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特色條目候選/陪審制
外觀
10支持,1反對 =>入選--Advisory 2009年6月9日 (二) 10:34 (UTC)
從優良條目略加改寫而來,增添了香港陪審制的簡單概要部分,也希望香港朋友多添加這部分內容。--Hamham (留言) 2009年5月26日 (二) 16:26 (UTC)
支持
[編輯]- (+)支持,自薦。--Hamham (留言) 2009年5月26日 (二) 16:26 (UTC)
- (+)支持,目前版本合乎標準。--Zanhsieh (留言) 2009年5月26日 (二) 21:39 (UTC)
- (+)支持,已符合特色資格—ArikamaI 只有我理解得到黑暗的極端,是不可能照亮(ArikamaI的24小時通訊裝置) 2009年5月27日 (三) 18:35 (UTC)
- (+)支持,現在就行。—TBG To Be Great 2009年5月27日 (三) 13:05 (UTC)
- (+)支持,非常有參考價值。(!)意見,香港的二級標題意義並不是很大,末學的一點小建議,編者可以把香港放到和澳大利亞、加拿大等曾是英屬國或英美法系國家並排介紹。這樣結構和邏輯更清晰一些。—Walter Grassroot™ |留墨存香 2009年5月28日 (四) 03:27 (UTC)
- (:)回應,已改,若有不妥歡迎回退。--Zanhsieh (留言) 2009年5月28日 (四) 04:33 (UTC)
- (+)支持,內容全面,具世界性,加上香港尤如畫龍點睛,着實無懈可擊!—LUFC~~Marching on Together 2009年5月29日 (五) 10:23 (UTC)
- (+)支持同上—冰熱海風 (談) 2009年5月29日 (五) 14:24 (UTC)
- (+)支持,不俗—JK~強力恭賀曼聯勇奪歐聯亞軍寶座 2009年5月31日 (日) 06:52 (UTC)
- (+)支持,條目全面。--試後不適症 (留言) 2009年6月1日 (一) 14:06 (UTC)
- (+)支持:已經非常不錯了。——蘇州宇文宙武之太陽殿 ♨迎仙宮 ★尚書省 2009年6月3日 (三) 01:43 (UTC)
中立
[編輯]反對
[編輯]- (-)反對。沒有看出單列出香港的意義何在?英聯邦國家及其前殖民地很多,其中很多都有陪審制,為何單單列出香港加以詳細說明?另外「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現行陪審制」哪些國家和地區有詳細說明,哪些沒有詳細說明可有什麼依據?是因為他們與其他不同而需要進一步說明,還是因為它沒有太多的區別而不需要進一步說明?--—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9年5月27日 (三) 02:45 (UTC)
- (:)回應。之前評選優良條目的時候,不少朋友建議我增添香港的內容。起初我也認為沒必要迎合部分人的需要。但之後我覺得,寫條目應該儘可能做加法,而不是做減法。寫了A地域,並不代表不能寫B地域;沒寫B地域,也不代表不准寫C地域。況且,作為中文用戶的維基,特地介紹一下華人地區的陪審制也有一定必要。因此還請書生兄斟酌。我其實也不想引起地域之爭。--Hamham (留言) 2009年5月27日 (三) 06:32 (UTC)
- (:)回應。對書生的第一個問題,其實文中已提到澳大利亞、加拿大、新西蘭等多個英殖民地了。--Hamham (留言) 2009年5月27日 (三) 06:43 (UTC)
- (:)回應其他地區沒有詳細說明,我會較會同情編寫者。畢竟要找到如聖赫勒拿島甚或馬拉維的法制資料,恐怕也非常人可為了。能基本列出是民事還是刑事保留陪審團,已經很全面了吧?而條目擴充了香港部份...正是希望條目能再進一步(噢 畢竟香港的法制內容也相對較好找),最後反而令條目不符合特色條目資格...?(我想反對應該就是指不合資格吧?)充實條目內容...反而成為了負累?新人一語,有怪莫怪。Oneam (留言) 2009年5月27日 (三) 10:30 (UTC)
意見
[編輯]- (!)意見關於書生的問題第三條,敝人的看法是沒有參考文獻可以支持。若照英文版補充上各國的陪審制,那末挑的毛病就變成無參考文獻支持段落說法。因為特色條目規定無法網開一面,那就不如不列。淺見。--Zanhsieh (留言) 2009年5月27日 (三) 03:54 (UTC)
- 特色條目同時也要求全面--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9年5月27日 (三) 05:48 (UTC)
- (!)意見其實法學類條目要寫得全面,是有天生缺陷的。例如死刑、強姦罪這些條目,如果要全面,是否要列出古今中外所有的相關制度,這點來說,法學條目(也許還有經濟學、政治學等)要成為特色條目是有點難度。希望這次也能拋磚引玉,引發大家對於不同類別的特色條目的標準的討論。--Hamham (留言) 2009年5月27日 (三) 06:36 (UTC)
- (!)意見:內容算是全面,略為提及香港的制度亦可以改善條目偏重英美的問題,並更為切合中文讀者的需要。然而,在投支持票之前,希望能夠解決以下問題:我發現中文維基百科中陪審團的條目與陪審制的跨語言連結是完全相同,內容亦有相似之處。大家認為應否跟隨其他語言版本的做法,將陪審團合併到陪審制,並將陪審員重定向到陪審制? -- Kevinhksouth (Talk) 2009年5月27日 (三) 17:00 (UTC)
- (:)回應:陪審團的條目也寫得較為具體,因此我倒不大忍心將他人的成果完全覆蓋掉。大家是否認為應該合併呢?--Hamham (留言) 2009年5月28日 (四) 09:30 (UTC)
- (:)回應:一個制度之下的組織和制度本身應該有分別吧。另外組織的成員和組織本身應該也有不同的吧。Scgaw2000 (留言) 2009年5月30日 (六) 07:14 (UTC)
- (:)回應:我並不反對將組織和制度分開為兩個條目,但前提是兩者必須做好分工。現在陪審團條目的不少內容,似乎較適宜放在陪審制條目內,所以我才希望討論將內容整合的可行性。此外,陪審制與陪審團的跨語言連結完全相同(例如英文的Jury),假如維持分開為兩個條目,亦應決定Jury是對應陪審制還是陪審團,二揀其一。 -- Kevinhksouth (Talk) 2009年5月31日 (日) 12:26 (UTC)
- (:)回應:從內容來看,陪審團基本可以被陪審制吸收,而幾乎沒有後者缺乏的新鮮素材,因此可能需要將陪審團的內容修改得更為簡潔一點。另外,跨語言連結的問題,我傾向於jury=陪審團,jury system=陪審制,但考慮到內容詳略,將Jury連結到陪審制下是否更利於讀者獲取更多信息,同時並不會產生過多的誤解?--Hamham (留言) 2009年5月31日 (日) 17:34 (UTC)
- (:)回應:一個制度之下的組織和制度本身應該有分別吧。另外組織的成員和組織本身應該也有不同的吧。Scgaw2000 (留言) 2009年5月30日 (六) 07:14 (UTC)
- (:)回應:陪審團的條目也寫得較為具體,因此我倒不大忍心將他人的成果完全覆蓋掉。大家是否認為應該合併呢?--Hamham (留言) 2009年5月28日 (四) 09:30 (UTC)
- 對段落安排有一點疑問,無法理解為何「日本的陪審制」要放在「其他國家的陪審制」之下?而且似乎細節比「其他國家的陪審制」多了不少?是因為條目的骨幹參考日文版的關係嗎?個人覺得這樣似乎有些不平衡。--あるがままでいい(talk) 2009年5月30日 (六) 08:48 (UTC)
- 既然閣下提出來了,我就再修改一下吧。已經合併到「其他國家的陪審制」裏面去了,這樣確實顯得更符合邏輯。--Hamham (留言) 2009年5月30日 (六) 11:17 (UTC)
- 關於中國大陸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可以在其中做點簡要說明麼?(儘管這個制度挺假的。)—Walter Grassroot™ |留墨存香 2009年6月5日 (五) 20:33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