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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爭議是一項發生於臺灣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士林橋)、前街及後街一帶的都市更新爭議[1]。事件始於王家不同意所擁有的兩塊土地和建物,被包含在臺北市政府核定的都市更新範圍內,經由樂揚建設擔任實施者規劃都市更新事業計劃興建「文林苑」住宅大樓。
王家在都更案(事業計劃)通過後,開始向臺北市政府和內政部提出「權利價值異議」和「不服都更行政處分」2項訴願,但被駁回。後於2009年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對臺北市政府提出告訴,以未被通知出席都市更新公聽會、有數戶被排除於核准都市更新範圍等理由,認為臺北市政府違法核准都更案。然而在裁決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在王家未收到公聽會通知上,依事證指向王家已經收到通知,王家並非不知情無法參加公聽會表達退出意見,且王家有因自己的事由招致郵件退件的記錄;在王家可否被排除於都市更新範圍內的爭議上,高等行政法院同意市政府見解,王家土地未臨道路用地(是袋地),面積也小於最小可申請建築面積(是畸零地),排除於都市更新範圍外讓王家無法改建違反現行法規,而被排除的數戶經查地主在當地居民申請都更範圍前就提退出,且退出過程和退出後的都更範圍合乎都更法規,於是判決王家敗訴[2]。
訴訟
[編輯]在行政訴訟中,王家指控樂揚建設提出已通知之證據,其中有住址錯誤、塗改痕跡,甚至在獨棟透天的收件地址卻有一份印有「大廈管理委員會戳章」的回執聯。王家在最高行政法的訴訟中,批評高等行政法院判「公聽會召開之通知比照股東會通知採發信主義」是「漠視都市更新條例所定公聽會之程序功能,並且過分輕忽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在都市更新案中之權益與地位」[3][4]。就王家的訴訟要點在於都更過程中的程序不合法,行政機關應依法行政,未依法定程序做出之處分皆屬違法:
- 建商和市府沒有把公聽會開會通知(事業概要階段和事業計劃階段)送達王家,也沒有證據證明有送達。
- 有鄰地被劃出都更,都市更新單元之劃定,不符合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規定。
都更條例是否違憲
[編輯]違憲爭議
[編輯]反對王家建物被強制處分者主張都市更新條例違憲。認為在私益大於公益的情況下,都更條例剝奪了土地和建物擁有者的處分權,違反中華民國憲法所保障的財產權[5][6]。不認為違憲的民眾認為王家的財產並未被剝奪,而只是被強迫變換成同値產物,但也保障其他多數人利益,和解決消防、耐震、畸零地等公共利益問題。[7]
釋憲過程
[編輯]強拆後,台北市政府行文內政部希望由上級主管機關申請釋憲[8],不過內政部營建署認為都更條例有修法空間但不違憲。且表示由不認為違憲者提出釋憲聲請,於法理不符[9]。至於台北市政府若基於地方執行機關認為法律有違憲之虞並依程序報請中央釋憲,內政部將配合協助層轉[10]。立法委員呂學樟則表示,內政部可以解釋行政命令。但法條有無違憲,應尊重憲政體制交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並不是內政部說了算[11]。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中地方機關有權聲請釋憲的相關規定[12],對照台北市政府只行文上級機關,自己卻不釋憲的行政作為,不論事前或事後皆受到輿論的不斷批評[13]。北市府都市更新處處長林崇傑表示,由於內政部是都市更新的主管機關,也是法令提案機關,且都市更新是全國一致事項,才會建議內政部聲請釋憲[14][15][16][17][18][19][20]。
2012年4月22日,立法院中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與國民黨立委呂學樟先後分別完成連署,提出釋憲案[21]。但大法官於6月22日駁回立法院釋憲案,認為立法委員應該先提案修法,修法不成,再聲請釋憲[22]。
大法官709號解釋
[編輯]2013年4月26日,司法院大法官合併受理文林苑王家、新北市土城區大慶信義福邨等4案之釋憲申請,解釋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3項及第10條第1、2項等3條文,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法律程序,宣告違憲[23][24][25][26]。該條文1年內應修正,逾期未完成即「定期失效」[27]。宣告違憲的具體內容與要求的修正包括[28],
- 十分之一門檻 不符多數民主:現行都更規定,只要超過十分之一的所有權人,就可提出申請。大法官認定此同意比率太低,難與尊重多數、擴大參與的民主精神相符,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權的意旨[29]。
- 大法官釋憲 要求強制聽證[30]: 都更條例現有程序之「公聽會」只是自行舉辦,無需具備行政上的正當程序效力[31]。大法官認定應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會」,斟酌全部聽證意見,說明採納與否的理由後作成核定,始無違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23][31]。
- 大法官釋憲 要求採「送達主義」[28]:現行都更條例採「發信主義」,只要舉行「公聽會」者寄出通知,不論被通知者實際有無收到該通知,皆生通知的法律效力(再加判例連結)[來源請求][3][2]。大法官認定,相關法令未要求政府確實負起告知住戶的義務,恐造成住戶權益受損;都更條例須修法採「送達主義」,始無違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32][33][34]。
針對都市更新發展條例違憲判決一事,各級行政機關之因應措施與回應及事件中各方的解讀:
- 內政部
- 內政部強調,在立法院審議通過修正都市更新條例前,都市更新條例仍為有效之法律可繼續適用;然因考量可能引發都更案合法性的質疑與爭議,在立法院審議通過修正都更條例前之實務執行,必須在不違反現行法規之前提下,依照合乎釋憲內容之方向調整,以避免產生更多爭議,符合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35]。
- 內政部邀集各地方政府召開會議研商具體因應措施,會議結論如下,
- 宣告違憲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同意比例,因屬立法權之裁量,在立法院審議通過修正都更條例前,仍應依現行十分之ㄧ規定辦理。
- 在違憲宣告後申請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應參照解釋文之精神,由主管機關組成之更新審議會決定是否核准,並允許相關人士列席陳述意見;此外在違憲宣告後尚未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劃公開展覽者,宜參照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聽證程序辦理公聽會。至於在解釋文公佈前已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完成公開展覽者,則應依現行規定繼續辦理。
- 地方政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劃及權利變換計劃等所有案件,均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更新單元內之相關權利人。
- 會議之結論,將函請各地方政府配合執行。
- 台北市政府
- 針對都市更新發展條例違憲判決一事,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說明[36]:
- 合憲部分為王家提釋憲的第22條第1項都市更新事業計劃之擬定,變更應取得同意之所有權人及總樓地板面積之比例。
- 大法官未受理王家提第36條代為拆遷條文之釋憲申請,及第22條第3項都市更新事業計劃之擬定變更所有權人得撤銷同意之規定。
- 大法官判違憲的部分為土城都更案所提之釋憲,其爲反對被排除都更範圍而釋憲的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9條第3項,違反憲法第十條與第十五條。
- 司法院業已說明本項解釋無法對文林苑個案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故不影響本府依法核定及執行代拆之作為。
- 樂揚建設
- 建商委任律師表示,這次釋憲內容中,對文林苑案最重要的是事業計劃需取得的同意比例,而這部分大法官認定沒有牴觸憲法,顯示文林苑案合於憲法,應繼續進行。至於大法官認為都更事業概要同意比例過低,建商則認為此案當初取得近九五%的同意比例,依照都更條例》免送概要、直接提事業計劃,一切合法[37]。
行政院
[編輯]- 內政部部長李鴻源指出「此案是居住不正義的表象」,並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承諾,兩周內提出警方執勤檢討報告、一個月內提出此案的檢討報告,及半年內將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送交立法院。[39][40]。對此,北市都更處長林崇傑反駁,市府去年行文營建署詢問,是否真的要執行強拆,營建署回文指,執行都更條例是法定義務,不執行就是行政怠惰。林崇傑又說,他對中央說法深表遺憾,曾四次要求修法,對方完全置之不理,如今市府依法行政,中央卻說是地方執行問題。他強調,「我們執行中央法令,如今怎麼講這樣的話,對地方非常不公平。」[41]。。林崇傑並出示一份公文,指出市府曾以某個案正式函詢營建署,該署在98年5月21日明文表示,依照憲法第23條等規定,以及總統於87年公佈的相關法令的意旨,都更條例這一塊並未牴觸憲法[42]。營建署署長葉世文則回應稱「應無此事」,是否違憲是大法官會議的職權[43]。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
[編輯]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邀請國際人權專家來臺發表我國初次人權報告。報告中專家建議,中央行政機關應重新審查都市更新條例。公民社會認為此條例構想欠佳,也是產生許多住戶遭強制驅離的原因,未適當慮及公平補償或國際人權標準[44]。
建商與住民利益差距
[編輯]據文林苑的更新事業權利變換計劃書[45],建商分得約2300坪、38個車位;地主分得約1700坪、45個車位;王家分得五房、五個車位。
- 不同意戶與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
- 樂揚分走2363.58坪、車位38個→現在價值一坪65萬,車位250萬=16億3132.7萬;可超賣差價獲利5億64,312,222,可超賣差價增值幅度52.88%[46]。
- 據媒體估算,王家原本的土地若自己蓋,可創造約八千三百萬元的價值;但王家是兩塊未緊鄰的小基地,能創造的價值可能更低一些。三年前建商以七千四百萬元做權利變換,經三年房價上揚,王家可分得房產增值到一億零一百一十五萬元,增加了二千七百一十五萬元[47]。
- 反方看法
- 因建商於民國98年預售價格約為每坪四十多萬元,不是聯盟所稱民國100年的每坪時價六十五萬[48]。以此細算建商的獲利,若某位樂揚預售屋買家在二年前的成交價約一坪47萬,加上士林區車位一個平均約200萬做為計算基礎,得出整個都更案樂揚分房可得約11.8億元,扣除審定成本8.6億,與管理費2億,樂揚因更新價差得到的獲利,其實是約1億元,沒有王家指控的5億元暴利。[49]。
- 建商公佈之財報
- 據樂揚建設2011年第二季的財報資料顯示,文林苑預售契約總價款為13億4千9百萬元,預計工程總成本為8億5千6百萬元,兩者相減約5億元,將是未扣除營銷成本、雜項成本的帳面收入[50][51][52]。
清朝
[編輯]清康熙冊封副使徐葆光(1719年赴琉球)所著的《中山傳信錄》,[53][54][失效連結][55]等。徐葆光的《中山傳信錄》圖中,採用中國的「釣魚島」為島名,並將釣魚島和中國福建、浙江用同一淡紅顏色標出。琉球群島則用黃褐色標出。[原創研究?]
日本和古琉球王國1894年以前的歷史資料亦支持或承認中國明、清時代領有釣魚島列嶼;日本在1895年以前的地圖中,多次將釣魚臺群島標示為中國領土,並採用中國對各個島嶼的命名。[56][55]1785年由日本人林子平編寫的地圖書《三國通覽圖說》,裏面的附圖將釣魚台、黃尾山、赤尾山等島嶼使用和大清帝國相同的粉紅色表示,因此有學者認為林子平覺得島嶼屬於清朝。然而同時,台灣和朝鮮也使用相同的黃色標示,而日本和當時清朝的東北部則使用綠色標示,因此亦引起一些質疑[57]。此書曾以法語及德語在世界發行,日本政府亦曾在正式外交途徑使用此書[來源請求][58][59],1861年11月,在日美有關小笠原群島歸屬問題的交涉中,江戶幕府以法語版《三國通覽圖說》一書的附圖向美國政府證明日本對小笠原群島的主權,雖然當時小笠原群島只有歐洲移民,還沒有日本人,日方以該列島為日方先發現為由,向美英政府申索主權成功。[60][54][失效連結][55][58]
中國最早記載有關發現並使用釣魚台列嶼的文獻見於1403年(明朝)或更早[61][62][63],中方兩岸政府均堅稱釣魚台列嶼自那時起已為中國固有領土[64][65]。有獨立學者根據中日文獻分析認為釣魚台列嶼一直到1895年甲午戰爭之前由中國控制[66][67]。日本則於1884年首次出現有關釣魚台列嶼的官方文獻,記載對該島嶼的勘查,後以「無主地先佔」原則於1895年1月將島嶼編入沖繩縣南西諸島[68][69];至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日本投降後交由美國控制[70]。1972年5月15日,美國將琉球群島主權移交日本時,一併將釣魚台列嶼的行政管轄權也交給日本,但中華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皆認為釣魚台列嶼依地理、歷史和法理均為台灣附屬島嶼,因而引發一系列的主權問題[71][72]。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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