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政記
時政記,一作時政紀,是一種史書體裁,武周時的宰相姚璹所創,乃是由宰相紀錄與皇帝之間的討論事項,交付史館,作為編纂日曆、實錄等史書的依據。[1]
起源
[編輯]唐初貞觀年間,皇帝照例在退朝後與宰相討論軍國大事,起居郎從旁記事。高宗永徽後,許敬宗、李義府等人掌權,經常妄奏議論,深怕自身荒唐言行被史官如實記錄,於是屏退史官,君相之議遂不為外人所知,從此成為慣例。[2]
武則天長壽二年(693年),宰相姚璹認為皇帝之言為世人典範,不可缺漏無記,於是提議每當君相議事時(如延英召對[3]),可挑選一名宰相(或政事堂當日的知印宰相[4])記錄討論經過,以保存重要的史實與決策過程,這份紀錄便稱之為「時政記」。編修完畢的時政記,必須每隔一段時間交付史館,或每月、或每季、或每年一次,各朝情況略有不同。[5]
發展過程
[編輯]唐代
[編輯]時政記雖在唐朝初期便已創立,但歷任宰相並沒有很積極地執行這項工作。主要因為君相之間的議論,其中尚未公開者多屬國家機密,不可輕易交付史官,而已公開發佈詔令者,史官也能自行抄錄,故在姚璹之後,這項編修工作便遭到荒置了。[6]導致有唐一代,著錄於藝文志的唯有姚璹所修之《時政記》四十卷。[7]
歷來雖屢有宰相提議恢復編修時政記,例如德宗朝的賈耽、趙憬;憲宗朝的庾敬休等人,此外穆宗、文宗、武宗各朝亦發佈詔令,但多半無疾而終。
宣宗大中年間,宰相裴休認為時政記交由一人撰寫有失公允,遂提議所有宰相各寫一份,再統一交由史官整合。[8]
穆宗長慶年間曾下詔編修「聖政紀」,就其內容與性質而言,與時政記如出一轍。[9]
曾建議或參預編修者
[編輯]宋代
[編輯]宋承唐制,修史風氣大盛,亦積極編修時政記。初例以宰相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負責,但宋代以中書門下及樞密院(並稱二府)分掌文、武大權,二府職掌不同,事務亦少有交集,況樞密院內不乏軍事機密,理當有獨立修纂的權限,因此梁周翰遂於淳化五年(994年)建議應該讓中書門下與樞密院分別編修,月底再一同交付史館,這是編修工作的一大革新。[10]但一般而言,二府的首長或次長──以中書門下為例,即指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或參知政事──雖是名義上的編修官[11],實際編修工作則多由幕僚負責[12]。
宋代編修工作的另一特點,乃是時政記交付史館之前,須先讓皇帝過目[13],反觀唐代諸帝多半不清楚時政記內容[14],只因這是中國歷代修史傳統[15]。
到了北宋中期,時政記性質已發生變化。基於史官失職等因素,時政記從原本的記載君相議事內容演變為單純條列例行公事,歐陽脩即對此提出譴責,特於仁宗嘉祐四年(1059年)撰《論史館日曆狀》一文闡述積弊,並提出改進方法,這篇奏議對往後朝鮮王朝確立編修時政記制度,產生了深遠的影響[15]。
南宋孝宗乾道二年(1166年),洪邁曾倡議編修《祥曦記注》,主要記載「經筵侍臣出處、封章進對、宴會賜予」等場合的皇帝言行,其性質與時政記有若干相似處,但兩者側重角度不同,可說有互補作用。[16]
宋代以後
[編輯]宋代以降,元[17]、明[18]諸朝仍持續時政記的編修工作。
史書中著錄的時政記
[編輯]已佚
[編輯]唐代
[編輯]- 姚璹《時政記》四十卷《新唐書·卷五十八·藝文二·乙部史錄·起居注類》
宋代
[編輯]- 《度宗時政記》七十八冊《宋史·卷二百三·藝文二·編年類》
- 《元祐時政記》一卷同上
- 韓絳、吳充《樞密院時政記》十五卷《宋史·卷二百三·藝文二·故事類》
傳世
[編輯]朝鮮王朝的時政記
[編輯]受中國文化影響,朝鮮王朝自太宗朝修纂《太祖實錄[19]》起,歷代君王均十分重視編纂史書,從時政記、《承政院日記》(簡稱《政院日記》)等基本史料的累積直到編成「實錄」,有一套極為嚴謹的制度,《朝鮮王朝實錄》中所保存的時政記相關記載,較中國史書所記載的更為詳備。依國情與政治制度的不同,兩國時政記之性質有些許不同,朝鮮王朝的時政記比較接近中國的日曆,逐日記載各政府部門重要文書及大臣的奏論諫議,每篇記事之後並附有史官評論,已具傳統史書的雛形[20],其重要程度僅次於實錄。
起源
[編輯]世宗十四年(1432年),鄭麟趾依據歐陽脩之奏議,認為應仿照宋朝,建立編修時政記的制度,以確保日後纂修實錄時史料來源充足[21],世宗採納此案,命春秋館撰擬相關制度,兩年後完成。[22]
史官及編修制度
[編輯]史官以翰林為主,另有少數由藝文館官員兼職(後擴增為八員專責修史),且不得以政事官兼任。人員區分為上、下兩番,下番供職於承政院,專門謄寫承政院日記,然後交給春秋館中的上番,上番再以之與各政府部門的文書;禮樂、刑政、文物制度資料;大臣的上書和諫言;以及諸道的資料等核對,最後撰為時政記。並任命「堂上官」(通常一或二人,主要從弘文館的官員中選出)監修。編修完畢的時政記以一年為一個單位,保存於春秋館中,並另外抄錄一副本,每屆曝曬年份時,存放於忠州史庫。[23]因時政記均出自翰林之手,故又稱之為「翰林時政記」或簡稱「翰林政記」。[24]
相關規定
[編輯]歷來對於時政記皆有嚴格要求,作為當代史書,藏於春秋館中的時政記不得輕易出館[25],偶有特殊因素須參考或修改以前的紀錄,亦須至少三名史官在場,方得開庫[26]。事實上,時政記主要以承政院日記為底本,所以若非有絕對必要,一般只要參考承政院日記便足夠。[27]
歷代國君相當重視時政記,除了務必以楷體正字撰寫外[28],要求史官一定要秉筆直書,不可有公私偏頗或懼禍畏書等情事,否則會遭到嚴懲。怠忽職守者,輕則不許陞官或下獄,重則處死[29]。另外,若史官因故帶罪,其所撰述之史草一概不得使用。[30]
作為編修實錄的主要材料之一[31],在實錄修纂完畢後,時政記須連同其他史草,經由名為「洗草」(用流水漂洗,以還原成紙漿)的程序來銷毀[32],藉此完全抹殺實錄的製作過程。但時政記究竟是否該洗草,歷來經常引發熱烈的討論。
燕山君與時政記
[編輯]燕山君在位期間(1494年-1506年),多次利用時政記作為迫害大臣的工具。燕山君查考過去的時政記,找出曾經發表忤逆言論的大臣,然後加以定罪,此舉造成史官及朝臣的恐慌。[33]並干預時政記的內容[34],又下令五年編修一次[35],導致編修工作遭到空前的挫折,幾乎完全停擺,有鑑於此,中宗繼位後便倡議恢復編修。
其他記載
[編輯]明宗元年(1576年)發生乙巳士禍,執掌政權的小尹派為讓自身地位合法化,遂矯詔篡改時政記內容,企圖詆毀失勢的大尹派。[36]
仁祖二年(1624年)爆發李適之亂,叛軍攻陷漢城,大批時政記與承政院日記來不及運往江華島,毀於戰火之中,日後仁祖下令設立類似實錄廳的臨時機構來重修時政記。
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中文)《舊唐書》,後晉劉昫等撰,1975年5月,北京:中華書局,ISBN 7-101-00319-2
- (中文)《新唐書》,宋歐陽脩等撰,1975年2月,北京:中華書局,ISBN 7-101-00320-6
- (中文)《唐會要》,宋王溥撰,2006年12月,上海古籍出版社,ISBN 7-5325-0929-X
- (中文)《宋史》,元脫脫等撰,1985年6月,北京:中華書局,ISBN 7-101-00323-0
- (中文)《元史》,明宋濂等撰,2005年4月,北京:中華書局,ISBN 7-101-00326-5
- (中文)《明史》,清張廷玉等撰,2003年2月,北京:中華書局,ISBN 7-101-00327-3
- (中文)《歐陽脩全集》
- (中文)(韓文)《朝鮮王朝實錄》
註釋
[編輯]- ^ 《舊唐書·卷八十九·姚璹》:「長壽二年,遷文昌左丞、同鳳閣鸞臺平章事。自永徽以後,左、右史雖得對仗承旨,仗下後謀議,皆不預聞。璹以為帝王謨訓,不可暫無紀述,若不宣自宰相,史官無從得書。乃表請仗下所言軍國政要,宰相一人專知撰錄,號為時政記,每月封送史館。宰相之撰時政記,自璹始也。」
- ^ 《唐會要·卷五十六·起居郎起居舍人》:「蘇氏曰:『貞觀中,每日仗退後,太宗與宰臣參議政事,即令起居郎一人執簡記錄。由是貞觀注記政事,稱為畢備。及高宗朝會,端拱無言,有司唯奏辭見二事。其後許敬宗,李義府用權,多妄論奏,恐史官直書其短,遂奏令隨仗便出,不得備聞機務,因為故事。』」
- ^ 《唐會要·卷六十四·史館下》:「開成三年二月,中書門下奏:『延英對,宰臣須紀錄……今請每至延英坐日,對宰臣往復之詞,關教化政刑之事,委中書門下直日紀錄,月終送史館……』勅旨依奏。」
- ^ 《唐會要·卷六十三·史館上》:「會昌三年十月,中書門下奏:『……及宰臣獻替謀猷,有益風教,並請依國朝故事,其日知印宰相撰錄,連名封印,至季末送史館。……』」
- ^ 同註釋1.:「……每月封送史館……」;《唐會要·卷六十四·史館下》:「(元和)十二年九月詔:『記事記言,史官是職……。仍准舊例,每季送史館。』」;同前:「其年(長慶元年)四月,修聖政紀……書紀緘封,至歲末,則付史官,永為常式。」
- ^ 《唐會要·卷六十四·史館下》:「(元和)八年十月,宰臣以下候對於延英殿,上以時政記問於宰臣,監修國史李吉甫對曰:『是宰相記天子事,以授史官之實錄也。古者,左史記言,今起居郎是也;右史記動,今起居舍人是也。永徽中,宰臣姚璹監修國史,慮其造膝之言,或不可聞,因請隨奏對而記於仗下,以授史官,今時政記是也。』上曰:『其間或修或不修者,何也?』吉甫對曰:『凡面奉德音,未及施行,總謂機密,固不可書以送史官。其間謀議有發自臣下者,又不可自書以付史官,及事已行者,制旨昭然,天下皆得聞知,即史官之記,不待事以授也。且臣觀時政記者,姚璹修於長壽,及璹罷而事廢……』」
- ^ 參閱《新唐書·卷五十八·藝文二·乙部史錄·起居注類》
- ^ 《新唐書·卷一百八十二·裴休》:「(大中)六年,進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即奏言:『宰相論政上前,知印者次為時政記,所論非一,詳己辭,略它議,事有所缺,史氏莫得詳。請宰相人自為記,合付史官。』詔可。」
- ^ 《唐會要·卷六十四·史館下》:「其年(長慶元年)四月,修聖政紀,中書門下奏:『……伏望天恩,許臣等每坐日,所有謀議事關政事者,便日撰錄,號為聖政紀。書紀緘封,至歲末,則付史官,永為常式。……』從之。」
- ^ 《宋史·卷四百三十九·文苑一·梁周翰》:「淳化五年……(梁)周翰兼起居郎,因上言:『自今崇政、長春殿皇帝宣諭之言,侍臣論列之事,望依舊中書修為時政記。其樞密院事涉機密,亦令本院編纂,每至月終送史館。自餘百司凡於對拜、除改、沿革、制置之事,悉條報本院,以備編錄……』」
- ^ 《宋史·卷二百六十四·盧多遜》:「(開寶)六年,(盧多遜)使江南還,因言江南衰弱可圖之狀。受詔同修五代史,遷中書舍人、參知政事。丁外艱,數日起復視事.會史館修撰扈蒙請復修時政記,詔多遜專其事。」
- ^ 歐陽修《論史館日曆狀》:「……又以兩府之臣撰時政記……今時政記雖是兩府臣僚修纂……」
- ^ 《宋史·卷二百六十五·李昉》:「未幾,加監修國史,復時政記先進御而後付有司,自昉議始也。」;歐陽脩《論史館日曆狀》:「自古人君皆不自閱史,今撰述既成,必錄本進呈,則事有諱避,史官雖欲書而又不可得也。」
- ^ 見註釋6.
- ^ 15.0 15.1 見註釋13. 歐陽脩《論史館日曆狀》引文
- ^ 《宋史·卷三百七十三·洪皓·子邁》:「乾道二年,復知吉州。入對,遂除起居舍人,直前言:『起居注皆據諸處關報,始加修纂,雖有日曆、時政記,亦莫得書。景祐故事,有邇英延義二閣注記,凡經筵侍臣出處、封章進對、宴會賜予,皆用存記。十年間稍廢不續,陛下言動皆罔聞知,恐非命侍本意。乞令講讀官自今各以日得聖語關送修注官,令講筵所牒報,使謹錄之,因今所御殿名曰祥曦記注。』制可。」
- ^ 《元史·卷八十五·百官一》:「左司所掌……六曰時政記……」
- ^ 《明史·卷一百四十三·王艮》:「王艮,字敬止……預修太祖實錄及類要、時政記諸書。」
- ^ 太祖實錄 (태조실록),參見朝鮮王朝實錄。
- ^ 《仁祖實錄·卷二十七·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記事五:「春秋館諸堂上啟曰:『史臣之設,不但爲記錄時政而已,所以褒貶是非,以為後世公論者也。今此冬等褒貶時,考見辛未年時政記,則全無史斷之語,殊失修史之體。當該史官請推考。』上從之。」
- ^ 《世宗實錄·卷五十八·十四年十一月廿七日》記事二:「同知春秋館事鄭麟趾上書曰:『今進歐陽脩論奏,甚得史官之職。今我國家禮義政刑及可否論議,一依歐陽脩所論,令春秋館逐時修撰,名曰時政記,其餘機密事及人物賢不肖等事,自如成法,以待後日,則國史庶幾不至於疎漏。』」;雖無明確指出,但據內容推測,應為歐陽修之《論史館日曆狀》無誤。
- ^ 參閱《世宗實錄·卷六十六·十六年十一月五日》記事二
- ^ 同註釋22.;另參閱《宣祖實錄·二百一卷·三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記事四
- ^ 《顯宗實錄·卷二十二·十五年一月四日》記事一:「上又曰:『翰林時政記未修整者,亦當如此矣。』」;《英祖實錄·卷十五·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記事一:「……(李)光佐請翰林政記,勿令洗草……」
- ^ 《顯宗實錄·卷六·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記事三:「當代史記,自古未有披覽,雖兼春秋官,修史入藏之後,則例不得出見。」
- ^ 《光海君日記·卷二十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記事四:「實錄廳啟曰:『常時本館所藏時政記,必待史官三人備員,然後乃得開閉,所以重其事也。』」
- ^ 《明宗實錄·卷六·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記事一:「史臣曰:『臣謹按乙巳之事,既詳錄於政院日記,則何必考時政記乎?』」
- ^ 《肅宗實錄·卷五十五·四十年七月十八日》記事三:「先是,筵臣以校理金相元曾經翰林,而有病不能作楷書,請令呈納其時政記草本。至是,檢閱崔尚履,疏論其不可曰:「三百年所未有之擧,其將自相元始俑矣。史記是百代考信之資,何等嚴秘,而乃許以行草修出耶?仍請還收成命。』上令春秋館稟處。
- ^ 《孝宗實錄·卷八·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記事三;《成宗實錄·卷六十六·八年閏二月二十九日》記事三:「……大抵史官畏大臣害己,故不直書其事。我睿宗朝,康致誠、元叔康書大臣過失,畏而尋改之,睿宗誅之……」
- ^ 《英祖實錄·卷八十四·三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記事四:「……凶逆史草,決不可遺漏……」
- ^ 《正祖實錄·卷三·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記事二:「上曰:『實錄纂修,一從時政記乎?』尚喆曰:『以時政記爲主,參考政院日記 矣。」
- ^ 《孝宗實錄·卷十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記事三:「實錄修正廳啟曰:『往在癸巳年,《仁祖朝實錄》 洗草時,初草中草及史官時政記,並皆應入於洗草之中。』
- ^ 《燕山君日記·卷三十七·六年五月五日》記事三:「甲子以後,王追罪言事之人,凡論諫國政、君上過失者,或殺或竄,猶謂有漏,考時政記,罪之殆盡。」
- ^ 《燕山君日記·卷五十三·十年五月四日》記事三:「又傳曰:『人君不道,雖甚於桀、紂,為人臣者,固當隱惡也……如宮禁隱微之事,乃敢揣度而言之,甚不可。(李)克均等所上十條,予欲削去。」
- ^ 《燕山君日記·卷五十八·十一年七月八日》記事三:「自今時政記五年一修撰,如有不當書之事,治罪。」
- ^ 參閱《明宗實錄·卷七·三年二月十三日》記事七