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案委員會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案委員會


機構概況
業務上級機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閉會期間)
組織上級機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機構類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
行政級別 正部級
授權法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組織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聯絡方式
總部
 實際地址 北京市
機構沿革
成立時間 1954年
撤銷時間 1982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案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法案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的專門委員會之一。1954年至1982年之間存在。

沿革[編輯]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案委員會自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開始設立。其後,第二屆、三屆、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均設立(第四屆因「文革」而未設立)。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再設立法案委員會[1]

組織結構[編輯]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案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副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主任委員主持委員會會議和委員會的工作[1][2]

職責[編輯]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案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的負責審査法律案的工作機構[1]。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法案委員會、預算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委員會。各委員會協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民族委員會和法案委員會協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2]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法案委員會的工作如下:

  1. 審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交付的法律案和其他關於法律問題的議案,審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法令案和其他關於法律、法令問題的議案;
  2.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擬定法律和法令的草案;
  3. 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關於法律、法令問題的議案和意見[2]

歷屆組成人員[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1. ^ 1.0 1.1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大辭典(上),黑龍江科學技術出版社,1992年,第158頁
  2. ^ 2.0 2.1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國人大網. 2000-1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