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事務所
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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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簡稱戶所,是中華民國各地受理戶籍登記及管理的機關[1],其業務有受理戶籍登記與製發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鑑證明等。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與各直轄市、縣、市之民政局(處)[2]。
早期戶政事務所做為戶籍資料基準的「戶籍登記簿」保存地,故在全國各鄉、鎮、縣轄市、區中均設有戶政事務所,但在近年來在全國連線的電腦化「戶役政資訊系統」建製完成後已經開始整併。
沿革
[編輯]臺灣的近代戶籍制度於日本統治時期的1906年(明治39年)建立,併由警察機關管理。臺灣總督府警務局在各下轄派出所中,聯合當時各地的保甲制度,設有「保甲聯合事務所」並聘請「保甲書記」執行戶籍登記與管理作業。[3]
中華民國的戶籍法是在西元1946年(民國35年)才在台灣首次開始實行,當時的戶籍登記是由鄉鎮市區公所的戶籍課辦理,戶籍管理則由警察機關負責。1969年(民國58年)因應動員戡亂時期法令,開始實施「戶警合一」制度,將戶籍課改為「戶政事務所」,設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下。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各地戶政事務所於1992年(民國81年)回歸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局(處)主管[4]。1997年10月全國連線的電腦化「戶役政資訊系統」完成後,所有登記均改由電腦作業。因電腦科技發展以及2010年縣市改制直轄市後之政府機關精簡風潮,全國各直轄市、縣、市開始將其轄內之戶政事務所整併。
行政區域 | 鄉鎮市區數 | 戶政事務所數 | 備註 |
---|---|---|---|
基隆市 | 7 | 3 | [5] |
新北市 | 29 | 18 | [6] |
彰化縣 | 26 | 8 | [7] |
雲林縣 | 20 | 6 | [8] |
嘉義縣 | 18 | 4 | |
臺南市 | 37 | 18 | [9] |
高雄市 | 38 | 18 | [10] |
屏東縣 | 33 | 8 | |
臺東縣 | 16 | 4 |
凡出生、死亡、結婚、離婚等涉及身分的變更,均屬於身分登記的範圍。此外,居民遷出原戶籍地後三個月內,應至當地戶政事務所申報遷入登記。
參考資料
[編輯]- ^ 戶籍法 (民國104年). [2017-06-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5-13).
- ^ 戶政組織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中華民國 內政部戶政司 全球資訊網
- ^ 臺灣大百科全書—保甲制度. [2023-09-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7-05).
- ^ 基層警察機關服務環境再造之研究 - 劉世林主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Google 圖書
- ^ 基隆市各戶政事務所整併自109年3月23日起生效. [2023-09-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9-25).
- ^ 戶所瘦身 29所併為18所. [2023-09-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9-25).
- ^ 彰化完成全縣8區戶所整併最後拼圖. [2023-09-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9-25).
- ^ 戶所簡介. [2023-09-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9-27).
- ^ 戶政精簡變身 服務效能提升. [2023-09-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9-25).
- ^ 高雄戶政新氣象戶政所大整併服務效能再提升
外部連結
[編輯]- 中華民國 內政部戶政司 全球資訊網 —戶政業務發展沿革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全國法規資料庫—戶籍法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維基文庫——戶籍法 (民國104年)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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