月7日 (三) 11:56 (UTC)
- 同意合併、重整。--Matt Smith(留言) 2019年7月24日 (三) 06:16 (UTC)
- 丘吉爾在1955年表達《開羅宣言》已過時的觀點,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
- 合理性分析:
- 1.
- 政治環境變化:1955年時,世界政治格局與1943年《開羅宣言》制定時已有顯著變化。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冷戰的開始改變了國際關係的動態,這可能使得丘吉爾認為宣言中的某些內容不再適用於當時的政治現實。
- 2. 職位變動:丘吉爾在1955年4月5日退休,不再擔任英國首相https://en.wikipedia.org/wiki/Winston_Churchillhttps://www.history.com/this-day-in-history/winston-churchill-resigns。他的這一觀點可能反映了他在職位上的變化,從而影響了他對於《開羅宣言》的看法。
- 1.
- 個人信念與經驗:丘吉爾作為二戰期間的重要領導人,他的個人信念和經驗可能導致他對於戰後國際秩序的重新評估,特別是在亞洲地區的戰略利益和英國的角色。
- 不合理性分析:
- 1.
- 歷史承諾:《開羅宣言》是盟國對戰後國際秩序的承諾,尤其是關於亞洲地區的安排。丘吉爾的觀點可能被認為是對歷史承諾的背離,特別是對於那些依賴這些承諾的國家和地區。
- 2.
- 國際法地位:儘管《開羅宣言》不是一個正式的國際條約,但它在國際法中具有一定的地位,並影響了後續的國際協議。丘吉爾的觀點可能被視為對國際法原則的忽視。
- 3.
- 道德責任:作為戰爭期間的主要盟國領導人之一,丘吉爾對於戰後秩序的建立負有道德責任。他的觀點可能被認為是對這一責任的放棄。
- 綜上所述,丘吉爾的觀點可能是基於當時的政治環境和個人職位變化而形成的,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然而,從國際承諾和法律責任的角度來看,這一觀點也可能被認為是不合理的。在邏輯上,我們可以理解丘吉爾的觀點是他個人對於變化時代背景下的國際關係的反應,但這並不意味着他的觀點在道德或法律上是正確的。在評估他的職位變化時,可以說他的影響力在退休後有所下降,但他作為歷史人物的影響力仍然存在。--Suns1232024(留言) 2024年4月21日 (日) 08:41 (UTC)
- 開羅新聞公報在國際法中有無影響力,學術界存在不同觀點。請問閣下對於修繕條目有哪些建議?--Matt Smith(留言) 2024年4月21日 (日) 09:30 (UTC)
「爭議」一節業已再次清理
[編輯]編輯摘要:
- 標題改作「法律效力爭議」;
- 內容歸納為「將開羅宣言視同條約的觀點」及「否定觀點」兩節,其中「否定觀點」最後一點又以次級列表羅列觀點;
- 刪除了兩條重複內容和一條引用不可靠來源的內容。
在此知會@Barter84、Matt Smith、Viztor、啦啦啦巴拿马--Cswquz(留言) 2019年8月17日 (六) 19:58 (UTC)
- 謝謝閣下修繕。--Matt Smith(留言) 2019年8月18日 (日) 00:52 (UTC)
@Cswquz:謝謝閣下熱心協助。由於Barter84對於閣下的更動持有意見,所以我們先在這裏取得共識之後再調整條目吧。--Matt Smith(留言) 2019年8月19日 (一) 11:51 (UTC)
- 他的訴求無非是強調那個標題,並且認為標題必須對等。那也好辦:把「否定觀點」這個標題寫詳細點就可以。他是為了突出名號而寧可重複講相同的東西:那個標題當初就是他於2014年加上去的
,之後一直沒有做進一步清理。現在有人想清理,他還反對。顯然只是想推行觀點,而並不着眼於提升條目寫作質量。 - 我認為,這些爭議的焦點就在於《宣言》有無效力,是否條約也是這個爭議的幾乎同義的另一種提法。我先前的安排是能夠平衡觀點的。而B同學的所作所為就近乎擾亂
乃至破壞。--Cswquz(留言) 2019年8月19日 (一) 15:23 (UTC)- 已回退B同學的編輯,之後將兩小節標題改為對等形式。--Cswquz(留言) 2019年8月19日 (一) 15:35 (UTC)
- 兩小節開頭的導語也已改寫為對等形式,「是否條約」之爭端以導語來交代。--Cswquz(留言) 2019年8月19日 (一) 23:33 (UTC)
- 劃掉上面留言中的部分內容。--Cswquz(留言) 2019年8月20日 (二) 00:20 (UTC)
- Sorry, 再次查證一番,那個標題是2014年由B同學加上去的沒錯:[1];不過,當時的版本與現在的相比,
註釋不足,而且有很多論點在找到更多證據之後便被否決,不再有陳述的必要。所以結論是:當初把這幾條提取出來單獨作為一節尚有道理,然而目前「是否條約」已經與「有無效力」幾乎同義,理應取消單立章節。--Cswquz(留言) 2019年8月20日 (二) 00:05 (UTC)- 將兩個版本仔細比對,當初的版本被拿出單獨作為一節的部分屬於來源不足,而其餘則屬於重複論述的部分。當前版本已改善很多(重複論述仍然不少,需要進一步清理)。划去上面發言描述不確的部分;不過上述結論(加粗部分)依然成立。--Cswquz(留言) 2019年8月20日 (二) 03:39 (UTC)
- 已回退B同學的編輯,之後將兩小節標題改為對等形式。--Cswquz(留言) 2019年8月19日 (一) 15:35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